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于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着非常全面的阐述以及十分精准的要求。但是在我们现实的工作语境中,仍然存在着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种种认识误区,这往往给高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有的甚至阻碍了高校科学、和谐、平稳、有序地发展。特别是在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向着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迈进的当下,抓好高校顶层设计,以系统思维来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刻不容缓。
走出三种认识误区
误区一:校长是法人。出了问题,校长的责任。
在接触到的一些高校同仁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念:“校长是法人,校长说要这样办,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校长是法人,但同时也必须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并且对校长的责任范围以及议事决策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所以我们不能断章取义地将所谓的拍板“一股脑”推在校长的身上,更不能因此夸大校长的权力范围。试想,如果这样的思想误区,恰恰遇上一个喜欢独断专行、任性而为的校长,那么学校的章程、规定岂不就成为了“一言堂”?如果说部门在办事的时候,是如此体现“校长意志”,又怎能了得?出了问题,板子固然该打谁打谁,可是被损害的学校利益、师生利益,又岂是问责就能挽回的?
误区二:开了“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就是“组织决议”。
此处所说的“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那些与《实施意见》中的要求大相径庭的会。《实施意见》中所说的议事决策规则,是全面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保证。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该怎么开?什么内容该上会,如何上会,如何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集中商议、民主决策?如果对于这些要素,我们只有形式上的满足,而没有实质上的到位,那么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本该坚持党委正确领导,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民主议事决策的工作单元就成了“形同虚设”的“走过场”,甚至反倒可能成为个别高校领导意图“个人意见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华服”。
误区三: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就是放权给校长。
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为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的主动性、创新性做着积极的尝试。伴随着这样“利好”的改革声音,我们又会听到诸如“这样一来,校长权力更大了”等反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在“三严三实”的大背景下,我们理应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以及正确使用充满信心。不论怎么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我们都应始终遵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建设目标,将其放在党委领导下的框架中加以认识和谋划,遵循高校的大学章程来办事。简而言之,这“权”是放给高校,但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放权给校长个体。
以系统思维保驾护航
从认识上,强化共同体意识。高校是一个共同体,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校党政工作班子的共同体。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种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统一的领导体制,不是“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简单相加。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调的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提出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建设任务,把握好正确的发展方向,党政工作班子形成真正的合力,不是“两张皮”的貌合神离,更不能抱着旁观者看戏的心态。第二,是校党政工作班子与基层工作班子的共同体。要贯彻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需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将认识高度统一起来,即“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落实负责。第三,是校党政工作班子、基层工作班子与师生的共同体。师生是高校的主体,校党政工作班子、基层工作班子都应将为了师生的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去除“官本位”思想,真正树立起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归根结底,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调的是校长为学校负责,为师生负责。
从源头上,有效搭建工作班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那么作为以人才培养和教书育人为天职的高校来说,拥有一支思想过硬、工作有力、受师生敬重的校党政领导班子,至关重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得好不好,关键就在于校党政领导班子是否得力。首先,校党委书记是否能够准确“发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高校党委是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作为校党委“排头兵”,同时也是学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校党委书记,更应强调政治上的“底气”。只有政治上“中气十足”,该抓该管的时候不含糊,才能带好党委这支工作队伍,才能为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把握好方向。其次,校长是否胜任?校长是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不二主体,那么校长是否能够正确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特别是在具体问题、事情上的分析调查以及判断决策时,是否能做到把自己摆到学校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重视校长的学术造诣的同时,也更应考察与培养其治校处事的能力。最后,班子是否和谐?我们所说的和谐,并不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虚假和气。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议事决策要求上来看,要做到真正有效决策,每一个班子成员都不可或缺。我们需要的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勇于冲突、敢于争辩,能够从大局出发,实事求是,求同存异,为学校发展共同把好脉。那么,在强调副校级领导执行力的同时,更要着重考察是否有独立思考与分析判断的能力,是否能担当。“人云亦云”的“老好人”领导,要不得。
从管理上,落实基层工作问责制。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落实得好,落实得有力,离不开各基层工作班子的勤政与谏言。各单位、职能部门是落实章程、实施管理的主体,更是制定章程的主要参与方。对于规章、制度的把握,不应出现推诿、误读或扯皮。发现规章、制度等存在不适宜学校发展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充分调研、做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推进修订完善。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进一步放开,对各单位、职能部门参与有效管理、建言献策、依法治校的能力更是严峻的考验。简单地以“校长说”作为工作指南,或者自以为一些“小事”上的懒政、附和,都有可能在师生中造成“学校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影响。因此,除了要健全和完善对高校党委集体的追责问责机制,以促进党委集体的自觉履责和有效履责,还要将基层工作班子问责制的抓落实,纳入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管理系统中,做实追查、共同问责。
从监督上,畅通多元渠道。众所周知,监督至关重要,但是如何有效监督,更是重中之重。将监督写入文本,只是起到震慑作用的第一步;让监督从文本走入实践,才是落实好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关键一步。上级职能部门的定期巡视、师生信箱、第三方监督等都是渠道,但这些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监督。而高校是培养人的地方,如果因为一个不理智的政策的实施,而影响到一代或者几代师生的发展,那仅靠事后监督问责,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贯彻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为了让高校的管理充满活力又不失秩序,所以监督应强化事前、事中监督,那么抓高校信息公开化,开师生听证会等将进一步从广度和频度上推进渠道的畅通。
(作者系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