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玉
土地碎片化与农业规模经营——费孝通土地问题思想研究与启示
陈小玉
上世纪30、4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江苏和云南一些农村调研时,洞察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及其运行实践中存在着土地的碎片化经营而导致农业单位产出率极低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分散所有和集中经营。这些思想对于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的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中国应该在坚持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上,谨慎有序流转土地,推动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费孝通;土地碎片化;农业规模经营;土地流转
当前农业规模经营是一个热点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术界和企业界,都在讨论得热热闹闹,只不过他们各自讨论的立场和出发点不同罢了。农业规模经营之所以引起多方的关注,首先是基于农村土地的两个现存事实:一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镇)转移致使农村土地撂荒严重;二是土地细小碎化,单位面积产出低,生产效率极其低下。学界对于土地规模经营的研究成果颇丰,中国政府对此也通过系列一号文件和会议决议作出了政策指示。笔者在研读费孝通先生在上个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的农村土地研究论文集时就发现,费老在七十多年前就已经洞察到了中国土地制度及其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土地的碎片化和集中经营的策略。可以说这是费老农业规模经营思想的萌芽,只是受制于当时中国的现实情形而无法实现。费老曾说:“人类所有的知识都受到时空的限制,都是有限观察和思考的总结;只要所说的话的确是根据事实,只要把时空的范围划清,就可以成立。”[1]129时移世易,时间已然到了二十一世纪,然而费老的这些思想不仅没有因为时空的转移而过时,反而因为现实的紧迫感而显得更加的璀璨明亮,因此对各界仍具重大的理论和现实价值。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梳理和总结费老关于土地问题的思想,最后谈谈从中所获得的启示。
上个世纪30年代费老在江苏开弦弓村调研后写出了他那本经典名作《江村经济》,并以此作为他在英国师从现代应用人类学奠基人之一的马林诺夫斯基教授的人类学博士论文并获得学位,同时此篇著作亦获得马氏的高度赞扬:“我敢于预言费孝通博士的《江村经济》一书将被认为是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2]14在《江村经济》一书中,费老就关注了土地的碎片化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初步的探讨。1939年由于抗战的需要,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等几个高校由北京、天津迁往云南昆明,成立西南联大。费老及其一批早期从事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同事们在云南延续了他们一贯的做法:实地调查。在云南禄村调研时,费老就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沿海农村和内地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他发现云南(禄村)的在地地主居多,主要采取自种自营或雇工自营的经营方式;而沿海(江村)则以离地地主为主,离地地主把土地分散租给无地农民,形成租佃关系。虽然土地所有关系与经营方式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土地都是分成一小块一小块进行耕作,即碎片化的经营方式。只是两地的经营方式不同是由于一些具体原因形成的。费老指出根本原因在于沿海江村距离城市较近,手工业比较发达。30年代末,大量工商业资本下乡,对江村的手工业造成极大的冲击,很多以丝织业为主的江村手工家庭破产,工业产品的消费导致村民的高利贷借债行为,最终导致农民被迫出卖土地,与购买土地的离地地主形成租佃关系。而云南禄村是以农业为主且远离城市的村庄,劳动力过剩,农业产出率极低,而且有大量公田的存在并以极低的价格出租,所以在土地租金过低而劳动力过剩导致雇工价格极其便宜的情形下,拥有土地的农民多以自种自营或雇工自营为主。
那么,什么原因导致土地碎片化的呢?费老从中国传统社会的单系继承制度进行了分析。
在传统中国的封建社会里,继承制度规定无论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实行长子、嫡长子继承制,封建皇权的传承尤其严格遵循此制度,官宦和大户人家也普遍遵循此制度。但是在实际的实践中,财产继承要比身份继承灵活得多。“在我们传统的亲属结构中兄弟有同样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他们继承时还要讲平等原则。有些地方的习惯法则虽在名义上否认平等原则,好像承认长子有特权可以多分得一些田产,但是实际上这特权有时并不一定实现的。即使实现也是没有防止农场分碎的作用。”[1]149例如在江村,“继承习惯法是承认“长子权”的,长子可以多分得一份长子田。可是中国农村田产的继承并不一定要等父亲死了才实行的。父亲在世时就可以闹分家。”最终的结果便是“分家时老人家留下一份‘老人田’,长子留下一份‘长子田’,……,老人家大都跟小儿子同住,那份养老田就归小儿子经营。……,名义上江村的继承原则不是平等的,可是实际上不平等程度却浅得很。”[1]150如此一代一代的分割,大块的土地最后都要分崩离析,碎成一小片一小片。江村是这种情形,禄村也是如此。
从以上内容可看出,费老对造成中国农村土地碎片化的原因是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视角进行分析的。但是如果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进行分析,会发现一个更宏观的因素在起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定的物质生产力决定了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并归根到底决定了在一定生产关系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政治上层建筑以及其他各种社会意识形式 ,“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3]532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制度则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通过不断的调整土地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在漫长的时间里,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原始公社时期的土地公有制,夏商周到春秋战国时期的井田制,再到封建时代的土地私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一方面表现为小农土地私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由于土地私有而导致土地兼并与集中的地主土地私有。但是在整个封建时代,生产力水平都较低,决定了农业经营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小农经济模式。拥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自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则是把土地分租给无地的农民,形成租佃关系,依然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劳作。
这是对土地制度的两种不同分析方法,前者是从微观的视角、后者是从宏观的视角,最终的结论还是殊途同归。那么,碎片化的小农经济模式对农业的发展有着什么不利的影响呢?
由单系继承制度而导致的土地碎片化的弊端,费老明确地指出,土地碎成一小片一小片,“以至于成为中国土地改良的一个大障碍。……因为这样小的土地,机器是用不上的,甚至是最简单的技术改良都无法着手。”[1]149也就是说土地碎片化的主要弊端体现在:(一)阻碍农业技术的改良。在小片土地上经营农业,现代化的农业机械无法派上用场,有些更小的土地甚至连耕牛都使用不上,“农民们要凭赤手赤足在田里劳作,农业里拖住了大量人口”[1]155结果单位农田是有增长无发展,陷入了“农业的内卷化”。[4]6(二)农业生产效率的低下。农业生产率直接决定了农业产出数量的大小,农业生产率太低,农业产出也非常有限,其结果自然是“农民的生活程度也终是在饥饿线上挣扎,哪里还能希望农村有多余的粮食大批向都市和前线输送,哪里还能希望有大批的农田改种出口的作物和工业的原料。”[1]155
“耕者有其田”曾经是千百年来中国农民的期盼。孟子的《梁惠王章句上》最早表达了这一思想:“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但是在封建皇朝时期,由于“政治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和经济结构中的无组织力量的汇合”,导致土地兼并极其严重,其结果“不仅广大农民破产,无法生存,就是小地主、一般下层士大夫也处于朝不保夕、穷困潦倒的境地。”[5]106因此对于小农而言,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田产,朝出夕归,自产自消,自得其乐的生产生活状态只能是一种理想。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胜利,建立起中华民国,1924年在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主张下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国的田土都分到一般农民,让耕者有其田。”[6]556但孙中山先生去世后的国民党政府“在许多方面是阉割了其革命精神,背叛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客观上维护了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7]因此“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在实践中是失败的。蒋介石1952年4月在台湾阳明山庄做关于《土地国有要义》的讲演可窥一斑:“所可惜的是我们有完善的主义、政策、计划和方案,却缺乏具体精密的方法,和笃实践履的行动。……过去我们的失败,就失败在虽有计划,而没有行动,虽有行动,而缺少方法,即使有了行动,而又是与现实不合的。……没有方法,亦就不能获致效果。”[7]所以到抗日战争时期,土地集中于地主手中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尤其是沿海地区无地佃农居多。也因之,中共领导的解放区推行了土地改革,实现了真正的“耕者有其田”,获地农民的革命热情十分高涨,这是保证革命最终成功的重要因素。
职是之故,费老在研究中国的土地问题时,坚决主张“耕者有其田”,认为“耕者有其田”是防止土地集中的一种对策,它能够以农田经营来限制农田所有,使农村经济不致受分配不均的影响。但是他也发现了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后的突出问题:农田经营和所有一旦合一,农田经营却也受了农田所有的限制。……农田经营和所有分开了会发生分配不均的问题,农田经营和所有合并了又会发生生产限制的问题。究竟分好呢?还是合好呢?[1]156因此他又认为农民拥有土地权并不等于就能富裕起来,农场式的规模经营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由此他提出了把土地分给农民的基础上采取合作经营的模式,即“所有分散和集合经营”的模式。这正是我国当前正在推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理论与实践的早期思想的萌芽。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是否可行呢?费老在云南农村考察时发现,农民们正在实践着这种模式。他用了两个例子来证明其可行性。第一是农民之间日常农业劳作的“换工”。由于农业受制于季节与气候,在特定的时间里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必须及时完成,否则就会影响一年的收成。在云南农村中,例如人们种植水稻时就必须严格根据季节来播种、插秧、收割、掼谷,然而一家一户的劳动力是有限的,这时候“换工”就自然而然产生了,“甲家在前一天帮乙家掼谷子,第二天乙家就帮甲家来掼”。改革开放后较长一段时间里,这种“换工”的形式仍然十分普遍。在广西,农村普遍种植甘蔗,砍甘蔗时人们就是采取了“换工”的方式使对于一家一户而言工作量十分庞大且耗时相当长的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就完成了。现在政府推动土地流转后,一家一户小规模种植甘蔗的情形很少了,农户承包土地大规模种植甘蔗或其他经济作物的现象比较普遍。第二是成立农民合作组织来完成一家一户无法完成的农作。农业灌溉工作是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江村,由于靠近太湖,农业灌溉工作主要依靠太湖。由于太湖流域的田高出水平面,要水时单个农户也许可以完成,但是遇到太湖水灌进田地时,排水则不是单个农户可以应对得了的,因此农户就得集合起来,组成一个排水组织共同来完成这项工作。这个组织“有条有理,有一定的规矩,有公认的制裁方法”。[1]157在云南的农田上,灌溉需水“是靠水坝的管制和沟渠的疏导而得来的,于是靠同一条水沟来灌溉的农民并不能单独解决他个别农田上的水的问题,他们一定得组织起来,集合经营。”[1]157总之,“耕者有其田”,让种地的农民们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在 有利于防止大地主的产生的同时,也限制了大农场形式的规模经营,从而使农业技术的应用及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因此“我们的理想是要使土地所有权能平均地分配于每一个人,而经营上则可以有宜于用最新技术的农场,这就是农田所有的分散和农田经营的集合并行发展。”[1]157
(一)坚持和完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
建国初期新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改,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几亿农民分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实现了真正的“耕者有其田”。1953年到1956年旨在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对不适应大工业生产的土地制度又重新进行了调整,把农民土地私有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新中国工业的发展。可是在随后的30年里,这种“三级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的弊端也暴露无遗,“微观的生产经营主体本质上没有经营决策权,而且集体劳动过程中存在‘零努力’现象,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8]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①结果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极大地释放出了广大农民的巨大能量,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社会快速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所有权归属集体,经营权归属农户的分权形式的土地制度,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
随着中国的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非农产业,农业发展迟滞、农村“空心化”、土地抛荒、粮食减产、农民分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引起学者们对“三农问题”的持续关注,土地制度变革则是争论的一个焦点,并演变成赋予农民更大土地权利的土地私有化与稳定现有土地制度才能保证农民更大权益的土地公有制观点之争。贺雪峰教授在其《地权的逻辑》一书中,运用理论到实践的逻辑批驳了土地私有化观点。他认为如果中国真的实行土地私有化政策,“当前中国农地事实上并不可能卖出好的价钱,土地私有的结果可能是那些真正已经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与收入者宁愿让土地放在那里而不是将土地卖掉,而那些在城市里艰难谋生者,他们即使卖掉土地,也无法获得足以在城市安居的条件。”[9]200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城市化一直滞后于工业化,绝大多数农民工将长期往返于城乡之间,到了一定的年纪就会退回农村。这是一个“事实判断”,任何“价值判断”都必须考虑到这一难以令人乐观起来的事实。[10]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土地家庭承包制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因此坚持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制,才是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谨慎有序地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农业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将其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转让、并入合作组织以及作价投资与法人企业等方式,使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土地流转的实现是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前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象和实现形式,鼓励经营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元化经营主体发挥市场导向的适度规模经营。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进程,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非农产业,推动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闲置的农地利用率、一定程度上的农民增收;土地流转最大的好处是促进我国农业由小规模兼业农业,向适度规模专业化农业方向发展,使全国兴起一批家庭大农场,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我国农业经济效率。[11]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真正本着有利于发展农业现代化、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农民利益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流转意愿,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尤其是在中国土地产权“模糊”的情形下,防止长期的“公地”意识,使农民变相地被迫流转出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发生流转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土地撂荒严重;二是土地流转地区的非农产业比较发达,能有效吸收村庄的农业劳动力。在土地撂荒严重的地方,政府适宜引导农民把丢荒的土地集中起来,引进外来资本,或者鼓励村庄能人,采用多种模式,如公司经营模式、土地入股的村合作组织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等。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率。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因经营规模过大导致规模不经济的情形”。[12]因此,文本规则与实践逻辑的契合是今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内容。
注释:
①关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可参考科斯等著的《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拉坦与林毅夫在其中有精彩论述。
[1]费孝通.乡土中国:内地的农村[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2007.
[2]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序[M].戴可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M].中华书局,2000.
[5]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0卷) [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文红玉.孙中山的土地思想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土地政策[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8]刘鸿渊,叶子荣.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考量与现实困境研究[J].求实,2010(2).
[9]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10]曹锦清.土地家庭承包制与土地私有化[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11]党国英.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J].国土资源,2014(8).
[12]党国英.土地流转如何推而不乱[J].财经国家周刊,2013(1).
(责任编辑:杨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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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玉(1973-),女,广西柳州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博士研究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移民社会学、城乡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