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论法律e化教育对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化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法律e化的出现及其在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已经改变了法学教育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从而引发了法律e化教育的开展。法律e化教育不仅可以通过教材的数字化、课堂的翻转化、法律实践的虚拟化和考试的多元化等方式全面优化传统的法学教育,而且还可以优化师生关系,有利于学生进行自主学习。但法律e化教育也给学生和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师生协力共同促进学生利用法律e化教育平台进行自主学习和实践。
法律e化教育传统法学教育虚拟实习平台自主学习
法律e化(Electronic Law)即法律的电子化,是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对法律进行处理,使之电子化的过程[1]。信息通信技术是21世纪的最强动力,它已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法律而言,法律e化的发展也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的状况[2]。
在立法层面,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一方面,人类以往以物质社会为调整对象的立法遭到了巨大冲击,引发了诸多新的问题,出现了诸如电子签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一系列的新型立法;另一方面,信息通信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也极大地压缩了发布、传递、获取、交换信息的层次,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立法活动创造了平台,从而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了保障。在司法层面上,信息通信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电子诉讼(Electronic procedure)、电子法庭(Electronic Courtrooms)开始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出现,从而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法院可通过审判信息大数据掌握案件规律,为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决策依据。同时,也实现了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化监督,有效促进了司法公开、公正性原则的落实[3]。就法学研究来说,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视野,便于法学研究者开展法律实证研究,同时还拉近了我国法学研究与域外法学的距离,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国际化。此外,信息通信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事实上已经对法律服务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方面,信息技术拓宽了法律服务的渠道,使在线法律咨询、实时法律互动、国际法律咨询与合作变得可能,同时律师也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分析客户需要,进而提供更为精准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律师还可以通过挖掘司法判决的大数据资料,预测某类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很明显,法律e化的出现及其在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学教育所面临的环境,进而对法学教育本身产生深刻的影响[4]。事实上,近年来信息化已经成为教育现代化的标志,特别是法律全球化、信息自由化的发展促使法学e化教育成为先进国家共同提倡的新兴教育方法[5]。
在美国,早在1982年,哈佛大学与明尼苏达州立大学就共同组建了 “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中心” (CALI),支持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利用计算机科技,并积极推动信息通信技术在法学教育中的有效运用。目前,加入该中心的法学院已经超过了200所,囊括了全美的主要法律院系。该中心所提供的700余门在线课程覆盖了行政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诸多领域,甚至成为了学习美国法律的绝佳途径。1998年,卡普兰大学还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在线法学院——协和法学院(Concord Law School),面向全球提供价廉质优的法学硕士(LLM)、法律博士(Juris Doctor)等学位课程。1986年,英国剑桥、牛津等60余所大学的法学院共同成立了“英国及爱尔兰法学教育与科技协会”(BILETA),推动了法学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1992年,在著名的法律e化教育家阿布杜勒(Abdul Paliwala)教授的倡议下,全英90余所高校联合组建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律教学软件联盟”(LCC),并研发了引领世界法律e化教育潮流的Iolis教学软件。在亚洲,日、韩等国以及港、台地区的法学院系也开始纷纷加入“全球法律信息协会”(World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等组织,积极推动本区域的法律e化教育[6]。
我国的法律e化教育工程是伴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在我国的发展而不断展开的。1990年,北京大学成立了国内首个法律e化教育研究机构,率先开展了计算机辅助法律研究工作。近年来,不仅有以北大英华、北京法意等为代表的相关企业开始进行法律e化的工作,而且一些大学也开始尝试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法律e化教育。比如,烟台大学法学院就曾选择与现代科技联系紧密的知识产权课程进行了信息化教学改革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成效[7]。但总体而言,我国法律e化教育的发展水平与境外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认清法律e化教育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挑战的基础上迎头赶上。
我国目前的法律e化教育层次较低,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上。事实上,法律e化教育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不能仅仅将法律e化教育视为法律数据库与视频公开课的建设,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法学教材的数字化
教材是开展日常教学活动的必备工具。传统法学教育所使用的是出版社出版的纸质教材,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我国很多法律院系都自行编辑出版了相关的教材。这一方面丰富和繁荣了我国法学教育出版事业,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法学教材质量参差不齐的不良后果[8]。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和教育部门进行了教材的统编和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学教材的整体质量。但是,由于出版时序的限制,很多教材,甚至包括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重要课程的统编教材的更新换代频率都比较迟缓。正所谓,“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由于法学教材是围绕现行立法、司法判例来编写的,因此一旦法律出现修改、变动,法学教材就应及时作出反应。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律、法规不仅呈现几何级的增长态势,而且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还启动了大批法律、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这无疑给我们法学教材的更新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由于传统纸质教材出版时间跨度较长,无法适应法律变迁对法学教材出版带来的挑战,而法律e化教育的开展则为化解法学教材落后于立法、司法实际的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法律e化教育中,我们可以依据立法、司法的变化调整及时更新教材的相关内容,并在e化平台上进行共享,进而避免出现法学教材的滞后问题。以欧洲法学院流行的欧洲共同法案例教材(Ius Commune Casebooks for the Common Law of Europe)为例,教材编辑部在纸质教材之外设有专门的课程网站(www.casebooks.eu),以随时更新立法和判例。更为重要的是,法律e化教育所要求的法学教材数字化,还有助于学生的“移动学习”。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其教材和教辅资料都已经有数字文本,学生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和利用,从而进一步扩宽了学习的时空,使“移动学习”成为现实。当然,考虑到数字教材的可复制性,在大力发展法学数字教材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数字图书的版权保护工作。
(二)课堂教学的翻转化
在法律e化教育背景下,法律信息、法学教材、法学资料等内容都可以在e化学习平台上便捷获得,因此教师已经无法垄断知识的供给。而且,随着法学课程的视频化、网络化,学生还可以随时随地反复收听、收看各类法学课程的授课视频,从而使学生对传统课堂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面对法律e化教育对传统法学课堂教学的挑战,未来的法学课堂教学重点不能再沿袭原有的做法,继续对法律条文、法律概念、原则等知识化的内容进行事无巨细的讲解。相反,法学的课堂教学应当在巩固重点知识的基础上,着重以提高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中心。就法学教育的目标而言,其宗旨也正是要培养学生的思考、分析能力,养成“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的法律思维。
然而,法律千条,法书万卷。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与法学课程内容不断增加的矛盾,使教师在课堂上疲于知识性的讲授,无暇开展讨论、辩论、专题研究等开放性的教学活动,使学生被迫成为法学课堂的“受众”——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法学职业所要求的思辨能力和创造能力无法得到有效的训练。而法律e化教学的开展可以有效化解上述矛盾,甚至通过视频公开课程还可以解放教师课堂讲授的压力,让课堂不再拘泥于法律知识本身的讲解,将重点转移到法律知识的理解、应用和实践上,实现对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模式的翻转。以法律e化教育课堂中所倡导的问题和实践导向的专题研究教学方法为例,它完全摒弃了从法条到理论的讲授模式,而是要求学生通过自主探索的过程,从对问题本身的思考中获取知识,形成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良好习惯。而且还可通过学习小组的交流讨论,开展合作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9]。比如在法律e化背景下的《合同法》翻转课堂教学中,可以围绕如何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这一专题,让学生分工合作,从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方面思考债权人在现实中可能遭遇到的风险,并寻求系统化的债权保障措施。这样的翻转教学与法学教育所追求的实践性是非常契合的。
(三)法学实践教育的虚拟化
从根本上讲,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目前,法学教育界的一个共识也是要不断强化法学实践训练。为此,近年来,我国很多高校也纷纷通过模拟法庭、旁听庭审、诊所教育以及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等方式积极推进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但必须看到,由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比较匮乏,并不能完全满足法学教育对实践教学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受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当前的法律实践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也仍然是在走过场,很多被学校选派去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所从事的大多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实践指导,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实务经验。
法律e化教育的开展为化解上述矛盾,实现大规模的法律实践训练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法律e化教育中,我们可以构建一个虚拟的仿真法律实训平台,让学生通过网络进行法律实习,从而解决了实践资源不足、学生无暇进行反思与总结、教师无法跟踪监督等问题。以英国著名的Ardcalloch仿真专业学习平台为例,该虚拟平台的运作模式与现实的法律实践高度吻合,它不仅可以容纳大量的学生自主参与实践,扮演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角色进行仿真训练,还可以获得指导教师的实时指导和反馈,积累有效的实务经验,有效推进了全方位的法律实践教学。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其实更有条件开展虚拟的仿真法律实训教学。
(四)考试评价方式的实战化
考试是教学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教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法学教育而言,亦是如此。然而,以司法考试为代表的传统法学考试方式却受到了诸多批评。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传统的法学考试模式单一,侧重记忆应试性考察,对于法学实践能力的考察很少,从而直接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10]。
美国法学家富勒曾言:“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律令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考虑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11]可见,为了引导学生从记忆法律向养成能力转变,有必要调整目前的法学考试方式和内容。而法律e化教学的开展则为改革传统的测评考察模式提供了机遇。因为在法律e化背景下,法律条文、法律概念等内容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意获得,因此考察学生对法律条文、法律概念的记忆就变得没有必要了。实际上,在发达国家法学院的法律考试中,考试机构都会提供法典,以供考生查阅。而且,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搜索系统极为便捷,传统法学考试中的概念比较、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甚至案例分析题目的答案极有可能在互联网上轻易获得,因此,这些传统考试模式的区分辨识度必然降低。可见,面对法律e化的浪潮,有必要以实战为基础,围绕能力检测和提升这一目标对传统的法学考试模式进行改革。在法律e化背景下,法律信息呈几何数的速度涌现,信息超载、信息垃圾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法律实务中的一项首要任务就是要快速、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法律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有效分析与科学判断。基于法律实务的要求,法学e化教育需要通过实战化的考试方式来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有效处理信息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在对数字化信息进行分析、筛选、解读和吸收时进行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的能力,以降低过量信息冲击对认知系统造成的负面影响,形成发现真相、解决问题的正确技能与习惯[12]。
法律e教育不仅会改变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材、课堂教学和法律实践,而且还会对师生关系产生影响。因为法律e化教育倡导以学生的学习为中心[13]。在此背景下,师生的关系出现了转变,学生开始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则成为了学生学习的引导和辅助者。这样的转变其实对学生和教师而言都是一种挑战。
(一)法律e化教育中的学生角色与要求
对于学生而言,法律e化教育改变了过去法学教师垄断法学知识主渠道的地位,让学生能自主发现和收集各类法学知识与信息,同时传统课堂教学的地位也有所下降。这种改变集中到一点就是学生开始成为法学教育的中心,不仅仅提升了学生的地位,也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要求学生必须学会自主学习[14]。
1.在法律e化教育中,学生要树立自主学习意识。未来学家指出,未来社会的“文盲”,并不是指目不识丁的人,而是指那些不善于掌握学习方法,不会自主学习的人。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学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因此,对法律学生而言,养成自主学习能力极为重要。在法律e化教育中,课堂教学已不再是对基础知识的灌输,而是变成了以巩固重点知识、解答疑难问题以及提升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平台。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要求学生增强自主学习意识,并做到课前预习、课上讨论、课后复习。为此,我们可以建立网上法学论坛,鼓励合作学习,让学生就感兴趣的法学热点问题和有法学意义的社会事件发表看法,互相交流,展开讨论[15],从而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
2.在法律e化教育中,学生要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在法律e化教育中,学生从教室中解放出来,进入到法律e化资源的汪洋大海之中。如果缺乏自主学习的方法,难免会迷失方向,甚至误入歧途。因此,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自主学习方法就变得极为重要。事实上,在国外的法学院中,大都开设专门的法律学习方法类的课程,引导学生如何进行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院系中普遍缺少基于法律e化基础上的信息检索、分析、思考类型的课程。因此,如果要推进法律e化教育的开展,就需要借鉴域外经验,开设专门的法律学习方法课程,积极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
3.在法律e化教育中,学生要拥有自主学习的毅力。一份关于视频公开课程的调研显示,中途弃课率高一直都是在线教育的痛处[16]。有关研究还证实,在大规模网络课程中绝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效果不容乐观[17]。必须承认,让学生在没有任何引导和监督的情况下,心无旁骛地进行e化学习,会有一定困难,因此,需要通过相关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毅力。另外,台湾高校所采用的数字学习档案法是培育学生自主学习毅力的一种重要方式。数字学习档案是累积和体现学生学习经历的载体,目的在于提供学生全程学习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一种学习成果的评估方式和引导学生自主检测和激励的工具,督促学生积极开展自主学习活动。
(二)法律e化教育中的教师角色与要求
法律e化教学遵循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因此与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扮演的主角不同,在法律e化教育中,教师变成了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指引和帮助的角色。教师角色的转变,一方面可以将教师从年复一年的沉重教学负担中解放出来,使其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创造性的法学研究工作;另一方面使教师角色从课堂讲师向课外导师转变,要求教师为学生的学习提供全程指导。在此情形下,教师的主导地位丧失,教师的职责从传授法学知识向传授学习方法、指导自主学习转变,师生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平等。更为重要的是,法律e化教育的初衷就是不让教师以“满堂灌”的方式直接传授个人的权威知识,而是要鼓励和协助学生在提问和思考的反复练习中主动获取知识,从而提高法科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当然,上述角色的转变对教师而言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亟需进一步明晰法律e化教育中的教师职责。
1.在法律e化教育中,教师要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为避免学生在法律e化学习中陷入困境,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引导,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状况,对部分学生出现的“松散”、“懈怠”等问题进行干预,从而培养学生进行自主学习的信心、能力和方法。
2.在法律e化教育中,教师要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搭建一个有效的学习平台,提供丰富而生动的学习素材。教师要通过科学的教学课程设计,利用信息科技的手段,将知识生动活泼地呈现在以问题为导向的在线课程中,供学生自由选择并主动学习。尤其要指出的是,法律e化学习资料不能仅仅是法学教材的数字化、法学课堂的视频化,还应根据e化教育的规律,采取以问题导向的方式进行创造性设计。同时,教师还要依据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发展,及时更新法律e化学习的资源,或者根据学生的反馈适时调整教学内容。
3.在法律e化教育中,教师需要及时解答学生在自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形成有效的师生实时与异时互动,协助学生在提问与思考的反复练习中主动获取多元知识。虽然法律e化教育的开展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放教师的课堂授课压力,但实际上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教师不仅要跟踪、检查学生的学习档案,分析判断学习的效果和问题,还要及时回复学生的提问,从而对每一个学生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和帮助。
从一定意义上讲,学生自主学习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逐渐养成法律职业素养,从法科学生慢慢向法律职业人才蜕变的过程。这一过程能否真正实现,需要师生的相互协作和配合。唯有师生双方都能认清法律e化教育对其角色所带来的转变及其要求,学生的自主学习才能真正富有成效,法律e化教育对传统法学教育的优化目的才能实现。
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专门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在信息时代的大潮中,高校作为思想活跃、信息通信技术运用充分的前沿阵地,其教育教学活动也必将受到深刻影响。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目前“互联网+教育”的概念开始日益流行。
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不能无视信息化对法学教育的挑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e化教育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亟需迎头赶上。为此,本文就法律e化教育对法学的教学与实践、师生的关系与要求等方面的挑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优化传统的法学教育、提升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参考。事实上,大力推行法律e化教育不仅是顺应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潮流,而且是有效破解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困境的一个有力工具,更应得到重视。
[1][6] 黄忠.论法律e化教育的意义及其域外经验[J].教育评论,2015(9):134-137.
[2] Richard Susskind.Tomorrow’s Lawyers: An Introduction to Your Future by Richard Susskind[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84-105.
[3] 徐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谈推进信息化 法院建设要有互联网思维[N].人民日报,2014-5-26.
[4] 吴志攀.大学法学教育与网络的互动性[J].中国大学教学,2003(4):17-20.
[5] Paul Maharg.Transforming Legal Education——Learning and Teaching the Law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M].Farnham :Ashgate Publishing, 2007:42.
[7] 宋红松.信息化背景下法学教育的改革——以知识产权法教学为例[A].山东法学会.法学教育:比较与省思——现代法学教育论坛文集[C].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185-195.
[8] 金莉.培养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3-6.
[9] 李丽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信息化教学实效性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5):168-170.
[10] 孙鹏,潘俊.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理论月刊,2015(1):83-89.
[1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92.
[12] 郑宜佳.数位原生的网络使用、数位素养、数位落差以及资讯超载[A].高熏芳.数位原生的学习与教学[C].台北:高等教育出版,2001:219-221.
[13] Findley, Keith A..The Pedagogy of Innocence: Reflections on the Role of Innocence Projects in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J].Clinical Law Review, 2006 (1):231-278.
[14] 朱宏亮.“慕课”挑战下的大学文化建设[J].江苏高教,2014(2):94-96.
[15] 刘仁山,高利红.法学教育反思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4.
[16] 黄超.MOOC如何吸引学习者持续参与[J].中国教育网络,2013(9):26-27.
[17] 陈晓清.技术联姻教育:edX网络课程的创建、运行与挑战[J].江苏高教,2014(2):77-80.On the Optimization from the Legal E-education to the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责任编辑:赵淑梅)
HUANG Zhong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
After the emergence of Electronic Law, it is widely used in the legislation,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legal research and legal services, which has changed the environment of legal education and led to the coming of the Legal E-education. The Legal E-education will not only improve the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by digital textbooks, diversified legal classroom, virtual legal practice and simulation examination, but also optim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help students to develop the ability of self-learning. The success of the Legal E-education needs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autonomous learning and practice.
Legal E-education;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virtual practice platform; self-learning ability
2015-11-12
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法律e化背景下的法律教学与实训平台建设研究”(编号:2012-GX-090)。
黄忠(1982-),男,浙江淳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首批人选;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法学教育。
G642.0
A
1005-5843(2016)07-0062-05
10.13980/j.cnki.xdjykx.2016.0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