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任创新的伦理价值及现实意义
王晓蕾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 100000)
1概念界定
“负责任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是近年来在欧美兴起的一种创新理念,从源头上讲,它的提出与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不无关系。转基因技术的诞生是分子生物学领域的一项巨大的创新,它在解决世界粮食危机方面做的贡献可以说是无与伦比,因此,单从这个角度来说,转基因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是应该而且必须的。然而,由于参与这一实际过程的利益主体众多,尤其是对技术应用下游的消费者来说,价值诉求尤为多元,这时就要求技术创新成果以过程而不是结果的方式呈现出来。
作为传统创新观念的一种延伸,“负责任创新”就被认为是一种活动或过程,它将应用伦理学纳入到创新的范畴,将伦理嵌入技术发展的实际过程,为的就是解决道德超载(moral overload)的问题。因为创新不仅需要解决我们面对的重大问题,它也是我们共同的价值观的表达。在具体的技术应用过程中,我们的价值诉求往往是多方面的,我们发现不可能或者说很难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或妥协。传统意义上的科技创新最大的旨趣是要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如今,技术后果会否对我们的隐私、健康、效率、公平、安全等造成威胁,则早已进入公众的视野甚至取代了先前的评判标准。
2案例分析
我们可以通过一起假想的案例来跟进道德超载的情况。在一项防火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的过程中,四个参与者有这样不同的分工:甲在实验室工作,分析研究这种防火新材料的特性;乙是被消防队雇用的设计师,负责用这个防火新材料为消防员设计新的装备;丙在消防队中负责人才招聘,乙是他招进来的;丁是消防队的清洁工,负责清洗这些新设备。不幸的是,这种防火新材料会与洗涤剂发生化学反应释放出有毒物质,接触这种有毒物质有可能致癌,而且最终确实导致了清洗新装备的丁患癌并死亡。现在的问题是,四个人当中谁该为清洁工的死亡负责任呢?
这一问题在负责任创新过程中被形象地称为“多手”(many hands)问题,即技术应用后果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分配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技术系统中,由于一项技术从研发到推广到应用再到具体操作的过程参与者众多,最后的显现出来的技术成果往往是多方(项目投资者、科学家、政府、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合力的结果,因此一旦出了问题,我们很难从中追究某一个单一的责任体。“多手”问题之所以成为负责任创新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因为现代技术尤其是一些风险系数较大的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偏差,明确责任主体及责任分配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源头上的错误。
在讨论责任主体问题时,我们一方面需要厘清“工程师”的责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明确技术使用者的责任。这里的“工程师”不是狭义上的理解,而是泛指所有对技术创新做出有益贡献的人,现代的科技创新往往是“工程师们”合作的结果。在我们试图找出责任主体之前,我们应该先明确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称之为“负责任”。关于这个问题,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的Neelke Doorn博士认为,通常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我们才会说一个人是“负责任”的:(1)自由条件,即人能够自由行事,不受外界压力的干扰。例如我们不能拿枪指着一个人的头让他去偷钱包,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只能做出偷钱包的行为而并没有选择不偷钱包的自由。(2)知识条件,即人具备相关的背景知识,并且知道他的行为可能会带来某种消极的后果。例如有个人把他家里的大门重新粉刷,油漆未干透但他未做任何标识,邻居碰巧碰到了门,破坏了门上的画,如果他将责任归咎于邻居,那么对邻居就是不公平的,因为邻居事前并不知道门上油漆未干不应接触,他做出这个行为时不具备相应的知识背景。(3)因果条件,即人的行为与消极后果的产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我不能为与我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消极后果负责任,别人碰坏了门上的画,把责任归咎于我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那毕竟不是我破坏的。同时这里有另外一种情况需要专门指出,即“什么都不做就是做错了”,就是说如果我明知我有可能让别人可以免于伤害可是我没有去做,这样也是不对的。(4)违反规则,即人的某种错误行为确实是违反了某些规则,这里的规则既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也可以是道德意义上的。这是四个条件里较难判断的一个,尤其是当涉及的责任主体是名人的时候。因为在我们的印象中名人的行为应当被当作正确的标准,或者说他们之所以成其为名人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在我们看来都是合乎规则的。
让我们回到前文虚拟的案例中。在整个事件中,四个人都做了一些对于清洁工之死具有因果关系的事,但是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同时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可能已经知道这种材料的某些特性会与其他材料发生化学反应,但是他无法预见其他人会如何使用这种材料。其他几个人也许并不知道这种材料接触洗涤剂后可能引发的致癌性。我们甚至可以说,清洁工清洗这些新设备的行为也不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于是,四个人的共同作用导致了清洁工的死亡,但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为这个后果负全部责任。
3负责任创新的伦理价值及现实意义
当一些技术的负面后果尤其是巨大的灾难性事件发生后,追责问题便应运而生。在传统观念里,“多手”问题往往是“事后诸葛”,即在消极后果发生后才会对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讨论,而由于现代科技发展不确定性日益增强,技术与工程应用的潜在风险比以往高出许多,一旦产生负面后果的影响甚至可能会是毁灭性的,此时亡羊补牢可能为时晚矣。同时,科技后果责任主体日益多元化,单一追责也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因此我们应该将“多手”问题赋予更多前瞻性的意义,即在消极后果产生之前,就对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因素作出预先估计,并有针对性地思考能否阻止它的出现或发生,我们也可以用上述四个条件去具体判断如果将来发生消极后果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他的行为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吗?他在作出这个行为时具有所必需的背景知识了吗?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某些对应规则?他的某些行为是不是导致了某些已经预见的消极后果?等等。
作为贯穿始终的理念,“负责任创新”已被写进欧盟“地平线2020”(Horizon 2020)框架计划中。“地平线2020”是旨在整合欧盟各国的科研资源,提高科研效率,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欧盟迄今为止最大的科研创新框架计划。“负责任创新”有可能成为继“可持续发展”之后的又一全球性发展新理念。就我们国家的现实需要来说,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再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可以看出,创新已经被摆到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成为实现“十三五”时期引领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从战略层面来说,创新的确可以成为促进发展的根本支撑和第一推动力;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创新作为一种手段或方法,在利益主体多元的今天,其在某一特定条件下造成的后果却不必然是好的。因此,“负责任创新”理念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出来是恰逢其时的,在“负责任”的保驾护航下的“创新”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推手。
“负责任创新”不得不说是人类创新观念上的一次颠覆,因为它要求从科技研发环节的最开始就引入伦理考评,充分考虑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变伦理事后评价为伦理上游参与,使得整个技术创新环节从开始就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负责任”。“负责任创新”中的“责任”,不仅仅是针对科学家和技术工作者而言,整个科技创新过程的利益相关者早已不能置身事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每个人的“手”都是推动负责任创新的“多手”中的一只,发挥着微小而又实在的力量。
中图分类号:F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2-027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