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

2016-02-27 06:31贺志明贺进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新丝路(下旬) 2016年6期
关键词:湖南法治评估

贺志明 贺进(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建构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

贺志明 贺进(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法治湖南指数计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完备兼顾,以及对法治湖南建设各主要方面的平衡,以避免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偏颇。除此之外,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量化使得我们能够对法治湖南对象进行有效的监测,并可对照具体标准,借助纠错机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的开展。 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一系列社会风险的过程,是法治湖南理念正当性的论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将起着极重要的作用。

法治湖南;评价体系;社会管理创新;重要意义

【DOI】10.19312/j.cnki.61-1499/c.2016.06.036

一、以法治湖南量化为基础的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精细化。通过法治湖南指数将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湖南理的全部内容实在化、具体化、现实化,将一些抽象的概念进行准确的解释和描述,使得对法治湖南的评估更加具体化、客观化并富有可操作性,能够深入剖析和科学概括某个区域法治湖南建设的整体状况与水平,做到评估的精细化。

2.有助于提高法治湖南改进的效果。现实化的法治湖南指数使得相关部门能够获得清晰可辨的工作绩效反馈,能够在法治湖南指数、分项评估、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掌握一定区域内特定时期的法制发展详细状况,进而明确湖南地方法治湖南文化在当前阶段的任务和重点,为法治湖南发展的具体目标提供依据,同时为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答案,使得依法治湖南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更加明确,使得治理更加制度化,确保法制改革的成效。

3.有助于法治湖南的综合治理。法治湖南指数计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完备兼顾,以及对法治湖南建设各主要方面的平衡,以避免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偏颇。除此之外,法治湖南量化使得我们能够对法治湖南对象进行有效的监测,某一环节的运行不畅或工作没有落实可以及时发现,并可对照具体标准,借助纠错机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的开展。

4.法治湖南指数可给公众一个简单直观的印象,并且可以用以比较。直观的数字指数,不但能够在不同年度进行大小比较,还可作为后续年度法治湖南指数的基数。量化方法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变虚为实、变抽象为具体,并通过客观与微观的结合,将法治湖南原则要求转化为易判断、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借助法治湖南指标就可以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依法治湖南理水平进行排位、比较和彰显他们建设法治湖南的努力程度,推进成效,起到激励、鞭策后进的作用。

二、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一系列社会风险的过程,是法治湖南理念正当性的论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将起着极重要的作用。

1.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湖南化

在法治湖南的轨道内,将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内涵细化、分解,转变为具有“可观测性 ”的评估指标,透过每个评估指标体现出的法治湖南化水平就可清晰判断一定时期社会法治湖南的总体成效或一定地区的社会治理总体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洞悉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实践中,法治湖南指标的设置是整个评估体系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不同规范文件中并没有对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指标达成认知上的统一,对于“法治湖南中国”的内涵及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湖南的关系还缺少科学的理论认证。在进一步优化法治湖南指标的过程中,法治湖南指标的设置,不但是个方法问题,更是个法治湖南问题。受到中国当前法治湖南发展程度与政府治理模式的影响,中国法治湖南体系下法治湖南的内涵及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指标的分解与确定仍需研究。

2.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促进政府主导社会管理的正当性,依法行政

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表明,不论哪个国家或地区,不论各国对法治湖南价值的认知与法治湖南目标存在多大差异,都将对社会治理或法治湖南的评估看作是对政府社会管理行为合法性的检验,都充分认识到合法性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条件。社会管理与创新的法治湖南基础实质就是要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合理化管理。

在评估实践中,将政府作为主要的评估对象,设置许多政府考核指标,极易将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与法治湖南政府评估混同,误解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意义和作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对政府法治湖南化行为的考察,将促进而非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3.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的民主化

在法治湖南作为社会管理根基的情况下,注重发挥民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创造性力量,增强民众在法治湖南建设、政府只能转变以及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信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不但是民主法治湖南化建设的需要,也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提高民众对政府社会管理的满意度。

在中国,作为地方法治湖南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工具,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发起的,地方政府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仍发挥着组织与推动作用。

有效方法是应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的要求,发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参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在吸收广泛、来源更多元化的社会个体及社会组织参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弱化评估的单一性,消弭政府主导的弊端,并弥补民众参与的不充分性。

[1]徐汉明.论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特性与功能[J].法学评论.2016(01)

[2]陈海燕.构建法治南通评估指标体系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12(03)

[3]冯家亮.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建构路径[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授;

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项目“法治湖南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研究” 2015ZZ152

贺进(1986-)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大学软件学院2014级在职研究生,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管理系软件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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