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华平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38)
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英语模糊性研究
袁华平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38)
在普通法系国家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法律英语应运而生,属于规约性的语言分支。法律英语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英语,有着独特的语言风格,用词精确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但在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英语应用模糊词语的现象普遍化,这已成为新时期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作者立足于语用学视角,全面、客观分析了法律英语的模糊性。
语用学视角 法律英语 模糊性 分析
站在语用学角度来说,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人们会有意让语言模糊化。只有在特定的环境中,所使用的语言才能发挥语用效果。法律活动属于人与人直接接触的交际活动之一。为了达到彼此的法律目的,人们必须尽量抓住对方的心理需求,寻找到最佳的契合点。通常情况下,在应用法律英语过程中,人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模糊语言,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有效防止出现误解、尴尬、冲突,帮助说话人实现对应的交际目的,达到特殊的交际效果,确保相关的法律活动顺利开展。就法律英语而言,模糊语言的使用和特定的法律语境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在合理的法律语境中,模糊语言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地发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掌握、应用法律英语。
2.1 法律英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
2.1.1 客观原因 法律语言属于自然语言变体之一,不可避免具有自然语言的部分特点。在具体语言环境中,如果说话者无法准确、完整说明某法律现象,需要灵活应用概括性的词语。在法律英语中,含义模糊的词语较多,也就是说精确性、模糊性是法律语言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特征随之出现。站在法学角度来说,法律本身存在局限性,导致所使用的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特点。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必须具有其稳定性,不能反复无常,否则法律权威、尊严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所调整的内容并不是一尘不变的,由于立法者无法预见未来社会发生的一切,调整的法律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脱节现象,导致人们对法律存在模糊认识,加上法律现象复杂化,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
2.1.2 主观原因 在认知客观事物过程中,人类会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比如,环境、时代。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人们无法对各种法律现象准确地进行界定、定性,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的认知能力有限,尚未定性的法律现象之间极易形成空白的地带,没有任何准确地法律语言对其进行限定、描述。在司法具体实践中,法律语言必须具有可操性,否则将没有任何意义,对应的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化,要根据各种新情况,灵活应用模糊语言,实现概括性制约,确保可能出现的新法律现象和当下的法律文本具体要求、规范吻合。
2.2 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语用功能
2.2.1 语义更加准确、精当,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具体、简洁、严谨、清晰是法律英语的显著特点,但模糊语言的使用可以法律英语更加准确、精当,法律语言具有其周密性、严谨性。强制性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特征,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随意更改,具有较长的时效性。就法律而言,如果相关人员需要灵活应用内涵丰富,具有弹性的模糊语言,促使语义更加准确、精当,准确表述法律,打击违法犯罪。同时,模糊语言的应用可以促使语言表达更加灵活,在法律事务中,说话者可以灵活应用模糊语言去表述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避免把话说得过死、太绝,陷入困境中。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纵国联合公报》中:The two sides will maintain contact and hold appropriate consultations on bilateral and international issues of common interest. 其中的“maintain contact”、“hold appropriate consultations”都属于模糊词语,主要用来表达某些未定的概念,没有人可以说出其究竟意味着多大的程度,但在该句中却是恰如其分,十分贴切公报具体内容,远远比精准的数字显得更加准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2.2.2 提高语言表达的准确率,客观呈现法律的人文精神 局限性是语言符号的核心特征,所传达的数据信息、符号所指向的对象二者不可能完全相同。语言交际不同于其他类型交际,特别重视效率,而模糊语言可以很好地弥补人类语言表现力方面的不足。在法律文书中,描写人物特征是极其常见。同时,人学是法学的本质,在应用法律过程中,使用者必须意识到法律本身对人的尊重、关怀。在各种刑事、民事案件中,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内容,详细、准确地进行描写,必定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社会风尚,会侵害案件相关者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后果,必须灵活应用模糊语言。
总而言之,在语用视角下,模糊语言在法律活动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提高语言表达的准确率,具有鲜明的灵活性,语义更加准确、精当,客观呈现出法律所具有的人文精神,确保法律语言的准确、严谨,灵活应用到各种具体情况中,更好地发挥模糊语言的作用。
[1]吴斌.法律英语模糊表达的语用学分析[D].山东大学,2010.
[2]杨鹏鲲,史伊文.法律英语文体特征浅析[J].英语广场(学术研究),2011,Z6:74-75.
[3]汤洪波.法律英语的模糊性及其翻译策略[J].科技信息,2011,36:532-533.
TQ01
A
1009-5624(2016)05-0128-02
袁华平(1977.3--),湖南耒阳人,硕士,湖南警察学院基础课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英语,英语教学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法律英语语言特点及其翻译研究》(项目编号13YBA395)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