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管道废弃费用财务问题规定分析

2016-03-11 07:07:53
管道行业观察 2016年2期
关键词:专家组费用能源



加拿大管道废弃费用财务问题规定分析

油气管道废弃是管道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有效的筹集和管理废弃处置费用可以为管道废弃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加拿大能源局(NEB)准对管道废弃费用财务管理问题,展开一系列研究活动,并于2009年发布了《管道废弃费用财务决议(RH-2-2008)》,制定了主要原则和注意事项,以及一系列用于管道废弃处理的资金筹措规定。同时还为能源局监管下的所有公司,制定了5年行动方案。本文针对管道废弃财务问题,对《RH-2-2008决议》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1.管道废弃财务问题规定的原则与目的

能源局提出了与管道废弃未来财务问题相关的两个主要原则:(1)弃置费用是提供运输服务产生的一项合法费用,且经能源局批准还可向管道使用者收取;(2)土地所有者对管道弃置费用不负法律责任。

能源局指出管道废弃财务问题的核心是:当发生管道费用时,确保资金可用的最佳方法是什么。废弃财务问题规定的职能还包括:(1)建立一套原则,用于指导能源局在以后的管道弃置财务问题方面的相关决定;(2)形成预留管道废弃处置资金的初级机制;(3)明确管道废弃的技术假设,用以评估废弃成本;(4)制定行动方案,以推动后续财务问题的解决,包括每个管道公司的特定财务问题。

2.管道废弃财务问题规定的听证过程

针对LMCI中的流程中关于管道废弃的财务问题,能源局通过召开一次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讨论。能源局依据《国家能源局法案》(NEB 法案)中的第15条第1款规定,授权3名成员(专家组)负责组织主要管道公司、加拿大能源管道协会(CEPA)、加拿大管道土地所有人联盟协会(CAPLA)、加拿大石油生产商协会(CAPP)、土地所有者代表等开展听证讨论会,会后向能源局汇报并提出能源局对听证会中相关问题处理的推荐做法。

3.关于管道废弃财务问题的相关决议

1)主要原则和注意事项

以下原则能指导能源局和管道公司在管道弃置财务等问题上做出正确决策。此外,专家组还为筹措覆盖管道弃置费用的资金制定了一个发展体系框架。

(1)为了公众利益,加拿大国家能源局管理的所有管道都必须安全有效地进行废弃处理;

(2)管道公司要对管道建设,运行和弃置的所有费用负有最终责任;3)能源局规定使用一套以目标为导向、基于风险的生命周期方法,但不同意风险消除的概念;

(4)土地所有者对管道弃置费用不负责任;

(5)从管理和经济角度来看,采用资金池1作为筹措管道废弃处置资金的一般机制效果并不理想;

(6)作为评估未来废置费用的依据,管道废弃处置时间应按经济寿命和物理寿命较小者计算;

(7)为了对管道弃置费用进行初始评估,把所有大口径废弃管道从农田移除并不是一种明智有效的方法。

(8)弃置费用是提供运输服务产生的一项合法费用,且经能源局批准后可向管道使用者收取;

(9)筹措和预留管道废弃处置资金应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

(10)管道废弃处置资金的筹措不可作为管道折旧的一部分,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服务成本要素;

(11)所有的管道废弃处置资金只能用于管道弃置及弃置计划中;

(12)作为独立的准司法审裁委员会,能源局不对税收政策负责。

各管道公司负责估计管道弃置费用,以及筹措管道废弃处置资金的机制和时间安排。最终目标是让所有管道公司在能源局批准日期之后的5年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开始筹措管道废弃处置资金,收取管输费的公司为未来废置费用筹措资金的时间不得晚于能源局决定之日起5年后的第一个管输费收费年。

2)初始评估

能源局要求其管辖范围下的各家公司提交一份初始评估,该评估是利用对经济寿命和弃置方法的基本假设,估计出未来弃置费用和预留的资金总额。

为帮助管道公司提交初始评估报告,专家组提供了“评估基础规范”,管道公司可利用此假设方案来完成初始评估报告。若有些管道公司不想借助“基础假设”,需向能源局提交一份关于管道弃置费用的初始评估报告,这份初始评估是管道公司基于其他原则完成的。如果Ⅰ类公司2使用了有别于“评估基础规范”的其他任何假设,就要求必须得到能源局的批准。

3)管道废弃处置资金的筹措

Ⅰ类公司应向能源局就筹措管道废弃处置资金的提案申请批准,以收取管输费方式筹措管道废弃处置资金的Ⅱ类公司也应向能源局就筹措提案申请批准。这些建议应包含筹措时间安排的讨论以及筹措方法合理性的分析。无需收取管输费的Ⅱ类公司可忽略上述步骤,但应向能源局提交筹措管道废弃处置资金提案。

不论管道公司为筹措管道废弃处置资金采取何种程序和机制,都必须包含以下要求:

(1)必须为管道废弃处置资金设置一个独立账户,不可和公司一般资金混在一起;

(2)必须委托给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管理;

(3)筹措的资金不受债权人的影响;

注:1.资金池:运营期间提取的专门用于管道废弃的专项资金;

2.Ⅰ类公司:是指管道系统规模大,财务方面更大程度受监管的管道公司;Ⅱ类公司:是指管道系统较小,财务方面受监管较少的管道公司。

(4)不可对筹措资金随意滥用,也不可用于除管道废弃处置的其他方面;

(5)对筹措资金总额和支出数额定期审查(至少5年),同时必须向能源局和股东提交定期审查报告;

(6)按管道分别筹措资金;

(7)根据具体情况,接受能源局的审计;

(8)管道公司应就废弃处置资金制定一套良好的投资政策,对筹措和管理资金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各管道公司;

(9)评估资金的过程必须在机制中明确提出。

管道公司通过向能源局解释废弃资金的运行机制,保证所筹措的资金可覆盖所有管道废弃处理活动。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使用统一方法,市场在决定使用何种机制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公司可按自身所需自行选择。专家组建议,考虑任何推迟筹措管道废弃处置资金提案时都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管道公司必须向能源局提交关于某一管道的具体信息依据,以便让能源局对这一提案的背景信息有详细的认识,对其做出正确合理的决定(批准或否决)。能源局会对管道废弃处置资金持续监管,利益相关者也可能参与到未来的管道弃置相关程序中来,专家组不建议另设一个监管委员会。

4)如何使用资金

废弃管道处置资金用途包含弃置计划的开展,以及用来准备弃置计划或执行此计划而从事的活动(比如,调查和研究),弃置后进行持续的跟踪(比如,监测或终身维护)。

专家组建议管道废弃处理资金不应用于设备的退役或更新,除非能源局在之前在特殊案例中允许资金用于设备的退役或更新。公司通常要得到能源局的许可命令,比如,依照《NEB法案》的第74(1)(b)条。

牛国富 孙冰源

编译自《A1J9R9-Reasons for Decision RH-2-2008, Land Matter Consultation Initiative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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