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仕明
王 岐山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先后六次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可见其分量之重。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仁寿实践中,我们感受到抓实“四个关键”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路径。
党委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
明晰职责。“四种形态”破解了多年来党委(党组)挂帅不出征、牵头不出头等履责不实、责任缺失的密码,为落实主体责任指明了方向、传授了方法。这一利器如何发挥最大作用,需要党委(党组)强化领导,健全主体责任清单,层层明确内容,将主体责任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考核履责。在党组织的日常工作中,要把党章规定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主体责任付诸于实践,组织实施,严格区分对待。细化量化履责情况考核指标,实行差异化考核,督促各级党委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担起来。
追究倒逼。制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综合运用“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情形、程序和方式,建立完善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责的落实链条,切实加强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者的责任追究。
纪委推动,提升监督执纪能力。
推动执纪观念大转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改变过去“以办案论英雄,轻微违纪问题听之任之”的思维和工作惯性,在监督对象上,由仅盯住“关键少数”向既盯住“关键少数”又管住全体党员转变;在监督时机上,由聚焦事后惩处向注重防微杜渐转变;在监督手段上,由注重纪律处分向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手段转变。
推行纪律监督全覆盖。遵循党章开展监督执纪是纪检监察机关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依据“四种形态”监督检查,不但要使监督的触角实现全覆盖,也要使监督的目光向“常见病”、“易发病”聚焦,做到抓大不放小,抓点辐射面。开展多轮次、不间断、常态化的监督检查,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
推进纪律审查再升级。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梳理,归类到“四种形态”的具体层面,有的放矢地组织集体评估,依据五类处理方式,严肃及时作出处置;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转变审理方式,快查快结,对于事实清楚、易于查证的线索,在初核期间完善客观证据,审理提前介入,确保程序与实体并重。
党员带头,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强化党员主体作用发挥。每名党员都要按照党章提出的要求,自觉地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预防武器”,通过常态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批评,为那些缺乏自觉性、主动性的同志拭去“灰尘”,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通过“吾日三省吾身”式的自我批评,及时解剖自己、发现病灶,打好“预防针”。
抓住党员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要敢于喊响维护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向我看齐,针对个别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的不理解、不认同,采取会前学纪、基地教育等方式,让党员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正确认识“四种形态”;通过廉政约谈和日常约谈,促进党员干部廉洁勤政;通过党纪政纪处分内部公开检讨、典型案例剖析、涉案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开展警示教育。
强化保障,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常态。
强化制度保障。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常态的根本之策,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差异化考核、积极预防系统治理等务实管用的制度。
常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将监督执纪“四种常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进一步优化考核办法。要经常运用“四种形态”,通过教育在前、提醒在前、诫勉在前、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从根本上阻止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呈现“自由落体”或“一落千丈”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