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

2016-03-11 10:01王宏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

作者简介:王宏月(1992-),女,汉族,重庆万州,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生育保险是一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是社会历史不断发展的产物。受各个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发达程度、以及民风民俗和人民生活习惯的影响,世界各国生育保险政策所采取的内容、形式、和标准等也大相径庭。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日趋完备,但在保险范围、保险待遇和管理机制上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演变

一、我国生育保险概述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性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性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①

从性质上看,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由此可见,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

1、生育保险是对适龄女性专门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虽然生育是男女双方所组成的家庭内的事情,生育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负担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生育保险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和补偿,只涵盖女性怀孕和分娩的生育行为。

2、生育保险是对女性生育子女全方位的物质保障。它不仅补偿女性生育时所花费的各项医疗和保健费用,还包括女性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入的补偿。

3、生育保险是对生育子女全过程的社会保障。在我国,女性无论妊娠期长短或流产,无论娩出者为活胎或者死胎,被保险社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且,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

4、第四,生育保险呈阶段性。一般情况下,五大险种中大都是由于受保人长期或永久性的丧失劳动能力而给予的保障,而女性因生育行为所导致的劳动力丧失是暂时的,阶段性的,待身体恢复健康就可重新参与到劳动中来,所以说生育保险则呈阶段性特点。

二、我国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建立与发展

(一)社会生育保险时期(1949年——1958年)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形成于新中国建立之初,从建国初期到社会主义改造结束,这一段时期称为社会生育保险时期。这段时期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国营企业女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内容较为全面、资金给付标准较高,但保险水平却很低。在1951年出台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我国开始对生育保险有关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制订了内容包含产假、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1955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进行了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女职工,而不再仅限于企业女职工。

(二)企业生育保险时期(1958年——1978年)

从社会主义改造到实行改革开放的这中间二十年,称为企业生育保险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劳动者的“单位所有制”,职工的生育保险也相应的从国家保险走向企业保险,本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变为由企业负担。到50年代后期,我国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虽然没有提高女性育龄职工享受的待遇,但是对于在某些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得在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三)生育保险改革探索时期(1978年——2000年)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从70年代末至本世纪末称为生育保险的改革探索时期,此时期生育保险的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改革开放后,企业逐渐开始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也开始探索、改革用工制度,为了降低经济成本,开始出现了用工性别歧视,很多女工遭到了企业的辞退,或者企业接受女工但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为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变成了重点。到1994年,生育保险费用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企业生育保险转向社会生育保险成为大势所趋。

(四)生育保险完善时期(2000年至今)

从2000年至今,是我国生育保险的完善时期,生育保险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基本上从企业保险过度到了社会保险。在这一时期内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生育保险也呈现出许多时代性的特点:主要以控制人口增长为主,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政府和企业的生育保险责任进一步增强,地方性的生育保险政策逐步健全和完善,并建立了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三、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

现在我国生育保险存在两种并存的制度:

1、由所在单位负担

根据劳动部1988年颁布执行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务院2012年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生育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由于我国生育保险的起步时间较晚,加上生育保障政策本身的原因,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尚欠完善的制度被企业和用工单位利用来逃避本应担的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受到利益的驱动,更容易逃避责任。这不仅侵害了女性的生育权利和身心健康,整个社会的进步也因此收到影响。所以,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急需改革,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来保障生育保险的贯彻施行。

(二)《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剩余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社会保险法》于2012年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生育保险适用范围扩大、缴费比例降低、待遇标准明确。《征求意见稿》将生育津贴定义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虽然《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但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的到完善,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要求。有些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在基层难以执行。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保险办法》等还没有修改,特别是“单独二胎”等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后,相应的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法律制度体系需尽快完善。

四、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由于我国生育保险立法还立法的层次比较低,且没有形成自己的体系,各个部门或地方各自出台的社保政策,存在许多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费率差异和衔接不协调等因素导致生育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很多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加以认识和解决,不仅会相关人群的切身权益,更会使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权威性、公平性、稳定性遭受破坏。

(一)目前生育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生育保险立法缺失

我国女性生育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立法步伐落后,层次偏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目前仍处在试行阶段且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新的《生育保险办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也不够细致,导致生育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足。

2、生育保险制度执行不到位

由于生育保险缴纳不是强制性的,不少企业为了逃避社会责任,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者说承诺缴纳,但却经常借故拖延。另外,各地保险费率的差别很大,在保险费率高的地区,沉重的保险负担也影响到了企业参保的热情。一些行政机关及有些事业单位更是由于本身经费紧张,加上对位生育保险进行合理预算,因而使缴纳生育保险费变成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3、生育保险范围局限

当前生育保险范围的局限,使相当一部分就业女性的生育和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对象一般为与企业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女性,但是从实际情况中有不少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等均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以至于女性生育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二)完善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推进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生育保险法,在我国要求生育保险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由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立法有一定难度。但是一些原则性的问题,确实应该以统一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以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健全和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必须要有统一的立法进行支持,应该让《生育保险条例》尽早出台。

2、加强劳动保障监督工作严格执法监管是生育保险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我国应成立独立的生育保险监督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服务机构的执法程序及结果,依法对违反生育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理或处罚。这样才能保证执法部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形成生育保险法制建设的良性循环,让生育保险制度有据可依,保障公民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在实处。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生育保险价值的认识

提高生育保险意识,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生育保险一直以来被都认为是我国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覆盖小范围、短时间的小险种,社会上对生育保险的重视程度也较低,个人和企业参保积极性都不高,这些对于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和改革都是不利因素。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识和关注度,让社会大众认识到生育保险的价值,才能使制度的推行更加顺利。(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http://www.gov.cn/banshi/2005-06/14/content_6375.htm(2015年11月5日)

参考文献:

[1]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13-318.

[2]王杰钊.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及前瞻[J].经营管理者,2015,18:45.

[3]孙佳佳.我国生育保险政策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2.

[4]聂俊婷,李晚莲.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影响因素研究——基于2012CLDS数据库的分析[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04:72-77.

[5]张春丽.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5.

[6]刘海燕,吴海建.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演替与完善——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到《社会保险法》[J].人口与经济,2011,04:102-105+112.

[7]覃成菊,张一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11,08:14-20.

[8]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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