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文杰李海瑛
当前农业企业破产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应文杰1李海瑛2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及特殊性,抗拒风险能力较弱,导致近几年农业企业频传危险信号,甚至部分龙头型农业企业也走上了破产清算的道路。其所面临的破产清算问题与其他各类企业相近,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企业破产清算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会计核算工作缺乏规范性。农业企业经营,往往涉及到农、林、牧、渔等多行业。这就要求会计核算既要满足企业综合管理的需要,又要适应多种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对于我国企业清算过程中会计对于核算工作的开展缺乏统一的规范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会计核算工作不到位,账务信息的调整工作不及时,由于有些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之前并没有及时将相关手续和凭证报备给相关会计部门,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规范性不符合会计清算组织制度的要求;企业对于一些已经符合坏账损失核销条件的债权没有通过相关手续办理核销,导致债权长期挂账,即使已经偿还或豁免的债务也不会得到相应会计机构的有效处理,从而导致最后会计做的清算与实际账目产生不符;部分会计部门只将收支业务本挂在往来账目上,并没有将其列入当期损益的清算,导致清算损益在报表中的体现不明确,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异;由于与破产企业相关联的单位、上级公司、所属财务机关等机构之间的往来账目长期得不到核对,导致企业账目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导致企业清算会计所清算的信息严重脱离实际,使会计部门发挥不到应有的监督监管作用。
2、企业破产清算时的阻力较大。对于这些破产农业企业,往往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在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时不能主动配合工作,甚至会为了私人利益而阻挠破产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工作,使得清算小组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阻力较大。另外,还有一些破产清算小组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清算规定聘请相关的专业清算人员进行破产清算,例如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一些财务人员等专业人员,只是随意的聘请了非专业人员,这些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清算经验,导致在清算过程中使得清算工作杂乱无章,没有明晰的工作计划,整个清算工作不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
3、破产财产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部分破产农业企业在破产宣告前,为了逃避债务,往往采取各种方法转移、藏匿资产,造成企业资产净值率的低估,有的企业甚至无产可破。在评估变现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没有真正维护评估管理办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致使评估成为“过场”,转让由政府撮合,价格随意,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向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的甚至流向个人。
4、缺少对破产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在破产农业企业进行财产清算时,缺少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使得破产企业在对留守期间所进行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支出口径以及标准进行分析时无从下手。在对破产进行裁定和终结的过程中,对于政府以及垫资人所持有的各项财产处理的程序上,缺乏规范并且很容易导致分歧的产生。
5、清算遗留问题存在较大难度。在破产农业企业遗留问题中,失业人员的安置、职工的住房等一系列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后续所需移交的问题、土地资产变现及盘活问题、担保和抵押的债务偿还问题等都是导致清算长期得不到完结的重要原因。
1、合理规定清算组成员。按照破产清算工作的要求,应从具有超脱地位的破产农业企业主管部门、当地经贸委、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行等单位,抽调政治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精通破产业务的优秀人员参加清算工作。
2、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目前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农业企业往往通过调低资产评估值来达到逃离金融债务的目的,应执行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经一半以上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强制性制度。
3、规范破产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过程中,须对破产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核算,由统一的支付渠道将政府、国资运营机构等政府机关对企业进行承担和垫付的资金予以统一拨付,并将其拨付到企业清算组设置的账户中,以避免在破产资产中多头管理现象。在拨付的过程中属于垫资性质的资金,在取得相关机构的批文后,还应取得由破产清算组所开出的借款证明等凭证。
4、完善破产企业资产评枯制度。当前我国的破产资产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公正性与权威性。这很容易使得破产农业企业在资产评估时故意调低评估值来逃避债务责任,须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制度和独立的审计制度。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往往由破产资产清查小组聘请,如果两者事先利益结合,就会使得评估资产值降低,大大降低资产评估的意义,为防止同类事件,可强制要求破产企业在聘请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征得半数以上主要债权人的同意方可聘请,使得最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破产农业企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加大法律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对于破产所涉及的活动要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公众对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的有效监督,增强社会的监督力度,提高破产清算相关工作的质量,促进破产农业企业资产清算工作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作者单位:1.河北金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河北经贸大学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