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视野下立案公开制度探究

2016-03-07 08:49

李 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审判中心视野下立案公开制度探究

李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38)

摘要: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入探讨了依法治国方略以及实施路径,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特别强调了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地位。立案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程序,也是侦查程序的开端,因此立案公开又是促进“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进行转变的关键一环。目前我国的立案公开虽有成就但是仍有缺陷,需要在“审判中心”的指导下,继续完善立案公开制度。

关键词:立案公开;审判中心;侦查中心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入讨论了依法治国方略,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此,“审判中心”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意味着我国的诉讼体制将要发生一次前所未有的变革。

一审判中心的本质和意义

1.审判中心的本质。

在我国,审判中心主要是针对侦查中心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1]换句话说, 审判中心就是要把审判作为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审判前的行为都是在为公正审判做准备,在审判活动中,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者无罪的认定,而且还要对侦查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保障确定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一直以来,关于审判中心的研究没有中断过,但是关于审判中心的具体含义,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笔者赞同孙长永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审判中心的含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就整个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中心,侦查、起诉等诉讼阶段都是为审判程序做准备,只有经过审判才能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处以何种刑罚;二是就整个审判程序而言,第一次庭审程序为中心,第一次庭审程序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在所有审判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

2.审判中心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转变侦查人员的办案理念。传统的侦查模式,使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仅仅关注案件是否能够顺利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能否顺利抓获犯罪嫌疑人,而且由于工作压力大,时间紧张,对工作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明标准、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不关心或者没有精力关心。审判中心将刑事诉讼的中心转移到审判工作上来,大大减轻了侦查工作的压力,使得公检法的分工更加明确,形成新的侦审关系、侦诉关系。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更注重用法律检验证据的合法性,使其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更加具有针对性。

第二,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通俗来讲,程序正义不仅要求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实体法的正义精神,而且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应当保持公平、正义,符合程序法的正义精神。也就是说,单纯保持案件结果的公正性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确保得到这一处理结果的过程也应当是公正的。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立法时严格贯彻了“无罪推定”精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在“流水线作业”模式下,法官对案件的侦查过程知之甚少,从而加剧了其对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依赖性。“审判中心”是将刑事诉讼的中心转移到审判活动中来,把审判特别是第一次庭审程序放在首要位置,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新型的诉讼模式下,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活动都在审判中进行,使侦查人员和法官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及其当事人,保证案件处理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有助于树立公安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 全面贯彻“审判中心”,不仅要求刑事程序中心的转移,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和监督。大多数案件的侦查工作都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而实践中公安工作除了要处理刑事案件,还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和为人民服务的任务,可见公安工作繁重而紧张。为了迅速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很容易采取极端的处理方式,比如刑讯逼供,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这也是网络关于公安机关的谣言泛滥,公安机关公信力和权威下降的重要原因。审判中心使刑事程序的中心发生了转移,一切审前程序都是为了审判做准备,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的工作量就会大大减少,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去完善执法过程的漏洞和不足,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及其当事人,这样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口碑,重塑公安机关人民卫士的形象,不断树立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司法权威。

二审判中心与立案公开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中心与立案公开相辅相成,是手段与目的、原则与内容的关系。

一方面,立案公开是手段,审判中心是目的。“审判中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许的目标,也是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立案是整个程序的开端,规范立案活动、促进立案程序规范化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开端。也就是说,构建“审判中心”,立案公开是开端也是前提。

另一方面,“审判中心”不是具体的制度,而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是实现程序正义的指导思想。坚持“审判中心”,包括若干内容,例如庭审中心、直接言词[3]等,立案公开也是其内容之一,是“审判中心”的应有之义。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前苏联诉讼阶段论的影响,我国一贯奉行的是“侦查中心”的诉讼体制,并没有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侦查机关承担了大部分的刑事诉讼任务,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还要把案件查个“水落石出”,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工作全部落在了侦查人员的身上,而检察院和法院则充当“质检员”的角色,负责对案件进行二次审核把关,在这样的模式下,是否将立案信息公开完全取决于侦查机关,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查机关提交的侦查结论,很容易先入为主,形成有罪推定。除此之外,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侦查权做出了限制,检察院和法院也对侦查过程享有监督权,但是由于过于重视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导致了侦查权一家独大现象的出现,案件的审判过程充斥着形式主义色彩。在公安实践中,在“侦查中心”的指导下,侦查人员的视野相对较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能否破案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能否顺利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负责人也往往把破案数和刑事拘留的人数作为评价侦查人员工作的主要标准,在这一整套工作体制下,侦查人员难免会急功近利,为了所谓地“顺利破案”,将需要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更有甚者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造成冤假错案。

在信息爆炸的当今社会,侦查人员却仍然坚持侦查秘密原则,以“有碍侦查”或者涉及某种秘密为借口,不愿意或者不主动将案件信息向公众或者当事人公开,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一方完全不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导致对立案的监督流于形式,不仅使立案公开停滞不前,而且阻碍了“审判中心”诉讼体制在中国的建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现立案监督,最好的方法就是树立审判中心法治理念,建立立案公开工作机制。

三立案公开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关于不予立案的告知制度,被看作是立案公开的雏形。1996年和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公开采用了同样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完善,不仅丰富了关于控告人、报案人申请复议的方式,而且检察院的主动介入,使其法律监督权得以充分运用。2012年,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定》,创造性地提出了网上公开办事的具体细则,为立案公开提供了全新的范式。

2011年北京市公安局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并制定施行相应的工作规范,①被学界称为立案公开的“北京模式”,并迅速推广开来。“北京模式”是立案公开的先行者,也是全面推行立案公开的成功案例,与以往的立案公开相比有两方面的突出特点:

第一,公开内容的广泛性。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的规定,公安机关坚持“能公开的全公开”原则,[4]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案件的受理情况、嫌疑人的处理情况、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相关事项的告知情况,而且还包括办案人员的姓名、警号和其24小时联系方式。如此一来,当事人不仅能尽快了解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且还能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协调,解决法律上的难题。

第二,公开方式的多样性。北京市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各个派出所设立“警务公开查询机”,这种类似于ATM机的设备,确实为公民查询案件提供了便利。而且,办案人员也及时将案件信息公布到网上,公民可以直接登录“立案公开查询系统”查询有关内容。

但是,由于“侦查中心”诉讼模式的根深蒂固,“北京模式”的成功并没有完全带动全国立案公开形式的好转,立案公开存在严重的不足。

四立案公开的不足

1.立案公开的法律位阶较低。立案公开涉及到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建立“审判中心”诉讼体制的关键一环,但是,就目前来看,有关立案公开的规定多集中在各部门的规章中,不仅效力较低,而且适用范围相当有限,不能充分发挥立案公开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力。

2.公开对象的欠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立案公开的对象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但是对于立案材料来源不明和匿名举报的案件,没有具体对象时,立案应当向谁公开,如何公开,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有些明确嫌疑人的案件中,是否立案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那么是否应当对嫌疑人公开立案信息,同样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随着媒体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媒体的力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并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缺少舆论参与的立案公开是不完整的。

3.救济方式单一。就当前国内的立法现状而言,侦查机关常常采用复议的方式对立案公开进行救济。而在公安司法实践中,救济其实就是上级部门对案件做出的又一个处理决定,既不能保障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做出的决定又很难让人信服,对于被害人受损的权利不能进行充分的补偿。因此,单纯依靠复议不能取得良好的救济效果。

4.侦查机关缺乏主动公开的勇气。虽然有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了“北京模式”的参考,但是就全国的状况来看,在立案公开的实施过程中,侦查机关还是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无论是向案件当事人公开立案信息,还是向检察院公开立案信息,侦查机关常常出现“懈怠”。要么不公开,要么就是在各方要求下,断断续续地公开部分内容,缺乏主动精神。这样做不仅不会达到侦查机关预期的效果,反而会增加当事人以及社会舆论的猜疑,甚至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加以利用,制造谣言诋毁侦查机关,破坏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

五完善建议

1.转变侦查观念,树立“审判中心主义”思想。

要真正实现立案公开,促进执法规范化,转变传统侦查理念,树立“审判中心主义”思想是重中之重。在侦查阶段,务必使办案人员全面树立和贯彻“审判中心主义”思想,转变陈旧的“侦查中心”观念,将自身所从事的侦查工作看作是为法庭审判做准备,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质,禁止刑讯逼供等一切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形成积极用法律来衡量自身工作的良好职业素养;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审查、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依法作出适当的裁判和判决,防止“审判走过场”的现象泛滥。

2.提高立案公开的法律位阶。

除了在各个部门法规定立案公开外,还可以将立案公开在刑事诉讼法中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审判公开原则,将立案公开也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并厘清立案公开的定义、对象、范围以及公开的例外。提高立案公开的法律位阶,既能加强各部门对立案公开的重视程度,提升立案公开的法律地位,又可以扩展立案公开的范围,扩大立案公开的影响力。

3.扩大立案公开的范围。

第一,向嫌疑人公开。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是不利法律后果的主要承担者,是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立案公开的对象不能仅仅局限在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还应当包括嫌疑人一方,及时向嫌疑人通知立案情况,充分维护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第二,向媒体公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媒体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也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侦查机关应当将立案情况适时适地地向媒体公开,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立案相关信息。只有媒体掌握了足够真实的信息,才能做出真切可信的报道,才能正确引导大众舆论朝着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

第三,向社会大众公开。自媒体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各样的信息每天都充斥着人们的耳朵,信息公开已是当前各个机构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侦查机关不仅要运用科学技术,在查询大厅设立“柜员机”方便群众查询,而且还要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开通自己的官方网络平台,及时更新相关立案信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建立立案公开的听证程序。

笔者认为,这里的听证程序是指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对是否公开立案信息存在争议的案件,在侦查机关主持下,召开听证会,召集社会各方集体讨论、听取各方意见所适用的程序。听证程序不仅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群众集体的智慧,协助侦破案件,而且也使社会各方都参与进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六结语

着眼全球,“审判中心”是全世界诉讼体制改革的焦点,也是衡量执法规范化的重要尺度,所以构建与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而立案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同时也是促进“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进行转变的关键一环。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立案公开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体制建设和法律规制方面还有待完善,这就需要在“审判中心”的指导下,继续推进立案公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再以立案公开为开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中心主义”诉讼体制。

注释

①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推行立案公开工作规范》的要求,立案公开是指局属各执法办案单位在规范立案、依法办案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手段,主动将刑事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等主要进展情况,向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等提供查询服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参考文献

[1]于绍元.实用诉讼法学新词典[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52.

[2]孙长永.审判中心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J].现代法学,1999(8):93-97.

[3]唐玉莲.论审判中心对我国侦查工作的影响[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6):15-16.

[4]李松,黄洁.北京警方全面推行立案公开新机制,涉案人员可随时随地查询刑事治安案件进展[N].法制日报,2011-07-06(5).

Class No.:D926.2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On Filing Disclosure System Under the Trial First Institution

Li Xi

(Law School,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In October, 2014,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CPC studied the strategy of rule of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It pointed out the reform of trial litigation system should be taken as the center work, emphasizing the role of the trial cour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public filing is the key to turn from the investigation center into the trial center Becaus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China's current public filing, we have to improve the public filing system under the guidance of trial first.

Key words:public filing; trial centers; investigation center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758(2016)03-0052-4

作者简介:李曦,硕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