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龙华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罗马共和时期婚姻的变化
徐龙华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公元前四世纪,罗马开始了对外的扩张。从这时候起,罗马与东西方开始有了频繁的交流。在与外频繁的交流进程中,罗马受到了各个民族的影响,社会生活、经济、政治开始出现了变化。这些变化对罗马人民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罗马社会的婚姻发生了改变。
关键词:罗马传统;社会转型;婚姻
李维在《自建城以来》一书的序言中有着这样的记载:对于我来说,但愿每位读者都能认真注意这样一些问题:当时有过怎样的生活,怎样的风尚,不管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国家是依靠哪些人和以怎样的方式产生和变强大的,然后随着国家纲纪的逐渐下滑,社会风尚首先是可以说逐渐败坏,然后是愈来愈衰微,终于开始倾覆,而后到了我们这个时代,我们既忍受不了我们自己的过失,也忍受不了所采取的救治措施。①在罗马共和国前期,罗马的社会是非常的朴素,人们战时出战,闲时农耕,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活简朴,老加图就是这种传统代表。
这种朴素的观念在罗马在与外交流日渐增加的情况下出现了变化。公元前4世纪,罗马开始了对外战争,先后征服了意大利半岛、迦太基、包括希腊在内的东方地区。在战争的过程中,罗马与各地有着广泛的交流,尤其是希腊,对罗马经济、政治、文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罗马社会因此必然会发生变化。首先在经济上,传统中的罗马经济是小农经济,只有着很少的商品交换,但是这种经济形态在罗马对外战争中逐渐被打破,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出征时要自带武器和装备,先前偶然的战争并不影响农民自身的供给,家庭的维持,但是随着战争愈加的频繁,农民不能有效地照料自己的土地,以至于土地荒芜,甚至被贵族兼并,就这样,原先的小农经济逐渐被打破,向大地产制过渡。失去土地的农民向城市涌入,或者成为小商人,手工业者,或者接受政府的救济,成为无产者。
罗马对外扩张改变了罗马社会的经济结构,必定会对社会结构造成影响。与大地产制相适应的大量劳动力的使用,扮演这一角色的是奴隶。在对外的战争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奴隶。这些奴隶主要是在打败敌人时所俘虏的对方的居民,这些数以万计的奴隶涌向了罗马的大地产上,或者是西部行省的矿上。这些产业对罗马的经济非常的重要,埃及的粮仓,西班牙的矿产,希腊的商业贸易,以至于当“马其顿各部族再次造成了威胁,阿欧斯塔谷地的萨拉喜人闹起来,甚至西班牙北部也乱得使人不安时,”屋大维立刻率领兵团镇压这些叛乱。②部分被释放的奴隶和破产的农民组成的无产者成为一些政治人物蛊惑或者利用的对象,屋大维在和安东尼进行斗争时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支持,而烧毁了大量的建筑,“这些纵火的行为被认为是释奴做的,因为所有居住在意大利并拥有200000塞克斯特或者更多财产的人被强迫上交其中的八分之一,”③对于这些无产者,主要是通过金钱上的支持,举办各种活动来获得他们的支持。无论是庞培或者是恺撒,还是后来的屋大维都通过此种方法为其赢得民意。“在担任营造官期间恺撒不仅装饰民众大会场(“科密提乌姆”)、中心广场(“法罗姆”)和大会堂(“巴西利卡”)(65B.C.),还装饰卡庇托尔(朱庇特神殿)。为此,他建造一些临时柱廊,以便展出他的一部分物资。他举办斗兽表演,也举办舞台演出,有时和同事合资,有时自己独办。其结果是,恺撒独占全部荣誉。“④除此之外,还产生了经营工商业和金融业的“新人”。这些“新人”往往有着巨额的财富,在帝国成立之后成为帝国各方面的重要支柱,也是皇帝所依靠与元老相抗衡的重要力量。
最后,罗马与外的交流对罗马的文化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古希腊的神话,伊壁鸠鲁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作品,东方的宗教密仪,生活方式对古罗马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罗马的宗教神话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希腊神话创作的;伊壁鸠鲁哲学学派,它所宣称的享乐主义欢娱观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态度;来自于东方的某种酒神祭拜在罗马引起了混乱,而不得不被当局所禁止;亚洲的金银器械、丝绸、毛毯使罗马人的生活变得更加奢侈。
罗马共和时期婚姻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婚姻观念的变化,第二是婚姻中女性地位的变化。在共和国前期,罗马社会有着很强的贞洁观念。李维在《自建成以来》中就记载了一位父亲因为女儿将为别人所占有,用刀刺死女儿的事情。女孩在十五岁时就会嫁人,甚至在十二岁时就会订婚。结婚的对象一般属于同一个阶层,而且是家庭指定的,很少是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尤其在元老阶层,婚姻表现为家庭之间的政治联姻,即使在共和末期,这种现象也没有停止过,凯撒把他的女儿嫁给了庞培,屋大维则让屋大维娅与安东尼结婚,奥古斯都的女儿茱莉亚分别与阿格里帕、提笔略结婚。即使结婚之后,罗马妇女的地位就像古希腊妇女一样,虽然被认为是一家之母,她的地位也不高,很少有超出后者所拥有的权利,⑤她们从事家务以及简单的家庭经济活动,照料孩子,维系家庭的好名声。但是,这种朴素的婚恋观念在随着罗马与外交流的日益增多而发生了改变。结婚不再是双方家庭的媒妁之言,出现了更多的自由恋爱。个人主义流行,人们结婚生育的愿望不够强烈。同时,整个社会中传统的家庭观淡薄,离婚和通奸现象屡见不鲜。普劳图斯的戏剧《商人》中的人物德米丰的对白体现了此种现象,他声称:我攒够了钱,我过上了花天酒地的生活,我还包养了情妇。我的妻儿对此并不知情……我来日无多,我要让欢乐和酒色陪我度过有生之年。这种现象在共和末期愈演愈烈,以至于到了公元前28年,奥古斯都颁布了鼓励结婚生育,限制离婚通奸的法律。但是几个世纪婚姻观念变化所带来的惯性是如此之大,当第一次颁布此项法律时,竟遭到了元老院普遍的反对。奥古斯都不得不撤销法律,在经历十年并做了一系列修改之后才得以通过。但是即使这样,也不能挽回法律失败的命运。在经过十年的准备之后,奥古斯都颁布了《尤莉亚婚姻法》和《尤莉亚通奸法》,前者规定了结婚的年龄,并对结婚和生育了三个孩子的人进行奖励,而对那些没有达到要求的人进行惩罚;后者对通奸罪做了具体的规定。
妇女婚姻地位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妇女的婚姻地位;其二,妇女的经济地位;其三;妇女的政治地位。首先,妇女的婚姻地位变化主要是从“有夫权”向”无夫权“改变。共和早期,罗马妇女在出嫁前受到她的父亲监护,祭祀她父亲的家神,在出嫁之后,她就脱离了父亲的控制,而受到其丈夫的控制,与此同时,还要祭祀丈夫的家神,正式成为丈夫家庭中的一员,她之于丈夫的地位犹如女儿之于父亲的地位。而从”有夫权“转变为”无夫权“之后,妇女结婚之后她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仍处于其父亲的监护之下。公元前18年奥古斯都颁布的婚姻法中就确定了把处置犯了通奸罪妻子的权力授予其父亲,而在“有夫权”婚姻形式下,这个权力属于其丈夫。关于此变化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解读,一方面是元老阶层不希望女儿结婚之后使巨额的嫁妆落入他人之手,而削弱家族的力量。另一方面是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个人主义的思潮,这促使了妇女要求更多的个人权利。
其次,妇女的经济地位发生了变化。在罗马共和国初期,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十二铜表法规定妇女没有权力把财产留给她的儿子或者是女儿。但是随着妇女地位的提升,这种情况不停的发生改变。公元前169年,沃克尼亚法规定,财产超过十万塞克斯特的富人不能指定女性为继承人。⑥奥古斯都婚姻法中还规定了有三个孩子的母亲,拥有管理财产的权力。虽然这些法律仍有很大的限制,但是这是官方对妇女经济地位肯定的体现。在“有夫权”婚姻形式下,妇女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只有与儿子和女儿一同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即使继承丈夫的财产,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而在“无夫权”的婚姻形式下,妻子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而没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力,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即使在离婚之后,妻子有权得到她的全部嫁妆。在经济地位提高的背景下,妇女的物质生活也发生了变化。人们享受奢侈的生活——美味的佳肴、舒适的住宅、精致的衣服、华美的饰品,以至于公元前215年保民官奥皮乌斯在元老的敦促下颁布了《奥皮乌斯法》,这部法律规定了人们禁止穿五颜六色的衣裳,禁止佩戴重达一盎司的首饰,在千步的范围之内,禁止使用双轮马车(除了祭祀之外)。但是因为人们的反对,终于在二十年后被废除。尽管后来也有一系列禁止奢侈的法律出现,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它们并没有取得所理想的效果。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到罗马帝国时期到了其巅峰,直到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才出现了变化。
第三,在罗马共和时期,妇女的政治地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贵族妇女通过个人来影响罗马的政局。女性逐步摆脱传统婚姻中的被动角色,开始对政治施加影响或者参与政治。甚至在格拉古之前,妇女已经开始对政治感兴趣。⑦格拉古的母亲是这样的一位女性。普布列乌斯·克劳迪乌斯的姐姐尽管以私人生活不检点而在罗马出名,然而她在政治事务上表现出很强的果断性和灵敏性。利维娅在屋大维身后一直给予他建议和帮助,在屋大维与安东尼夺取罗马最高统治权时,她为屋大维争取到了共和派的支持。在奎利纳尔,可能是在图拉真广场,有给女性参加的库里亚大会。⑧可以肯定的是,妇女的政治地位越来越高。
公元前四世纪开始与东西方交流的进程中,罗马传统逐渐被打破,整个社会风貌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作为社会文化中的一部分,罗马婚姻观念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原先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朴素的观念向一种个人自由主义为中心的观念转变,这些变化对罗马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极大的改变了罗马人的生活方式,以至于在共和末期帝国初期屋大维颁布了恢复罗马传统的道德法。
注解:
①[古罗马]提图斯·李维著,《自建城以来》,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页。
②特威兹穆尔:《奥古斯都》,王以铸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80页。
③Dio,The Roman History,50,10.
④[古罗马]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张竹明,王乃新,蒋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6页。
⑤Anna Lydia Motto,Seneca on Women’s Liberation,The Classical World,Vol.65,No.5(Jan.,1972),pp.155-157.
⑥Laura Betzig,Roman Monogamy,Evolution&Human Behavior Program,University of Michigan,Ann Arbor,Michiagan.
⑦F.E.Adcock,Woman in Roman life and letters,Jan 1945,Vol.Xiv,No.40
⑧F.E.Adcock,Woman in Roman life and letters,Jan 1945,Vol.Xiv,No.40
参考文献:
[1]古浪热[法],谭立铸等译.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乔治·杜比[法],李群等译.私人生活史:从古罗马到拜占庭[M].海口:三环出版社,2006年.
[3]让·皮埃尔·马丁[法],王长明,李变香译.罗马人的欢娱[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4]朱塞佩·格罗夫[意],黄风译.罗马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5]基弗[德],姜瑞璋译.罗马风化史[M].沈阳:辽宁万有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00年.
[6]裔昭印著.西方妇女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
中图分类号:K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602(2016)04-0177-02
作者简介:徐龙华(1989.01-),男,汉,江苏盐城,学生,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西方文化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