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余浩(1989-)男,汉族,安徽六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摘要:任何具有反垄断法制的国家都面对着如何抉择反垄断目标的问题。在保护竞争是反垄断的目的还是手段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如果保护竞争只是手段,那么反垄断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是什么?本文立足中国本土现实,分析我国经济社会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提出了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主导目标——社会整体经济效率。
关键词:反垄断法目标;经济效率;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的目标是什么?这一问题是任何有反垄断立法或实践的国家都无法绕开的,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之所以饱受诟病,很大程度就在于反垄断法目标的不确定——目标多元且向度各异。因而正确认识和定位反垄断法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一、保护竞争:目的与手段之争
德国学者一贯的态度是反对限制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反对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致力于建立和确保一个有效竞争的机制,其任务是保护市场主体的竞争自由,维护市场的竞争性。例如梅斯特梅克(E.J.Mestmaecker)认为,“反对限制竞争法只是一个比赛规则,它只针对个别人的限制竞争行为,而不是必须规定人们所希望的结果。”[1]秩序自由主义的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格伯尔(D.J.Gerber)则认为,保护竞争的好处是结果开放的,经济自由和竞争自由不仅可以繁荣国家的经济,而且也是通向政治自由的必经之路。[2]因此,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被视为国家的“经济宪法”,其根本任务就是反对限制竞争,为竞争自由创造环境和条件。
反垄断法保护竞争而非保护竞争者在世界各国几乎已成共识,但具体到对保护竞争所要实现的目标的解释上却各有不同。事实上,近来包括欧盟、美国在内的国家和地区更倾向于将反垄断法对竞争的保护作为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或手段。例如,欧盟委员会新近发布的《欧共体条约第82条适用于滥用性排他行为的讨论稿》指出,“第82条之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作为提高消费者福利和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工具。”[3]
笔者认为,德国学者将保护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并将市场竞争的有效性赋予绝对权重具有重要的观念启蒙作用,但这种认识的现实解释力不足,难免流于宽泛。因为市场竞争不仅是竞争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是关涉各方主体利益的问题,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各种开放性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形,因而结果开放并不能保证利益之间的冲突能够自发协调。同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战略不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差异、政府管制的宽严有别以及国际环境的时局变幻,使得反垄断本身的取向和强度都会表现出阶段性特征,因而保护竞争所导向的结果就必然具有利益配比的侧重。
二、立足现实:中国反垄断法的目标选择
结合国外学者对反垄断法目标的著述、不同国家反垄断立法宗旨的规定及其司法与执法对反垄断目标的塑造,反垄断法的目标可谓种类繁多,例如自由和公平竞争、经济效率、竞争机制或竞争秩序、消费者福利、统一的共同市场等。[4]但综合来看,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种:①一元主义的经济效率;②多元主义的社会公共利益;③终极目标主义的消费者福利。
有学者认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间接目的。[5]实际上,此处所谓“直接目的”可理解为实现“间接目的”的手段或途径,因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是希望通过保护(公平竞争)来促进经济效率、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立法宗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上文所论及的“多元主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这种立法上的选择最大的弊病在于多元目标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而目标之间的优先性并未明确,因此很难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确定的指引,反而徒增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套用经济学中产权学派的逻辑,“所有人都有就是所有人都没有”,同理,对各方利益都要照顾的初衷事实上对每一方利益都不能照顾。总之,在法律实施的层面,有必要明晰我国反垄断法的主导目标,换言之,为应对现实问题,立法上的多元目标在价值位阶上应有阶段性的取舍。
对于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主导目标的确立不能脱离我国所处的特定时空条件,具体来说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①体制和发展的双重转型,我国正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双重转型时期,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反垄断法的目标选择应有利于转型的顺利推进;②市场化程度低,中国经济存在两类非均衡,第一类非均衡是缺乏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市场主体缺位;第二类非均衡即与发达市场国家类似的供需不均衡。[6]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主导目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经济均衡,尤其是改善第一类非均衡。③经济社会发展的赶超战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是指一国和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国际国内形势制定的具有全局性、方向性的经济发展纲要。[7]
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不平衡发展的赶超战略,[8]通过扶持本国支柱产业,优化资源配置,以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实际上,以上考虑因素都是一个问题的多个侧面,经济增长是我国当下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的主导需求,此时优先考虑经济效率的反垄断目标更加契合我国的现实,即在这一历史阶段,社会福利分配可能无法完全倾向消费者群体,而培育市场主体、壮大市场规模、促进经济增长具有迫切性,在根本上,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做大经济蛋糕可能比蛋糕本身的分配更有意义。
概言之,我国当下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的反垄断法的主导目标应定位于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与消费者福利的增进是统一的,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二者也可能存在冲突,此时消费者福利的目标就不得不让位于经济效率的目标,此时从消费者到经营者的福利转移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层面看就不具有可谴责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效率的目标具有绝对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反垄断法的主导目标也应同发达市场国家接轨,即赋予消费者福利较大的权重,确立消费者利益在反垄断法目标体系中的优先性及主导地位。(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德]E.J.梅斯特梅克:《经济法》,《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2]参见:David J.Gerber.The European Law Story:Some German Roles.Festschrift fuer Wolfgang Fikentscher,1998.p.656.
[3]参见:DG Competitions Discussion Paper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2 to Exclusionary Abuses,p.54,December.2005.转引自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参见: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参见:王晓晔:《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6]参见:厉以宁:《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7-17页。
[7]参见:《辞海·第2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5页。
[8]参见:不平衡发展战略主张发展中国家应当集中有限的资本和资源首先发展一部分产业,以此为动力逐步扩大对其他产业的投资,并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最终实现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