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慧芳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21次缔约方会议2015年11月30日在巴黎开幕,经过13天的谈判,通过了首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气候协议,标志着全球将持续走向低碳和可持续的发展之路,也标志着继六年前功亏一篑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联合国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努力在各国的艰难推动下取得了巨大胜利,全球气候治理的“无政府状态”结束,多边主义在巴黎迎来了光明。
空前的政治期待与政治意愿
国际气候谈判最艰难之处在于遵循“协商一致”原则。196个缔约方各有各的核心利益考量,谈判中的196条红线均不可碰触,因此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最终仅达成一份不具法律效力的协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互信也一度降至冰点,并且留下了“信任赤字”后遗症,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碎片化的危险。
与此前相比,2015年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政治意愿空前强烈,因此对巴黎气候大会寄予厚望。为防止重蹈哥本哈根大会的覆辙,中、欧、美等均进行了最大的力量动员,在气候谈判推进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国分歧固然存在,但共识也越来越多。196国代表在2015年6月的波恩气候谈判中已经达成了一项最低程度的草案。巴黎大会前夕,188个国家向UNFCCC秘书处提交了“国家自主决定贡献”预案,表明各国都有意愿竭尽所能应对气候变化。这些都为巴黎气候大会的成功举行释放了积极信号。
另外,150个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抱着达成有力的气候协定的坚定决心齐聚巴黎,阐述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这为《巴黎协定》的达成注入了强大的政治自信和动力。领导人会议之后,各方对于推动巴黎会议取得积极成果表达了明确的政治意愿,同时在随后的谈判中积极推进多边进程。会后,城市、地区、商界、投资机构及其他非国家行动者发布了强有力的“巴黎行动承诺”以支持《巴黎协定》,体现出前所未有的团结。
令各方都惊喜的《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最终采用了“协议+决定”的形式,29个条款的“协议”涵盖了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透明度、盘点机制等内容,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需要各国立法程序批准;“决定”则不需要各国立法程序批准,主要为下一步工作做出安排,包括国家自主贡献、实施协定的决定以及2020年前的强化行动等。《巴黎协定》带给世界四大惊喜:
第一,1.5℃被写入长期目标。《巴黎协定》设定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比工业化之前水平高2℃之内,同时考虑小岛国家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把1.5℃目标作为努力的方向。1.5℃目标目前并不具备科学认知,从减排的角度看可实现性不容乐观,它意味着碳预算将比2℃目标下大幅缩减,但它为全球温升设置了一个“护栏”,体现了各缔约方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力度的意愿,也是国际社会对小岛国家诉求的“人道主义”回应。
第二,定期五年、“只进不退”的各国行动和力度核查机制。《巴黎协定》提出从2023年开始,每五年对国家自主贡献在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方面的“整体进度”进行一次“只进不退”的全球行动盘点。“只进不退”是《巴黎协定》的最大亮点,在没有减排目标和行动力度的强制性安排下,这一原则尊重了国家主权,采取非侵入、非对抗模式的评价机制,鼓励各国在未来根据国情逐步提高国家自主贡献,不断加强行动力,尽最大可能的减排。在当今国际政治现实下,这一机制有助于实现最大程度的求同存异,比简单一刀切的强制目标和违约惩罚机制更加有效。
第三,在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议题上,首次提出2020年前“制定切实的路线图”落实气候资金问题。协定还提出2020年后,发达国家于2025年之前设定一个新的共同量化目标,且每年的资金支持量不少于1000亿美元。不“制定切实的路线图”,发达国家有关2020年之前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气候变化资金的承诺就是一纸空文。近些年来,发达国家在气候融资上不能提出任何量化的资金目标,只一味向发展中大国施压,以动员更多资金参与为由力图转移注意力。因此,这一表述为未来进一步就发达国家的出资目标进行讨论奠定了基础。
第四,相对较低的协议生效门槛。《京都议定书》从签署到生效耗时八年。《巴黎协定》规定,只要当不少于55个缔约方、且排放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至少约55%的缔约方签署批准后协议就可以生效,门槛远低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体现了各缔约方边行动边协商的意愿,意味着全球气候行动将不会再因为个别国家的不作为而出现停滞甚至倒退。
新型的国际气候合作模式
《京都议定书》确立了“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机制,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时间表。与之不同,《巴黎协定》的最大特点是开创“自下而上”的模式,建立了一个全球应对气候危机的包容、动态、持续的治理框架。它在各国全面参与的基础上,以动态的更新机制合各国之力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最大可能的全球减排力度,同时避免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对已有体系进行解构重建的震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在巴黎时期由之前的“不对称责任”减排转变为在共同框架之下团结合作共同为2020年后的全球减排目标自主贡献力量。同时协定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承诺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巴黎大会在调动全球各国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上的成功是空前的。近190个国家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覆盖了全球超过95%的温室气体排放。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表示,此次巴黎大会,各缔约方展现出来的灵活性和团结一致前所未有,所有国家为了共同的目标采取共同行动也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
全球低碳与能源转型的政治信号
2℃的目标需要全球碳排放量在2030年降至400亿吨,到2080年实现净零排放。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最近发布的《排放差距报告》计算显示,各国目前贡献的减排目标加总后仅可减少40亿〜60亿吨碳排放,与2030年减排需求还差120亿吨。理想和现实的巨大差距,要求各国必须不断提高减排力度,加快绿色低碳经济转型。
可以说,巴黎大会确立了一个倒逼机制, 要求各国必须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实施步骤,通过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能源技术创新,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实现能源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清洁、绿色、循环发展。同时通过科学合理的生产力、人口和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城市的低碳化。
中国的建设性贡献
中国在国际气候治理体系中的角色,经历了从《京都议定书》下的“被动参与的发展中国家”到巴厘岛路线图下的“谨慎负责的发展中国家”再到巴黎时期“积极贡献的新兴大国”三个阶段。中国在推动本轮气候谈判中的作用有目共睹。
巴黎会议之前,中国积极发挥协调和引领作用,通过G20平台及多边和双边等对话机制,分别与美国、欧盟、法国、印度和巴西等签署了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助推气候协定达成。2015年6月,中国向UNFCCC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文件,明确提出2030年为排放峰值年,并实现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60%至65%,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等一揽子计划。中国还承诺捐助200亿元人民币建立“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国际治理机制创造条件。
谈判期间,中国在会议成果形式、坚持公约框架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明确发达国家资金支持路线图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在大会关键时刻,习近平主席亲自应约同奥巴马总统通电话,协调推动协定达成。
中国国内也出台了一系列紧锣密鼓的能源和气候政策。2015年出台的“十三五”规划建议首次把绿色发展作为重要的五年规划目标。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草案起草工作也已经启动并取得积极进展。可以预见,应对气候变化将是中国未来五年的重要内容。这些都见证了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角色和积极态度。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