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大危险”更加严峻复杂,管党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都建立了党建工作责任制,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发出的“治党三问”:“是不是各级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都做到了聚精会神抓党建?是不是各级党委书记、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都成为了从严治党的书记?是不是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都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事实上,“一些地方和部门还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从严治党究竟该治什么?怎么治?尽管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出一些制度规范和工作办法,但从严治党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对各自应当履行的责任、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并不是很清楚。有的即便思想上高度重视,但行动上也不知从何抓起,局限于“规定动作”,习惯于上传下达、照搬照套。一年到头只是简单地发发文、表表态、开开会、签签字、应应景,没有结合实际真正管到位、严到份,没有把管党治党的责任落到实处。
有些部门和领导口头上重视、行动上忽视,重经济轻党建、重业务轻党务,一味追求GDP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把党建工作当作副业,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管党治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清,思想自觉性不强、责任落实不力,问题频发多发。以山西省委常委“大换血”为例,虽然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成绩,但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政治生态破坏恶化,以致发生系统性腐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体现在党风廉政建设实实在在的行动。只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才能在行动上付诸实践。
从严治党责任到底履行得怎样?有无监督?由谁监督?效果如何?通常情况下是由本单位、本部门自我检查、内部监督,在履责过程中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尴尬局面。即使有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大多也是因群众举报、反映强烈、问题突出,属于事后监督、临时监督,督一下抓一下、严一阵松一阵,监督效果不好,没有形成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的监督机制。
责任追究作为保障正确履职、责任落实的最有力武器,在实践中还太软、太虚。有的对党建工作和纪律作风方面中存在的问题习以为常、不以为然,认为处理太严会影响到工作和关系,以致问题越来越严重;有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及早提醒、责令纠正,以致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一查就是大案要案,一查就得移送司法,一查“好干部”就变成“阶下囚”。
1、明确责任是前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要前提必须明确管党治党的责任,不仅从思想认识上、更要从制度设计上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责任体系,包括责任意识的培养、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内容的明晰、责任方式的规范等等。只有各级各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都清楚、明白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才能管好自己的“责任田”、种好自己的“承包地”。
2、落实责任是关键。“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一切重在落实,否则再好的机制也是纸上谈兵,再美的蓝图也无法实现。各级各部门都要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党员领导干部不仅是管党治党的主体,也是客体,要时刻把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积极成为从严治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通过真抓实干,确保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考核责任是抓手。没有考核就没有动力,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将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按照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切实把抓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严格考核,并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
4、追究责任是保障。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件,责任就是一种担当,违反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若不追究责任,就容易造成“破窗效应”,导致责任制形同虚设,沦为纸老虎、稻草人。因此,出现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坚持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严格追责,以问责强化责任意识,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使党建工作责任制真正成为“硬约束”、“硬任务”。
1、责任主体明确化——自上而下,以上率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全党共同的责任,具体由谁来管?谁来治?必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层层负责、逐级落实,首先从党中央做起,政治局领导带头抓、以上率下;地方各级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作为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是“一岗双责”的分管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要进一步明确监督职责,理顺监督制约关系,完善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的监督,做到职责明晰、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责任内容精细化——细化分类,结合实际。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讲话中部署的从严治党的“八项重要任务”为路线图,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总遵循,以落实“两个责任”为总原则,进一步细化责任内容,推行“清单制”、“项目化”、“精细化”责任模式。应制定完善至少七个层面的责任清单:即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组织及负责人、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责任清单实行备案制度,便于上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3、责任监督常态化——多管齐下,协调联动。健全完善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多管齐下的监督格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发挥专项巡视、分级巡察、派驻监察的利剑作用,建立延伸覆盖乡镇、街道、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巡察工作制度。抽调政治过硬、业务熟悉的干部组建专兼职的监督员队伍,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日常监督、动态监督,经常开展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完善实名举报奖励机制,编织立体化的监督网。坚持定期提示督促履责、定期通报监督情况、及时交办“问题清单”、限期进行整改落实,并将监督检查和整改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4、责任考核科学化——客观评价,突出实效。首先,在各级各部门年度考核中提高党建工作考核的权重,并且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对党建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完善年度考核和动态考核制度,优化考核的指标,量化考核的标准,规范考核方式,建立相互衔接、科学配套的综合性党建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开展专业民意调查,增强考核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自查自评、述职评议、群众参评、组织考核、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客观评价考核党建工作责任落实的效果,注重体现责任落实的过程和考核结果的运用,将抓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推动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