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源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第一中学)
对新闻报道中煽情元素伦理问题的再审视
薛 源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第一中学)
摘 要:在日益 繁荣的媒介市场背后,一种以获取受众注意力为目标的“煽情新闻”正在泛滥。这部分煽情元素往往是新闻媒体和受众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新闻界和学术界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许多新闻报道对此进行了热议和争论。本文通过多专业领域基础知识和研究视角,对现阶段新闻报道中的煽情元素进行了分析,为媒介经营管理者提出了报道建议,并结合新媒体环境等客观原因,再次审视此类报道的传播效果与影响。
关键词:煽情元素;新闻报道;新闻记者
一直以来,新闻报道中涉及煽情的元素层出不穷,其作为新闻作品的构成元素,着实引起了受众群体,乃至媒体业界的广泛关注。
对媒介产品中的煽情元素,国内外均有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在国内《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二部分“真实”的第十一条规定:“报道、说明、解释和评论事实时,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为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在第四部分“导向”的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如果从字面意思上来看,煽情,即是一种充满激情的感情渲染,通过一些言行来煽动某种情感或者营造氛围等,有的是为了吸引人的注意,而有的则是为了博取别人同情。建立在这个字面意思上的新闻煽情元素,虽然没有确切的定义,但相关学者也做过一些现象性的描述。其中,最有趣的描述来自《纽约新闻报》的主编阿瑟·麦克尤恩,对于报纸的功能,他认为要能带给读者一种打开报纸后惊叫“哎呀”的反应。从以上描述中,我们能感受到新闻的核心目标是影响人的感官体验和情绪,而媒体工作者则根据受众强烈的情绪变化和情绪反应选择媒介内容。
综合目前在各种媒体上刊发的煽情性新闻,具体有标题、内容、表达方式这三类形式表现,这也是目前学界最常用的分类方式。
2.1标题
新闻标题作为新闻内容的浓缩和提炼,具有概括评价、明示内容和吸引阅读的功能,是新闻的“灵魂”。但现在很多新闻标题出现煽情化。
2.2内容
现实生活中,新奇反常的新闻最能引起人们的兴趣,作为整篇新闻作品的主要构成——内容来讲,煽情因素主要在两种报道题材中展现:生活八卦(包括色情类)和暴力犯罪。
2.3表达方式
包含煽情元素的新闻作品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报道中的语句能煽动情绪,引发情感。文字直白、语言夸张、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图像具有视觉冲击力。
2013年7月9日,《中国青年报》旧金山空难的报道《花谢旧金山》一文中写道:“如果她们(注:旧金山事故中遇难的两名中国女孩)在世,知道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蔡奇在关注她俩,王琳佳也许会惊喜地睁大了眼睛,笑眯眯的,而叶梦圆也许不敢相信地跳了起来。”这种语句刺激着受众的感官。
3.1市场化因素的驱动归因
“煽情新闻”的产生与目前媒介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大多数媒介的性质转变为“事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媒体由原来依靠垄断优势逐渐转变为以服务为核心、市场为主导的经营模式,即媒体市场化。媒介一方面作为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重要宣传机构,另一方面,又必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一定的利润。面对双重责任,媒体只能从成本低而受众广的新闻煽情炒作入手,争夺市场和受众,又不失政治正确。
3.2受众视角下的影响归因
新闻报道中的煽情元素之所以引人注目,并且能给受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可以从社会学、心理学和舆论学三个角度进行诠释。首先,人类互动的本质和规律是以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交换”来进行的,如果一个人从社会交换活动中获得内在性、外在性和混合性报酬,就越可能再进行此类行动。煽情新闻带来的乐趣、兴奋等情绪属于内在性报酬。受众得到煽情新闻报道给予他们的报酬,那么,就越有可能再去阅读此类新闻。
其次,这也是“动机(需要)层次”理论的体现。有研究者认为,“归属与社会情爱需求、安全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是影响人使用媒介的最主要需求或者推动力”。比如,媒体对爱情的力量或者主人翁的正面性格字里行间的夸大描写,就从精神层面上契合了观众对于归属和爱的需要。
在社会学和心理学的基础上,舆论学认为媒介会为受众构建拟态环境,受众的认知会受到这个环境的影响。沃尔特·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指出,一个人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而被媒介构筑的虚拟环境,能使读者对犯罪报道有身临其境的感受。
3.3新闻工作者视角下的煽情元素
在信息时代,赢得了受众的支持就赢得了自身发展的空间,因此,媒体偏向于制作能最大程度满足受众兴趣偏好的内容,以此来吸引受众。大众传媒固有的社会责任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改善了人的生存状况,提高了受众健康的精神生活和其精神生活质量。对媒介受众来说,日常生活工作压力大,需要趣味性和新奇性的内容作为生活的调味品,增加生活乐趣;另一方面,适度的煽情能使受众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增加对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关注,达到社会群体性情感共鸣。
对于互联网传播的法制管理,我国虽然在1994年2月发布了第一个网络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并未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因此,新闻的煽情化,可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还将出现在商业网站和线上平台。对新闻工作者来说,在进行煽情性新闻报道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4.1适度煽情
在功利主义的思考中,“善”是优先于“正当”的存在,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在善的基础上定义正当。大众传媒肩负着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及引导受众享受健康的高品位生活等道德义务。讨论报道的正当性,理应将“善”作为前提,在报道中塑造人文精神。不从道德角度出发,一味揭露隐私、渲染灾难中受害人的情绪,可能会沦为一种视觉暴力,从而造成对遭受苦难群体人性的无视。在操作方面,新闻工作者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对影像进行控制,例如,合理的素材取舍、合适的报道距离等。
4.2控制数量与流量
复旦大学李良荣教授认为,新闻是一门“选择”事实的艺术,大众化并不等于娱乐化,新闻人必须在新闻理想和现实利益之间作出合理权衡。一条新闻是否选择披露、能否进行煽情炒作,要看是否真正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还要以真实准确为前提进行核实,不能一味只图刺激,造成误传以至引起社会恐慌。
报道的“失真”,是新闻记者的“失德”。在当今信息海量传播的时代,新闻工作者理应权衡利弊,取舍有度。面对新奇刺激性事件,媒体应多方面考虑社会效应,避免在内容方面过度夸大炒作事件细节,以免误导受众。
在市场经济下,煽情新闻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新闻工作者也不能忽视其负面效应。除了认识到煽情主义新闻对社会公众认知的影响,从业者还要结合新媒体环境的特点,遵守新闻伦理道德规范,提升自身素质,降低不良影响,以正确的舆论导向构建社会文化。作为受众,也要增强媒介素养,自觉抵制过分煽情的新闻,在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中充当正面的传播角色。
参考文献:
[1]王传宝,王金礼.新闻煽情主义的伦理批判[J].南京政治学院报,2010(6).
[2]方秀.新闻煽情之风不可长[J].新闻世界,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