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探究

2016-03-11 12:53奎殿芸
2016年3期

作者简介:奎殿芸(1993.9-),女,汉,青海,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民商法方向。

摘要:第三方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在应对医疗纠纷时具有独特优势,可以通过为医患提供沟通机会,重建医患间信任,化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包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险调解以及大调解等多种形式。选择建立与各地实际相适应的调解形式并不断完善,对缓和医患矛盾、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专业人民调解

引言

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是我国各地各类医疗机构正在面临的难题。2007年北京市法院一审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就有468件,此后逐年增加,到2013年这一数据增长到1113件,7年间增长了近2.4倍。①然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划和设定存在诸多不足,难以满足当事人尤其是患者对纠纷解决的合理期待,这使得医疗纠纷发生以后,患者迫于无奈规避正规的解决渠道,通过暴力手段达到赔偿目的,如2011年北京同仁医院的主治医生王徐文被患者王宝洺砍成重伤。为有效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对医疗纠纷多元解决的实践深入研究,提出制度改进的建议,从而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发展考察

1.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探索时期

2002年~2007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探索时期。从2002年起,各地先后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依靠第三方力量化解医疗纠纷的实践,包括最早出现的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医疗纠纷管理、咨询及调解模式,非盈利性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模式,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模式、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等。对此,原卫生部在2007年10月10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卫生部支持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方式调处医疗纠纷。②

2.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相对统一时期

2008年~2011年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相对统一时期。在此阶段,有些模式因契合我国医疗纠纷的固有特点、符合医疗卫生实际而展现出较为强大的生命力,有些模式则因自身制度欠缺科学性或合理性而日渐衰落。不同的模式还进行了各种有益的组合,很多地方出现医疗纠纷化解的多元模式和大调解模式。人民调解模式和人民调解与保险公司结合的“宁波解法”两种模式尤为耀眼。

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处于稳健发展时期

2012年至今,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处于稳健发展、逐步完善中。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度大大提升。全国多地都出台了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立法,既有的地方立法也进行了提升或修改。

新型医疗纠纷调解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用最为普遍,目前全国已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296个,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2013年,共调解医疗纠纷6.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8%。③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相结合模式也得到了官方肯定。此外前还存在“大调解”制度,是我国世纪之交出现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江苏南通和福建南平最具代表性。

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推广适用面临的问题

1.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医疗纠纷调解和医疗纠纷仲裁。医疗纠纷仲裁兼具专业、高效、公正的优点,相较之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存在的必要性遭受质疑。

医生与患者发生争议后,由于医疗知识太过专业,院方的说明解释通常难以获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院方往往也不是道歉为先并善意解释,而是据理力争,甚至冷漠对待,这使得医患纠纷演变成激烈争吵,甚至暴力冲突。对于医疗纠纷,耐心的沟通比冰冷的判决结果更有意义。患者要求的除了经济上的补偿更多的是心理的安慰。就医患关系来说,患者对于医疗行为的认知水平,处于可观察的外在态度与不可观察的内在专业合理性之间。医疗行为信息复杂与不确定的特点表明解决此类纠纷所需要的是信任机制而不是法律控制机制。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中,调解最有利于重建医患双方信任。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医生的态度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患者对医疗决策合理性的判断。信任能够通过可能并不准确的表面信息,如关心、理解、尊重的态度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生充满人性关怀的纠纷处理态度的认可,将会延伸至对他们来说专业性高,不可观察的医疗方案和医疗过程上,并基于此减少其认知负担和心理焦虑的程度,使医患之间相互敞开心胸,获得安全感,从而解决纠纷。这恰恰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提供给医生与患者的。

2.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不自觉的将摆平纠纷、杜绝医闹作为工作理念,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有些地方甚至不惜牺牲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以和稀泥的方式达成调解。其实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统一于相互协调价值体系中,可以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实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当帮助实现医患双方合法利益,修补医患关系,而不仅仅是“政府维稳缓冲器”。因此,医疗纠纷第三方机构的调解理念与对事实的认定都需要科学保证和制度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必须基于对事实真相的共同知晓④,对专家咨询和鉴定程序的落实。

3.充足的经费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得以发挥调解作用和社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2007年司法部、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对各地政府提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要求。但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确实存在困难。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中,仅有55%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得了财政支持。⑤这一数字有待提高。如河南安阳医调委,由于是新成立的机构,没有专门拨款,所以向各医院收取办公费,年费5000到1万元不等。⑥再如广东省,哪个保险公司做保险,就由哪个公司出经费,在政府没有投入的情况下,组建了覆盖全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⑦河南安阳医调委虽向医院收取办公费,但若要维持医调委正常运行,这些费用是捉襟见肘的。而广东省的做法虽然能保证资金来源,但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以医调委丧失中立性为代价。

三、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

1.对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途径进行综合立法

鉴于多元化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处模式的现实,就该机制的规范化立法不能仅仅针对调解方式单独立法,而应采取综合立法,统一规定医疗纠纷诉讼外处理途径。这种综合立法方式可以避免因新的立法规定而将某些富有成效的实践做法置于“不合法”的处境,也避免了诉外处理式之间的冲突,使诉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各个解决方式间相互协调配合。综合立法应当将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调解、专业调解、仲裁等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方式都概括进来。

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是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因此,尽管调解具有民间性、自治性的特征,但由于其如此之强的社会公益性,适宜规定国家支持、政府主导的运行方式。立法应明确规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加大政府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力度;区级和县级医疗调解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地方财政全额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咨询费用、补助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2.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医疗纠纷调解队伍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能否有效实现解决医患纠纷的职能,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工作人员包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人员和调解员。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互相支持,扩大视野,将优秀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输送到医疗纠纷调解员的岗位上,从事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除了吸纳具有高调解技能和强专业知识、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法学、医学专家外,培养建立职业化的专业调解员队伍尤其必要,通过专门的职业培训,

不断强化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和专业素质,实现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科学进行和持续发展。学界提出并持续探讨的关于提升人民调解作为法学分治学科,设立人民调解专业,培养专业人民调解人才的设想是对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医疗纠纷调解队伍的有益探索。

3.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不是哪一家医院或社会部门能够完全独立承担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医院、医生应该参加,患者也应该参加,因为他们需要承担手术并发症、医疗意外等风险,有了三方的共同参与,制度才会健全”⑧

建设健全的医疗风险分担制度,首先必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患纠纷调解制度中,保险公司的参与不仅能够分担医患双方的就诊风险和医疗风险,而且有利于患者理性面对医疗纠纷,督促引导医疗机构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应实现保险理赔与调解的科学有效衔接,以调解协议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不断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发挥医责险对化解医患纠纷的基础性作用,并进一步适应医疗卫生服务的高风险特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增强医务人员、患者的风险意识,提高投保积极性。医疗责任保险应扩大理赔范围,提高理赔数额,将理赔范围从医疗事故扩展到医疗纠纷。

对于医疗事故风险可以通过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转移,但对纯粹的医疗意外造成的风险却只能由患方承担。若经过鉴定认定患者的伤害属于医疗意外,医方不承担责任,患者得不到赔偿或者只获得数额极少的人道主义赔偿,那么患者在精神、心理上都是无法接受的,医疗纠纷势必无法化解,并存在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因此推行医疗意外保险也很有必要。不同于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参保,医疗意外保险可以采取强制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一些高风险的医疗行为,可以在门诊挂号费和住院费中加收费用,再由医院为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对于高风险之外的其它诊疗行为,医生可以告知患者就医过程中存在的医学风险,由患者自愿决定是否购买。政府对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从税收等方面扶持,并进一步强化对此类机构的管理。

结语

从某种意义上说,如何化解医疗纠纷不仅仅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对医疗纠纷投入更多关注。希望有一个合适的契机,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全国得以规范化推行,与诉讼、仲裁等其它方式共同形成多元、多角度的医疗纠纷解决网络,满足患方要求,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刘兰秋.《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实证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12月第一版第28页

②《卫生部:支持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方式调处医疗纠纷》,载http://www.China.com.cn/healthe/txt/2007-10/10/content_902 8932.htm

③徐盈雁.全国已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3396个.检察日报,2014年5月6日

④和田仁孝、中西淑美.《医疗调解——由叙事着手的冲突管理》.Signe出版社,2011年版,序言

⑤徐盈雁.全国已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3396个.检察日报,2014年5月6日

⑥王巧捧.“第三方”调解.廉政瞭望,2009年第9期

⑦张贵民.人民调解加速度.中国医院院长,2010年第16期

⑧张云林、张杏玲.北京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援助及探讨.中国医院,2009年第2期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