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度非中性与中国产业升级路径选择
——兼评盛斌的“中国产业升级对策说”

2016-03-09 05:43黄兴年教授王庆东
国际贸易 2016年3期
关键词:价值链升级贸易

黄兴年(教授) 王庆东



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度非中性与中国产业升级路径选择
——兼评盛斌的“中国产业升级对策说”

黄兴年(教授)王庆东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这意味着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个人,甚至制定市场政策的政府也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并以此为依据来权衡得失。自然,科学的制度能够促使企业、个人选择最佳的经营模式及与之匹配的路径、方式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之目标。这就需要政府能够根据市场变化以及产业发展逻辑制定相应法规,引导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样,这也意味着在重新构建以及运用国际贸易新规则之时,必须全面考虑中国的创新能力培育、产业升级与全球价值链所需要的以投资贸易自由化、市场开放为特征的国际新贸易政策之间的博弈关系。毕竟主导全球价值链的跨国公司及其背后的商业利益同盟会采取多种措施以推动新国际贸易规则的广泛运用,以便将更多的国家(地区)锁定在全球价值链的产业低端环节,供其驱使以牟取最大化利润。这是因为国际经贸规则是任何国家或地区之间经贸行为应遵守的经共同确认的规章制度,但任何制度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非中性问题,国际贸易新规则也不例外。这预示着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阶段的中国必须选择适应国情的方式方法来引进与运用国际经贸新规则,对诸如产业升级的路径选择以及市场制度保障等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更应如此,而不是如部分学者主张的那样,尽快引进发达国家所推崇的国际贸易新规则。这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一、资本逐利方式与投资贸易规则变迁的内在关联性

全球价值链的形成和发展导致跨国资本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方式已经从直接投资生产、销售产品获利全面转向提供生产服务,诸如知识产权许可、关键零部件提供与市场营销渠道的掌控等牟利,具体的生产活动则更多地外包给其他国家,尤其是拥有廉价生产要素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企业。这种根本性变化引发了对国际贸易与投资进行全球治理改革的要求,表现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商业利益集团和政府希望通过制定高标准与高质量的市场开放、投资贸易自由化和政府市场管理法制化等为特征的国际贸易新规则,以进一步统筹全球价值链,降低成本,保持与巩固其领先竞争力;否则,若新投资与贸易政策不能摆脱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边界保护”传统贸易政策的束缚,那么,跨国公司以统筹规划全球价值链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就会因为非市场干预而遭到破坏。为限制甚至消除这类干预行为,就需要从制度层面严格保护构成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全球领先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及其相应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有形与无形资产 ( 如知识产权) 以及市场运作保障机制的支撑基础,诸如货物、服务生产要素的双向自由流动;透明、公正与竞争性的商业环境;健全的法规制度和法治体系等。因此,发达国家认为在这些领域达成新规则将促使发展中国家进行相应的国内改革,提升其国际化、法制化和商业开放水平,化解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外包、投资和销售(贸易) 被“套牢”风险,最终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和贸易商创造市场机会(盛斌,2014)。毕竟现在还有不少国家对外资的进入与退出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干预,如部分国家对外来资本乃至其本国中小资本进入所谓的国计民生性支柱产业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导致发达国家的跨国资本及其利益同盟,即使拥有雄厚的资本与先进技术、知名品牌,也无法真正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与利润最大化。而破解类似障碍的对症药方就是要让市场开放、投资贸易自由化和市场管理法制化等成为国际贸易新规则的核心内容。

根源在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着全球市场80%以上的技术专利以及几乎所有产业关键设备、零部件的生产与主要产品的全球价值链,这样的市场格局意味着只有更多的国家全面开放与放松政府管制,实现投资贸易自由化与法制化,其才能以更低成本、更低风险渗透到原本受传统产业政策严格限制而无法进入的国家与地区,真正掌控全球价值链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利润最大化。以美国为例,服务业占美国GDP的80%、就业的70%,但是仅占其出口的30%,尽管近年来,其服务业出口一直保持快速增长,但仍远低于其制造业出口,这也是美国迫切希望以国际贸易新规则打开更多国家的市场,以便给其竞争力强劲的服务业拓展更广阔发展空间的内在原因。据估计,若国外市场对美国服务业开放,那将创造约300万个新的就业机会,而现实也给这种理论推测以有力支持。例如,美国2008年高调加入TPP,在TPP之中大力推进以市场开放、投资贸易自由化、法制化与政府竞争中立化等为特征的新一代投资贸易政策,美国由此获得的利益回报立竿见影。仅 2009—2013年,美国对TPP国家高端制造业出口占其高端制造业总进口比重就一反之前连年下降的颓势,由 23.9%升至 27.9%,而中国占比则由2010年的23%下降至2013 年的 22%。其中,在 2009 年后,中国高端制造业出口占越南、文莱、新加坡、马来西亚、墨西哥高端制造业进口比重下降明显,而美国对越南、文莱、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高端制造业占其高端制造业进口比重却呈上升趋势。总体来看,美国加入TPP后所带来的贸易转移挤占了中国对TPP国家的一部分高端制造业出口份额。可见,开放、自由化与政府竞争中立等新贸易投资政策事实上已成为美国等技术先进、资本雄厚的发达国家及其企业巩固和增强全球竞争力的主要手段,这也意味着一个国家究竟倡导与推行何种性质和类型的投资与贸易政策,取决于该国资本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强弱及其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和方式。这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以TPP、TTIP为手段来推进新投资与贸易规则的内在动力:无论是TPP、TTIP还是TISA或 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BIT 2012),都倾向于在服务贸易和投资准入上相互提供更加宽泛的国民待遇,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提出对不符措施的保留。在美国“有顺序的谈判”(sequential negotiation)和欧盟“以双边带动多边”战略的持续推动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新贸易与投资规范正在演变成为欧美重塑国际贸易、投资和世界经济格局的战略手段。而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随即成为新一轮国际贸易投资谈判和规则制定的核心内容,WT0多边贸易体制则存在边缘化的风险。因为“新规则集中在各国国家管辖的政策领域,参与国需要通过放弃在国内法制或管制政策上的管辖裁量权来取得在TPP等协定中的贸易自由化收益”,并“通过竞争中立,制约中国等现有和潜在成员国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东艳,2014),其希望以此为契机与示范,全面减少各国对跨国资本投资与贸易的干预,从而为本国资本更便利、低风险地抢占他国市场扫除障碍。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新投资与贸易规则反映了当今以美国为代表的众多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与实现最大化利益的关键性路径、手段诉求。

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缺乏先进技术和知识资本,创新能力弱,也没有雄厚的资本与知名品牌、核心技术提升其全球竞争力,致使其经济进步与企业发展往往只有两条路可选:一条是依靠廉价劳动力等具有比较优势的要素禀赋融入全球价值链,以价格竞争方式参与全球价值链低端环节,诸如加工、采掘等获取微薄的加工费,全球价值链中的领先企业还会将市场与环境等风险转嫁给低端参与者,而改变这种被动处境的唯一办法只有尽快实现产业升级;另外一条则是有选择地培育本国的区域性产业价值链,以市场与非市场手段促进该类产业成长壮大,进而形成国际竞争力。传统贸易政策的目标诉求便是后者,历史上日本、韩国曾以此成功地促进其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这就预示着一个国家无论选择什么路径,若无法培育出足够数量和质量的知识资本,其就难以形成必要的技术创新能力与知识资本支撑其企业与产品形成国际竞争力,自然也难以摆脱其企业与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其产业结构升级将成为无源之水。但培育知识资本与相应的技术创新能力则需要具备必要的市场环境,并不是仅市场开放、投资贸易自由化与政府市场管理法制化就能达到。这便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以增加执行成本和收益不平衡为由拒绝就新规则进行谈判,从而造成在多哈回合谈判早期提出的“新加坡议题” ( 贸易便利化、竞争政策、投资与政府采购) 最终大多惨淡出局的真正原因(盛斌,2014);这也可以解释为何菲律宾历经多年谈判,却在TPP接近达成协议之际突然退出。毕竟作为一种高标准、高质量、覆盖面广泛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定,TPP对于菲律宾这样产业结构相对偏向于中低端产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很可能意味着本国市场受到发达国家优势产业的冲击,本国产业的发展空间将受到压制。可见,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大力推广以减少乃至消除投资与贸易限制为特征的国际新贸易规则存在着极为鲜明的制度非中性。这里所谓的制度非中性,是指“同一制度对不同人意味着不同的事情”(张宇燕,1994)。也就是说,同样的制度或规则、政策(如美国主导的新一代国际贸易投资政策)完全有可能对不同的主体(国家与企业、个人)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主要发达国家及其企业可能会因此获利丰厚,表现为跨国公司能以更低成本与更大机会占领他国市场、巩固对全球价值链的控制而增强其竞争优势等;相反,众多发展中国家则可能因此遭遇更多的风险和挑战,甚至得不偿失。例如,全球价值链以及投资贸易自由化等会对较为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形成市场冲击的放大效应,尤其是对上游供应链及其产业、就业岗位可能造成致命打击;全球价值链所引发的FDI高流动性更容易引发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浪费、供应链需求短缺、产业发展过度外向化而变得畸形以及政府财政和债务风险,甚至将发展中国家变成其经济附庸而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等。这也是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新政策的引进缺乏积极性的内在根源。国际新投资与贸易政策的这种制度非中性问题,美国总统奥巴马理解得更为深刻具体。2015年10月5日,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达成协议后其就立刻发表声明,美国不能让中国等国家书写全球贸易规则,其实质就是希望在以制度方式放大与巩固美国竞争优势的同时,有效地限制乃至削弱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希望以此将中国等一众发展中国家锁定在全球价值链的低端。

可见,在全球价值链影响之下,国际新投资与贸易政策更容易形成对发展中国家的制度非中性,这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继续坚持运用传统贸易与产业政策的内在根源。这就意味着传统贸易与产业政策仍具有现实性和科学性!这是对新投资与贸易政策的制度非中性冲击进行的较为现实科学的应对;而不是盛斌所认为的传统贸易政策已经失去历史作用(下文简称为盛文),其理由是“传统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全球价值链背景下的产业升级需要”(盛斌,2015)。即传统的进口替代政策限制了进口贸易,不能发挥高技术和高质量中间产品的学习效应和外溢效应,且对中间产品进口的限制政策只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最终给出口带来负面效果;更由于传统贸易政策使得“出口部门与国内产业关联差,最终消费品的市场和关键技术设备及零部件严重依赖发达国家,因此,对本国真正的产业升级的作用十分有限”(盛斌,2015)。毕竟在当今全球价值链及其相应的生产网络为基础的国际市场,“贸易竞争力的优势来源不仅取决于要素的存量禀赋,也决定于开放条件下的要素流量;贸易竞争力的优势不再只体现于不同的产业或产品,而是更多地体现于产品的不同制造与服务环节”(盛斌,2014)。因此,“基于狭隘的经济安全观的传统产业政策可能失效”(盛斌,2014)。可见,盛文之所以强调传统贸易政策失效,是因为其认为全球价值链带来的竞争方式变化,即竞争优势更多地表现为“开放条件下的要素流量”以及“产品的不同制造与服务环节”。其错误就在于其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认识到新投资贸易政策的制度非中性问题,过度夸大了全球价值链及与之配套的新投资贸易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推行投资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积极作用,而对有可能会因此将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锁定在全球价值链低端等制度性负面影响则选择视而不见。

二、有效限制国际新贸易政策的制度非中性问题以构建中国科学的产业升级运作机制

全球价值链的形成是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市场必然,这也意味着任何国家(地区)不可能完全脱离全球价值链而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也不能置身其外,必须选择科学的应对之策以使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和利用全球价值链。对此,盛文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首先需要做出的变革就是参与与融入全球价值链和国际生产网络”,且“与发达国家一样,发展中国家寻求接受新的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初始目的仍然在于进一步提高市场化和法治化水平与开放程度,以便更好地吸引FDI、承接外包转移和促进贸易发展”(盛斌,2014)。盛文因此提出了促进中国产业升级的对策,即“从政府行为层面看,产业升级已由‘奖出限入’向‘以融促变’转变”(盛斌,2015)。也就是说,在全球价值链模式的产业升级中,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中间产品贸易、服务和FDI对本国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通过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以及国内政策的规制改革,构建稳定和健全的商业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国外资本、技术以及其他要素流入,并支持本国企业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价值链”(盛斌,2015)。

从上述内容看,盛文所开出的促进中国产业升级的药方完全符合强调市场自由竞争和反对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以此观之,盛文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但盛文却忽略了任何形式的国际贸易新规则均具有极为鲜明的制度非中性问题,这就使得如何控制发达国家利益导向的新投资贸易政策的制度非中性问题成为中国促进其产业升级的关键。若按照盛文“通过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以及国内政策的规制改革”,中国产业发展只能是全面融入全球价值链而被锁定为跨国公司的廉价打工者,毕竟中国庞大的低技术劳动力需要就业,也缺乏足够的技术创新能力与有效的资本积累,以廉价劳动力等比较优势为基础,以价格竞争方式承接跨国公司的成熟技术及其生产加工业务,自然就成为解决就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否则,参与全球价值链的既有资格必然会被链外竞争企业取代,迫使参与企业不得不专注于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是投资需要长期见效的技术创新与知识资本的培育,其结果必然是被长期锁定在全球价值链的低端而难以自拔。

Kaplinsky和Morris把沿价值链的产业升级路径分为四种形式——工艺升级、产品升级、功能升级与价值链升级,其认为虽然这四种升级路径在发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并不是绝对的,但通常会按既定的顺序发生,这也是盛文推崇的产业升级路径。但无论是初级阶段的工艺与产品升级,还是高级阶段的功能与价值链升级,其核心均是主体(企业、国家)在特定产业的专业分工中,通过改善投入、技术与产出,进而使单件的价值与单位产出的增加值率由低到高实现单位利润水平的可持续提升,并以此谋求企业以及相应产业发展的市场竞争优势。可见,产业升级的精髓在于以内涵式扩张实现增加值的提高;相反,缺乏内涵式扩张,或主要以扩大产量提高增加值则是粗放式增长。这就意味着产业升级在现实之中的表现形式必然是资本、技术、知识、智力密集与高集约性产品和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日益提升,核心是以知识密集型为主体的产业关联逐步取代以资本或劳动密集型为特征的产业关联。但这种转变需要有强大的推动力,依据格里芬(Gary Gereffi) “全球商品链”(Global Commodity Chain,GCC)理论的逻辑,“生产者驱动”(producer-driven)和“购买者驱动”(buyer-driven)是产品在国际产业链中升级的动力来源,同时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方法与相应的运作机制以提升产品在国际产销体系中的竞争优势,诸如需要注意投入—产出(input-output)结构、领域性、政治结构及制度框架等因素。这表明产业升级不论是何种动力驱动,均要求有科学的制度环境做支撑,而这类制度并没有标准模式,需要根据各国的市场条件与产业基础具体确定。其实现前提均需要有日益增强的技术、知识学习、消化和创新能力,这样才有可能通过改善投入、技术与产出,进而使单件的价值与单位产出的增加值率由低到高实现单位利润水平的可持续提升,这样产品创新与产业升级才会形成良性循环。这是因为先进技术、知识的学习消化以及创新能力的培育与创新技术的商业化,均需要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与相应的制度保障,以便让其有“干中学”并加以创新的摸索成长时间:全球价值链中的领先企业不仅会进一步严格知识、技术信息供给的层级分解,还会进行严格的信息包裹,即每个任务单元信息加工活动相互隐蔽,这样其就可以一系列控制信息供应或外溢的技术手段达到对技术信息垄断或有选择地“商品化”之目的,从而让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很难突破其设置的技术门槛。这就意味着中国及其企业的知识培育、技术创新具有高门槛、高难度、高风险等特点,且高度路径依赖,导致其知识与技术积累过程缓慢、成本高企,而收益却高度不确定。根源在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所拥有的信息包裹化知识、技术体系及其相应的物质载体——技术装备、关键元器件等如今在中国各行业得到广泛运用,在很大程度直接限制了中国自己开发技术的市场应用空间,甚至导致很多企业以及消费者对国产技术及其产品缺乏基本的信任,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发达国家的技术知识体系以及相应的装备、关键元器件对中国产业发展的锁定效应。而突破这种锁定效应既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技术创新探索,更需要以强调内外资差异的传统投资与贸易政策创造创新所需要的宽松市场条件、制度环境与足够财力的支持,以保障企业与其他主体能够有充足的时间与物质支持开发新技术及其产业化,逐步突破外国技术对国内企业与普通消费者的锁定效应。而盛文所推崇的投资贸易自由化则必然会进一步增强跨国公司的技术、装备对国产创新装备及其技术的替代效应,使得新开发的技术、装备及相应的人才队伍、企业进一步从事创新的市场空间会被不断压缩,其结果只能是从事技术开发的企业赢利水平持续下降,甚至会被淘汰,从而打击更多企业从事创新与人才培育的积极性,这会从根本上遏制中国产业升级的可能。而要规避这种结果的发生,就要求政府和各市场主体合力建设促进创新的制度环境(监管与法制框架,含投资氛围、税收政策管理等)、做好人力培育和ICT技术。这也是如今中国的传统增长动力(劳动与资本为主)逐渐消退,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刺激创新以促进产业升级的内在原因。

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国正处于劳动、资本密集型产业及其产品严重过剩,需要产业升级创造新动力的关键时期,且希望在中短期之内实现无衰退的产业升级,这样的目标诉求是前所未有的。而既有的经济理论均难以对超大经济规模的中国进行目标如此明确的产业升级开出让人信服的药方。例如,比较优势演化理论认为产业结构改善与升级是一个中长期过程,是伴随着要素禀赋和产品空间结构改善而内生的经济现象;而一些研究与经济发展史显示,一国的产业升级过程基本上都伴随着经济衰退,因为只有经济增速放缓,才会倒逼产业升级;新结构主义理论在总结各国经济发展现实的基础之上,提出发展中国家应优先发展由自身要素禀赋决定的比较优势产业,尽管其也界定了一国产业政策干预的对象,但其如同比较优势演化理论一样,难以破解比较优势战略可能会陷入“比较优势陷阱”的难题。这就意味着现有文献均没有为解决中国之类后发型超大经济体在中短期完成产业升级的难题提供有针对性的药方,而盛文以自由主义经济学研究文献为基础给出的政策主张甚至会严重误导中国产业升级。

1.国际贸易新规则制度非中性的运作路径与内在逻辑。这里所谓的国际贸易新政策,即盛文提及的“下一代”产业政策,核心内容是以边界内措施改革为主,通过各国国内政策的规制协调与融合达成共同认可的市场开放、资本自由流动以及法制化等方面的最低标准或作法,实现内外资公平竞争,其实质就是对差别对待内外资本的传统贸易政策进行全面改革,以便让传统的内外差别政策操作的空间无限趋近于零。这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至多只能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本国企业;且在区域贸易协定上也很难形成对非成员国的实质性歧视。可见,这样的政策对全球价值链之中的领先企业及其国家会产生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其能自由地将价值链低端环节布局在成本更低的国家以获得多种好处,诸如:快速降低劳动力等要素成本;利用世界各地的引资竞争得到尽可能多的优惠;基于跨越多国边境的便利,利用世界各地的制度与政策差异,增加转移定价的市场操作空间。这样就有可能较为便利地将跟随企业、地区乃至国家长期锁定在低端环节,从而巩固与扩大其垄断优势。另一方面则是发达国家及其企业以全力推进新投资贸易政策为契机,将其资源与政策扶植的重心放在培育高端技能、投资先进基础设施和促进技术前沿研究等方面,聚焦于核心制造以及高端生产服务,这样就能在控制核心技术、生产服务的基础上,以全球价值链为依托,辐射乃至调节价值链的上下游活动(包括设计与创新),全面巩固与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

与此同时,在生产等低端环节,市场竞争程度高,进入门槛低,企业数量众多,且以中小企业为主。自然,缺乏资本、技术与知名品牌支撑的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通常较难自主地进入国际市场,但只要融入全球价值链,就能轻易地获得海外扩张的市场机会。目前,中国的“微型跨国公司”一般规模偏小,难以承担高额研发成本与高技术人才培训成本,而缺乏研发投入与高质量人才储备的中小企业是很难落实较高的产品标准的。在完全竞争市场,其始终面临着价值链外企业的激烈竞争,时常有被挤出价值链的风险,导致其不得不专注于持续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是创新;甚至即使有创新以升级产品功能的努力,必然也会受到领先企业的巨大阻扰,致使其在中高层次的升级根本无法实现。而在生产服务领域,市场垄断程度超过生产环节,进入门槛高,多为大型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知识资本优势与全球化资源配置、管理能力,导致其能控制整个价值链,基于便利的国际投资与贸易,在不同的地理区位组织其主导的生产网络,构建自己的全球价值链,从而形成“公司内”庞大的跨境贸易。例如,在欧洲,1%、5%和10%的公司分别贡献了约40%、70%和80%的总出口。当然,领先企业为了更好地运作其全球价值链,会有选择地根据自己的资源配置与价值链构建需要,给加入价值链的跟随企业以必要的技术支持,尤其是在工艺流程升级与产品升级环节,这就意味着中国之类的发展中国家在工艺与产品等环节的升级目标较容易实现,这是领先跨国公司维持其全球价值链基本效率的内在需要;相反,从产品升级到功能升级、价值链升级则是跟随企业的价值链高度化行为,希望以此在领先企业主导的全球价值链总增加值之中获得更大份额,这势必挑战领先企业的核心优势与利益,受到后者的阻扰与挤压将成为一种必然。因为进入到功能升级与价值链升级环节之后,市场结构逐步向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演进,对跟随企业的升级利好将越来越小:产业升级幅度越大,其所需要的技术与知识资本更加密集,对规模经济要求则进一步提高,从而有可能直接威胁甚至挑战价值链中领先企业的既有垄断或寡头垄断地位。而更加开放与资本自由流动的新投资贸易政策更有助于领先企业巩固其既有的垄断地位,根源在于全球价值链高增值环节所处的横向市场,普遍是寡头垄断,甚至是独家垄断,领先企业已在其中形成多种垄断优势,包括技术优势、规模优势、资本优势与网络渠道优势,而这些优势绝大部分集成于“中间产品”,且以信息包裹化技术优势为核心,具有极强的锁定效应。

主导全球价值链的领先企业为了巩固自己的市场优势,必然会采取多种措施将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锁定在其已经没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域,诸如采掘、加工与组装等低附加值生产环节,跨国公司将会更多地强调降低采购成本,迫使东道国的劳动力报酬时刻面临着下行压力,从而导致这些低端参与企业根本无力培育自己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能力,其学习效应与溢出效应自然十分有限,必然会现实地形成较为明显的“孤岛效应”;相反,为降低生产成本,跨国公司则可能会违反劳工标准与人权、破坏环境等,而价格压力的持续存在往往会导致其将某些发展中东道国变成“环境污染天堂”和“资源掠夺天堂”,其结果便是全球价值链可能会导致投资贸易自由化与全面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发展中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而无力升级产业。

2.发展中国家跟随企业的产品功能和价值链升级需要传统产业政策构造一个制度化的摸索、创新与技术产业化的市场空间与时间过渡。全球价值链及其相应的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导致跨国公司可依据成本与效率权衡,自由地选择是自己生产,还是外包给其他公司,以便将整个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诸如市场营销体系与利益分配,还有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等的开发、供给控制在自己手中,以此主导全球价值链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现实表现就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制造业以外包方式高度依赖全球价值链,越来越多的发展中经济体(包括中国)正在融入全球价值链,主要是从事生产加工以服务于跨国公司;超过80%的全球贸易额同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网络有关;而跨国公司所提供的生产服务则是维系全球价值链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而要维持全球价值链与国际生产网络运行的安全平稳,前提是投资贸易自由化,减少政府干预,实质就是要求政府竞争中立(这也是TPP所强调的)。这样技术先进、资本规模庞大与资源配置能力强的跨国公司就能将更多国家纳入其全球价值链而为其所用。可现实是当今各国存在较多的人为干预,尤其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希望以战略化产业政策给国内弱小的产业和企业成长壮大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并限制跨国公司投资贸易范围以消减其过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即盛文所谓的传统贸易政策,希望以此促进其产业升级。

市场现实是全球价值链的领先企业已经利用其技术、资本、营销网络及规模优势形成对产业高端环节的锁定效应,导致中国之类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必须开拓出足够的市场空间与巨大人力、物力资源的持续投入,才有可能突破这种产业锁定效应。自然,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摸索,以“干中学”方式探究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的可行路径,在这一过程之中必然会形成巨大的内生性沉没成本,这是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从事技术学习、消化吸收与创新之时不得不支付的。Sutton以内生性沉没成本理论考察“干中学”对产业市场结构的影响,按照其逻辑,“干中学”使得企业增大当期产量,这种支出与企业的研发和广告支出一样,都是为了增加未来收益而进行的投资,属于“内生性沉没成本”。因此,“干中学”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应当和研发、广告等其他内生性沉没成本相似,会减缓产业规模增长过程中市场集中度的下降幅度。这就意味着仅仅依靠开放市场、投资贸易自由化与市场管理法制化等所谓国际贸易新政策,是无法让资本规模小、创新与赢利能力弱的中国企业完全依靠市场方式支付高额的沉没成本的,理当要求政府有选择、有规划地在某些关键性产业领域推行内外有别的产业政策,以便依靠企业、社会等多方面的协作,有效地支付“干中学”、技术创新以及新技术的商业化等所产生的巨额沉没成本,从而给从事技术创新与新技术商业化的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以有力的物质、政策支持,保障其能够较其他企业、主体有更高的机会、概率获得更高利润,并以此对更多的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真正促进“干中学”、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事实上,即使是千方百计地推进新投资贸易政策的美国,从来也没有真正地竞争中立,具体表现为:无论是外商对美投资,还是美国企业对外出口均需要接受美国政府的审查。例如,在外商对美投资交易之中,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交易必须经过美国对外投资委员会(CFIUS)进行审查。而CFIUS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资产没有准确的定义,许多经常在美国投资或希望在未来投资的企业,几乎都要向CFIUS申报。中国提交的投资交易通报数量逐年上升,2009年为4笔,2010年为6笔,2011年增加到10笔。CFIUS 2012年的年度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投资者(不包括香港)向CFIUS共申报并购交易23起(占20.2%),较2011年同比大幅度增长130%,受审查的数量超过英国,居全球第一。2012年CFIUS审查通过率为79.8%,明显低于2011年94.6%的通过率,且美国总统还会根据特定需要,直接下令禁止某笔具体交易。例如,2012年美国总统下命令禁止了三一重工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对俄勒冈州四个风电项目的投资。另外美国还将全球众多国家分为三六九等,从而有选择地禁止某些高技术产品、技术等对部分国家的出口。即便是作为奥巴马政府五年出口倍增计划的一项重要推进措施,2011年6月美国商务部正式修订的《出口管理条例》,增加了“战略许可贸易例外”规定,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物项可不经许可出口到44个国家和地区,但中国不在其中,全球绝大多数国家也被排除在外,且规定凡是原产于美国的产品,无论当时处于世界任何角落,经过几次交易,美国法律均设定自动管辖权,即使是已制成的外国产品乃至在海外组装的产品,美国亦可通过核定其中的“美国产地含量”而延伸其管辖权,禁止该类产品出口到未经美国许可的国家或地区。

可见,即使是在全球全面推销投资贸易自由化与竞争中立新产业政策的美国,也没有废止相关打击制裁外国企业而推行传统产业政策的贸易保护主义的相关法律和办法,根源在于其真正目标诉求在于增强与扩展自己的国际市场竞争优势而不是为他国做嫁衣。至于原本缺乏足够市场优势的行业,则会继续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例如,最能体现新产业政策的TPP规定,日本汽车出口美国2.5%的关税,将在24年后取消;而日本对牛肉的进口关税则从目前的38.5%逐步降低,协议生效15年后将降至9%。这就表明即使是强力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的美日也承认,国际贸易新政策对其国内各产业的发展也存在显著的制度非中性问题,其应对之策就是继续对这些不具备全球竞争力的行业采取传统贸易保护政策。自然,这也意味着对于中国之类技术创新能力与优质知识资本不足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推行市场开放、投资与贸易自由化等新政策的制度非中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即其对中国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更多,甚至直接阻止中国产业的升级。

三、对策

1.依据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高低,统筹规划国际新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政策间的接续机制和运用范围,给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创造一个制度化的培育环境。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劳动与资本密集型产业已具备国际市场竞争力,推行投资贸易自由化政策将更有助于其拓展国际发展空间;而对于技术创新能力要求更高的装备制造、集成电路与生物、医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则需要有一个培育其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时间和过渡,即有选择地逐步开放,以便让其能学习、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以此寻求在相关产业核心技术创新的突破,从而提升其技术创新能力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则需要对内全面开放市场以便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便让企业、事业单位与研究者个人可真正通过知识资本培育与技术创新获得有吸引力的收益,铲除任何人、企业通过制度性歧视获得非份利益的可能。当然,需要给技术创新更多的物质与政策支持,以便让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能够获得倾斜性资金、政策扶植,让真正从事原创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经营的企业、个人有利可图,吸引越来越多的优质资源投入到技术开发之中,形成技术开发、产业化与企业和个人收益提高之间的良性循环,从而夯实技术创新的市场机制。

2.转变政府职能,为促进产业与贸易结构调整升级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府职能转型是产业升级的一个重要条件,即政府的经济职能应从关注GDP增长转向整个国民经济的创新能力、人力资源的培育等,并将政府的经济工作重心、资源投放方向、结构等随之进行调整;同时,可考虑在重要产业构建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技术创新平台,这些平台由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同组建,以多方力量与资源对有关国计民生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带动更多的企业与资本从事风险大、投资周期长的技术创新活动,并从政策支持与资源投入等多方面倾斜,创造条件让从事技术学习、消化吸收与创新的企业能够更有能力支付创新所导致的沉没成本,进而有更高的概率渡过高新技术商业化所出现的成长高风险期,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研究机构与个人从事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形成技术创新、企业赢利水平与市场竞争力提高之间的相互促进。

3.以政府采购加强对新技术产业、创新产品的市场支持。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规模每年数以万亿元计,只要将这些支出中的部分投入到国内创新产品、技术的采购,从而以市场方式让开发、运用新技术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并在这一过程之中,给相关企业构造一个创新技术产业化以推动产业升级的市场空间与成长时间,从而让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较其他企业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与赢利的机会,使其较为便利地进行新产品的市场营销,以政府的示范效应带动整个社会对新产品的认同,提升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的成功率,进而形成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升级乃至贸易与产业价值链升级之间的良性循环。

4.有规划地推动混合制企业的发展壮大以促进技术创新。制定措施以保障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在民营与国有资本之间率先推行,吸引民营资本参与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合并重组,减少国有企业数量以增强其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以多种措施扶植、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壮大,从而拓展创新技术商业化的市场运作空间与降低其运作成本、风险,真正让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更加便利。

[本文为中国-东盟研究院“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的课题“全球价值链下中国-东盟产品内分工的现实矛盾与破解对策研究”(合同编号:CW201410)的阶段性成果,文责自负。]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经济学院;责任编辑:王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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