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丽英(1987-),女,汉族,河北邯郸人,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光污染作为一种较新的污染类型不仅影响人类的身体健康而且对自然环境也有很大程度的破坏。进入21世纪以来,现实中光污染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而且光污染对人们身心健康的损害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环也随之越来越严重。本文通过对我国光污染法律保护现状的分析,找出我国光污染法律保护现状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最后明确制定单行法,完善现行法,制定统一的光污染标准才是我国光污染法律保护的发展方向,而单行法的适用范围、排除权、法律责任更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光污染;单行法;适用范围;排除权;法律责任
一、我国光污染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宪法规定的不足
目前,我国《宪法》中明确涉及到光的法条只有一条,《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里所说的生态环境肯定是包括光环境的,因此也就可以说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环境中光污染是能够影响我们的,甚至整体的生态环境也能被光污染所破坏。因此通过这一条款的规定我们从中可以认识到,我国是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光环境不会受到污染,防止光污染所带来的对人们生产、生活权利的侵害,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宪法》仅仅只是从国家行政、政府职责的高度上提及了环境的保护,没有涉及光污染这个新出现的污染源,更没有把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的权利与光污染的防治相结合起来。其实,美国与日本两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对环境权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切实保障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1972年颁布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的定义了环境权的概念:“人类有权在一种有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生活,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环境,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作为一种人的基本权利,环境权已经被许多国家引入宪法当中。在宪法中确立了环境权的地位,使得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直接的宪法依据,同时也为环境法、民法等有关部门法建立环境权提供了合法的依据。由此可见将环境权写入宪法中,能够更好的保护环境权。而查阅我国的《宪法》没有与环境权相关的内容,甚至连与环境权紧密联系的生命权都没有规定,作为我国的根本法没有对环境权进行确切的规定,没有在根本上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立提供应有的支持与保障,进一步也使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理论体系不能建立,最后也必将导致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侵害方的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当然,这些环境侵权案件也应包括光污染侵权案件。
(二)环境基本法规定的不足
通过对《环境保护法》中第16、22、24条的法条和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立法任务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我们能够准确地领会到对于光污染的侵权来说是完全可以归集到对于环境法的侵权范畴里面的。但是我们以第24条的规定来看,该条规定的其他公害自然是指除了条款中八种污染之外的环境污染,而被人们公认的光环境是整个生态环境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所以我们通过分析也能得出光污染构成侵权,但是仅仅通过延伸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显然不能被这样一个法制国家的人所接受。而造成案件争议焦点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光污染具体法规的不足。这也就暴露出在《环境保护法》中对光污染侵权的规定存在着不足。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执法力度和限制标准都应该用具体的数字来计算,用具体的数字来实现真正的环保,达到最理想的状态。然而至今没有专门针对光污染而制定关于环境侵权的统一的法律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现实中的光污染侵权案件来说,即便是上诉到法院,法院依旧没有具体的、可参考的、公开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标准来处理光污染案件,因此,在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当前的形式所趋的情况下,法官们也只能自己依据自身经身道德修养并且运用自由裁量权去评判案件,但是这样的评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肯定会不尽如人意的,会使我国关于环境法、关于光污染的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就即便是我国的法官们能够按照《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任务来评断光污染的案件,给光污染受害人一个公正的处理,但是在最后判决中遇到具体的赔偿数额和具体的执行措施时仍将会因缺少法律标准依据而陷入困境,使法律救济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
(三)地方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在没有国家统一的针对光污染专项立法的前提下,到目前为止光污染已经引起了我国部分省份的重视,并且制定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山东省在2001年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中的第五点作了规定应避免和减少光污染。这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都是以具体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制定的,目的是明确具体的。但是仔细查看,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其效力和适用对象范围都是有限的。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已经高度重视了越来越多光污染问题,并且也在积极努力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条文来防治光污染,合理的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目前只有这几个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多是大同小异的原则性规定,适用有局限性,效力低。总体来说多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二、完善光污染法律保护体系
(一)明确规定环境权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它也确定了我国国家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责任。光污染早已被国际上认为是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并列的第五大污染。不仅我们的生存生活环境会受到影响,甚至会破坏整个自然生态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光污染是除其他公害之外的重大污染之一,国家政府应该保护我们的光环境,防治光污染,确定环境权在宪法中的地位。
(二)确立光污染属于环境法调整范围
《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可是目前在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光污染的法律条文较少。我国的光污染防治已经受到严重的影响。立法机关应针对这点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完善,将光污染纳入到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并且针对当前的光污染形式建立专门的综合的保护体制规定,把光污染的概念、种类、构成要件、处罚方式等都在环境法中确立下来。如果在这样一部法律中明确了光污染,那么光污染的防治将会有强有力的保障。
(三)加强地方性法律法规建设
如果我们在宪法、环境法中明确确定了环境权与光污染,并且制定一部单行专项立法,那么,各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就有了制定标准与依据,在依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少数地区已有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定可以制定出合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使光污染侵权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
结语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应认识到把环境污染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更是对我国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进一步落实。当前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正是光污染防治制度建立的成熟时机,所以我们应加快步伐,尽早建立一部防治光污染的专项立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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