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涛,孟 伟,梁 旭,吕婧玉,班曼曼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河南 郑州 450008)
河南省“瘦肉精”监管现状调查研究与对策建议
马文涛,孟 伟,梁 旭,吕婧玉,班曼曼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河南 郑州 450008)
为掌握河南省“瘦肉精”监管现状,综合评估当前“瘦肉精”监管机制、制度和措施,笔者对商丘市及其所辖的睢阳区、睢县、夏邑县,省直管县永城市,濮阳市及其所辖的清丰县、濮阳县、台前县等地开展了“瘦肉精”监管机制实地调研工作,总结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调研采取查看资料、实地走访、随机抽查、座谈和询问相结合的方式,实地察看了规模牛场、羊场、猪场、屠宰场、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畜牧兽医执法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从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几个关键环节,从企业自控、检测部门监测、监管部门把关等几个主要方面,对当前“瘦肉精”监管现状进行了全面评估。召开了监管部门负责人、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代表、养殖场户代表、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采取调查问卷形式征求了18个地市畜牧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问题、对策与建议,并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
2.1 工作机制责任体系不断健全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要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瘦肉精”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瘦肉精”监管责任体系逐步建立完善。
2.2 体系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全省行政管理、检测检验、执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瘦肉精”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一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高效、协调有力、决策科学。二是技术支撑体系能力提升。全省各级畜产品质检机构不断加强经费投入、充实人员队伍、提高装备水平,检测检验能力不断提高,全省范围内县级快速筛查、市级复核检测、省级确证仲裁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健全。三是监督执法体系不断健全。省、市、县、乡三级四层的执法体系初步建成,河南省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全省性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执法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执法队伍明显加强,各地近年来及时招录了一批高素质的执法人员,人员结构进一步优化,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
2.3 监督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各地不断健全“瘦肉精”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在认真做好“瘦肉精”三关抽检的同时,完善落实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加大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抽检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实施拉网式排查、风险监测和督导检查活动。
2.4 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
各地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告知书、宣传单的形式,定期开展宣教活动,提高企业的主体责任、法制观念和食品安全意识。对企业实施了签订责任书、实行备案制、承诺制等制度,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实施了“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养殖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社的作用,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2.5 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部门间合作更加有力,商务、工商、公安、畜牧等部门通力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了瘦肉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经验,探讨问题。案件的移送更加及时快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加强,检打联动机制不断完善。
3.1 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是对“瘦肉精”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例如,将“瘦肉精”抽检合格证明作为出具检疫证明的前置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两高”司法解释等对有关“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违法行为处罚处置上规定不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处罚不够清楚。三是对贩运收购经纪人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也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目前可依据的文件主要有中编办以及省编办的通知文件:要求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3.2 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经费紧张,人员工资待遇低、执法办案工具等设施设备不齐全。另外,执法人员经常面临外出办案、监督检查等情况,工作条件艰苦,工作任务重,但目前缺少一种有效的工作补助制度。
3.3 监管任务重,抽检环节多
一是监管对象基数大,任务重。河南省是畜牧业大省,是全省重要的畜产品加工基地,涉牧类生产经营单元众多,仅屠宰企业就500多家,监管面临着点多、面广、链条长、难度大的困境。二是抽检环节多。目前河南省对“瘦肉精”实行产地、运输、屠宰三关的监督抽检,一头猪从出栏、运输到屠宰,再流入市场,要经过多次的反复抽检。首先是产地按2%的比例进行抽检,其次全省20个检查站对出省境动物也按照2%比例抽检,在屠宰场同步检疫环节还要进行2%比例的抽检,多环节重复抽检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3.4 收购贩运环节隐患大
收购贩运环节是目前“瘦肉精”监管的一个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从河南省大部分县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生猪购销均通过生猪经纪人,该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流动性强、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不法生猪经纪人提供并鼓励养殖户添加“瘦肉精”,有时甚至自己非法注射“瘦肉精”。生猪经纪人作为个人,既非生猪消费者,也非生猪购买者,目前缺少对其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同时其违法行为比较隐蔽,难以取证,所以对收购贩运人的监管还存在很大漏洞和安全隐患。
3.5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养殖场户和生产经营企业缺乏安全意识,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不重视“瘦肉精”检测,不索要发票等相关证件,企业的“瘦肉精”自检基本都是流于形式。兽药的滥用难以监管,从我国现阶段来看,饲喂抗生素仍然是防治动物疫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部分抗生素的使用也是产生“瘦肉精”假阳性的原因之一。
4.1 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建议尽快出台“瘦肉精”监管的配套法律,切实做到对“瘦肉精”的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进一步明确“瘦肉精”的监管职责和责任,使“瘦肉精”监管工作逐步法制化。一是修改现有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瘦肉精”监管权力与法律责任。二是健全完善收购贩运经纪人监管法律依据。对收购贩运经纪人设立资质,实施行政许可。三是对现有的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两高”司法解释等有关“瘦肉精”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处罚处置上进行统一规定,明确处罚依据。
4.2 不断健全完善监管体制
要认真贯彻执行《畜牧法》、《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监管和行政问责,使“瘦肉精”监管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与责权一致。各级政府要切实将“瘦肉精”监管纳入财政预算,加强人财物投入,健全完善行政管理、检验检测、监督执法三位一体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质检机构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4.3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企业自控。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是第一主体责任人,要主动实施“瘦肉精”自检并提供自检报告或承诺书,要依法承担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二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加大惩罚力度,发现违法违规企业要坚决查处。要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企业实行责任制、承诺制、备案制等措施,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曝光,实行行业禁入。三是继续发挥养殖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律作用。行业协会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自律紧密结合在一起,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4 进一步加强对收购贩运环节监管
建立健全收购贩运经纪人有关法律法规,使监管做到有据可依。对收购贩运经纪人设立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建立备案管理,要求动物收购贩运经纪人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在收购贩运动物时,必须携带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自检报告或保证书。
4.5 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瘦肉精”三关措施
转变“瘦肉精”监管模式,减少重复抽检造成的浪费,重点加强监管,以屠宰环节为重点,以企业落实自控为主体,加大对调出省境牲畜监管力度。一是在产地环节,对于在省内流通的动物,出栏时要求养殖企业(建议存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自检,并提供未使用“瘦肉精”承诺书和自检报告。对于出省境的动物在养殖企业实施自检基础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再按照2%比例要求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出证。二是在屠宰环节,企业要进行严格把关,宰前认真落实“瘦肉精”自检,对肉品的质量负全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在屠宰线上实施2%比例的抽检。三是在外调环节,检查站不再进行“瘦肉精”抽检,主要对调出的动物查验“瘦肉精”自检报告和检疫合格证明,无自检报告的,劝其返回调出地,同时通报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参照其他行业的监督抽检制度,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近期风险排查情况、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瘦肉精”抽检,或从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的自检样品中进行抽检,可根据需要调整抽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