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勇
(作者单位:达州市广播电视台)
地方台开办法制节目之我见
邱 勇
(作者单位:达州市广播电视台)
摘 要:调查显示,网络等新兴媒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凭借着电脑、手机等普及率极高的载体优势和传播速度优势,势如破竹般蚕食着传统媒体。电视等传统媒体似乎正日益淡出人们视线,但法制类栏目却逆道而行,呼声与收视率一路飙高。市场经济,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作为早已推向市场的电视栏目亦逃不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既然央视和卫视推出的法制类栏目让人百看不厌,有需求就有市场,地方台虽然受资金拮据、设备低廉、专业人士一才难求等各种因素制约,如此长期风靡夺眼球赢得收视率挣收入的栏目,我们虽不能人云亦云,但低成本投入地借鉴,何乐而不为?
关键词:法制节目;地方台;联盟;产品化
近年来,法制类社教节目在各级电视台百花齐放异彩纷呈。从中央到地方,无论是专门频道,还是固定栏目,五花八门的法制节目无一例外地受到了观众的喜爱。在越来越大的收视需求下,地方广播电视台如何开展类似节目,结合笔者多年业内经验略陈管见。
1999年1月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开播,当年就创下了收视率新高,位于央视前10名。开播第三年进入全台前6名。每天12:40开始的15分钟节目,成为国人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午餐。
2004年,中央电视台将原有的西部频道置换为今天的法制频道CCTV-12。《天网》《第一线》《法制视界》《庭审现场》《法制在线》等栏目一经推出,收视率节节攀升,甚至连《法律讲堂》这样专业性较强的节目都受到了观众的喜爱。
2000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收听收看中心统计,45个全国卫星频道中,已开办了法制专栏的有33个台,不少电视媒体因法制节目办得有声有色而名声大振,法制节目也与时俱进,逐渐成为各电视媒体的强档栏目或金牌节目。例如,BTV的《法制进行时》,CQTV的《拍案说法》,上海东方卫视的《律师说法》《警视听》,安徽台的《法眼看天下》,山东台的《道德与法制》,SCTV的《焦点》等节目都取得了相当的成功。《法制进行时》早已进入全国所有电视台所有频道所有新闻专题节目收视率大排行的第三名,这是地方台新闻专题节目第一次打破中央台垄断收视前十名的局面,“徐滔法律服务网”成为全国第一家以法制节目主持人名字命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网站,其本人也成为京城百姓心目中正义的代言人,电影《解救吾先生》更使其声名大噪;CQTV的《拍案说法》荣获“全国十佳电视法制节目”殊荣,主持人韩咏秋2002年荣获司法部政府奖“金剑奖”优秀法制栏目主持人一等奖,还曾经被重庆市司法局授予“重庆普法形象大使”称号;SCTV的《焦点》调整播出时间后,成为许多观众不眠的守候,主持人徐波也被评为四川电视台十佳节目主持人。
当然,这类节目在获得社会荣誉的同时,也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效益。BTV《法制进行时》开播第一个8年就累计为BTV创造GDP超过3个亿,也是成为目前全国唯一一家年广告创收上亿的午间栏目。笔者没有对其他栏目具体的广告收入数据进行统计,但从各栏目播出的广告时长就不难看出广告创收情况的好坏。从小处说,开办法制类节目能够为媒体带来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大处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大部署,各地方广播电视台当然应该认清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乘势而上,当好法律宣传的排头兵。
地方台有创办法制栏目的基础与需求吗?结合四川达州电视台法制类栏目的风雨历程与纵横捭阖可见一斑。达州是革命老区,原有的区情是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落后,人们受教育程度不高。但随着“中国西部气都”的逐渐崛起,交通枢纽作用的日益凸显,时代要求达州人要有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在这种大背景下,宣传法律知识,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需求就显得尤为迫切。2007年,达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广播电视台开办法制类节目。同年7月,达州市广播电视台第一档专门的法制类社教节目《以案说法》开播。
2.1选题拍摄过程困难重重
《以案说法》栏目立足案例宣讲法律,节目的选题主要是达州境内已经发生的各种民事、刑事案件。在栏目运作初期,选题工作基本依赖政府司法机构。但大多选题仅仅迎合了政治宣传的需要,能够用于制作电视专题节目的寥寥。进入拍摄之后,会涉及很多部门和人员,但并不是所有部门和人员都配合采访,不仅如此,有时候,还会遇上不健谈的对象或遇上紧张得语无伦次的采访对象。联系当事人就更麻烦。与他们相比,代理人或者是辩护人就配合得多了。律师希望通过电视媒体抛头露面,展示自身的专业才能。在采访现场、在演播室,他们的参与往往为节目的专业性提供了最终保障,而且这项服务不仅是免费的,还有可能为栏目创收。
2.2隐私、维稳、曝光等与法律碰撞的无奈
四川达州电视台曾经有一起涉及采矿权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这起案件涉及到宣汉县和开县两县交界处采矿权属的问题,曾经引起四川省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关注。案件审结后,栏目组想要报道此案,却被当事人一口拒绝——“往事不要再提”。保护隐私、害怕打击报复,这是许多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普遍心态。“侦察终结前,不允许采访犯罪嫌疑人”“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能对案件进行报道”,这些都是硬性规定。为了采访一个已经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记者层层申请报告,在达州监狱外等候3个小时,最后被告知不能采访。
2007年国庆节,某患者在达城一家非法行医的药店就医后死亡,公安机关随即介入。死者家属在死因未明的情况下雇请几个“棒棒”封堵了通川区委区政府大门。这个行为与电影《有话好好说》里的情节有些相似。雇人者与受雇者的行为明显都已违法。地方领导要求《以案说法》节目对此事件进行批评曝光,但同时要求不能点名死者家属,不能提及违法上访动因。这就事实上掣肘了节目制作。地方台不可避免会受到行政干预、领导要求的困扰。
2.3资金捉襟见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大多地方电视台经费难筹,政府法制办拨付的也是杯水车薪。好不容易联系了上律师事务所赞助,但律师的精打细算恐不够栏目组养人,赔本的生意电视台不做,也正是因此四川达州电视台《以案说法》栏目开播不到一年就停播。2015年4月下旬,《达州检察档案》在达州电视台开播。这档法制节目是由检察机关联办的,达州市检察院提供了一笔经费。每周三在《达州全搜索》播出一期8~10分钟小版块《达州检察档案》,类似以案说法,同时宣传检察机关的工作。编导深入一线采访时,检察机关政治处的同志一起随行,一方面专业上进行指导,另一方面配合解决交通住宿等问题。该节目固定了一个编导,摄像由部门随机安排。但该栏目播出周期间隔太久,法制节目的特征不明显,影响观众对该栏目的认知。且由于经费不到位,栏目拍摄与后期制作包装等都略显粗糙,成不了精品,很难有好莱坞大片的气场。
2.4跨界人才难求,专业功底显尴尬
地方电视台栏目部人员配置大多是编导兼撰稿人、主持人兼记者、摄像师兼非编后期制作、司机兼内务。出于成本考虑,地方电视台最多有一个法律顾问,不可能给某个栏目专门聘请一个法律专业人士。栏目组如果没有一个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编导,就不知道哪些法律知识是案件的重点,哪些是观众想要或者应该要了解的内容,甚至即使律师解答错误,栏目组都可能不知情。而参与节目的律师又不懂得传播学,他们虽然法律知识较为全面,但又不明白如何选取素材,取舍主次,如何与观众进行沟通交流。我们不敢期盼一个文字功底不错的编导还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这暴露出一个现实问题,法律节目需要跨界人才。
2.5地方电视台自身不重视法制节目开办的重要性
是不是所有的栏目都必须赚钱?是不是所有的栏目一上马就必须挣钱?法制节目能不能在经营性和社会性这两方面找到一个平衡?如果媒体足够重视法制节目的社会价值,能把钱的事情先放一放,先在办好节目上下功夫,给节目一个成长期,然后再考量经营性也许更有利于栏目的成长和生存。往往事与愿违,对地方电视台而言,生存是第一位,有了生存才能谈发展。就如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一样,人的生理需求是第一位的,最高需求才是自我价值的实现。电视台很难为了某个栏目的生存而挤出其他栏目的费用任其使用,除非该栏目的确“天姿国色”,能为电视台带来无形收益。
2.6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不够
法制节目涉及公检法司,这些部门纪律性很强,工作也很繁忙,如果没有一个部门牵头或者没有强制性的文件来调度,媒体很难得到他们的配合,工作也就难以开展。据笔者了解,2014年下半年,四川达州市法制办牵头由达州市广播电视台筹划开设新的法制节目——《段哥说法》。当时设计的初衷是,法制办牵头,公检法配合选题、采访、拍摄、录制、后期包装、合成,但后来真正实施时,《段哥说法》却走了样。案件素材放弃了自采,主要取自本台民生新闻节目《达州全搜索》,主持人段哥以口播方式简短再现全搜索新闻事件,并根据有关事件设计提问,律师作答。一问一答都在演播室里抠像,后期非编合成。造成这一变化的根本原因:一是经费不到位,二是各部门配合不到位。
既然法制栏目深入人心,要“拯救”传统媒体,我们就得做好、做精这类新兴媒体无法替代的栏目;做强、做实、做细“核心竞争力”。
3.1广播尝试另辟蹊径谋出路
一般而言,地方电视台与广播电台已经合成一家人。广播电台开办法制节目有着不受节目选材限制的巨大优势。由于不受画面的约束,广播主持人三言两语就可以将案情简单交代清楚,接下来就是听众参与,大家讨论。话题可以宽泛到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发生的事件,当然重点还应该是本地听友关心的本地人本地事。在广播节目里,电视节目最头痛的前期素材问题因为播出机构的不同很好地得到了解决。
从节目形态来讲,笔者主张“A+B+C”的直播间聊天方式。A是主持人,基本固定不变;B是律师,可变;C是律师或热心听友或当事人,可变。A不变,是因为比其他节目有更高要求的法律节目主持人是一个标志性的元素,能让听众熟悉并认可,产生亲近感;B可变,是因为律师术业有专攻,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应该让精通相关领域的律师来做,保障节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提高律师上节目的积极性;C可变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让节目接地气,并提高节目的参与度。
广播节目每天一期,人民台、交通台均可。一周7天,一半的时间录播,一半的时间直播。不论直播录播都可以在本频率或其他频率重播。直播时开通热线,接受听众免费咨询。这样既照顾到节目的参与度又与听友保持了适度距离。广播节目时长以1个小时为宜,如果时间太长容易让听友产生疲倦,如果时间太短,法律故事还没讲开,就需要结束,无法将事情交代清楚。
3.2抱团联盟资源共享是捷径
笔者以为,地方台电视节目选题难是事实,但并非没有办法解决。既然讲的是与广大观众生活密切相关、在我国任何地方都可以用的法律,就不必一定局限于本行政区域内。这种观点在卫视台得到了很好的印证。许多卫视台选取的案例、讲述的故事并不都是本行政辖区的。如“许霆案”“杨佳上海刺警案”,不少卫视台都有节目播出。当然央视也不例外。
3.2.1抱团联盟,分割好知识产权
地方台跨区域采访,经费、人手、采访许可等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成本过高,制作周期太长,不具有可操作性。与其他台结成联盟,下载其他电视台的播出成片并加入新的节目元素是一个可行的办法。“记者此间援引塔斯社的消息”“据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报道称”说明各大媒体早就有此做法。这样做不但可以节省很大的人力物力,而且不至于因为刑事案件报道太多造成所谓“整天都是杀人放火”的不良影响。但这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电台、电视台引用他人作品,无须事先征得他人同意,但事后应该向产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事实上,目前没有较好的可操作的支付制度。记者曾经就此问题咨询过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如果不完全照搬,只是援引部分素材进行创造性的再加工,并在节目播出时注明素材出处,不会构成侵权。当然,如果是结成联盟的兄弟台,大家共享资源就更是常态。
3.2.2吸引资金,节目录制活动化
经过配音、画面剪辑、特效包装,节目进入到演播室录制阶段。笔者一直主张观众参与演播室录制,甚至想把演播室从电视台搬出去,搬到生活中去。观众参与到节目录制中,可以提高节目的受关注度,而且参与录制的观众会收到广告商派发的小礼品。任何人都既有参与感,还有热闹看,何乐而不为呢?节目受关注度高,客户投放广告的意愿当然就强,节目经费也就越充足,就有更多人愿意参与节目的工作。2007年10月,笔者与某广告业主签订协议,由该企业出车出人,把《以案说法》节目的演播室搬到生活中去,进学校、下军营、到厂矿、入社区,去乡镇。协议约定,《以案说法》节目全年不少于1/3,力争1/2的时间在外景地录制,除了摄像、主持以外,其他工作统统由企业负责,如音响灯光交由市场上的专业公司去做,费用由企业赞助。这些费用的预算各地会有所不同,能够承受这项开支的企业不会太多,这对栏目负贵人的社会资源是一个考验。笔者的这份协议因为企业不愿另外再向电视台交纳广告费而最终搁浅。
3.2.3精心打造,包装栏目远眺未来
从某种意义上讲,电视台实质也是一个企业,不论是开设新栏目或者是搞其他大型电视活动,实质就是投入产出的经营行为,不做亏本买卖、宗宗生意都赚钱是电视人的美好愿望。赚多赚少、什么时候赚当然有讲究。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中年期和衰老期,应该有一个切合实际的预估。笔者认为,地市级电视台开办一个每期15分钟的周播新栏目,能做到一年少亏,两年保本,三年赚钱就是切合实际的预计。一般而言,取得成功的卫视台法制节目基本都是日播节目,周播节目很容易被观众遗忘掉。被观众忘掉,自然就会被广告商忘掉。这就要求栏目组本身要有自我推广、自我营销的观念。为了引起观众的收看欲望,除了参与节目能够得到的奖品,还要有一个中长期的期望物。笔者有两方面的设想:一是演播室录制结束后,律师可以免费咨询;二是设置全年收看年终惊喜大礼活动。具体来讲,对于参与节目录制的观众,律师可以提供免费咨询。观众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支持,律师事务所又可以扩大案源——双赢。年终惊喜大礼活动计划在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这天搞一台晚会或者一次大型的户外宣传日活动。在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这天,政府有关部门本来就安排有许多活动,如果这天电视台牵头再搞一台法制文艺晚会或者法律知识竞赛,那是锦上添花,方方面面都满意的事情。“年终惊喜大礼”,“礼”必须与收看法制节目有关,只有那些坚持常年收看的观众才有机会得到这项大奖。这些举措一经推出,要立即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3.2.4掉转镜头,时时自拍也作秀
宣传是最直接的节目营销。作为文化产品,电视台的各个栏目也要做包装,也该做宣传。不仅要做,而且要大力做,多时段、多媒介、全方位做。前期产品营销就是花钱的,不投钱、不派人任何人都做不来,可一旦栏目形成了品牌效应,那就是“一只会下金蛋的凤凰”。现在许多地市级广播电视台拥有广播电台、广电报社、传媒网、电视台,有的市州广电传媒还有多种形式的户外媒体,如LED显示屏、单立柱广告牌等,集团优势相当明显。要打造一个新品牌、推广一个新栏目,有形的投入其实并不大,更多的是媒介整合宣传资源的优势集中。传媒网可以开设栏目博客,编辑记者主持人、律师观众当事人可以随时在这里进行交流;每月一次栏目组携律师送法下基层、不同月份不同县区市的法律援助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的全方位多角度报道,必定让人津津乐道过目难忘热切期待——“炒作”是各位同行的拿手好戏,用在自己身上自然是驾轻就熟事半功倍效果突出。
3.2.5合理搭配,人才培养长远化
栏目的人员配备很重要,尤其是两个岗位。一是主持人。主持人是节目的形象代表,是节目的灵魂,所有环节工作完结之后就是以主持人节目的形式与观众见面,主持人必须懂行,不能一张嘴就满口黄包谷粑粑。二是责任编辑。一般来讲,责任编辑的工作除了对节目结构进行把关,还兼有审片的性质。法律是严肃的,法制节目应该是严谨的,玩笑开不得,笑话闹不起。在地市级电视台,法律专业人才极少,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同时还要加强相关传媒人员的在职培训。
万事开头难,如果用心去做,地市级电视台依然可以在法制类社教节目的舞台上大有作为。
作者简介:邱勇(1971-),男,本科,中共党员,主任记者,研究方向:新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