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界治理的理论模式、现实意义及其实现路径

2016-02-28 00:11何炜
学术论坛 2016年11期
关键词:公私非营利公共服务

何炜

论跨界治理的理论模式、现实意义及其实现路径

何炜

跨界治理是由两个或者更多的治理主体,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追求,共同参与和联合治理跨越传统边界的公共事务的一种活动,它包括跨政府组织治理、跨公私领域治理和跨地域治理。文章以此理论为依据,构建了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和跨地域协同治理三种理论模式,并分析了相应的理论渊源、现实意义以及实现路径。

跨界治理;整体性治理;合作治理;协同治理;实现路径

随着全球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区域之间联系的日益密切,加之社会复杂性的不断增强,大量的跨界公共问题不断涌现。面对这些跨界公共问题,仅仅依靠单一地方政府进行治理是难以有效解决的,所以需要运用跨界治理的思维。跨界治理是由两个或者更多的治理主体,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追求,共同参与和联合治理跨越传统边界的公共事务的一种活动。它主要包括跨政府组织、跨公私领域和跨地域边界三种治理形式。跨政府组织治理是指某些复杂公共问题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政府组织合作才能有效治理,它可以是不同政府之间的合作治理,也可以是同一政府内部不同行政部门的合作治理。跨公私领域治理是基于公众对公共服务的多元化需求,需要跨越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的界限,发挥各方的专长和优势,而形成的一种合作治理模式。跨地域治理则是由于某些公共问题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需要不同行政区政府之间进行协同合作,才能实现有效治理。笔者以上述跨界治理理论为依据,构建了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和跨地域协同治理三种治理模式,并分析了相应的现实意义和实现路径,以期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有所助益。

一、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模式

(一)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的理论渊源

20世纪70年代是公共管理现代化和行政改革的关键时期[1]。这一时期随着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公共财政的不断恶化、公众对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不满和政府管理的低效率等情况的凸显,出现了一种新的理论,意在重新界定国家与政府的干预模式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边界,进而启动政府改革,这便是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理论产生的背景。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治理创新的一个概念,但是不同的学者对它的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一种理解是政府、非营利部门以及私营部门等多个部门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组织间有意的合作治理,这种合作治理聚集了资源,以确认并进而寻求一种解决共同问题的联合途径[2];另一种理解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组织中任何一方都在无法独立完成相关公共服务供给的情况下采取的合作行动,以及为实现合作行动而做出的所需组织资源的互相承诺。可见,虽然这两个概念阐释的视角不同,但是其核心思想都试图打破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单一主体的局面,通过多元化和多渠道的供给机制,实现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私营企业等供给主体的多元供给。为了提高供给的水平和效率,就需要构建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合作治理关系,充分发挥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私营企业各自的优势,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多元化需求。本文提出的公私合作治理关系有两层含义:一是跨越政治、社会和市场三大领域的合作治理关系,即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共同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其实现形式可以是合同外包、凭单、补贴和特许经营等;二是地方政府官员、非营利组织领导者、企业家和社会贤达等为处理某些公共问题而进行的非正式合作。

(二)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的现实意义

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转变政府职能。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愈发高涨,但公共部门却无力满足这种社会需求。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公共部门财政资源的有限性,无法支撑其承担更多的公共职能。如何有效使用有限的财政资源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日益增多的需求就成为公共部门需要解决的主要难题。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公共部门就可以从生产者和管理者兼具的双重角色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公共服务的“掌舵”职能,而将“划桨”职能委托给非营利组织或者私营组织,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政策制定、政策引导以及依法监督等工作。所以,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不仅可以有效减轻公共部门的财政负担、弥补公共财政不足,而且有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有利于降低公共服务生产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在公共服务的跨公私领域合作供给的过程中,公共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那些优秀的非营利组织或者私营部门进入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促进这些非营利组织或者私营部门之间相互竞争,以低廉的价格生产出质量更高的公共服务。对于非营利组织或者私营部门而言,在竞争压力的作用下,它们必然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以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这无形当中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非营利组织或者私营部门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又具有相应优势,与公共部门相比,它们拥有更敏感的市场反应能力和更强的技术和制度创新能力。所以,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提高公共服务的服务效率,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提升公共部门形象。传统官僚制模式下的政府垄断着公共权力的行使,也垄断着公共服务的供给,这种一元制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在造成公共服务成本高昂的同时,也伴随着质量的低下,引发了公众对公共服务供给的不满,进而损害了公共部门的形象。因此,要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就必须打破公共部门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局面,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引入非营利组织或者私营部门进入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构建跨公私领域合作供给机制,使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联合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一般具有管理和技术上的优势,由它们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必定会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使公众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提高,自然对政府评价会更高,也会对政府更加信任,进而有利于提升公共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的实现路径

构建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治理关系。治理与管理的一个显著差异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成熟的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的实现,离不开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在公共服务供给中,非营利组织可以弥补地方政府职能的不足,承担那些地方政府做不了以及做不好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能。在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治理关系的构建中,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听取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应听取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专业性非营利组织对当地社会发展、公众需求等比较熟悉,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拥有发言权,能够发挥参谋和智囊的作用。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应承接部分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改革的大趋势,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的过程中,逐步将部分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交给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利用自身的专业特长承接部分政府职能,与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治理关系,实现公众对公共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构建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治理关系。企业通过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如环境污染、噪音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在地方政府与企业合作治理关系的构建中,地方政府要从多方面开展工作,引导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治理功能。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地方政府应将那些在西方国家公共服务供给中行之有效的合同外包、凭单、补贴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公共服务供给,引导企业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企业也应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员工更多地参与到志愿活动当中。在监管方面,地方政府要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定期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严格按照公众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针对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政府沟通,寻求政府帮助。总之,地方政府与企业要相互信任,建立良好的合作治理关系,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构建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作治理关系。在构建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作关系时,地方政府要摒弃社会公众是被管理者的传统思维,认识到社会公众也是治理主体,更是公共服务的顾客和消费者。引导社会公众发挥相应的治理主体的功能,与地方政府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决策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服务供给政策时,要多征求公众意见,使政策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针对社会公众所提意见和建议,地方政府要认真对待,对其中合理化意见要及时采纳并进行反馈。地方政府在考核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时,也应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因为社会公众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对公共服务的质量更有发言权。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发挥治理主体的监督功能。针对相应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要激发公众关注公共服务质量的热情,鼓励公众对公共服务的供给情况进行监督,对服务态度差和质量差的情况应勇于举报。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管理部门应设立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针对投诉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反馈,给予投诉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二、跨地域协同治理模式

(一)跨地域协同治理的理论渊源

协同治理的理论是“协同学”和时下流行的治理理论的结合。“协同学”出自希腊语,意为协同合作之学问,它是由西德著名的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Haken)于1971年创立,“协同学”的基本假设是:新的、井然有序的结构从混沌中产生,并随着恒定的能量供应而得以维持。哈肯教授将协同定义为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协作而产生的集体效应或整体效应[3](P12)。“协同学”理论认为,系统在外部参量的驱动下与子系统相互作用,以自组织的形式在宏观尺度上形成时间、空间或功能的有序结构,从而使系统由杂乱无章状态转变为和谐有序状态。系统中各要素的集成并不是它们之间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有意识的行动,促使各要素相互协作,产生集体效用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的效应。“协同学”是一门在研究普遍规律支配下有序的和自组织的集体行为科学。这就使它不仅应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且可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治理理论是时下非常流行的理论,在这里不做赘述。将“协同学”与治理理论相结合,就产生了协同治理理论。协同治理指在治理体系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针对公共问题的治理而建立起来的资源共享、系统优化和联合行动的一种治理方式。它一般具有主体的多元化、行动的协调性,权威的多样性和系统的互动性等特征。公共问题的治理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跨行政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原本属于单一行政区内部的公共问题超越了部门边界和行政区划,变得日益外部化和跨区域化。传统的行政区域治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公共问题的跨域性要求。在跨地域公共问题中引入协同治理理论,对解决跨地域公共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跨地域协同治理的现实意义

跨地域协同治理有利于参与主体实现权力共享。以行政区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实践中表现为行政权力高度集中,政府依靠独享的垄断性行政权力治理社会公共问题,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只能消极被动地服从政府的权威。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等作为治理子系统无法分享公共问题的治理权力,致使整个社会对治理政策的认同度较低,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无法实现协同增效的治理效应。跨地域协同治理倡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问题治理,以整体利益的实现作为各参与主体实现利益的基础。共同利益的实现需要通过各参与主体对权力和专长的分享来推进,治理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协调不再完全依赖政府的行政权威,而是依据各参与主体的专长,通过谈判、协商和权力共享来实现跨域公共问题的协同治理。从这一点来说,跨地域协同治理的过程就是各参与主体实现权力分享的过程。

跨地域协同治理有利于保持参与主体“目标—行动”的一致性。这里的目标指的是跨地域的整体目标。通过跨地域协同治理促使各参与方在分享权威和专长的同时,保持集体行动与整体目标的一致性。传统跨行政区合作是一种松散的政府间合作模式,不同的参与主体聚集在一起解决跨地域公共问题。参与主体的区域理性,导致跨区域的非理性,他们往往优先考虑本行政区利益的实现,以自身利益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进而实现本行政区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思维逻辑和行为方式导致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关系紧张,引起跨地域治理的冲突。加之各参与主体因固有的价值观念、使命的差异性和发展的竞争性等使得目标与行动很难实现一致。跨地域协同治理以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利益为基础,通过协商整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专长,保持参与主体“目标—行动”的一致性。

跨地域协同治理有利于促进社会自组织的发展。协同治理倡导的是参与主体的多元共治,治理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私人组织或者社会公众。成熟的社会自组织是协同治理获得成功的要件之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小政府、大社会”改革方针的指引下,政府职能不断得到调整,政府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放权给社会组织,在这一过程中社会自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当前的社会自组织仍存在着诸如能力不强、参与不足、缺乏独立自主性等问题,加之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其治理功能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跨地域协同治理需要社会自组织的协同参与,即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系统内部组织间的沟通与协调实现协同合作,促使整个治理系统保持良好的秩序和动态的平衡。这就要求培育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使其获得相应的优势和专长,进而促进社会自组织的发展。

(三)跨地域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

完善跨地域协同治理的法规制度。法规制度是跨地域协同治理的硬性约束,跨地域协同治理的有序运转需要系统外部完善的法规制度做保障。作为治理系统外部控制参量,法规制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各参与主体互相作用和形成自组织共同遵循的重要规则。法规制度通过一整套规则规范治理系统各参与主体的权力边界和行为方式,使治理系统中参与主体的选择受制于共同规则的约束,从而使治理系统各参与主体协同运作,跨地域公共问题的治理从无序到有序。完善跨地域协同治理的法律制度,一是制定跨地域协同治理的基本法,使基本法成为跨地域协同治理的各类政策、法规以及集体行动规则的法源。二是制定跨地域协同治理部门法规。通过部门法规规定在跨地域公共问题治理中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利。三是制定相应的惩戒制度,确保治理系统整体目标与个体行动的协同一致性,对于违反共同法规制度的行为,要进行必要的惩戒。

建立跨地域协同治理的协调网络。跨地域协同治理除了需要系统外部的法规制度的保障之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网络,以使各治理主体有序参与跨地域公共问题的决策和利益的协调。建立跨地域协同治理的协调网络,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做:一是建立跨地域协同治理利益协调网络。利益是跨地域协同治理的根本原因,也是各主体自愿参与的基础。利益协调包括利益补偿和利益分享,利益补偿是要充分发挥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功能,通过利益补偿实现利益平衡,增进参与主体合作的公平感。利益分享则要求治理系统能够依据各参与主体对跨域公共问题治理的贡献大小分享相应的利益。二是建立跨地域协同治理决策参与网络。跨域公共问题的协同治理,需要系统内各参与主体拥有机会平等的参与权力,确保各参与主体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有效参与跨域公共问题的政策制定。

培育跨地域协同治理的社会资本。跨地域协同治理除了通过正式的法规制度和协调网络采取集体合作行动之外,还需要培育社会资本。因为跨地域协同治理存在大量的非正式的松散的互动合作,这种非正式的松散的互动合作主要通过不同组织的领导者之间的个人关系来实现,个人关系也是跨地域协同治理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不同组织的领导者之间的个人关系即为社会资本。培养社会资本,一是培育信任机制。信任是跨地域协同治理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是促成合作的重要保障。信任机制的培育,需要各参与主体依据共同的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信守对治理系统其他参与主体的承诺,不断提升自身的信誉度。还需要各治理主体遵守约定俗成的诚信规则,逐步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二是培育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跨地域协同治理系统各参与主体应该具备的基本精神,培育公共精神就是要培育各参与主体的共同政治价值认知和对公共原则、公共规范的认同。

三、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模式

(一)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理论渊源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迁,所有政府组织都面临着非常棘手的公共问题,尤其是在现代政府组织职能分化和高度专业化的形势下,政府组织日益碎片化,面对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运用跨政府组织的整体性治理进行整合。整体性治理源于西方国家的“整体政府”的改革实践,是20世纪末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理论,已逐步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就其理论发展脉络而言,整体性治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4](P22),这三个阶段的划分主要以希克斯的三本书为依据。第一阶段始于1997年希克斯出版的《整体性治理》一书,这一阶段希克斯提出了整体性治理的理念。在书中,希克斯分析了英国整体性政府产生的背景以及整体性政府的治理目标,指出整体性政府注重解决公众的健康、事业发展、犯罪以及教育等社会公共问题,指出了这些公共问题是由于政府组织的分化和隔离造成的,与19世纪官僚制理论的分工原则密切相关。针对这一问题,希克斯提出了全新的解决方案,如打造文化革新政府、以结果为导向的政府和构建政府间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等。第二阶段以《圆桌中的治理——整体性政府的策略》一书的出版为标志,这一阶段希克斯提出了整体性政府的实践策略,认为新公共管理的诸多措施造成了公共政策的不连贯和执行的浪费,究其原因是政府间沟通协调的缺失。他认为整体性政府理念的提出与过度强调分工导致的碎片化治理和公众所遇到的合作性障碍有关,涉及公共政策、组织、顾客以及政府组织间目标和执行的冲突等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政府组织的整合。第三阶段以希克斯的《迈向整体性治理》一书为标志,这一阶段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深化阶段,这本书共十章,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整体性治理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探讨。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体性治理强调用整合化的组织形式,通过正式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各种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实现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对公共问题的协商解决和对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5]。本文所构建的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一政府不同行政部门之间为了处理本行政区内错综复杂的公共问题而进行的跨部门整体性治理;二是不同的行政区政府(既包括同级政府也包括上下级政府)为了处理某些跨边界公共问题而进行的整体性治理。

(二)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现实意义

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有利于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传统行政区公共问题的治理模式是以单个政府为中心的,行政区政府是治理公共问题的权威主体。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理论与传统公共管理有很大的区别,它是建立在行政区政府之间以及政府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政府与外部公私部门之间为了解决公众最关心的问题而合作的前提假设基础上的[6]。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注重政府组织之间的协调以及发挥市场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功能,以此提高公共问题的治理效率和治理水平。当然,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仍然强调政府在社会公共问题治理整合资源中的主导地位,它承担着社会公共问题治理的主要责任。

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有利于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在传统行政区联合解决跨界公共问题过程中,不同政府间的合作治理经常存在“搭便车”现象,因为在政府间合作过程中,如果一方政府采取合作行为,而另一方政府采取不合作行为,那么不合作的一方获得的利益往往大于合作获得的利益。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思维逻辑,往往会有一方政府采取不合作行为。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以区域整体价值为治理的基础,强调政府整体治理效果的最优化。此种理论设计在充分考虑整体价值的基础上,并不否认单个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诉求,允许参与主体通过利益分享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实现利益补偿,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参与主体的理性合作,克服搭便车行为。

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有利于创新政府治理模式。在地方公共问题的治理过程中,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坚持打破传统政府之间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壁垒,形成各个政府组织主动协调和密切合作的治理公共问题的机制,政府之间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能更好地分享信息,优势互补和协同合作。横向上,单个行政区内的政府把职能相近、业务相似的行政组织进行整合,实现大部制管理;纵向上,重新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公共问题治理的自主权;在处理跨行政区地方政府间的公共问题时,超越行政区边界、形成整体合力,联合进行跨域公共问题的整体性治理,这一思维模式有利于实现政府治理的创新。

(三)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实现路径

构建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组织机制。组织一般指为实现一定的目标,经互相协作结合而组成的团体,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机制是实现整体性治理的基础和前提。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需要建立跨域性的整体性政府组织。澳大利亚在这方面有着成功的经验,澳大利亚于1992年成立了由联邦政府总理、各州州长和地区领导人组成的政府理事会,通过政府之间的协议制度和国家层面的评估监管机构推进整体性治理,从而使国家事务和区域公共问题在整体层面上顺利解决。为了满足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澳大利亚政府于2011年组建了人类服务部,将国家所有公共服务汇聚于此,搭建出庞大的内外联结的跨部门治理结构[7]。这种大部门制的做法有两个方面的优点,一是可以减少组织分散造成的协调成本和资源浪费,有效配置和整合资源;二是能够实现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提高政府对复杂公共问题的治理能力。

构建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监控机制。监控即监督控制,通过构建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监控机制,使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具有刚性约束性,从而减少协调成本。构建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监控机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做:一是制定跨政府组织整体性监控规则。制定各参与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使各政府组织在相应的制度框架内一致行动。二是加强对各政府组织的有效监督。按照制定的监控规则,对各参与主体进行有效监督,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监督主体可以是参与方共同的上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本身,也可以是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合作协商组织,甚至还可以委托社会组织、第三方组织以及私人组织等作为监督主体。三是对参与主体违规行为进行确认及处罚。监督主体依据相应的监督规则对各参与方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跨政府组织整体合作规则的行为进行认定,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构建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协调机制。传统官僚制和以新公共管理运动为导向的政府改革运动造成了政府组织的碎片化,碎片化使政府组织沟通协调成本增加。整体性治理可以整合政府组织的碎片化,促使政府组织保持“行动—目标”的一致性。构建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协调机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做:一是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政府组织间应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加强日常行政活动的沟通,以互联网为平台,建设网络政府,使政府组织间的沟通更加顺畅、快捷。二是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有效的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的协调机制应包括利益分享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分享要求在平等、协作和互利的原则下分享整体性治理成果,实现共同发展。利益补偿机制是通过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方政府间的公平发展。三是建立有效的动员机制。在跨政府组织整体性治理过程中,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动员,促使各方政府组织对整体性治理有更深入和更直观的认识,培养整体性合作意识。

[1]巴希尔·玛祖兹,潘丹,郑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面临的议题、挑战与风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6).

[2]陶希东.公私合作伙伴:城市治理的新模式[J].城市发展研究,2015(8).

[3]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成功的奥秘[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4]增凡军.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政府协调机制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5]高建华.区域公共管理视域下的整体性治理:跨界治理的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行政管理,2010(11).

[6]寇丹.整体性治理:政府治理的新趋势[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7]孙迎春.现代政府治理新趋势:整体政府跨界协同治理[J].中国发展观察,2014(9).

[责任编辑:邵川桂]

何炜,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8

D63

A

1004-4434(2016)11-00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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