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管理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2016-03-11 10:34
地下水 2016年1期
关键词:条例水资源管理

许 灏

(陕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陕西 西安 714000)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许灏

(陕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陕西 西安 714000)

[编者按]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为依法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陕西省出台了《地下水条例》,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针对《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规定和制度设计,推进《条例》贯彻落实等问题,本刊特邀陕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许灏解读这部地方性法规。这篇文章对理解和贯彻执行《条例》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值得一读。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新疆、辽宁、河北三省之后,全国出台的第4部地下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施行,填补了陕西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为全面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锐利的法律武器,必将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促进“三个陕西”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制定地下水管理法规的必要性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陕西省抗旱应急的重要水源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大规模开采地下水,造成部分地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导致发生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严重地质环境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地下水枯竭的征兆,地下水危机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为切实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及时制定地下水管理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1.1是解决地下水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陕西省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省份,全省水资源总量423.3亿 m3,且时空分布严重不均,70%集中在汛期,70%分布在陕南。全省地下水可开采量为40.36亿 m3,多年平均开采率已达74.6%。从供水总量来看,关中地区地下水取水量已占到总用水量的60%以上,陕北占40%以上,陕南地表水丰富也占到20%以上。长期持续大规模开采地下水,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致使机井布局不合理,机井数量过多,密度过大,一些建设单位任意加深取水层位增加取水量,盲目扩大开采地下水的现象较为突出。同时,由于地下水位大幅下降,为地表污水和废水下渗创造了条件,地下水污染日趋严重,部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不到保障。加之地下水污染的长期性、复杂性、隐蔽性和难恢复性,如任其持续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急需制定地下水管理地方性法规。

1.2是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的必然要求

城乡居民生活供水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地下水在全省城乡居民生活供水中所占比例很高,据统计,城镇居民生活用地下水的比例为60%以上,农村居民生活用地下水的比例则高达80%以上,而在关中北部、陕北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居民生活供水水源全部来自地下水。但由于受不当开发行为、污水排放及农业面源污染等影响,地下水供水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必须管好珍贵的地下水,通过地方立法来切实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

1.3是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地下水是重要的生态环境因子,过度开采地下水和矿坑排水、尾矿堆放等,导致地下水资源枯竭,引起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和地下水污染等诸多生态问题。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及其考核办法,我省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都明确要求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将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列入考核的内容之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急需加快地下水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综合开发利用、合理配置水资源,采取合理、可行的地下水开发与保护措施,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建立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服务。

2地下水立法中几个重点问题研究

2013年开始着手调研分析,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收集国内外地下水立法方面的资料,配合省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先后三次赴外省学习立法经验,五次深入省内开展立法调研,十多次征求省内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召开征求意见会、立法论证会和法官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历经两年多努力,先后经过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和省人大常务会三次审议通过。《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共7章61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监测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2.1地下水立法名称

2013年,组织开展地下水立法需求分析调研,初步考虑立法名称为《陕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重点从资源管理角度对地下水管理进行规范。在调研讨论过程中,针对法名问题,重点研究了两个方面:一是在政府调研审议过程中去掉了“资源”两字,主要是地下水立法不仅从资源调配方面考虑,而且要考虑地下水的保护、开发利用、监测监督和工程建设等因素,因而去掉资源两字后更简明、更全面。二是在省人大审议阶段去掉了“管理”两字。从《条例》规范的内容看,不仅有地下水管理,还包括了地下水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监测监督等内容,更重要的是在法名中不冠“管理”两字,可以避免以偏概全、行政色彩过重的问题,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市场主体之间关系;既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依法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尽责。

2.2立法目的

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从地下水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开刀,突出地下水保护优先,以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为重点,因而《条例》第一条到第三条,均以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监测和监督管理为序展开。尤其是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的目的:“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第三条明确了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严格保护、节水优先、采补平衡、防止污染。而且,在立法中吸收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最新成果,明确提出了“双控”制度,即:“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水资源综合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2.3地热水和矿泉水

依照水法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地热水、矿泉水既是水资源,又是矿产资源,具有双重属性。从全国和我省实际管理情况,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水利部门全部管理,只办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如西安市;二是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只办采矿许可证,缴纳矿产资源费,我省除西安市外多数市县属于这种情况;三是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管理,有的是办两证、缴两费,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就是既办理取水许可证又办理采矿许可证,每吨地热水缴水资源费20元、矿产资源费60元;也有办两证缴一费的,缴纳了水资源费就不再缴矿产资源费,缴了矿产资源费就不再缴纳水资源费的。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复杂性,使其成为这部法规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其实,关于地热水、矿泉水问题,中编办早在1998年就以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明确: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已经缴纳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而且从已经出台的辽宁、河北等省条例看,地下水都包括了地热水和矿泉水,也都对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陕西省政府在审议讨论《条例(草案)》时,明确决定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中都坚持了这一原则。但在法规条文修改中,对地下水的表述多次反复不定,有时放在附则中,有时放到总则中,有时包含地热水、矿泉水,有时却去掉了地热水、矿泉水字样,修改中还曾计划采用《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的表述,地下水包括一般地下水和地热水、矿泉水等特殊地下水。最终,省人大常委会表决稿中把地下水名词解释放到了总则第二条第二款,表述为:“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而且在附则中规定:“法律、法规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地下水名称解释中虽未写含地热水、矿泉水,但地热水、矿泉水的基本属性是水,因而取用地下水就包含了取用地热水、矿泉水,对取用地下水管理的规定,同样适用取用地热水、矿泉水,只是本条例仅对地热水、矿泉水的水的属性进行了规范,而对其矿产资源属性其他法律明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附则中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不仅包括矿产资源法,也包括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11月批准的《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与省政府确定的地热水、矿泉水管理体制不变是一致的。

2.4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规定,地下水管理实行“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管”的体制。这一管理体制主要包含三个层次:首先是各级政府要把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实行严格考核管理。其次是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地下水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配合职责,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这是在陕西省涉水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将管理职责下延到乡镇一级,体现了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

2.5地下水规划

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是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整个地下水管理中处于“管总”和“牵头”的地位,因而《条例》专门设章,从地下水综合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公布、备案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对规划之间的协调性作出规定,即“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同时明确了编制程序,要求编制规划必须征求专家、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在规划中也对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作出规定,从而体现了对地下水水量、水位、水质的全面规划管理。

2.6超采区和禁采区限采区

由于地下水的天然禀赋,一旦超采严重,不仅恢复缓慢,而且极易造成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地下水超采主要集中在关中地区和陕北的榆林部分地区,2006年全省共划定西安、宝鸡、渭南、咸阳、榆林5个城市地下水超采区15处,划定面积1 427.4 km2,其中严重超采区1处,面积187 km2。对超采区的划定和治理,是地下水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条例》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成果、供水水源情况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调整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依据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近年来在超采区划定和治理工作的实践,对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作出了明确规定。

列入禁采区的有五种情形:(1)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2)通过替代水源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3)发生过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4)经地下水资源论证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5)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列入限采区的有三种情形:(1)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严重超采区;(2)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3)其他需要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对于地下水超采区的治理,在《条例》第四章保护中,用四条对治理方案的制定、禁采区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关闭自备井和限采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超采区有计划开展人工回灌等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7地下水开发利用

从2014年统计资料看,全省总供水量为89.81亿 m3,其中地下水供水量达33.3亿 m3,占到37%。而关中就占到全省地下水总供水量的76.8%,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仍是地下水用水大户,占到全省地下水总供水量的82%。虽然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已经比较高了,但今后仍是供用水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战略储备和应急水源的关键,所以加强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条例》从严格控制和科学高效利用角度出发,主要设定了八大法律制度:

(1)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这是水资源管理最主要的行政手段,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主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取用地下水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履行取水许可审批。《条例》还明确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规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成为我省地下水立法的亮点之一。

(2)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是利用经济调节手段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举措。《条例》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即: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经营性高于非经营性的原则,同时要求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用地下水的,要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3)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审查及验收制度。乱打井、无序超采地下水是我省地下水管理中的最大顽疾。因而如何管好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是这次立法的重点之一。最初,我们计划用一章来专门规范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并设置行政审批事项来严管,但考虑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本身就是开发利用的内容,加之国家正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要求不得新设行政审批,所以最后并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把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纳入取水许可审批之列,要求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许可审批后,在施工前应当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接受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与我省水法实施办法是一致的。同时还规定了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措施,经核验合格后再核发取水许可证。这为有效遏制乱打井、滥打井提供了法律依据。

(4)零星少量取水登记制度。水法规定,因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也不缴纳水资源费,这体现了以民为本的原则,但现实生活中这种少量取水多数是打井,而且量大面广,容易造成井位密度过大、相互吊空、无序开采等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法掌握情况。这次立法遵循了水法的规定,对少量取用地下水无需办理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但凿井完成后应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同时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管理制度。农业灌溉是我省取用地下水大户,而且随着近年来现代农业发展,开采地下水呈发展态势。而且投资渠道多元化、主管部门多元化、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许多涉农项目都安排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缺乏有效管理手段。《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并未规定不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因而,这次立法中,对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园区等项目,需要集中大量开采取用地下水的,明确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和井位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这为加强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6)疏干排水方案批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进行疏干排水,有时量很大,而且多数直接排入江河或污水管道,造成地下水浪费和污染惊人。为了规范疏干排水,条例明确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同时鼓励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人工回灌、回收利用等技术措施,优先利用矿坑水和施工排水,无法全部利用的,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予以补救;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7)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设管理制度。地下水源热泵是近年来新兴的利用地下水温度进行供暖或空调降温的措施,因比较环保而深受社会各界青睐。但其对地下水的影响研究还不到位,各地对其看法不一。比如《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就明确“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我省对此规定: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并对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技术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

(8)地下水应急水源管理制度。水是人类须臾不可或缺的生命因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突发事件时,地下水将是最重要的应急水源。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保障人民生命之水便是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因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确定地下水应急水源,在发生严重干旱和突发事件时应急使用。地下水应急水源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而且在地下水保护一章中,还规定:对依法需要关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登记封存,纳入地下水应急水源体系管理。

2.8地下水保护

依法保护地下水,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家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水质、水量两个方面提出了保护的法律举措。从保护地下水水量方面,重点规定了对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治理的要求,而且从加强湿地保护、建设海绵城市、涵养地下水源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保护地下水水质方面,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从城乡居民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推进地下水生态修复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保护好地下水水质、水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2.9执法主体

《条例》在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实行地下水监测数据资料共享、依法保护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基础上,重点对地下水监督管理的主体依法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1)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拟定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2)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3)实施地下水监测站网及其信息化建设,收集整理监测信息;(4)依法查处违反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规明确授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使得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具有了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也为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条例》还对地下水信用体系建设、地下水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作出了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2.10处罚力度

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执行的关键,一方面要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乱作为的,要依法依纪给予从严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加大处罚力度,增大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不能违法或违不起法,这样才能依法保护和管理好地下水。所以,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少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强调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真正让法律硬起来、强起来。所以,《条例》对违反本条例主要条款作出了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未建设监测设施设备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处罚,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为依法查处地下水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依法加强地下水管理任重道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的颁布仅仅为依法加强地下水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但要真正实施好这部法规,还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持续不懈地努力,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条例》所设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贯彻实施。

3.1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干部群众法治意识

知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在各级水利部门通过集中学习、举办培训班、开设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培训,掀起学《条例》、用《条例》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采取印制宣传册、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送法下乡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使《条例》的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3.2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条例》确定地下水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乡镇办事处协管”的管理体制,并从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监测监督管理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但法规规定总体上都比较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研究制定一些配套的制度措施,具体抓好落实。比如,如何建立各级水利、环保、国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如何建立监测资料共享平台,如何加强地下水信用体系建设,与水利行业整体信用体系如何衔接等。再比如,在开发利用方面设立的八大法律制度,许多过去都是没有的,要具体研究怎么落实的问题。在水利行业内部如何把取用地下水纳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整体范畴,对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如何监督检查;对水利行业以外开展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项目,如何开展水资源论证;对疏干排水方案如何批准,对地下水源热泵如何管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不仅要制定配套制度,而且要选择好切入点,从而确保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任务艰巨,必须组建专门的班子开展课题研究和攻关,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3.3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

无论是依法加强地下水管理,还是依法开展地下水监测,投入都是最根本的保障。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强与发改、财政部门的沟通,将地下水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监测、执法经费列入预算,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力度,为依法加强地下水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同时,要加快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全面落实管理职责,切实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努力开创地下水依法管理新局面。

3.4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工作

《条例》已明确授权各级水利部门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地下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虽然陕西省各级地下水专门机构成立时间比较早、也比较健全,但这支队伍多数都是从过去的打井队演变过来的,而且称谓也五花八门,严格意义上讲还不是《条例》所指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多数不具备监督管理职能,因此,必须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尽早完善地下水机构的管理职能,强化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建设。同时要尽快组建地下水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和设备配备等方面予以加强。同时,要加强对地下水执法巡查,建立完善地下水执法监督规章制度,及时查处地下水违法案件,依法维护地下水管理正常秩序和地下水监测管理设施安全。

4结语

陕西水资源十分紧缺,水的供需矛盾尤为突出,特别是地下水的无序过量开采和污染加剧,依法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的任务十分紧迫。此次陕西省人大出台《地下水条例》,为保护管理地下水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要大力推进地下水法制建设,更要不断改善依法治水的软环境,增强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管好、用好、保护好珍贵的地下水资源,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收稿日期]2015-03-14

[作者简介]许灏(1965-),男,陕西麟游人,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政策法规研究。

[中图分类号]P6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184(2016)01-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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