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畅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网络虚假信息博弈与治理研究
王 畅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网络舆论场中真假信息混杂,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监管部门和代表私人利益的、存在造假牟利动机的信息传播者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博弈。本文以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模型对此进行分析,阐述了博弈的整个过程,最后提出了加强上级部门监督、严格立法等建议。
虚假信息;博弈;治理
博弈是一种存在策略互动的游戏。在博弈中,两个或多个理性人遵循一定的规则,从各自可能选择的策略集合中进行选择并实施,最后取得各自的收益。一个博弈过程包括了参与人、行动、信息、策略、收益、均衡和结果等几个方面。
在博弈论中,静态博弈是指单次博弈,博弈各方同时做出决策;或者说,尽管决策有先后,但是一方在做决策的时候,并不知道另一方已经做了什么决策。
政府和潜在的虚假信息传播者都在猜测对方有可能采取的博弈策略及可能的概率,在进行博弈时,虚假信息传播者不知道政府具体采取了什么样的策略来防止信息造假,只能根据概率计算预期,从而进行决策。
假设该博弈的参与人有两个:一是政府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网络信息传播以保障公共利益;二是信息传播者,该信息传播者有制造虚假信息以牟利的动机。我们对该博弈中参与人的行为做出如下的简化和假设。
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决定自己的监管核查方式是严格的还是松散的,换而言之,是高成本的还是低成本的。关于这一点,只有监管部门自己知道自己做出了怎样的决策,而信息传播者只知道可能的情况和概率,并不知道事实上的决策情况。假设政府选择高成本的概率是p,则选择低成本的概率是1-p。监管部门选择严格监管核查,成本为a1;选择宽松核查,成本为a2;则必然存在a1>a2。
假设信息传播者希望通过传播信息来获益,获得的利益是n。它可以尽可能通过传播真实信息来达到这一目的,也可以通过传播虚假信息来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已经假设了信息传播者有传播虚假信息来牟取私利的动机,信息传播者可以决定自己是传播真实信息还是虚假信息。从成本角度考虑,可以假设传播真实性信息的成本为b1,传播虚假信息的成本为b2,则必然存在b1>b2。
政府监管部门要履行核查信息真假的职责,并对虚假信息传播者进行惩罚。在选择严格的高成本核查时,假设其给予的惩罚为d1;在选择宽松的低成本核查时,假设其给予的惩罚为d2;则必然存在d1>d2。
当信息传播者选择传播真实信息时,假设政府监管部门的收益为m1;当信息传播者选择传播虚假信息时,假设政府监管部门的收益为m2,则必然存在m1>m2。政府监管部门如果实行高成本监管核查策略,并进行核查,可以为自己带来信誉、威望、名声等额外收益,假设这一收益为w,且w>0。
我们在分析博弈时可以发现:政府监管部门知道自己选择高成本的监管策略还是低成本的监管策略,而信息传播者只知道每种策略的可能性,而不知道到底选择了哪种策略。也就是说,博弈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政府监管部门选择高成本监管策略,政府就应该选择核查,因为此时政府监管部门核查带来的收益总是大于不核查带来的收益,这是一种优势策略。如果政府监管部门选择了低成本的监管策略,那么,政府监管部门应该选择不核查,因为这时无论传播者选择怎样的策略,政府监管部门选择不核查的收益总是大于核查的收益,此时不核查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优势策略。
通过改变政府监管部门核查信息后对传播者进行的惩罚、政府监管部门的核查成本等数据,可以发现,博弈的均衡结果并没有发生变化。这一点在这里不再证明,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根据大小关系进行赋值并进行验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引入政府监管部门的上级部门,通过立法部门来确定一个法案。法案规定,一旦传播者所传播的信息被证实为虚假信息,该信息传播者将会面临例如封号、停止营业等处罚,而政府监管部门也要负起连带责任,接受惩罚。此时,政府监管部门必然会严格执行这一处罚,以使得这一承诺是可置信的。
简而言之,要使网络舆论场中信息的真实性有保障,必须加强第三方监督,尤其是上级部门的监督,制定法案在这当中的作用尤为重要。通过制定严格的规定或法案,可以使存在制造虚假信息动机的传播者受到的惩罚变为可置信,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核,因为这样是不可置信的。
尽量避免网络舆论场中的虚假信息,净化网络舆论场,让网络舆论场成为人民群众决策可以依赖的信息源,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增加人民的福祉,同时塑造理性预期。另一方面,也能保护群众的利益,并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1][美]拉斯穆森.博弈与信息[M].韩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