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由于我国汽车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高速发展,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针对事故车辆的安全鉴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从我国现行的事故车辆鉴定文件《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出发,阐述相关漏洞和不足,为我国事故车辆鉴定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交通事故;交通运输业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7-0092-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07.047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交通事故共发生198394起,死亡人数为58539人,受伤人数为213724人,直接财产损失总计103897万元。面对这触目惊心的数字,除了事故后的反省与思考,在事故中最现实和紧迫的一点就是划分责任与赔偿问题,这就涉及到事故车辆的检验鉴定工作。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中的鉴定分为12种,涉及到车辆鉴定的有三种:第一种涉及到交通死亡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检验车辆的安全性能;第二种是通过事故车辆的机械故障鉴定,查明故障原因,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第三种是车辆定型鉴定,明确道路的行驶权利。在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司法鉴定涉及到相当多的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鉴定是重要的内容。
1 现行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规范
目前,我国主要的事故车辆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这份文件是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起草的,主要规定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基本要求、流程、项目、方法和检验鉴定书的制作要求,只适用于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鉴定工作。在这项文件中,对事故车辆鉴定也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与交通事故的划分不同,该文件中指出,按照车辆的损坏状况可分为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和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按照检验鉴定的形态不同,将鉴定分为静态检验鉴定、动态检验鉴定和零部件性能检验鉴定。而在实际的运用中,一般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鉴定进行综合运用,这样可以更快速地进行责任划分和确定经济损失。
1.1 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不严重还可以行驶的车辆,或是虽然受损但经过短时间的简单修复恢复行驶能力的车辆。对于这类车辆的鉴定一般是以动态检验鉴定为主,即进行必要的路试检测和现场模拟实验之后,再根据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运用静态检验鉴定手段,对车辆的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测。在《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中,对于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的项目有明确规定,包括整车检视、发动机(发动机舱)检测检视、故障警告灯(故障码)检测、刮水器(挡风玻璃清洗器)检测、四轮定位检测等15项。
1.2 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是指在事故中系统功能失效或部分失效的车辆。对于这类车辆的鉴定,主要的检测手段是静态检验鉴定,通过车辆的工作参数、拆解车辆零部件等来判断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基本状况,指出检验结果对整车安全性的影响。在《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中,对于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鉴定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制动系统检测、转向系统检测、行驶系统检测、电源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控系统、传动系统检测、发动机以及其他专用装置检测。
2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实例分析
2003年9月,徐某驾驶一辆宝马X5型四轮驱动轿车在某公路上由东向西行驶时,当行驶到该公路6千米处,车辆偏离行驶方向,与公路左侧的行道树发生碰撞并翻倒在公路左侧的排水沟内,司机徐某当场死亡,轿车部分位置已经损坏变形。为了确定是否是因为车辆性能问题造成事故,当地交警支队事故科委托鉴定了关于车辆制动系统以及转向系统状况。
报告指出事故造成车辆左侧车门脱落,左侧车门和顶棚向内变形较为严重,而通过对轿车的实地检测,该事故车辆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均没有漏液现象,左右检测转向盘,车辆前轮左右均转向灵活,说明事故前车辆的转向系统工作正常。而在事故车辆翻转情况下,用手按动制动踏板,同时转动各个车轮,车轮全部处于抱死状态,说明车辆制动系统也是正常的。通过对该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鉴定,排除了事故是因为车辆性能缺陷造成的。在实际运用中,虽然《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对于事故车辆的鉴定项目、流程、方法进行了一些规范性的指导,但是有些推荐性标准仍然不够具体和详细,许多技术环节也有待商榷。不仅如此,我国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3 我国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
由于我国在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方面起步较晚,所以我国许多交通事故鉴定机构主要是附属于公检法系统的专业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见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与该机构类似的是保险行业成立的鉴定委员会。除了这一大类,另一类就是一些高等院校和研究所或专职技术人员组成的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在20世纪,我国交通技术鉴定工作一直属于交警部门管辖,具体实施也是由交通警察负责。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放开以及交通事故发生数目的攀升,为了适应这种社会需求,一些交通鉴定机构成为脱离公检法系统的独立法人。但是即便如此,仍然有部分机构没有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旧附属公检法系统,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鉴定机构行业的混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2月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侦查机关应设立自己的鉴定机构,不得向社会委托而且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随着国内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增多,接受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鉴定委托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因为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对鉴定机构均有授权,这两者却又并不相同,这样造成的情况就是标准不统一,鉴定机构的资质良莠不齐。
3.2 鉴定技术人员问题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发达的阶段,交通事故的发生数量非常少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所以关于事故鉴定大多由事故处理人员进行调节处理,极少涉及技术鉴定。但改革开放之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大幅上升,这也促使了事故鉴定行业的发展,但是相关技术人员的培养却并没有跟上社会需求,技术人员匮乏问题日益显现。据相关数据表明,我国交通事故鉴定人员和事故发生案件的比例达到1∶100,由此可以看出鉴定技术人员的缺乏程度。从侧面反映出,现阶段我国的事故鉴定工作存在的不严谨问题。
因为事故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从事该行业的人员要求很高,仅仅是事故车辆鉴定这一板块就需要技术人员有汽车方面的知识以及痕迹学等知识,并且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做出更加准确的鉴定结果。而在2009年,在我国职业的司法鉴定人员中,高学历的只占到1成左右,而从事事故车辆鉴定的专业人员就更少了。
3.3 检验鉴定的规范问题
正如前文提到的,我国现在使用最广的事故车辆鉴定文件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检验鉴定的流程方法,但是某些步骤过于粗略,并且一些检测手段不符合现实状况,使得该项文件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大大降低。比如文件中对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确立了一个基本流程:第一步是接受检验鉴定;第二步是了解事故情况,但是这一步骤过于广泛,应该针对事故车辆有更加详尽的了解。因为事故车辆鉴定并非是案件侦查,如果过分了解某些情况可能出现资源浪费的情况,但是也要注意因事故了解不当而做出错误的鉴定,所以这一步可以作为补充。为了解事故情况(车辆基本情况、天气、路况、驾驶人员情况等),鉴定人员可以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在该文件中还提到了多种检测项目,虽然这个项目表相当详尽,但是忽略了造成事故的原因,这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的原则。另外在静态检测手段中,有一项对机械失效零部件进行检测的规定:疲劳损伤、金相分析和光谱分析等,这些需要专用仪器进行分析,但是在很多鉴定机构,这一要求是不能实现的。
4 提升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水平的建议
4.1 完善制度,达到标准统一
这一点是针对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因为在早期为了解决交警担当鉴定人员的情况,保证司法公正,出现了第三方的鉴定机构。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出现了公检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社会鉴定结构对事故进行鉴定的情况,造成了鉴定行业的机构管理混乱,并使得一些不够资质的机构也在市场中滥竽充数。所以要想改变这种现状,首先就是要出台一项能适应整个鉴定行业的标准,无论是公检法还是社会第三方的鉴定机构,能够有一套统一的标准才不会因为标准不统一造成鉴定结果的失真,还可以遏制该行业的一些不良现象。
4.2 人才设备两手抓
人才设备作为鉴定机构不可或缺的软硬件,这两者如果能够有质和量的提升,那么鉴定行业的水准也会提高一个档次。因为目前我国的事故车辆鉴定人才无论是质量还是数量都难以达到社会需求,并且因为相关设备的不完善,使得许多事故鉴定出现结果不准确的现象,导致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国家加大相关财政投入外,还有就是放手市场。而对于人才方面:一是对于行业内的,就是再学习进行水平提升;二是在学校教育中,加大相关专业的发展,培养社会适用的人才。
5 结语
在汽车工业时代,交通安全事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所以车辆事故鉴定成为一项社会需求。这不仅可以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便于划分责任,而且在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时,可以宣传交通安全,因此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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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彧坤(1985-),男,云南曲靖人,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初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及车辆鉴定。
(责任编辑: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