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法律推进机制的构建——以河北省为例

2016-03-07 13:31:41张冲赵峰刘志强
关键词:生态化生态农业河北省

张冲,赵峰,刘志强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生态农业法律推进机制的构建——以河北省为例

张冲,赵峰,刘志强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通过对河北省生态农业发展的研究,提出以地方法规体系建设促进法律在河北的执行,推广农业生产中的物质能量循环利用,从而优化环境,提高本土特色的生态农产品质量、增加其总产值的思路。

生态农业; 环境; 地方立法

doi:10.3969/j.issn.1673-9477.2016.02.013

当前,河北省的农业生产获得了巨大的进步,农业总产值快速提高,但既往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也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环境自净能力的脆弱,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越来越大的损害。要考虑到农业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研究农业的内涵[1]。

一、农业贯彻生态化发展原则的意义

在当前的情况下发展生态农业对于河北省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化发展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我省人口众多,耕地有限,面对农业资源相对短缺的现实,不可能复制地广人稀、资源丰厚国家的那种高能耗的农业模式。这决定了基于河北省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充分利用高科技的基础上,调整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内部结构及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系统物质能量的多级循环利用,严格控制外部有害物质的投入和农业废弃物的产生,最大程度地减轻环境污染,使农业生产经济活动真正纳入到农业生态系统循环中,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2]。

(二)农业的生态化是宏观经济生态化的基础

宏观经济是由国民经济各部门相互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农业不仅是食物的来源,而且还为工业提供了原材料和劳动力,特别是抗环境胁迫的农业新品种在保证产量的同时,还能够分解污染物,起到净化环境、变废为宝的效果。农业生产如果不能实现生态化,不仅会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生态化进程,而且也会带来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灾难,危害人民的健康,从根本上削弱我国的生产力。所以,河北省农业的生态化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实现农业生态化发展是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必由之路

农业生产的生态化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农村污染问题和提升农民素质、塑造人文修养的必备前提。而当前,我省农业从业者缺乏生态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专业知识,造成农业生产中生态科技的实际运用不足。因此,加强河北省生态农业技术知识的推广,让广大农民掌握农业生产的生态知识是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必由之路。

二、生态农业的目标及其对农业与农村的具体要求

生态农业要求将这种发展建筑在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上,这牵涉到很多的相关领域,除了我们惯常所说的环境与资源之外还牵涉到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方面。这种覆盖广泛的生态农业的特性可以概括为:“综合性、多样性、公平性、适宜性、高效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3]”。

(一)综合性

生态农业要发挥生态系统的功能,将经济的发展建筑在资源和环境的永续利用和阶段性的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控制上,强调提高可再生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应用比重,使农业内的各个子产业实现比例均衡的物质能量循环的无缝对接,使农业拥有不竭的动力。

(二)多样性

由于河北省地域辽阔而各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又是不同的,各地应依据本地的原生物种结构作为蓝本,利用生态友好的农业技术,走农产品多元化、农业特色化的发展道路,使各地的农业生产都能突出自己的特色。

(三)公平性

公平性原则要求在生态农业的发展过程中让广大农民能够密切参与到农业生态化发展的过程中,从而公平地分享生态农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成果。生态农业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发展生态农业的合作经营上,体现在农业经济组织内部的公平。

(四)适宜性

生态农业技术的采用不要单单考虑其经济效益,也要对该技术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的危害进行评估,尤其是该技术的使用所产生的环境废物的自然降解问题更要着重考虑。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优先采用生态化的技术措施,在严格管控环境退化的基础上,鼓励对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重建。优先采用生物治污的技术方法来提升环境质量水平。

(五)高效性

这要求河北省的农业发展要利用生态技术实现较高的综合效益。比如,通过有机农产品等相关认证提高该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净利润,将农业生态化发展的主要立足点建立在提升农业的高效性上,达到最低的成本投入和最高的价值产出。

(六)可持续性

河北省的农业要注重生态与经济的平衡,把农业放入宏观经济的系统中去规划,优化农业生产的各项生产要素的配置,强调绿色农业、循环农业,保证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生态农业相应地方立法的构建和完善

(一)构建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法规体系

我国《农业法》在第八章中对农业生产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强调在突出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农业生产,通过造林护林与退耕还林防治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国家建立对退耕农民和转产、转业渔民提供补助的法律制度。此外,我国《农业法》在第八章还着重指出:保护我国本土物种资源的多样性,严格监控与评估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农业应用,并要求采取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我国的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要求健全生态保护与补偿的制度,加强对影响农业生产的农村资源污染的控制,建立区域性的生态环境维护与保障机制。为了使新环保法和农业法增强在河北省实行的实践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河北应当以地方立法强调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尤其是将重心放在生物技术对于污染物的分解与处理上。最终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综合性的、涵盖生态农业各方面的地方法规体系,更好的助力生态农业在河北省的推广。

当前,河北省政府应出台《河北省生态农业发展办法》,在《河北省生态农业发展办法》实行一段时间趋于成熟的时候,交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以此为基础并在与《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相协调的基础上出台《现代生态农业促进条例》作为河北省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相关立法的核心内容。对于我省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也要及时进行修订,将生态文明理念及生态保护内容注入其中,并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强化农业环境监测的机制建设,以更好地与新出台的生态农业立法对接。

(二)建立生态农业的综合评价制度

生态农业认证标准在生态农业建设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为了增强我省生态农业认证标准的科学性,并逐步向国际生态农业认证标准看齐,就要对生态农业认证标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障碍进行探索和克服,并不断优化该认证标准,以该标准为基础建立生态农业发展的预警系统,“具体包括评价指标的选择以及评价标准的认定,同时还要注意在《现代生态农业促进条例》中对该方面内容进行立法上的总结和规范[4]”。特别是要注重生态农业认证机构的资质管理,使之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范的认证结果,并要其对该认证结果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大程度的发挥生态农业认证对于生态农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三)建设生态农产品认证制度

对于生态农产品认证机构及其认证行为,应以地方立法确立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对于生态农产品所进行的认证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能够尽到监督义务并且对生态农产品能够公正客观的进行认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

(四)确立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经济激励制度

首先,加强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网点建设,金融机构应对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形式多样的小额贷款支持。

其次,在生态农业的建设中要注意完善保障体系建设。对于农民在生态农产品生产上保险的购买,政府应进行补贴,保险公司也应当开设一批针对生态农业的特色险种,以切实保障农民在农业生态化生产中的收益,从而促进其扩大规模。

最后,加强生态农业税收优惠以及农业补贴方面的政策支持。在生态农业财政补贴方面,政府必须提高对生态农业建设的补贴力度,在现有的四种补贴方式(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种粮直补)的基础上,寻求适合生态农业发展的全新补贴方式,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5]。对目前农业补贴的相关试点试验进行改进,注重自然灾害预防关键性技术补贴。最后,注重对因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农户的补助。

(五)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科研与技术推广制度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生态农业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资本集聚效应,开发生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构建农业技术分享网络,加快环境友好的生态农业生产技术的传播。“我国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虽已正式实施,但现阶段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还是远低于发达国家,在乡镇的技术设施建设、人员配备和推广方法还存在很多缺陷[6]”。因此,对于河北省而言,要以地方立法来弥补这些缺陷,建立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此外,生态农业的发展也应当大力推广农田的智能化和机械化生产,建立起以信息化为主导的农田监测与控制系统,建设在该系统之下,能够对农田病虫害和温度、湿度做到实时监控,并且能适时、适度进行调整的高科技生态农田。

[1]杨静,姜华.“社区支持农业”模式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57-59.

[2]周震峰,王军,周燕,等.关于发展循环农业的思考[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4(5):348-351.

[3]聂华林,马德山,高新才,等.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36-38.

[4]朱文玉.我国生态农产品认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学术交流,2010(5):57-59.

[5]丁锦玲,沈绿野.生态农业相关法律构建和完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48-51.

[6]梁剑琴,唐忠辉.国外生态农业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8):56-58.

[责任编辑 陶爱新]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co-agriculture's legal mechanism——Taking He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ZHANG Chong, ZHAO Feng, LIU Zhi-qiang
(College of Arts, Hebe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Handan 056038, China)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eco-agriculture development in Hebei province, the paper presents 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to promote legal execution in Hebei, the promo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material and energy cycle utilization, so as to optimize the environment, improve the lo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co-agricultural products quality, and increase its total output value.

eco-agriculture; environment; local legislation

D922.6

A

1673-9477(2016)02-037-03

[投稿日期]2016-05-18

2015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HB15FX038);河北省三化及其协同发展研究基地资助;2015年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SQ151001)

张冲(1978-),男,河北大名人,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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