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强 邹永翠 张国建 丁晓东
(1.重庆三峡职业学院,重庆 404155;2.重庆市万州区政府,重庆 404001,3.重庆市万州区农委,重庆 404001)
重庆市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对策
王强1邹永翠1张国建2丁晓东3
(1.重庆三峡职业学院,重庆404155;2.重庆市万州区政府,重庆404001,3.重庆市万州区农委,重庆404001)
家庭农场是我国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模式。重庆市在“十二五”农业产业发展背景下,一些农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通过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兴办家庭农场,已取得初步成效。基于此,通过对重庆市家庭农场的调查,分析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对策。
家庭农场;现状;问题;对策;重庆市
重庆市在“十二五”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了新时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在此背景下,一些农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通过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兴办家庭农场,已取得初步成效。截至2013年底,全市有家庭农场9419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2847个,从事养殖业的5638个,分别占总数的30.2% 和59.86%。经营土地面积4.25×104hm2,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为4.5hm2,远高于普通农户的生产规模近17倍。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34.1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收入36万元。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大大高于其他农户。经营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达到3.76万人,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3.9人,其中家庭成员2.7人,长期雇工1.2人。培育市级示范家庭农场50个,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418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836家,占总数的8.9%,其中以独资企业登记616家,个体工商户登记220家。
从行业上看,家庭农场以种养业为主。从事种植业的有2847个,占30.2%;从事养殖业的有5638个,占59.9%;从事种养结合的有756个,占8.0%;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78个,占1.9%。从生产经营规模看,家庭农场经营规模3.33hm2以下的有6918个,占到家庭农场总数的73.5%(全国为55.2%);3.33~6.67hm2的仅有785个,仅占8.3%(全国为21.6%);6.67~33.33hm2的有1582个,占16.8%(与全国持平);33.33~66.67hm2的仅有116个,仅占1.2%(全国为1.8%);66.67hm2以上的只有18个,仅占0.2%(全国为1.9%)。
2.1家庭农场缺乏法律地位和市场主体
一是法律地位亟待确认。家庭农场的“法定身份”需要用法律加以确认其法律地位,明确主体地位、责任、规范行为和扶持发展,保护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二是市场主体法人资格未确定[1]。家庭农场相关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全国或省市没有统一的规定,注册登记制度暂未建立,市工商局指导各区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工作,从国家工商总局到地方局尚未出台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
2.2土地流转困难,流转土地不能形成有效资产
当前制约家庭农场进一步发展的首要因素是土地流转困难。一是农民惜租,农户愿意流转的土地少,农场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二是流转的土地难以集中成片,而且常常基础设施较差,交通也不方便;三是流转土地的价格受物价影响逐年提高,增加了家庭农场成本压力。其次是农村流转土地不能形成有效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农民财产无法变现,使家庭农场难以获得经济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
2.3生产资金不足,贷款困难,投资风险大
家庭农场融资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由于家庭农场属于新出现的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目前各家金融机构还未以家庭农场为承贷体提供信贷服务;而大部分家庭农场主资金实力不强,再加上不能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来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制约了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益。
2.4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从调查万州等区县的情况看,从事养殖业和种植业的家庭农场主,年龄较大,文化程度都较低,综合素质较差,导致农场主产品经营竞争力不强,经营决策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
2.5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是土地政策;二是财政税收政策;三是金融保险政策;四是人才支持政策;五是政策性补贴[2]。从目前重庆市对家庭农场的补贴来看,主要是以粮食直补和农机补贴为主。但是,对于土地流转、农技培训、农业保险、生产配套设施的补贴及贷款贴息较少,甚至没有。
2.6管理模式粗放,水平较低
重庆市家庭农场还处于粗放管理模式,生产投入不科学,缺乏成本核算,经营管理水平仍处在低层次。第一,缺乏长期规划,发展后劲不足。有些项目虽然在短时间内初见成效,但由于没有中长期发展项目,形不成产业支柱,发展后劲不足,扩张困难,资本的回报率极低。第二,农场经营的质量管理和成本核算、成本控制还很薄弱。第三,经营决策大多以家长式为主。
3.1营造家庭农场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家庭农场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出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意见和配套政策,积极营造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3.2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
工商行政部门制定出台登记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制定家庭农场登记标准,按地区及产业类别分大型、中型、小型家庭农场,规范家庭农场的管理[3]。
3.3加大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
3.3.1土地政策。为给家庭农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地政策环境,允许家庭农场享受其他经营主体的现行土地政策外,适度放宽和简化设施用地审批手续和程序。建议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抓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有关法规,在依法保障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各项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政策,实行“三权”分离,在社会保障、流转收益等方面对农民给予物化保护,消除农民的顾虑。
3.3.2财政税收政策。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种新增的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建立家庭农场专项发展基金和改变按地平均直补于民的普惠方式(此举同时利于推动土地成片集中规模流转),由省市或区县统筹各种类型的涉农政策补贴资金,对达到一定规模、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家庭农场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专项补贴和奖励。例如,对每年度评选出的示范家庭农场给予奖励;连续3~5a对家庭农场给予土地流转费全额或差额补贴;鼓励家庭农场品牌建设,对农产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商标注册的按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补贴、种苗繁育、加工储运与市场营销等[4]。
3.3.3健全人才支持政策。制定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农民工等承办家庭农场。同时,对现有的家庭农场主有计划地组织培训,逐步培养一大批懂技术、有文化、善管理的家庭农场主。
3.4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农户自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是否流转、何时流转,以什么方式、什么价格流转,都是承包农户自己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和剥夺。二是培育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建立土地流转机构及中介服务体系,规范流转程序,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为土地流转搭建便捷的交易平台。三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强化管理是规范流转土地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通过实现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合理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加强对流转双方进行流转程序、合同签订、流转方式、有关费用等方面的管理指导,逐步建立起土地流转双方的价格协调机制和纠纷调解机制,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连片集中[5]。四是进一步完善农民社保体系,解决离土农民的后顾之忧,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五是鼓励农民转让、承租或入股等方式参与土地流转,参与规模经营,抓住重庆市“城乡统筹一体化”“后三峡”等建设时机,逐步改变目前家庭农场承包土地的分散状态。
3.5提升农场主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加大对农民素质教育的投入力度。各级各部门安排出专项指标,根据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需要,围绕粮食增产增收的发展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其次,加大对农场主的经营管理知识培训。
3.6组建家庭农场协会
参考台湾、日本等国家家庭农场的管理经验,组建家庭农场协会,作为政府与家庭农场之间的桥梁。政府同时可以赋予农场协会一定职能,并由政府列出专门预算,通过向农场协会提供农技支持、融资信贷、市场信息等服务,提升其自我管理与营运能力。
3.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家庭农场发展的服务支撑
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通过招投标、补助、定向委托等方式引导经营性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良种、农机、植保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一体化服务。
[1]朱海涛.浙江省家庭农场发展对策研究[J].浙江农业大学学报,2012(6):33-42.
[2]王东荣,方志权,章黎东.上海家庭农场发展研究[J].科学发展,2011(4):56-58.
[3]张志慧,周明火,樊明耀.加快发展常山县家庭农场的几点思考[J].浙江农业科学,2014(4):612-615.
[4]柳建国,徐志连,王崇志,等.宿州市家庭农场发展的探讨[J].浙江农业科学,2014(4):604-606.
[5]赵维清,边志瑾.浙江省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与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分析[J].农业经济,2012(7):37-39.
F324.1
A
1674-7909(2016)0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