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鹏
长期以来,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恶意收购极为罕见。其中固然有美年大健康收购爱康国宾、“宝万”之争等屈指可数的几个案例。但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频现的并购浪潮,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恶意并购很不活跃,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缺憾。
“恶意收购”指的是没有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达成共识而强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行为。鼓励恶意收购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为3点:
一是有利于抑制大股东的减持行为,防止大股东无所顾忌地进行高抛低吸的资本运作。中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极为突出。在恶意收购较少的情形下,一股独大的大股东减持时没有持股比例下降后被收购的后顾之忧,减持股份肆无忌惮。而在一个恶意收购频发的市场,大股东减持股份到了一定比例之后,“野蛮人”就会觊觎其控制权,试图取而代之。因此,大股东不仅不敢恣意减持股份,甚至还要择机增持股份。
二是有利于构建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在我国,制约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主要是内部监督机制,即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双重监督。但在监事和独立董事都要受制于大股东的情形下,监事和独立董事难免会与大股东沆瀣一气。因此,在内部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外部监督变得极为重要,恶意收购正是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恶意收购发生以后,无能的管理层往往会被替换。这有利于实现管理层的优胜劣汰,让优秀的企业家脱颖而出,健全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
三是有利于实现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资源。有些优质的上市公司价值被低估,而恶意收购能够让优质上市公司的价值被重新发掘,更多的资金将会涌入优质的上市公司。恶意收购的收购方往往能够独具慧眼,在数千家上市公司中挑选出被公众所忽略的优质股票。以万科为例,万科被宝能恶意收购以后,股价翻了一倍,市值得到了提升,价值被重估。
鉴于恶意收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我国应更多地鼓励恶意收购的发生。建议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发行环节就应将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降至33%左右,这对于破除一股独大的顽疾,鼓励恶意收购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另外,还要限制反收购措施的滥用。对于“毒丸计划”、“驱鲨剂”、“金色降落伞”等反收购措施的采用,法律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加强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制止大股东采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反收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