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洪 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破解所有权之谜的不同方式
——马克思对蒲鲁东“自在所有权”理论的批判
杨洪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要:蒲鲁东在创立作为哲学方法的“系列辩证法”后,转变了之前批判所有权的立场,以土地所有权及地租为范例去论证所有权由“自在”状态转向“自为”状态的可能性。他认为只有将所有权纳入“经济进化的系列”中才能说明其建立的必然性、变质的原因及社会表现、被解决的真正方式。基于对蒲鲁东所犯的将作为认识世界的方式的思辨哲学变为改变世界的方式和将作为经济范畴和历史产物的所有权当作永恒范畴等错误的深刻认识,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展开了对蒲鲁东“自在所有权”理论的初步批判,并将所有权界定为历史的和暂时的产物。伴随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深入,马克思对所有权作了现实的和超现实的剖析,从而得以全面地批判蒲鲁东的所有权理论,这充分地体现其思想的变革性与超越性。
关键词:所有权;马克思;蒲鲁东
“什么是所有权”这个问题在马克思和蒲鲁东所处的时代曾使许多哲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困惑莫解,时至今日仍是国内外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关于所有权问题持久讨论的背后蕴含着现代社会的性质与根基的争论,它贯穿整个近现代西方思想史中,构成马克思与蒲鲁东进行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共同背景。事实上,马克思与蒲鲁东之间首次产生思想“交集”就是在所有权问题上,并自此经历了从思想观点的部分一致到彻底决裂的过程。随着蒲鲁东对所有权的阐释由批判它的矛盾性转向将其纳入“经济进化的系列”中,即由早期的所有权批判理论转向“自在所有权”理论,马克思开始着手批判蒲鲁东的所有权理论。梳理他们之间关于所有权的理论纷争,对于我们全面深刻理解马克思思想的变革性与超越性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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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鲁东对所有权的理解发生变化,与其哲学方法由模仿康德的二律背反转向“系列辩证法”密切相关。套用黑格尔在表述绝对理念时运用的两个术语“自在”与“自为”——前者有潜在、尚未展开之意,后者则意指区别、分化展开——蒲鲁东将其理论命名为“自在所有权”,旨在阐明所有权的起源、含义、发展趋势和与其他经济范畴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一理论,蒲鲁东在《贫困的哲学》中提出了两个重要论断:(1)从哲学与经济学的基本同一性来重新诠释所有权;(2)运用“系列”方法将所有权纳入“经济进化的系列”中去理解。蒲鲁东认为,哲学与经济学的同一性在于两者的同源性或同目的性,即后者是为了探寻构成产品价值和建立劳动组织的社会规律,前者则是为确定认识的价值和组织常识提供判断的基础。这里的“常识”是一个哲学概念,意指无须推理、单凭直觉就能马上对事物所作出的各种判断。尽管常识能够进行自我判断,但它所得出的是未经证实的“自我”,只是一种自我假定。因此,常识能否自我证实,即思维与存在是否同一,就成为人类认识过程的前提。在蒲鲁东看来,整个西方近代哲学,从笛卡尔的“我思”出发最终回到黑格尔的“我思”(绝对理念),都是围绕常识能否自我证实展开的。既然黑格尔已经完成了哲学革命,那么,常识能够自我证实就是成立的;片面强调理性和突出经验的做法都是荒谬的,科学的不容置辩的特征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同一。
在“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这一哲学基本问题被解决后,余下的最重要的就是哲学方法问题了。蒲鲁东本人是极为重视方法的,他将其视作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说明他所创立的“系列辩证法”的优越性,蒲鲁东重点考察了三段论、归纳法和矛盾律(二律背反)这三种主要哲学方法。他指出,从三段论的定义(即从一般到个别)就能看出其问题就在于无法保证前提的真实性;作为三段论的反面的归纳法,其问题就在于只适用于论证已知事物,无法确证未知事物的真实性;集三段论和归纳法于一体的二律背反虽然能够实现一般与个别的结合,能够同时呈现某个特定观念或事物中的处于对立关系中的两个系列的“斗争”结果、得出一个新的综合观念,但它尚不足以成为最后的、更高级的辩证工具,因为它只能探究特定观念本身,无法呈现这一观念与其他观念之间的联系。只有“系列辩证法”才能将二律背反所确定的观念加以系统化,破除观念本身的孤立状态;它是既要看到特定观念或事物本身所包含的对立的两个方面,又要将这一观念或事物纳入作为整体的“系列”中去认识。“系列辩证法”和三段论、归纳法、二律背反共同组成了人类的全部辩证工具,且各司其职。若采用上述四种辩证工具来界定所有权,就会出现以下结果:法学家运用三段论将所有权解释为一种凭借占有和掠夺的意志行为所产生的自然权利,这导致占有的可变性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之间的矛盾;经济学家普遍依据归纳法把所有权诠释成凭借劳动所具有的自由处置所有物的权利,其局限性在于无法解释资本利润、地租等不劳动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根据二律背反可以证实所有权的两面性,这为趋利避害地解决所有权问题提供了可能,但可能性不代表必然性;只有运用系列辩证法构建一种“系列”,使所有权在其中能恢复地位和重获形式,“复活”平等、互助、责任心和秩序的积极属性,才能真正解决所有权问题。
这种“系列”就是蒲鲁东所描绘的“经济进化的系列”,所有权作为其中的第八个环节,在逻辑上经历了起源、变质和超越的发展过程。就其起源或建立的必然性而言,所有权是作为“集体理性”的社会的自发的和必然的选择,是为了解决第七个环节即信用所带来的价值虚构等问题。蒲鲁东在讨论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往往是以土地所有权为例证的,他认为一切形式的所有权都是按照土地所有权的范例建立起来的,因为人类对自己的劳动工具有着与生俱来的依赖情感和占有欲望,而土地则是劳动工具的直接代表。与土地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是地租,后者一方面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收益的形式出现的,另一方面则是付给不劳而获的人的报酬,这显然违反了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从这个角度来说,地租的起源是超经济的,因为基于某种心理或道德上的考虑,它始终归土地所有者享有。然而,上述矛盾是可被协调的。由于土地所有者和佃户之间的利益始终是相反的,地租作为上述两者的争论焦点必然在经历一系列波动之后被确定下来,就像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可以通过构成价值协调起来一样,因此地租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价值问题。在吸收李嘉图地租理论的基础上,蒲鲁东把地租从生产领域转向分配领域,并将其定义为土地所有者代表社会同佃户签订体现着价值不断波动的契约形式。地租不仅取决于供求关系,还有着精准的尺度:减去生产费用后的、表现为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利润与佃户受到的损害的全部产值。就用途而言,地租是“社会天才”为实现平等而创造出来的一种公平分配的工具,“是所有主与佃户在不可能串通的情况下,为了一种更高的利益而从相反方面编成的一份巨大的地籍册,其最终结果是使土地使用者与产业家平等地占有土地”[1]687。要言之,“建立地租制作为财产平等的原则”是“集体理性决定要建立所有权的动机”[1]668之一。
蒲鲁东指出,尽管所有权的建立是必然的,但它在社会中却成为一种难以实现的假设,这是由社会本身并不具备阻止所有权变质的力量和所有权滥用的本性会导致建立所有权的契约行为失效所共同造成的;具体表现为占有的无秩序性、生产的非道德性和继承的反社会性。蒲鲁东所理解的所有权远非如此,他将其视为“继人类命运之后理性所能提出的最重大、最后的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它本身就是一种以政治经济学为其神学的宗教。由于所有权是反社会的,其标准是恣意妄为,所以它就是一种“强力宗教”,并且它不可能一直保持最初的那种赤裸裸的状态,而是在最大限度内进行自我掩饰。其结果是,与盗窃同源的所有权竟成为与之相反的合法行为。在蒲鲁东看来,所有权的宗教“宿命”并非不可打破,由于人类本身具有观察、思考和学习的活动能力,他们就能征服自然,便会成为自己的主人与渐进的存在,就能够解决所有权宗教这一命定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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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自在所有权”理论的具体内容不谈,仅就其哲学方法的论证而言,说明蒲鲁东还是颇具哲学功底的,他在某些哲学概念(如常识、系列)的使用上极为标新立异,对“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这一西方哲学近代史中的基本命题也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可是,这样一位颇懂哲学的人物所构建出来的“自在所有权”理论为何会在马克思那里成为一种“可笑的哲学”[2]、表现出来哲学上的贫困呢?究其原因,就是思辨哲学作为一种认知世界的方式是毋庸置疑的,可一旦将这种认识世界的方式直接套用到经济学中作为改造世界、解决现实问题的工具,其弊端以及现实利益对这种思维方式的冲击便显现出来了。任何将经济范畴当作永恒的、超验的观念,忽视它们在社会现实中的基础、表现与演变过程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正是基于上述认识,马克思对蒲鲁东的“自在所有权”理论展开了初步批判。
深入剖析蒲鲁东的“自在所有权理论”,就会发现其“关键词”不外是方法、观念、起源、土地所有权、地租、变质、宗教(或天命)。其中,方法是自在所有权理论的前提;永恒观念是所有权的基本属性;所有权的起源是命定的必然,是为克服信用制度带来的价值虚构而出现的;土地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最初形式与基本范例;地租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平等分配的必然途径;变质是所有权在人类社会中的演变与表现;宗教(或天命)则是所有权的发展趋势。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并未就上述内容进行逐一批判,而是抓住上述“关键词”的核心,即方法、观念、土地所有权与地租展开批判。他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就在于,蒲鲁东自在所有权理论是建立在方法、观念与土地所有权范例之上的,他看似在说一般所有权,其实不过是在谈论土地所有权与地租罢了。只要完成对上述内容的批判,自在所有权理论就会不攻自破了。
秉承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分工与所有权(制)之间关系的认识,马克思指出,任何时代中的所有权在现实中都是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发展起来的,研究资产阶级所有权的前提就是要了解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一旦脱离了这些关系,把所有权当作一种独立关系、特殊范畴以及抽象和永恒观念的做法,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蒲鲁东将所有权定义为永恒观念不只是犯了方法上的错误,他既没有看到社会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所具有的各种形式结合起来的纽带,又不懂得特定时代中各种生产形式只是历史的和暂时的产物。由于蒲鲁东没有认清作为历史产物的现代种种社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故只能对它们进行教条式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既然所有权是历史的产物,那么其起源就不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而是在历史中进行的。蒲鲁东将所有权和地租的起源归结为某种超经济因素或诉诸道德与心理上的考虑,“就是承认自己在了解租和所有权产生的经济原因上是无能的”[3]639。不论其起源为何,地租只要存在,就是土地所有者与租佃者之间激烈争执的对象,并最终表现为地租的平均数额。更为重要的是,地租所表征的绝不仅是像理论上所反映出的农产品的价格与生产费用的差额,或是土地所有者对佃农劳动产品的剥夺,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土地所有者与资本家、租佃者、佃农、工人以及不同的土地所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演进的真实的历史进程。“当蒲鲁东先生的佃农孑然独存的时候,还没有出现租。可见,一出现了租,佃农就不再是租佃者而是工人,即租佃者的佃农。劳动者被贬低了,沦为替产业资本家干活的普通工人、日工和雇工;像经营任何一个工厂一样地经营土地的产业资本家出现了;土地所有者由一个小皇帝变成一个普通的高利贷者:这就是租所表现的各种不同的关系。”[3]643地租的用途与历史作用也不在于蒲鲁东所说的天命的平等或者编成所谓的地籍册以最终实现土地所有者与产业家均等地占有土地,而在于将宗法式的田园生活卷入历史运动中,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市场竞争→地租→土地所有权成为动产与交易品→社会阶层的变化→不同阶层生活方式的变化→宗法式田园生活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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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批判对象的著述的内容,蒲鲁东在《哲学的贫困》中只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土地所有权或地租进行了初步分析。至于所有权这一经济范畴本身的分析,马克思仅仅写了提纲挈领式的几句话,几乎没有作任何进一步的剖析。随着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逐渐成熟,特别是在他找到研究这一学科的科学方法后,他便能够对所有权进行全面的现实与超现实剖析。其中,所谓“所有权的现实剖析”是指从历史的维度上分析资本、劳动、所有权的关系及演进过程,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所有权规律的转化,探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前的各种所有权形式以及它们在不同社会阶段发挥的不同作用。而“所有权的超现实剖析”则是指从逻辑(方法论)的角度对由作为一般的抽象规定的“占有”演变而来的所有权的实质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蒲鲁东“自在所有权”理论中的所有权起源说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批判。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要做到正确把握作为一般的抽象规定的经济范畴与具体现实的关系。他认为,抽象的经济范畴只有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不同社会形式中的同一经济范畴在现实中有着质的差别;同一经济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具有不同地位,经济范畴在历史中发挥作用的次序是它们在近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相互关系的颠倒形式。依循上述方法,考察所有权不仅要研究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现实形态,还要探究它在这种生产方式之前的各种形式,包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与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个人必须凭借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才能占有土地,“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4]477。个人关心土地所有权、从事生产的目的不在于实现财富最大化,而在于建立最理想化的共同体并造就最好的共同体成员。从生产的目的来看,古代社会的观点似乎要比近代市民社会的理论崇高得多,前者把人(的发展)看成是生产的目的,后者则将财富看作以生产为直接目的的人的最终目的。但是,如果单从财富的真正本质——在普遍交往中实现人的普遍的全面发展的对象及方式——来审视古代人和近代人的观点,就会发现它们都存在局限性:前者追求的只是其所处的共同体成员的发展(例如,在古罗马社会中生产的目的是使其公民拥有更多的特权,奴隶是被排除在外的),不是人的普遍的全面发展;后者则是在财富的全面异化下,把人的内在本质完全空虚化。因此,要研究的问题应该是:什么样的所有权能够以实现人的普遍性与全面性发展为目的的财富的最大化?最理想化的所有权形式是什么?回答上述问题自然离不开回答这个问题:所有权的起源或最初形式到底是什么?
探究上述问题必然要对蒲鲁东的理论有所涉及,马克思再一次强调,土地所有权并非所有权的最初形式,它体现的是作为劳动主体的个人对土地这一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个人凭借劳动领有土地,而是占有土地作为个人劳动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并且个人占有土地是以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为前提的。“正像劳动的主体是自然的个人,是自然存在一样,他的劳动的第一个客观条件表现为自然,土地,表现为他的无机体;他本身不但是有机体,而且还是这种作为主体的无机自然。这种条件不是他的产物,而是预先存在的;作为他身外的自然存在,是他的前提。”[4]480既然蒲鲁东认为一切所有权都是在具有非经济起源的土地所有权的范例上建立起来的,那么作为资产阶级所有权形式的资本与雇佣劳动在他那里自然也会被“扣上”非经济起源的“罪名”。马克思认为,所有权最初意味着人对自然的“领有”,即人以共同体天然成员的身份为中介,将其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与身体的延伸。人本身的存在以及人在劳动之前以前提方式存在的对自然的改造关系(即人对土地的关系)才是所有权的起源。最初的所有权只有通过生产本身即人对生产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人只有通过能动的生产活动才能获得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即实现“现实的领有”。最初的所有权总是与其所处社会阶段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当然,这里的生产力是指共同体本身或劳动主体相互之间的联系,即社会分工和交往关系;而生产关系则是指整个共同体的分工与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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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蒲鲁东在其“自在所有权”理论中是从解决作为整体的“经济进化的系列”中的全部矛盾的起点,即通过完成价值的构成来解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矛盾、来解决所有权问题的。所谓“价值的构成”,就是产品的直接平等交换,即“只能用产品来购买产品”,并“由此可以推论出生活条件平等的定理”[5]。这与他在《什么是所有权》一书中提出的用作为第三种社会形式的、以“平等”为原则的“自由联合”来解决所有权问题,是保持一致的。无独有偶,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自在所有权”理论的几乎同一时期,即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过程中也指出,用“平等的自由联合体”以克服资产阶级所有权制度与个人劳动的对立所造成的“现实的人”成为丧失一切现实生活内容的抽象的个人的弊端[3]538-539。但是,上述两种“自由联合”有着质的差异。蒲鲁东是在用平等原则取代所有权、用“工资平等”所带来的个人所有权来反对资产阶级所有权而“平均主义地”解决所有权问题的,从而能够伸张穷人的权利,恢复无产者应有的社会地位,抑制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在整个社会财富中所占的比例,“直到在无产者和所有人能够得到相等的收入为止”。——至于他那种将所有权纳入经济矛盾的体系的“更高明”的解决方法,由于是一种纯粹的主观臆想,毫无现实性可言,已经不值得一提了。——为了保卫这种个人所有权,蒲鲁东提出了用“自由(联合)”的社会形式来取代共产主义和所有权,消除它们对个人财产的侵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联合”则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全部生产力的总和,一切财产和生产工具归属于全部个人。并且,这种占有不是平均分配财产、工资平等那样简单,而是克服占有的对象、个人以及方式的制约,即必须在生产力和普遍交往得到极大发展的前提下,依靠完全失去整个自主活动的现代无产阶级采取革命的方式来实现。
事实上,马克思与蒲鲁东最初都看到了所有权的弊端,他们早期的所有权批判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同属于现代批判的传统。但是,观照和把握社会、历史的不同方式,最终决定了他们走向了不同的发展路径。从所有权批判理论到“自在所有权”理论,蒲鲁东并未脱离现代批判传统的思维模式:最初,他以理论史为线索,批判先占、劳动、普遍承认、时效等一系列为所有权辩护的一切学说;随后,他运用康德的二律背反的手法来昭示以平等为基础的所有权却造成事实的不平等;再后来,用“正—反—合”来论证作为第三种社会形式的“自由”解决所有权问题的可能性;最后,他模仿黑格尔发明出“系列辩证法”把所有权纳入整个经济进化的系列中去考察、理解。蒲鲁东自认为越来越接近现实,但实际上是离现实越来越远。所有权在蒲鲁东那里就由一个现实问题变为了可以应用于一切社会时期的抽象的经济范畴。马克思则是在“物质利益”问题的疑惑的驱动下,不断深化对资产阶级社会现实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修正、完善所有权理论,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来把握所有权,最终脱离现代批判传统的思维模式,实现了其思想变革。
此外,我们还能够依据马克思和蒲鲁东的阶级立场来评析他们各自的所有权理论。基于现代大工业生产必将导致两大阶级的对立、无产阶级因其绝对贫困化的处境必将成为革命主体的认识,马克思显然始终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并主张以革命的方式彻底推翻资产阶级所有权制度。处于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立场的蒲鲁东,则始终徘徊于资产者与无产者、资产阶级与社会主义者之间,他既“迷恋”于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财富且认为这是改革社会经济组合的基础,又极大地同情人民因绝对贫困所遭受的巨大苦难。他在理论上则游离于政治经济学与社会主义之间,并试图寻求两种学说的合题以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这种“徘徊”与“游离”就表明,蒲鲁东的理论水平实际上远在政治经济学与社会主义之下,根本无法撼动资产阶级所有权制度。
笔者在此阐述马克思对蒲鲁东“自在所有权”理论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否认后者早期所有权批判理论的合理的一面。最早对所有权进行现代批判和反思是从法国开始的。由于小农经济是18至19世纪法国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再加之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巴黎当局以法令的形式出售了大量的国有土地使得过去大多数处于第三等级的贫困农民成为小土地所有者,所以,当时法国社会中同资产阶级所有权相对立的是小土地所有者和小资产者,尚未达到资本与劳动相对立的阶段。由此可见,蒲鲁东早期的所有权批判理论是与法国当时的国情相适应的,其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立场正是所有权批判思潮同占主导地位的落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之间矛盾的产物。马克思也正因为认识到上述方面,才在批判蒲鲁东“自在所有权”理论的同时对他作了部分正面肯定:“这样的小资产者把矛盾加以神化,因为矛盾是他存在的基础。他自己只不过是社会矛盾的体现。他应当在理论上说明他在实践中的面目,而蒲鲁东先生的功绩就在于他做了法国小资产阶级的科学解释者;这是一种真正的功绩,因为小资产阶级将是一切正在酝酿着的社会革命的组成部分。”[3]53从这个角度说,阶级立场可以成为评判马克思与蒲鲁东各自所有权理论的一个标准,但绝不能凭借两者所处的阶级立场对他们的理论直接进行褒贬。我们应舍弃过去那种仅用阶级立场将蒲鲁东“脸谱化”的倾向,而应还原作为马克思直接批判对象思想的原貌,以此对比、凸显马克思思想的变革性与深邃性。
参考文献:
[1]蒲鲁东.哲学的贫困:下卷[M].余叔通,王雪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2.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蒲鲁东.哲学的贫困:上卷[M].余叔通,王雪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05-106.
[责任编辑:高云涌]
收稿日期:2015-11-10
作者简介:杨洪源(1989—),男,助理研究员,哲学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文本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6)06-0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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