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循后的新思考

2016-02-25 03:54易朝芳
江西教育A 2016年2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条例事故

易朝芳

如今,中小学校园越来越向高危场域靠近,关于校园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亟须建立和完善。最近,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地方法律。作为教师,我们既高兴又惭愧,既深受鼓舞又有了新忧虑。

高兴的是,预防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专门的法规终于出台了,为我们有关方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学校和教师的义务与权利;惭愧的是,参照这个《条例》进行反思,以往我们的预防工作并不积极,善后处理遮丑怕事,造成了受害学生和学校不可挽回的损失。令人鼓舞的是,这个条例将为无过错的学校和教师撑腰,为学校开展正常户外体育等教学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告知学生和监护人负全责的伤害事故;担忧的是,一些原本消极预防的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只盯事故而不进行广泛的安全教育与爱的教育,只想在权利和义务上厘清关系而不愿意为平安校园建设做出努力。

围绕《条例》,我认为,学校和教育管理者还必须进一步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应优先于安全管理,学校应在全体师生中大力开展爱的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最大限度消除伤害事故和责任事故,使爱与友善、公正与同情在安全事故善后中发挥最大能量。如果教育失败,再成功的管理都无法挽回损失;教育成功,管理偶有疏漏也不会引起大的连锁反应。法律的出台只是为了公正处理事故,保障各方的权益,不能替代学校的安全管理。因此,学校管理应该为爱的教育而服务,并使管理也充满对所有人的关爱,让对人的最大关爱成为教育与管理的最高目标。缺少关爱、缺少对生命的敬畏,再严格的管理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积极作为与守住底线。积极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将所有安全事故都消灭在萌芽之中。遵守法律,意味着守住底线,但守底线常常只是不做法律反对的事情,而法律鼓励的事情往往没有明确的条文依据,因而也就失去了约束前提下的积极动力。因此,学校应该将《条例》的原则和条款作一些细化的补充与丰富,尤其是对《条例》鼓励的行为因地制宜,进行细则化、具体化,形成适合自己学校实际的一套措施与制度。

三是事故原因与事故责任。重视事故原因在于吸取教训,而不是把所有的事故原因都当成事故责任来追究。以前,在处理学生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时,常常发现教学中的批评甚至催交作业是不可忽视的诱因,于是为了平息家属及社会愤怒,而惩罚并无法律责任的教师或校长。如此处理就是把原因责任化,把次要原因主要化、唯一化,最终导致的后果是,教师和学校不敢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进行必要的批评和评价,姑息而酿成大祸,伤害更多无辜的学生。因此,在处置校园安全事故时应避免将原因责任化,维护教师在教学中的合理行为和积极性,保障教师的合理权益。

四是尊重维权与抵制“校闹”。在处理学生受害引起的纠纷时,校方绝大多数能够尊重受害家属的权益,而且会同情抚慰受害家属,超出法律限度满足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这样就助长了“校闹”等过度维权的风气。《条例》明确“校闹”行为,如将围堵校园、摆设灵堂等恶俗恶行确定为违法行为,这给学校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条例》没有将“校闹”的相关违法行为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对应说明,这就可能会减弱《条例》的法律威慑力。为了既尊重维权又抵制“校闹”,建议在今后的相关立法或者司法说明中,可以将“校闹”的相关违法行为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对应说明,以便实践操作。

五是学生安全与教师安全。《条例》针对的是“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而忽视了校园内的教师也常常是事故中的受害方,甚至是弱势群体的一方。近年来教师在校园中屡屡遭到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员的人身伤害,在暴力面前教师更容易变成弱者受害者,在强大的职业压力下教师更容易走向精神脆弱的边缘。每当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人身伤害,教师也会遭到次生伤害,比如家属迁怒于学校,教师则成了受伤的终端。因此,可以考虑在《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校园师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增加有关教师受伤害的条款,真正成为校园安全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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