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芹
(四平市铁西区财政局 吉林 四平 136000)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李晓芹
(四平市铁西区财政局 吉林 四平 136000)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完善阶段,存在着一些需要我们去规范及完善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政府采购;问题;方法
1.1 采购主体认识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
1.1.1 采购人政府采购意识不强。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实施时间不长,宣传力度不够,采购人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难以实施。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采购效应。
1.1.2 采购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多为部门内部调剂使用,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因此,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而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应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 对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够重视。
1.2 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体制不顺
1.2.1 机构设置不合理。许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从省、市、区来看单位性质不统一,既有参公管理单位,又有事业单位。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2003年,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要求做到管采分离,采购中心单独建制,但自规定出台,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模式。有的地方是采购中心仍属财政管理,有的属机关事务局管理,有的变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各地的采购机构设置不同,与上一级采购机构无隶属关系,各种政策性文件及采购动向都是通过财政采购办转发,得不到及时传达,采购经验得不到普遍推广。
1.3 部门采购须规范管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的部门采购项目,需具备经编制部门批复的专门机构开展采购,未设立部门采购机构,具备条件的可自己组织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目前,从我们四平地区现状来看,各部门没有设立采购机构,部门也不具备专业采购人员。
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限额的提高,扩大了采购人自行采购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采购时间,但采购人在采购中操作极不规范,没有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选择供应商主观随意性较大,由于信息公开渠道、招标文件制作专业水平、评审专家等都需要规范。
1.4 个别单位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
当前仍有一些单位以种种借口对于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在年初不编制预算,而在采购时把超出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数量、金额标准的部分,分次采购,化整为零、化批次为单项、工程项目预算有意紧贴采购限额以下采购,从而规避政府采购。
2.1 强化意识,更新观念,提高素质
2.1.1 采购人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大采购法宣传力度,加大检查力度,定期对采购人执行采购预算及采购程序情况进行检查。
2.1.2 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采购业务培训,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及素质教育。加强对采购单位的培训,使得政府采购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使得采购单位采购人员素质提高。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使得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得所惑。
2.2 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管理部门、供应商、采购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三是严格控制、确保资金到位。政府采购就单独预算,实行由国库集中支付,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在每个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申报开始,由采购管理部门在确认其采购资金到位后,才能制定采购计划,下发采购中心执行。确保采购中标供应商能够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收到货款。
总之,政府采购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政府采购事业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广大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的支持。相信通过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不断努力工作、政府采购各种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事业一定能不断发展,取得良好的成果。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人大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
[2] WTO《政府采购协议》.
[3]《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颁布.
[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浙财采监字)2007-2号,2007.4.4.
TP13
A
1009-5624(2016)05-01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