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智
略论法国旧制度后期的财产权话语*
张 智
关于“财产权”概念的争论在旧制度后期的法国长期存在,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话语。在高等法院的话语中,财产权与特权相互重叠,共同构成了旧制度社会的基石;而重农主义者受自然法学说的影响,强调作为自然权利的绝对财产权。重农主义的批评者认为绝对财产权带来了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但他们又不得不承认财产权有存在的必要性。在启蒙思想家中,卢梭逐步发展出了独特的财产权话语,他最终认为财产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并将其置于对自由的讨论之中:为了实现社会中人的自由和平等,国家应该对财产进行干预。这些不同的话语及相关争论,不仅影响了旧制度和大革命时期的政治,也对现代财产权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旧制度 财产权 自然权利
与17—18世纪的英国类似,在旧制度后期的法国,涉及“财产权”①法语“propriété”一词,在中文里多被译为“财产”、“财产权”和“所有权”。除此之外,有时也被译为“私有”、“私有财产”。与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研究著作如:[苏]维·彼·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杨穆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英]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陈高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英] J.H.伯恩斯主编:《剑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下),程志敏等译,第19章,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英]詹姆斯·塔利:《论财产权:洛克和他的对手》,王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等。概念的争论亦长期存在。这些直接或间接的辩论,体现了当时法国社会及知识界所关注的问题。1750年之后,在特权与不平等、政府的财政危机与税收改革、谷物贸易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时,不同社会地位和背景的有识之士也对这些问题进行着思考,并试图寻求解决方案。作为这些思考的体现,论述经济问题的著作迅速增加。②根据Jean-Claude Perrot的统计,1710—1749年出版的经济方面的著作共382本,而1750—1759年间则出版了363本,1760—1769年间出版了558本,1770—1779年间出版了513本,1780—1789年间更增至829本。[1]与之相应,对于“财产权”的讨论也明显增多。在当时的经济著作中,有不少作品讨论的是政治理论在经济中的应用或政治经济学。③旧制度后期的经济著作大致涉及7个主题:1. 政治理论及其在经济方面的应用,2. 一般的政治经济学,3. 生产,4. 人口,5. 交换,6. 货币与信贷,7. 财政与税收。1750—1984年间,关于第1及第2个主题的著作分别占全部著作的22.7%和19.6%;而1785—1789年间,则分别占19.3%和13.2%,由于税收及政治危机,此时关于主题7的著作迅速增加,占总数的26.1%。[2]这一情况具有明显的18世纪特色:经济话语常常属于政治或哲学话语的范畴。而财产权话语恰恰体现了这种特色:知识界对于财产权的思考,常常与政治反思紧密相联。受自然法思想及洛克的影响,当时的法国人也会思考财产的起源、财产权的性质、市民社会与财产的关系等等问题,他们会问:财产权是自然权利还是社会权利?是由自然法还是实在法确定的?市民社会的创建,是否是为了捍卫其成员所拥有的财产?重农主义学派的魁奈及其追随者,内克尔及其支持者,启蒙“哲人”以及一些法官、律师、神甫都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各自的论述,形成了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话语,进而对“财产权”概念的现代意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
1774年,重农主义学派的成员杜尔哥开始担任财政总监。为了应对日趋严峻的财政问题,他推行了一些具有重农主义色彩的政策,如粮食、农产品及酒类的自由贸易。1776年,杜尔哥试图进一步推进改革,他提出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取消修路劳役(Crovée),代之以一切等级均需缴纳的道路税;取消行会,取消行会管事和师傅身份等。
然而,1776年的改革遭到了巴黎高等法院的激烈抵抗,因为它是对法官们乃至整个特权等级免税特权的挑战。在抗议中,高等法院的法官们使用了一种特殊的财产权话语来为他们的立场辩护。这种话语并非基于自然权利的绝对财产权,而更多是基于特权。在他们看来,绝对的财产权不过是旧制度下权利体系中的一种,而特权,同样是一种合法权利。正是贵族的豁免特权,使他们正当地免于服修路劳役。法官们说:“正义的首要原则,就是保存每个人属于他自己的东西……这一原则不仅包括维持财产权,而且包括保存与个人相联的权利,以及那些源于出身和等级的特权的权利。”[3]更重要的是,在这种语言中,特权非但不是财产权的对立面,相反,在某种意义上,它自身就是一种财产。高等法院的不少法官是通过卖官鬻爵获得职位或贵族身份的。就连杜尔哥本人也难以摆脱这一惯例,他在巴黎高等法院等职位也是买来的。这种出资购买的方式,使他们将职位、身份以及与之相连的特权视为自己的财产,并认为它们是不可侵犯的。由此及彼,巴黎高等法院也坚决反对杜尔哥取消行会师傅这一身份的改革,因为按惯例,行会师傅的身份大多需要购买。师傅身份以及与之相关的特权,也是一种财产。废除师傅身份,便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他们甚至使用了洛克式的语言,说:“谁会来补偿……这些特权的拥有者?他们是通过劳动获得这些特权的、通过勤劳所积攒的第一笔资金购买这些特权的。”[4]
巴黎高等法院所使用的语言体现出旧制度下法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特权与财产相互重叠,共同构成了社会制度的基础。对于财产权的捍卫,也就与对特权的捍卫息息相关。因此,无论是特权者还是一般民众,都反对这项政策。在王后和莫普的压力下,杜尔哥于5月被迫辞职,改革政策随之被取消。然而,从思想和话语的层面而言,杜尔哥及以魁奈为代表的其他重农主义者则对旧制度后期的“财产权”概念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他们在自然法学说及洛克观点的基础上,发展了一种基于自然权利,而非特权的绝对财产权话语。
与洛克及18世纪不少启蒙思想家不同,魁奈等重农主义者并未刻意区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他们认为:对人而言,社会状态就是自然状态,社会并不是通过契约出现的,完美的社会秩序是合乎自然的。财产权则是构成良好社会秩序的首要原则:“一个国家中,没什么比……这种权利……更为神圣。受到尊重的财产权是帝国理论的构成原则。”[5]在讨论社会中的财产权时,重农主义者首先将财产与自由联系起来,强调一个以财产权为秩序基础的社会首先应该是自由的。和财产权一样,自由也是自然权利,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对于财产与自由,德·拉维里埃尔(Mercier de la Rivière)更指出:财产权是一种享受的权利;不过,显而易见的是,将享受的自由与享受的权利截然分开是无法想象的。因此,攻击财产权就是攻击自由。[6]其次,财产权还要求安全的原则。魁奈就强调:财产权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的基础。[7]只有保障财产的安全,人们才能安心将劳动和财富投入到土地中。虽然作为自然权利,财产权在实在法产生前就已经存在,但在社会中,只有社会权力才能保障自然权利的行使。魁奈说:“当法律和监护的权力,不能保证所有权和自由时,就完全不存在有效的社会和政府,有的只是有政府外表的独裁,实际上则是无政府。”[8]这样,重农主义者就提出了和洛克类似的观点:对于财产权的保障,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目的。简单而言,在重农主义者对财产权话语中,“财产、安全、自由,就是整个社会秩序”。[9]既然财产权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市民社会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它;那么,财产的权利也是政治制度以及法律的源头。重农主义者提倡的政治体制是“合法专制”,在某种意义上,它就是财产权的专制。因此,便如米拉波子爵所言,政治要服从经济。在重农主义者的构想中,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保障自然权利,即自由和财产权。一个良好的政府,不是去干涉财产权和经济活动,而是要实现一切经济活动的完全自由,实行自由竞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繁荣及国民幸福。而重农主义的话语中,“自由竞争,就是合法地使用人的自然权利,即个人自由和没有限制的所有权”。[10]
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讨论财产权、自由与政治制度的关系,这在18世纪并不鲜见;而重农主义者的独特之处则在于他们还从效率的角度展开论述。重农主义者认为,一种制度的合理性,体现在它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经济效率和财产权。他们提倡自由的社会及政治制度,因为这种制度能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率。在自由的制度下,财产犹如推动器,促使农民更为勤奋地劳动。“只有在自由人的手中,土地才能有所收获”。这样的话语,在当时重农主义学派的刊物,如《农业、商业、财政评论》中,常常出现。正是受到这些话语的影响,杜尔哥才要求废除农奴制,颁布粮食自由贸易法令,废除行会师傅身份,以实现人员的自由流通。
重农主义者将财产作为社会的基础,由此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在他们对政治制度的设想中,财产权的重要性使得政治权利只留给了有产者,尤其是土地所有者,因为他们从自己土地上获得的收入,是国家真正的财富,而且税也是从这些财富中征取的。这样,重农主义者再次得出了和洛克类似的结论:财产是公民身份的基础。当然,值得指出的是,与这种变化相应,重农主义者要求改革传统的税收制度,提出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土地单一税,特权等级也不能豁免。魁奈等人对赋税进行了具体讨论,认为租税应该适当,“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应该对土地的纯产品课税”。[11]
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这样的前提还让几乎所有的重农主义者都认可了财富及社会不平等。他们承认财产权会带来不平等,可他们认为,只有不合乎财产权本性、不合乎自然规律的不平等,才需要去谴责。只要不是人为造成不平等,由自然规律带来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在魁奈看来,不平等产生于自然,“人们在享受自然权利方面是很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和正义与不正义无关系,是从自然的各种规律所产生的”。[12]这样的逻辑,使得重农主义者可以对于贫富分化问题持相对模棱两可的立场。当时人谴责土地所有者不劳而获时,魁奈甚至还为这一现象辩护: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权建立在其祖先或土地卖家预付于土地中的费用之上。与劳动一样,这种投资是财产权的合法源泉,地租就是其回报。经济的发展需要富人开发土地,而穷人在土地上劳作。魁奈并不关心穷人,虽然他反对极端的不平等,认为下层阶级的贫困化是有害的;然而,那只是源于他担心贫困化会减少国家的财富而非反对不平等本身。从自然权利的不平等到财产的不平等,重农主义者的这些话语,几乎是“不平等”这一主题在18世纪最有力的发展。
在旧制度末期关于财产权的争论中,重农主义者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被译介至法国之前。它赢得众多的追随者,也遭到了众多的批评。尤其在不平等成为最为人关心的社会问题后,重农主义者为富人、有产者及财产的不平等所进行的辩护,使他们遭到包括内克尔、兰盖在内的许多人士的批评。
二
杜尔哥辞职后,内克尔成为继任者。在担任财政总监期间(1776—1781年),他试图扭转之前重农主义的经济政策,将自己的理论付诸实践。内克尔的观点主要体现在《论立法与谷物贸易》(Sur la légistation et le commerce des grains)一书之中。他将矛头指向重农主义提倡的谷物自由贸易,并为国家的干预谷物贸易辩护;当然,其论述并未单单限于这一主题上,而是扩展至重农主义的基本理论。
在分析了当时的社会机制后,内克尔指出经济失序并非如重农主义者所宣称的那样,源于财政及税收制度,而是因为经济重新回到了“自然状态”,即重农主义者所鼓吹的自由竞争及财产的不平等。在他看来,财产权并非一种自然权利,它是由实在法确立和保障的。自然状态下,人使用强力来捍卫他所占有的东西。在社会中,法律使人摆脱了强力的使用,并确立了财产的权利,与之相应,作为社会权利的财产权并不具有绝对性。公共利益和个人福祉是财产权得以确立的目的,因此,必须调整财产,以限制、甚至消灭不平等。内克尔强调财产的平等是“一种社会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合乎公共幸福。[13]由此,他希望回到一种相对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土地被分为小块;土地上的出产物若有盈余,多余的部分也应留在国境之内,以便降低农产品价格,并让最大多数的人都能够享用。尽管有时他也觉得这种平等只是一种幻想,但是,他从不认为财产的不平等是正当的。和许多重农主义的反对者一样,内克尔反对大地产,并对财产不平等及其后果展开了严厉的批评。
当社会建立在个人绝对财产权的基础上时,就必然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少数有产者与人数众多的失去财产的人,而且前者制订不公正的法律和政治机构,并统治后者。内克尔在其所处的时代中,看到了这些现象:“几乎所有的公民机构和制度都是由有产者创建的”,自从确立财产、司法和自由的法律后,他们“几乎没有为公民中人数最多的阶级做任何事情。他们也许会说:看看关于财产的法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我们一无所有。关于司法的法律呢?我们没有什么要保护的。关于自由的法律呢?如果明天不工作,我们就会饿死。”[14]富裕的有产者试图误导人民,将他们的贫困归因于政府和税收,可实际上,贫困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有产者的权力。财产集中的趋势激发了有产者的贪婪,导致有产者不断减少,穷人数目不断增加。没有财产的人,为了养活自己,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从富人那里赚取微薄的薪金。而有产者则试图利用他们与穷人之间条件的不平等,利用没有财产的人之间大规模的竞争,来实现薪金的最低化。显然,在18世纪后期,内克尔就已经预示到了这条冷酷无情的工资法则。
为了保障人民生存的权利,内克尔要求国家干预,并且希望国家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显然和重农主义学派的观点截然相反。内克尔强调:公共福利高于自由和财产权,为了实现公共福利,必要时应该对财产权进行限制。政府必须建立起适当的税收制度,对税收进行再分配;控制谷物的流通和价格,避免饥荒,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当饥荒无法避免时,国家则必须直接介入,帮助穷人。
内克尔说:如果不公正的财产制度在当时还能继续存在的话,那是因为那些没有财产的人或以薪水为生的人为了面包和糊口,还能忍受这样的制度;可一旦情况继续恶化,他们就有可能推翻这种制度。他敏锐地觉察到旧制度末期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紧张感,并意识到不时出现的骚动就是它的表现。但是,和大多数同时代人一样,他绝不鼓励穷人叛乱,而更多是试着寻找一些方法来避免动乱的发生。譬如,他提出为穷人提供教育,认为这比只为他们提供面包要更好;他强调宗教在维系社会秩序方面的必要性,因为宗教有助于穷人和社会正义,宗教劝说富人要仁慈,富有怜悯心,这正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严厉的批评后,却提出温和甚至过于理想化的方案,这并非内克尔的独特之处,而是当时绝对财产权的批评者所共有的特征,譬如风格更为尖锐的兰盖,亦是如此。
兰盖(Simon-Nicolas-Henri Linguet)是旧制度后期颇具名声的律师和作家。他能言善辩,行事不择手段。在思想上,兰盖是重农主义乃至启蒙哲学的反对者。他反对自由放任的政策,对不平等的社会秩序及其悲惨、不公正的后果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看到旧制度下穷人所承受的不幸,可是悲观主义让他找不到解决之道。反而,他崇尚传统与权威,甚至赞扬专制制度。
兰盖所使用的财产权话语同样展现了其立场和逻辑。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财产权并不存在。和社会一样,财产权源于众人的争端,并且在暴力和僭取中得以确立:“我们对享乐和财产的称呼都是一样的,即强力,一种最初暴力,后来为时效正当化。”[15]作为一种社会权利,财产权是立法的目的,“法律的精神是使财产权神圣化”。[16]与内克尔一样,兰盖强调法律只不过是保障富人对财物的占有不受穷人的侵犯,因此,有利于富人和有产者。对于那些没有财产的人来说,以这些法律为基础的社会是非常严酷的,因为不公正内化在政治和社会制度之中。他甚至说,在所谓的自由社会中,奴隶制并未消失,而是一直存在。工人就是奴隶的继承人。对此,兰盖与内克尔有着类似论述:工人与有产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实质上是不平等和不自由的,因为前者的生存状况太过悲惨,迫切需要钱来维持生计,不得不接受契约,而后者则完全有条件等到对其有利的时候才签订它。可最后,他得出了与内克尔相去甚远,且让人无法接受的结论:对穷人而言,奴隶地位比自由好。
在抨击了财产所带来的危害后,兰盖进而宣称绝对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国家必须对财产权进行限制,譬如限制谷物的价格,以便让穷人也能以正义的价格买到面包。实际上,兰盖着眼点是社会的维系。为了维系社会,就必须保障人的生存权:“一条重大的法律,一切法律中最神圣者,即人民的福祉。一切所有权中第一位的,是生命的所有权。一旦生命因饥饿所害,权利就不复存在,也不再可能拥有权利”。[17]在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平等的,财物是共有的;进入社会后,穷人得到许诺说,可以让他们获得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薪水,由此,他们放弃了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然而,当许诺无法实现、穷人连生活必需品也缺乏时,财产又重新变为共有。谷物与生存息息相关,故而具有某种特殊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它属于社会共同体而非个人。所以,谷物自由贸易是错误的。兰盖甚至雄辩地说:在饥荒时,盗窃是正当的。因为“人数最多、待遇最差、最缺乏生存手段的那个阶级”正在痛苦中呻吟,而他们的生存才是首要的。作为律师,他似乎是在为某些涉及盗窃的法律的温和化辩护。
虽然兰盖猛烈抨击财产权所带来的不平等,否定其绝对性;但是他又一再重申财产权乃社会的基础、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社会是建立在互相保障的财产的集合之上:“所有的财产,从君主的财产到诸侯们最卑劣的财产,共同构成了连接社会的链条。”[18]虽然从道德的角度而言,财产起源于恶;但事到如今却无法质疑和否定财产的存在,因为取消财产,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今天,最正当、最神圣的占有是由最令人害怕的篡夺带来的,然而很明显,我们必须要尊重它,任何违背它的人都会成为社会的罪人。”[19]这里,兰盖展现了他的反启蒙论调和强烈的悲观主义。18世纪的启蒙哲学家,普遍都在社会中寻找着人的幸福,兰盖却恰恰相反,他否认社会中,普遍幸福是可能的。在他看来,社会就其源头和本质而言,就是腐化堕落的。社会中可以使用的财富总量是恒定的,但财产权决定了贫富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证社会秩序,一部分人必然处于悲惨的境地,这是无法避免的宿命。
兰盖看到这些社会问题,却又因宿命论和悲观主义而感觉无法解决它们。虽然他感觉到穷人反叛的意愿越来越强烈,甚至预感可能会发生社会革命。然而,兰盖似乎并不认为革命会带来好的改变:“如果穷人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就会造成比现状更为可怕的后果。”[20]于是,最好还是维持现状。兰盖使用着道德家式的陈词滥调,劝说穷人要有耐心,既然他们的悲惨处境是无法避免的;劝说富人要有仁慈怜悯之心。他还希望教会来救助一无所有者以保存社会。在对财产及其所带来的恶做出如此猛烈的抨击后,兰盖竟然提出了几乎毫无作用的解决方法。也许兰盖使用的话语相对极端,甚至有自相矛盾之嫌;然而,抛开修辞的外衣,其财产权话语,却反映出当时一些绝对财产权的批评者所具有的共性。除了内克尔和兰盖外,这些批评者还包括格拉斯兰(Jean-Joseph-Louis Graslin)、梅尔西耶(Louis-Sébastien Mercier)、奥西鸿(Claude François Joseph d’Auxiron)和布里索(Jacques-Pierre Brissot)等人。他们普遍反对重农主义学派使用的财产权话语,否定财产权是绝对的自然权利,认为它是由实在法确立的。他们对财产不平等及其后果进行了分析和谴责,并以充满同情的文字描述了旧制度末期不断加剧的贫富分化和穷人所处的悲惨境地。格拉斯兰认为18世纪的财产制度已经不再合乎自然,因为它带来了太多的不平等。他强烈谴责食利者,将他们视为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布里索则说:“在你家门前,上百名不幸的人在饥饿中死去,而你却在愉悦中酒足饭饱,你自认为是产业主;你错了,你酒窖中的葡萄酒……你的家具,你的金子,都是他们的,他们才是一切的主人。”[21]他和兰盖一样,也试图证明饥饿的状态下偷窃的正当性。布里索更雄辩、更富激情地写道:“饥饿,就是他们的名义。”[22]
这些批评,展现了兰盖式的逻辑:财产权既不神圣,亦不绝对,它甚至是一种恶;然而,财产权不能被废除,因为它构成了社会的基础和秩序。既然财产权的存在是必要的,那么,人们所能做的就是采取某些措施,对财产权进行干预和限制,以阻止对于这一权利的滥用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后果。他们所提出的方案虽然都提及法律、国家等要素,但仍各有其侧重。格哈斯兰强调税收的作用。他要求征收累进税,并向奢侈品以及使用频率低的消费品征收间接税。梅尔西耶和兰盖一样,试图从道德中找到解决的方法。他们刻意避免激进的方法,尤其希望避免穷人发动起义。显然,与他们的批评相比,这些话语的使用者所提出的方案温和,且相对简单,大多并不具备现实性和可行性,这也就使得批评者们只能成为作家和理论家,而无法真正成为社会改革家。
三
与重农学派或其反对者相比,18世纪法国最著名的“哲人们”对待财产权的态度则更为多样。伏尔泰使用了类似于重农主义者的话语,强调财产是一种普遍和自然的权利;并同样认为它和社会不平等相伴相随,对此,人们只能顺从地接受。①在《哲学辞典》1771年版的“财产”词条中,伏尔泰和重农主义者一样,将财产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也是一种普世的权利:“从瑞士到中国,农民都拥有自己的土地。在某些国家,仅凭政府的权利就可以剥夺人民如此自然的权利。”他还和重农主义者一样,以财产的社会和政治功用来证明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一块土地的拥有者会比别人更好地耕作其地产。精神使人的力量倍增。贸易总量将增加,君主将从中受益,其财宝将增加,乡村将提供更多的士兵。”财产对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是有益的,从而对君主权力的维系和增强也是有益的。伏尔泰还将财产与他对社会不平等的思考结合起来。在他看来,一个稳定、合理的社会中,人与人不能也不可能完全平等。真正的不幸不是不平等而是依附关系。“人生活在社会中,不会不分成两个阶级:一个是指挥人的富有阶级,一个是服侍人的贫苦阶级;这两个阶级内部又划分成上千的阶层,而这上千的阶层内部又是千差万别。”(伏尔泰:《哲学辞典》下册,王燕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467页)不同社会阶层拥有不同的社会财富正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保证社会稳定,“所有农民都不会富裕;而且一定不能让他们富裕起来。人们需要那些只拥有双手和善意的人。但这些似乎是为命运抛弃的人,也与他人的幸福息息相关。他们会自由地将他们的劳动出售给那些愿意付出更多价钱的人。……某种获得公道薪水的希望支持着他们。”而且更重要的是,不能让人意识到这种不平等是不公正的,否则就会破坏社会的稳定,甚至带来伏尔泰最为厌恶的奴役状态:“所有的贫穷人并非都是不幸的人。他们大多数生来就贫穷,不停地工作叫他们不怎么深深感觉到他们的处境。但是他们一旦感觉到这种处境,于是人们便看到了战争,就像在罗马平民党对元老院的战争一样,像德国、英国、法国的农民战争一样。所有这类战争迟早以奴役人民来结束。”(《哲学辞典》下册,第468-469页)此外,伏尔泰在很大程度上还认为要将大部分财产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上,并阻止社会底层获利过多。他强调要限制那些获得自由的农奴能够购买的地产的面积,并禁止他们获得领主的土地,以免这些新出现的富人变得和他们以前的主人平起平坐。狄德罗也认为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即便订立契约,人们也不会把自己的财产出让给国家。他们仅仅以赋税的形式让出一部分财产,以便保证自己享受其余的部分。[23]与伏尔泰、孟德斯鸠相比,卢梭对财产权与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论述。
1754年,卢梭为《百科全书》写了“政治经济学”词条。在词条中,他一方面使用了洛克式的语言,强调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社会组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财产:“对促进那些由于互相的需要而结合在大社会中的人们为什么会通过政治社会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动机一加研究,你就会发现,这个动机不是别的,乃是为了在保护全体成员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的过程中保护每个成员的财产、生命和自由。”[24]卢梭凸显了财产权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财产是社会公约的基础。他甚至还将财产置于自由之前。②卢梭写道:“的确,财产权是公民所有的权利中的最为神圣的权利,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为重要,因为,这一则是由于它与个人生活的维持最密切有关,再则是由于它更容易被他人掠夺,比人身更难于保护,所以对最容易遭人抢劫的东西更应当重视,三则是由于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25]对于政治社会而言,财产也构成了其基础,因为它使公民服从法律。另一方面,卢梭又使用了共和主义的语言。他重复了孟德斯鸠的看法,宣称要造就共和公民,国家就必须限制财产权所带来的不平等。此前,卢梭就曾著文,探讨富裕和贫困对于人性的影响;在“政治经济学”词条中,他更指出政府理应对公民的富裕程度设置边界:“如何防止财富极度不平等的现象的出现,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防止的方法,不是剥夺富人手中的财产,而是使用各种方法防止他们聚集财产;不是修建收容穷人的济贫院,而是保证公民不至沦为穷人。”[26]卢梭提出:国家的限制措施包括税收、制度法律干预财产的继承等。这些关于财产权的思考,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部分被使用,部分则被修改。卢梭重复了之前的话语,认为政府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财产。[27]不过,他不再将财产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转而认为它源于社会中的实在法。①“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但是,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则不能与此相提并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至于是否自己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28]他不再将财产与生命、自由并列,不再认为对于生命和幸福而言,财产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卢梭就与洛克拉开了距离。②在书中,卢梭只认为生命和自由是自然权利。他说:“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而洛克强调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同等重要性。[29]更重要的是,财产权话语嵌入到对该书的核心主题“自由、依附及不平等”的探讨之中。
在第二部分的开头,卢梭以近似寓言的方式,展示了他的基本观点:在人类进入社会的过程中,财产扮演着重要角色。[30]财产的观念,是在人类由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的过程中,逐步出现的;而财产的权利,则是社会的发明。在社会中,财产使得自然的不平等随着新的可能性进一步发展,并带来了依附。随着经济和分工的发展,个人,无论贫富,都需依附于其同类。野心、竞争以及剥削他人也随之发展,并带来混乱。由于社会混乱危及财产的安全及有产者的特权,因此他们就寻求建立起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制定法律使他人相信,所有人的利益和自由都得到保障。“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变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31]不过,既然法律已然确立,那么,财产就变成了一种权利;之前占有的权利就变成了所有权。这样,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的立场就与财产权批评者相接近,财产权与社会不平等息息相关。而在《社会契约论》里,卢梭发展出“公意”的话语,关于财产权的论述也被纳入其中。
卢梭在书中建构了一个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更为自由和平等的国家。为了建立起这样的理想国家,卢梭要求缔结一种新的社会契约。他重复了之前的观点,认为财产权是社会契约中出现的:通过社会契约,财产最初的占有者才变成了所有者。“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32]同样,因为社会契约,国家甚至成为全部财富的所有者:“因为就国家对它的成员而言,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而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33]在这里,卢梭最为人熟知的话语就显现了出来,即:个人意志要与公意相一致,并服从于公意。不仅如此,基于社会契约和公意,卢梭还赋予干预财产权的行为以正当性和必要性:此类行为出于公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自由和造就公民。卢梭延续了之前的观念,他所构想的共和公民,在经济上大抵是拥有一小块土地的小所有者。必须承认的是,在卢梭的思想中,自由始终占据着最重要的位置。国家的根本任务,首先是保障自由,对于财产的保障则被置于其后。不仅如此,由于自由的基础之一是平等,那么,为了自由,国家还可以对财产进行限制。这样,卢梭话语中的财产就失去了它在洛克或重农主义者那里的绝对性,并存在着一种使个人完全服从国家的危险。
卢梭有关财产权的话语,与洛克和重农主义者颇为不同,有明显的共和主义色彩。与重农主义的批评者亦不相同,他将财产权的论述纳入其社会契约和公意的理论之中。为了实现自由,并消除不平等,他要求国家的干预,包括干预财产。卢梭思想中的国家扮演着更为复杂的角色,它不再是重农主义者笔下有产者的统治,也不实行洛克式的分权。国家首先要赋予个人以自由,同时又要保护个人及其财产。为了实现自由,国家还要干预财产。既要保护个人又不控制个人,既要保护财产又要干预财产,这是非常难以调和的,也是卢梭试图在《社会契约论》中完成的任务。卢梭的这些论述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了重要影响,如罗伯斯比尔、圣茹斯特就借用卢梭的话语,强调为了塑造公民,共和国应对财产进行干预。
四
在旧制度后期的财产权话语体系中,还存在着一种最为激进的话语。这种话语要求废除个人财产权,实现财产公有。当然,话语传播范围相对较小,影响亦相对微弱;持这种话语的人也相对较少,其中大抵包括让·梅叶、摩莱里、德斯、巴贝夫等人。然而,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它又不乏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既源自话语本身逻辑的完整和严密,亦因为它能加深对于18世纪法国财产话语复杂性的了解,当然,还因为它对法国大革命及19世纪的社会主义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让·梅叶(Jean Meslier)是这种激进话语的最早使用者。①让·梅叶这位乡村神甫一生默默无闻,1726年去世时,只留下了3卷名为《遗书》(Mémoire)的手稿。在这部著作中,作者对旧制度下的政治、社会状况,尤其是财产权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不过,《遗书》很快就在一些自由思想家之间流传,伏尔泰对其也很感兴趣。1762年日内瓦出版了《遗书》的摘要本,不少研究者认为这是伏尔泰编的。但书中一些激进话语,如强烈谴责教士、国王和富人,如提议建立一个具有共产主义性质的新社会,也让伏尔泰无法接受。在给达朗贝的信中,他就写道:“读它的时候,我吓得发抖。”在他题为《遗书》的著作中,梅叶列举了社会中的诸多弊病,尤其是条件的不平等。他揭露了人民所处的物质上及道德上的悲惨境况,并批评贵族、教士和富人完全依靠他人的劳动为生,就如同社会的寄生虫。他还描述了财产制度带来的可悲后果:“一些人所有的多,另一些人所有的少,往往一些人甚至占有一切,而另一些人一无所有……一些人总是像在天堂里一样过着富裕的、满意的和愉快的生活,相反地,其余的人则永远在贫穷的艰困、苦痛和灾难中,过着像地狱一样的生活。”[34]梅叶在私人占有中看到一切恶的源泉:无论在物质方面还是道德方面,私有财产都没有任何益处。占有财富会不断强化所有人恶的本能,致使大部分人陷入悲惨处境,并供养少数独占财富、只会享乐的富人。“一种几乎在全世界都流行并合法化了的祸害,那就是一些人把土地资源和财富据为私有财产,而这些东西本应该根据平等权归全体人民公有”。[35]
大革命前,在财产权的批评方面,几乎没有其他人比梅叶更为激进。《遗书》中充满了对于君主制及其税收制度的诅咒,对于利用人民的盲从而不劳而获的教士的抨击,对于占有财产、使人民陷入悲惨境地的富人的唾骂。而在书的最后,他竭力鼓动人民挺身而出,摆脱政治压迫和宗教压迫,并充满激情地写道:你们的幸福在你们自己的手中,你们的拯救只能靠你们自己。这些文字,其实更具19世纪革命话语的特色。在批评的同时,梅叶还建构了一个理想的社会。也许是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这个理想社会就如同早期基督教徒的原始公社,它排除了财产权,建立在个人的平等及博爱之上:“同一城市、同一乡镇、同一教区的全体男女,应当构成一个家庭,彼此看作兄弟姊妹,同父母的儿女,他们应当像兄弟姊妹般互爱,从而彼此和平共处……另一方面,人人应该同样做事情,即从事劳动或作其他某种正当的、有益的工作……。”[36]他花了不少笔墨,竭力展现公社生活的优越性。梅叶分几个方面,对此具体进行了阐释。首先在物质层面,就是富足的回归:“他们都能过着完全幸福的和满足的生活,因为土地差不多总能生产充分数量的产品,如果人类对这些产品总能作合理的消费,土地甚至可以生产丰裕的产品来满足人类的需要。”[37]这些论述其实很能反映出梅叶对现实中饥荒的关注以及对消灭财产的憧憬。其次,公社还能带来社会秩序及伦理上的益处,如用不着“诉讼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任何人也不会想用偷窃、抢劫和杀人的手段来夺取自己亲人的金钱和财产,因为这样对他没有任何好处。”[38]当财产消失时,嫉妒、争吵、偷窃也就随之消逝;生活由此变得如同在久远的过去之时那样美好。作为一名神甫,让·梅叶显然受到长期存在的,关于回到早期基督教徒公社的话语的影响。这使得他与19世纪接受了进步主义的社会主义者颇为不同。在梅叶的话语中,理想社会的典范不在未来,而在他所想象的过去。在旧制度后期,这种联系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想象显得颇为重要。它能够疏导由于深刻的财政、政治危机而带来的紧张和焦虑,并为当时许多政治及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种解释:尽管现在充满混乱,然而在未来,人们终究可以回归曾经存在于过去的理想社会。
让·梅叶对旧制度的批评和对理想社会的构想虽属边缘,但它亦能折射出旧制度后期财产权话语的一些共同特征。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多从伦理的角度展开话语。无论是证明财产权正当性的话语,还是批评或废除财产权的话语,大多具有此种特色。财产权之所以值得捍卫,是因为它可以使人变得更有德行、更善良;而批评性话语则以“财产权是一种恶”为出发点;提倡废除财产权的话语同样有其伦理基础:只有在消灭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人性中的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在旧制度后期,几乎只有重农主义者才从效率的角度来解释财产权。
旧制度后期财产权话语体系所具有的多样性,使其成为了丰富的话语资源,在法国大革命及其之后的历史时期不断为人使用。法国大革命的不同阶段、不同的话语对有关财产的法律和政策的制订产生着影响。譬如,在革命初期,“作为自然权利的绝对财产权”话语为大部分制宪议会的代表们所接受。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第二条就写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持人的自然的不可改变的自然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而重农主义者杜邦·德·内穆尔更是第十七条的执笔者。但同时,亦能看到“作为特权的财产权”的影响。《八月法令》则确定对与土地相关的封建特权进行赎买的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这便是承认了它们也属于财产的范畴。而随着革命的发展,尤其是共和国的确立,为了塑造共和公民,则需对财产进行限制,以形成小所有者。这时,“作为社会权利的财产权”开始为更多人使用,国家对财产的干预也得到确认。作为1793年宪法前言的《权利宣言》,一方面肯定财产权是自然而不受失效限制的权利,另一方面则宣称社会的权利高于个人的权利,国家有责任来限制财产不平等以及有害于社会的财产权。以上例子还显示出,在政治现实中,不同的财产权话语常常被混用,以达到实际的政治目的。
[1][2] Jean-Claude Perrot, Une histoire intellectuelle de l’économiepolitique, Paris: Editions de l'Ecole des hautesétudesen sciences sociales, 1992, p.75, p.73, p.76.
[3][4] Jules Flammermont ed., Remontranc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au XVIIIe siècle, Paris: Imprimerie nationale, 1888-1898, vol.3, p.278, p.320.
[5] Louis-PaulAbeille, Lettre d’un négociant sur la nature du commerce des grains, Paris, 1763, p.19.
[6][9] Mercier de la Rivière, L’Ordre naturel et essential des sociétés politiques, in Les Physiocrates, Genève: Slatkine, 1971, p.615.
[7][8][11][12] [法]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吴斐丹、张草纫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33、303、333、297页。
[10][20][23] [苏]维·彼·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杨穆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6、271、118-119页。
[13][14] Jacques Necker, Sur la légistation et le commerce des grains, Paris: Pissot, 1775, p. 27, pp.170-171.
[15][16][18][19] Linguet, Théorie des lois civils,ou principes fondamentaux de la société, Londres, 1767, t.1, p.63, p.81, p.81, p.64.
[17] Linguet, Journal politique et littéraire, Paris, 1774-1776, t.1, p.32.
[21][22] Brissot, Recherches philosophiques sur le droit de propriété considéré dans la nature, pour servir de premier chapitre à la“Théorie des lois”de M. Linguet, Paris: Editions d'Histoire Sociale, 1966(1780),p.36, p.87.
[24][25][26] [法]卢梭:《政治经济学》,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1、32、26页。
[27][28][29][30][31]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32、136-137、137、111、128-129页。
[32][3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1、34页。
[34][35][36][37][38] [法]让·梅叶:《遗书》第2卷,何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22-123、121、121、128、128页。
责任编辑:郭秀文
K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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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26(2016)12-0118-09
*本文系国家社会基金青年项目“约瑟夫·德·梅斯特反启蒙思想研究”(11CSS014)的阶段性成果。
张智,复旦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上海,2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