全力做好新常态下水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

2016-03-12 23:54:26杨志顺
河北水利 2016年10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依法行政合法性

□ 杨志顺

全力做好新常态下水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

□ 杨志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在新常态下做好水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管水,事关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大局。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法治机关的建设、立法、执法、法律宣传等,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主要体现在重大决策的作出,信息公开、信访、诉讼、复议、依法履职等涉法事项的办理,按程序、按规矩、按职权、按期限依法履行职责,就做到了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新常态下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谈几点体会。

1.重大决策要坚持合法性审查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任何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定实施,必须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目前的工作实际来看,重大决策的作出,坚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等环节普遍落实较好,而合法性审查还存有一些薄弱环节,亟待加强。主要表现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法”的范围,具体要审查什么内容,什么范围,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审查中往往造成合法性审查无所适从。目前,省政府制定实施了《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对合法性审查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照执行,即合法性审查范围为 “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征求的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是否进行审查并合理吸收”。可见,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已经有了明确要求,行政重大决策合法与否,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作出是否合法的意见,只有经过合法性审查,才能合法实施。

2.信息公开要依法答复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力度在不断加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单位和个人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信息公开渠道还不畅通,存在未按法定期限答复、答复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答复的情形,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从而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问题。为着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重点要做好几下几点,一是要牢固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服务理念,做到主动公开。二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形式进行答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这是法定期限,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三是对拒绝答复的理由应该正当、充分,并严格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这有这样,才是正确履行政府部门职责,符合建设现代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的要求,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3.涉水信访要依法答复、复查、复核

2015年12月1日新修订的 《河北省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这是对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明确了受理期限和答复要求,不按照期限受理,不予书面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同时,明确了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还明确了信访事项3级办理制度,即受理部门的答复,上一级部门的复查,再上一级的复核,每个部门都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答复意见。具体到省级水利部门,多数信访案件属于信访复核案件,规定的办理期限是30天,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

4.行政诉讼要依法应诉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由立案审查制改变为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案件大幅提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要高度关注几个时间节点:一是答辩期限,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二是举证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两个15日的规定,尤其是举证期限的15日,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将承担败诉责任。三是开庭时间,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非经法院允许不能变更,开庭时不能迟到,如未能按时出席庭审,将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按照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行政诉讼案件要求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单位负责人主要是指一个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如单位负责人无故不出庭应诉,直接影响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5.行政复议要依法办理

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也是呈上升趋势,当前,做好行政复议案件,首要的也是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意受理期限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再5日内未作出决定,即视为受理。可见,这5日的审查期限至关重要。其次,要努力克服被动应付的思想。当前,有些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还不到位,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复议职责还不了解,习惯于旧的“堵卡压”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不习惯通过行政复议依法妥善解决纠纷,总是存在维护下级行政决定权威的错误认识,过重于关注案件的实体办理,忽略程序的刚性要求,这是完全错误的,必须注重程序的办理,只要程序出现错误,实体结果再准确,也必须予以纠正。三是要充分保证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在一些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时,往往直接告知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把向同级政府的复议权忽略,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是属于程序错误的处罚决定,应予以纠正。

6.履职尽责要依法有据

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更好为人民依法履职尽责。要坚持为民用权,恪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运用为了人民”的权力观。作为水行政机关,《水法》明确赋予了水行政主管工作职责,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做好水行政管理,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依法行政;作为领导干部,党和国家授予了明确的职责范围,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坚持依法用权,切实做到“权由法授、权依法使”是依法履职。作为公务人员,坚持做到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在法律规范约束下,在法治思维指导下工作就是依法办事。从执法角度来说,法律法规明确了处罚标准,自由裁量必须受到约束和限制,不能突破底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追究,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学法用法,才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办事。

在新常态下推进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施依法管水是水利工作中一项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工作。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加强水法宣传,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是做好依法行政的核心,但从依法决策、信访、诉讼、复议、依法履职等细微入手,着力做好水行政日常管理,是深入推进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抓手,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抓好落实。□

2016-10-10

杨志顺,男,汉族,河北经贸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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