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平
农机产品质量监管现状及建议
杨晓平
200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农民购买和使用各类农机具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随之大幅增长,农机产品质量也成为提升农机化效益的首要因素。农机产品质量关系到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农机产品质量,是促进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与进步的需要。近年来,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监管,农机产品质量状况得到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加强质量监管工作谈些看法。
1.1 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体制
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是指执行产品质量监管的主体以监管权限划分作基础,所设置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以及监督方式和方法体系的总称。农机产品质量监管是政府部门为规范农机企业质量行为,督促农机企业重视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和在用的农机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管理活动。
我国现行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是关于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制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对其进行了补充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主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机产品市场的监管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而在用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管主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负责。
1.2 农机产品质量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基本形成了以“市场准入+质量监管+证明推荐”为模式的监管体系。市场准入质量监管模式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包括监督抽查、市场打假、质量投诉监管、质量调查、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管;证明推荐监管模式包括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和推广鉴定。
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带动下,农业机械推广的范围不断加大,农业机械质量监管呈现了新的特点,从以往监管农机产品质量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农机使用全过程监管,具体表现为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市场准入+质量监管+证明推荐”的监管模式组成了农机产品质量监管的工作框架,涵盖了对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全方位监管。但我国农机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及实施尚有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 质量监管效率不高
一是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现象。企业在取得证书后,质量管理有所放松,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样比较轻弛。二是监管方式不完善。质量调查能够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但各省开展调查的形式多样、评价指标多样,判定方式存在不科学等问题。三是投诉监督机构没有执法权,投诉难以协调处理,从而使质量监管的法律性不强,执行时缺少力度。
2.2 质量监管尺度不一
一是不同监管主体对同类企业和产品的质量管理要求和产品检测要求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致使企业适应难度增大。如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推广鉴定等。二是从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环保指标要求看,现有的监管制度无法覆盖全部农机产品。如农机产品标准基本都有安全环保指标的要求,有的甚至列为强制性标准,却未纳入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2.3 信息公开力度不够
一是信息传递不畅。质量监管披露大多集中在官方网站等权威媒体上,与普通农民的日常生活距离较远。二是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传递不畅。信息化的滞后导致监管过程中积累的大量信息没有实现共享,容易让不法农机厂商钻空子。三是信息传递渠道有限。广大农机使用者参与农机质量监督的意识不强。
2.4 监管队伍能力较弱
农机监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质量监督员具有非常强的责任意识,并且掌握农机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目前,农机质量监督人员在相关法律法规、核心业务技能等方面与实际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农机质量监管,提升农机质量水平,既是农机部门的重要使命,也是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需要。
3.1 完善监控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调整监督检查重点。将农机监督重点逐步从符合性要求为主转变到产品安全性要求上来,对那些不涉及安全、环保的产品性能质量由市场调节。二是完善监管内容。根据效能原则和市场经济要求,监管的重点是强化安全、适用、可靠等内容。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由原有事前的质量监督,转变为对使用中农机产品的质量调查和质量投诉监管,为购机补贴政策提供技术保障信息。四是加强与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质量监管合力,开展农机质量的专项治理,加大执法力度。
3.2 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监管标准
一是结合当前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实际,探索总结规律,从顶层设计上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整合现有繁多的农机质量监管制度,出台综合性的农机质量监管法规。二是完善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统一监管的技术尺度,进一步规范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管。
3.3 加大信息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各级农机质量监管部门加强对农机用户的维权宣传,特别是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农机质量月活动等渠道对农机用户进行维权宣传。二是建立农机产品质量发布制度。在公布质量调查或监督结果时,分析产品的档次、水平及用户满意度等信息,为购机者提供参考信息。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公布和宣传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提高农民的产品质量鉴别能力。
3.4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一是加强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设,拓宽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发挥消费者发现信息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质量监督员的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严把人员素质关,实行考核上岗、持证上岗,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严明的高素质农机质量监管队伍。
作者信息: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总站,310002,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