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横向课题研究的影响分析

2016-03-07 10:19原文娟
中国市场 2016年5期

原文娟

[摘 要]高校已成为纳税群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高校的税收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多个税种。“营改增”作为我国现阶段最重要的税收制度改革涉及了税收领域的多个方面,对于高校横向课题研究所涉及的税负也带来了直接影响。其主要表现在对于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来讲,税负的变化是不相同的,这样也为高校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空间。

[关键词]横向课题;“营改增”;高校科研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5.134

1 高校科研分类及税收状况

作为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之一和“十三五”报告中提到的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营改增”的改革是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从2012年开始在上海试点,逐步扩张到北京、江苏等八个地区,到现在在全国上上下下有声有色地进行着。“营改增”的“7+2”模式将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及鉴证服务等原来是营业税的纳税范围,改为现如今的增值税中的现代服务业。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四技”服务内容,因此,高校将由原来的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

高校科研主要分为两大类,校内科研和校外科研,其中校外科研又可以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校内科研是学校利用财政拨款对校内老师或学生进行科研项目研究的资助;纵向课题是由国家、部、厅、市等直接下达科研项目,国家财政部直接拨款的课题研究;横向课题是非直接来自政府部门拨款,而是高校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转让等服务性项目。一般来讲,纵向课题不会涉及税收问题,因为是财政直接拨款属于免税收入,而横向课题属于高校的收入会涉及税收问题。文章主要研究在“营改增”对高校横向课题研究的税收有何变化。

2 “营改增”对高校横向课题税收的影响

由于高校横向科研项目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是可以申请减免税。但由于横向课题是高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项目,其上游企业需要高校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高校如果申请减免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对于高校来讲免税也许当下对其是有利的,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高校不能提供专用发票,企业无法抵扣进项,这样会加大企业的成本,不利于企业与高校进行合作,对于科研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也是不利的。所以,大多数高校都会放弃免税政策来与企业寻求合作,文章研究的前提是不考虑高校税收优惠的条件下进行分析研究。

2.1 税率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高校从事技术服务及转让应按“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5%的税率缴纳,但是我国为了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转让,从1999年开始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活动的收入都予以免征营业税,因此实际税负率为0%。高校从事鉴证咨询,文化创造,信息技术服务的收入要按照“营业税-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

营改增之后,高校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对纳税身份的选择,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税率。按照相关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达到标准即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从事鉴证咨询,文化创意,提供技术服务等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没有达到标准或很少发生此项业务则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找税务机关代理开具,同时也不得抵扣进项税。但税率较原来的5%下降到3%,较原来营业税减少了2%。

2.1.1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变化

如果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那么就按照简易征税办法,3%的征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某城市原来的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一所高校取得咨询费收入20000元,若在营改增之前该高校应纳税额:20000×5%=1000 20000×5%×(1+7%+3%+2%)=1120元;营改增之后应纳税额:20000/(1+3%)×3%=582.5 20000/(1+3%)×3%×(1+7%+3%+2%)=652.4元。由此比较可以得出,由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降低到3%,整体税负下降1120-652.4/1120=41.75%。

营改增之后实际税负变化,1000/19000=5.26% 582.5/19417.5=2.95% 根据计算,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的实际税负低于征税率,而之前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高于5%约为5.26%,假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要比营改增之前税收负担减轻不止2%。

2.1.2 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变化

营改增之后,若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为纳税身份的话,从表面来看其税负率由原来的5%变为现在的6%,税率上升1%。但根据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际税负率是受到进项税额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的话,其实际税负就越低。仍按照上个例子来看:高校取得咨询费20000,该校的销项税额为20000/(1+6%)×6%=1132元,但这项收入是基于上游企业合作完成,受到进项税额480元,实际税负为1132-480=652元,实际税负率为652/19348=3.4%,远远低于原来5%的税负。

2.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异平衡点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进项税额的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确定与进项税额密不可分,进项税额越多,抵扣就越多,当期应交税金就会越少,反之则会越多。当在什么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一样的呢?下面分析二者之间的无差异平衡点。假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收入/1+6%)×6%-应税服务收入×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收入/1+3%)×3%,二者相等时计算出扣除率为2.75%,即高校在开展横向课题时如果进项税额达到2.75%时,无论高校的纳税身份是小规模还是一般所承担的税负是一样的,但如果进项税额与应税收入之比高于2.75%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更低。

3 营改增后高校的应对政策

3.1 提高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选择适合的上下游企业

在现行税制模式下,高校选择的上下游企业一共可以分为四类:①上游是增值税纳税人,下游也是增值税纳税人,高校作为中间的夹层既可以抵扣由上游开具的进项税额,又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这样的模式有利于实际税负的降低;②上游是增值税纳税人,下游是营业税纳税人,高校可以抵扣由上游企业开具的进项税额,但是下游企业却不能抵扣,这样会加重下游企业的负担,下游企业不会接受由购买方支付税金,高校不得不降低自身收益;③上游是营业税,下游是增值税,高校得不到由上游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作为下游的企业可以得到由高校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这样下游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减轻;④上游和下游企业都是营业税纳税人,高校开具发票将无意义,税负上升,收益下降。根据上述分析,高校要慎重选择上下游企业进行合作。

3.2 优化项目流程,提高中间投入

一项课题的开发与研究可以大致归为以下步骤:

基础研究→技术产品的开发→技术成果转让→生产→市场销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高校实行前一体化,企业实行后一体化。前一体化是指高校将技术及产品开发、转移、生产、营销结合为一个以企业为核心进行协同;后一体化是指将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及转移结合为一个整体以高校为核心进行协同。这样的协同一体化较少的购买产品和服务,中间投入比重较少。在营改增之后这样的分工不利于税收负担的减轻,没有真正体现出营改增之后税收负担的减轻,所以要加大中间环节的投入比例,加大进项税额的抵扣。

参考文献:

[1]潘登.营改增对高校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13(10):123.

[2]林立研.“营改增”试点对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师,2013(8):76-78.

[3]党江艳.“营改增”对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务审计,2013(1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