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纲,胡 凯
(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
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的伦理美德总是关系到他在社会生活中取得成功的行为,因此,它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实现。在他看来,一个善的社会应该是:人们互相尊敬、遵守规则;社会繁荣兴旺,没有贫穷和犯罪问题;一个人的幸福不以另一个人的痛苦为前提。至于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对人的道德品质历来十分看重,儒家经典《礼记•大学》就明确提出“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德行思想,成为培养社会个人道德的典范。然而,在人类文明持续发展、我国的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水平不断突破、科学技术超速进步的今天,社会主义道德与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公民价值选择的多样化与不确定性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面对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形成社会共识”的战略任务,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道德导向基础作用未能全面贯彻和落实,社会整体道德状况也未得到显著改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的稳定都急需良好的社会道德予以维护,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脱节更是迫切诉求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道德导向建设。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把善的社会描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价值指向即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有效地化解价值冲突,实现政治引导与思想统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道德价值观的视角来完成价值整合,势在必行。
美好的道德来自于正确的价值观。我们正处于一个价值多元与多样的现代社会,道德导向问题是关乎全社会主流价值观建设的普遍需要提出来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本质认同,对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本质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蕴藏着深厚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精髓,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中国优秀传统价值观现代条件下的传承与创新型的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斗争理论、兼爱、大同、“天人合一”的思想是实现中华民族与自然、人、社会及其它各民族和谐共在的优秀特色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彼此兼容的,因而中国人比较容易接受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从理论基础上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本质认同的道德价值导向。
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的(社会的)动物。社会作为一个概念,意味着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人与他人都是相互依赖的[1]186。人类建立起来的社会是有组织的建构,具有自身特有的结构、文化节、历史、组织模式及其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结构与规则,也是对社会之本质的道德价值认同。马克思主义不仅是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先进的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规律的科学,也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改革与建设提供了正确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其与时俱进的品格,从分析时代变化的特征入手,科学地剖析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探索了社会主义的革命与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日益成为中国不断向前跨越发展的社会主导意识形态与人民主流价值观的指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就是对“马克思主义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科学认同”[2]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就是要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始终坚持活的灵魂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确保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其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经济利益服务的作用。人类发展的历史不只一次表明,同一个社会虽然可以有多种并存的思想价值体系,但国家的指导思想、理想信念应当是共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和国家再次向世人展示精神上、思想上的伟大旗帜,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当前,社会各阶层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存在着复杂性与模糊性。要解决各阶层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的一元认知,就必须要弄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与认同目标的实质,从指导思想、共同理想、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及个体道德方面的规定性探寻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形成规律与根本特性。从马克思主义社会有机体观点来看,一定的社会形态都有着与它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观念意识形态,这类观念意识形态就包含着价值观念。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作为观念体系,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反映。马克思主义不仅是科学的理论,更是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统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四个方面,指导着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基于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组织结构,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道德导向要在多个领域积极探索核心价值体系认同形成的基本规律,把握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人类基本价值的辩证关系,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教育形成对社会本质的认同,使马克思主义真正成为我国的主导意识形态。
道德广泛存在于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政治上层建筑等多社会领域,在价值的基本形态精神价值和人的价值中,道德是其核心的层面,也是人类精神文明的基本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着整个社会的价值特性,能够在实践中引领社会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健康发展,维系社会的道德秩序与政治秩序。价值追求是人类活动的一个本质特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动物,人类活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实践活动”[3]128,道德作为社会生产力的一个要素,是生产劳动者作为一个社会存在者的必然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一定社会实践的产物和反映,归根到底,是中国革命的实践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的产物和反映,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四个方面的内容是我们党在新的时期,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对于几十年革命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建设实践,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维度的高度总括,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根本利益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的提出,只有通过各种渠道引向民间、影响人民的生活实践,才能激发人民的热情,引导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实现全民族主体道德资质的成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先进生产力与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体现的是广大劳动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符合道德实践理性的社会形成发展逻辑,具有更高的科学性与强大的生命力。通过广大人民群众在认识社会主义世界和改造社会主义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对社会实践经验的概括,最终从实践本质理论的价值认同,转化为人民大众自觉的思想和自为的实践。我国历史封建阶级很注重伦理与道德原则的具体化,有效地调节人们的社会生活,在今天仍有可借鉴之处。汉贾谊在《治安策》明确提出道德导向的问题“夫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植则僵,不修则坏”[4]33。同时,马克思主义“灌输理论”也明确提出,政治权威与知识阶层对社会意识形态的认同并不代表社会群体具有相同的理论思维。目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认同在我国的知识阶层已经基本形成,能够较为全面把握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性、真理性。但是社会中最广大的人民群体,很难在理论层次上完成价值体系基本内容的辩证统一,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直接评判。因此,我们必须从人的内在需求出发,追寻意识形态与人类基本价值的辩证统一,从社会实践的基础性工作中完成对社会本质的理性认知,目的是把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践行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导向,认清集体所有制中所有个人正当利益的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有机体是指以生产实践为基础的各个社会层次,各种社会因素和关系有机联系而又相互制约构成的社会整体,本质上受生物有机体的影响(人是高级动物),但又有别于生物有机体,是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形成的能动的高级社会有机体[5]320。这为我们坚持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观点、正确揭示社会有机体的价值关系与价值特征奠定了科学的基础。社会是一个在人的实践中生成与发展的有机体,人的社会生活、社会实践活动是社会得以存在与不断发展前进的关键。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在预言未来社会的目标时曾说过:我们这个世界面临着两大变革,就是为“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同本身的和解开辟道路”[6]。但就当时而言,他们更关注人与人的关系,更强调社会关系的变革对于人类的意义。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巩固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基础的前提。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维持、发展和完善,社会内部各种关系的调节,客观上都需要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导向。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核心价值观作为党和国家的意识形态在价值观上的主导表现,具有国家意志的理想性,对于人民大众的价值追求总是具有方向性的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时代精神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我们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有机体构成的一般观点与实践观点,根据社会有机体既有其不断发展的时代性特征与历史继承性特征,科学地分析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思想动态,顺应社会有机体的生长规律,充分发挥核心价值体系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功能,统合、整合社会一般价值观,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权、主动权、话语权,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实现民族复兴。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社会的利益格局、社会关系以及文化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利益多元化、利益群体多样化的利益关系已经形成。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三位一体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国社会各阶层共同利益和愿望追求,个人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道德生活的基础,而国家层面的价值观是理想目标。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与共产主义理想都是把社会看作一个活的有机体,作为社会有机体的高级运动形式来看待。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是一个社会中的人在实践和交往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文化、历史等自我意识的社会有机体;改革开放与创新精神,是社会有机体内在联系、相互制约、运动发展着的时代精神体现。这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7]592具有本质的一致。
从古希腊时代起,人们就把正义、贡献、公平、平等与社会效果这样一些概念联系在一起。历史的实践证明,一个赏罚分明、机会平等的社会,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一个公正廉洁、执法严明的政府,才是值得信任的政府,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核心价值体系的正义已经首先表现为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原则,正是因为有这种在先的前提和原则,就可以为社会正义认同在实际中充分发挥行之有效的道德导向功能。
正义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社会理想之一,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自身高尚品格的呈现。正义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树立大国形象的伟大职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正义是对马克思正义观内涵的全新阐释与认同。美国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社会正义的道德导向原则:一方面,任何治理社会的原则,都要是这个社会的成员所能够接受的;另一方面,社会对来自他的成员的任何要求,都应该是敏感的,而不是反应迟钝的。所谓能够为所有社会成员接受的原则,就是反映那些体现出公平性的原则;而那些不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的原则,就是指那些不能体现出公平性原则。而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恰恰以按劳分配原则能够成为社会正义认同的道德导向,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于,他是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社会主义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价值观、价值理想提出来的。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个体本位的道德导向”的显著差别之一,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最核心的价值追求。马克思反复强调,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基于某种正义观的实现,而是基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诚如阿瑟·奥肯所言:“资本主义的主要竞争对手,当然是社会主义,它允诺了更大的平等”[8]56。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把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自身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过程的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引导广大民众习得正确的价值观并加以内化和外化,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认同,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文环境协同发展的基本目标。社会生产力包括着道德的因素,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与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与精神文化水平,确保社会生产领域与社会领域里的正义价值观处于整个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各类价值关系相互作用的大系统,其中经济的价值关系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然而上层建筑领域里的价值关系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上层建筑的两个部分,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中,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直接而紧密的,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义价值观才能真正充分体现。当前,我国坚持更深层次的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市场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环节,也是道德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正如马克思主义是批判继承和改造近代西方发达国家优秀成果一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正义观要积极借鉴和吸收西方文化价值成果。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以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基本尺度,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途径,以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把人类共同的正义价值诉求从少数人群的手中解放出来,扩展为所有人的价值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正是在社会主义道德导向所描述的社会成员接受的基础上,首次将社会正义从至高无上的价值领域拉回了受社会生产制约的意识层面,恢复了社会正义范畴的本来面貌,才能进入超越共产主义社会的形式正义,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质正义。
根据“劣币驱逐良币定律”,正义的道德导向得不到认同,社会中的丑恶现象滋生日益加剧。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很早就提出社会应当帮助那些最少受惠的成员,社会正义的概念就涉及到公平分配。无论如何,人们有权要求获得公平的对待,有权对自己在不平等的现实中遭受的利益损失提出补偿,只要这种补偿是在公平的社会政策的范围内发生的。同时,根据另一个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必须要允许社会和经济系统中存在这种不平等,否则就无法刺激人们去创造更高的生产力。一个社会的社会和经济系统只有贯彻了这一原则,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会得到保证。这种辩证补充和动态的“互惠”,将之贯彻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系统和谐发展中是现实的、可行的,是社会主义根本属性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人类和谐理念的最高体现,是引领时代精神和中国和谐文化建设的根本纲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崇尚“和谐”既是中华民族悠久的思维传统,也是中国文化崇高的价值理想和评价标准。《庄子•天道》说:“夫明白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与天和者也;所以均调天下,与人和者也。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9]11。从内涵上认知,传统的天、地、人三者合一的和谐理念契合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目标,包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我的整体和谐,是一种经济发达、政治文明、文化先进、环境生态、民众安居乐业、市场秩序良好的公平正义型的社会状态。所以,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与运行,关键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其内含的平等性与相互友爱性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灵魂。和谐不仅是一种宇宙与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人生的准则。社会的稳定、和谐需要通过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完善社会公平机制、建设和谐文化来实现。对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是构建和谐文化的根本,不仅能够有效引导全社会在思想道德上共同进步,也是尊重包容存异,降低社会不公正待遇,有力推动社会主义良好的道德秩序构建,以期实现民族最大的德性“天人之乐”的精神力量。
公正和谐的道德价值观能够推动和完善民主政治正义机制,实现社会经济的公平发展与经济文明的转变。中国的儒家思想向来注重民主政治的正义机制认同,其政治价值观念鲜明地提出,统治者要对内实行仁政,对外追求协和万邦的社会理想。在经济全球化、中西方政治文化交流、碰撞越来越激烈的影响下,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不断增强,日益出现对民主政治观念的异化。此时,一个体现和反映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民主政治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作为政府的形式和行为,能够“最清楚地反映出人民做什么和他们想什么,并且最强烈地影响这两者”[10]33。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其民意表达的渠道是否通畅。社会主义民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精神、修复社会不公的重要保障机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的民主,才能够真正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最真实的呼声,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自由行使自己的言论表达权、投票选举权、立法监督权。列宁主张通过建立民主制度实现平等,他认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全民皆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1]257。如果现有的社会和经济政策没能充分保护那些不具竞争优势的人,而这个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如果不提供某种解决这一矛盾的原则,就不能保证一个社会民主政治正义机制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正义观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民主和平等,这两个要素分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价值目标与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核心政治价值观。人民群众是创造价值最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享受自身所创造的各种价值的权利。当前,中国已经进入一个问题时代,社会财富的聚积、收入差距的拉大、官民矛盾加剧、深度腐败、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无不刺激着广大民众对正义机制的渴求。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民主政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焦点,一方面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笼子里分配”、“阳光下行使”的现实要求;另一方面是深入推进正义机制的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发展是否成功取决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民民主权利的尊重,价值体系之间竞争的成败取决于究竟有多少支持者。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义机制的认同,要从道德、法律双重约束机制上来把握,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愿望,关注人民群众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发挥人民群众对权力行使赋予与罢免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正义认同的道德导向,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就是,把民主、公平的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观作为其内在要义之一,其价值就在于它提供了这样一种公正的政治程序,同时也是满足民众对高度政治民主、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内在价值诉求。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在结构变迁与本质内容的发展历程来看,民主和公平的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观是中国社会实践的一种本质反映和价值追求,不仅可以转化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也是政治活动领域规范着人们的政治行为、政治价值和政治心理的有效正义机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思想保证和行动指南。人权自古以来就是“民为邦本”的精神基础,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核心价值观的国家与个人层面的相互关系来看,主权是人权的保障,人权是主权的体现,是作为社会公民个人的本质及其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视角重新审视人权理论,在强调个人价值的同时,兼顾集体主义价值观,以鲜明的社会主义道德人权观引导和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随着道德冲突的加剧,近年来西方国家日益注重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现有 30多个国家把“立国价值”(Regime value)以立法行式确立下来,人权与权利是其一项重要内容。权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求权,其根本要求是不受外界不正当的侵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个人诉求。在我国转型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经济增长后的国家唯一的公权利并未真正实现向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三元主体协同管理方向努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权更多是道德权利,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从“人治”到“法治”、“全能主义”到“有限责任”的转变。改革开放以后,逐渐产生资源分散、利益多元、需求多样的社会,指令性计划和政府的过多干预已经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规律,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权把人当作发展的目的,正是为解决强权政治和对社会一味实行行政控制的现实问题。社会主义人权是社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证。在实际生活中,人权与权利的价值认同,必然伴随着责任与义务的承担。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道德权利,必须要承担“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责任,也是实现个人价值的目标。人权与权利是相互交织的,一方面,没有人权作为基础的权利,非但不会形成真正的公民权利,反而会导致民主政治的失败;另一方面,只强调人权而不强调权利的国家,最终将偏离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出现个人主义的抬头与无政府主义的危害。中国的改革是全面纵深的发展,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各领域的改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了人类利益、民族意识、个人权利的完美统一。一般而言,法律性的权利始终以道德性的权利为依据,道德性的权利总是高于法律性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人权就是从法律性和道德性的层次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彰显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化,反映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心理体验和道德价值反思,是保障人权、人的价值、人格尊严的价值标准和实践标准,尤其在以人为本理念下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与权利的价值认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义利关系观的基本体现,并赋予特色鲜明的人权思想和人权意蕴。人权与权利的价值认同的实质,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从根本上消除阶级对抗和阶级特权而建立的“多数人的人权”及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我们所倡导的道德人权,是基于公民主体,反映公民价值的人权法律和人权实践,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重在发展,始终把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维护和保障人权的首位,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先导,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权利和利益。
当前,发展、富裕、民主、法治、公平、和谐、文明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基本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社会主义人权与契约价值认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保证全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人权与契约是公民判断“自由、民主、平等、法制”社会价值取向的重要标准,它植根于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内部,反映着社会的本质意识,体现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导向,无论其所需的否定权与保护权,都与所在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紧密相联。一个国家是一个社会中的最高权威体,拥有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解释权与实施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直接体现了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利益和价值的一致性,其根本用意在于国家、社会层面的价值观能够自觉地转化为公民的个体价值观。社会主义人权与契约的价值认同,就是要在规范国家权力运作和社会制度建设的同时,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不断促成社会价值取向的实现。从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来看,国家是社会人群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达成的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国家意志是主权保障机制,是人们相互妥协、达成协议的最佳选择。霍布斯、洛克、卢梭大体上赞同这一观点,认为公民与国家的契约是在社会公众追求自身需要的权益时,必须以承诺向国家提供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他们都相信,是理性使人认识到订立契约、建立社会的必要性。当以国家至上的公权力做不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时,就会发生契约上的矛盾,公权力和人民群众的冲突。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群体事件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维权型的社会事件;第二种是社会泄愤型事件;第三种群体事件是骚乱。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履行社会契约的实践过程中缺乏广泛的民众参与,未能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了社会价值取向的紊乱。社会主义人权与契约的价值认同之所以具有引导功能,关键在于公民个体心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敬畏感,这就是国家伦理是一个国家的道德之本,绝不能超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而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根据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实际、人民群众群众历史选择而提出来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公民人权与契约的理想认同与价值认同。国家的意志就是要公民按照社会契约向国家转变,把他们以一种共同的目标联系在一起,作为整体的国家的愿望,以实现共同理想。只有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不是“上帝”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的依据,同时在社会主义道德视域里,引领全体社会成员道德素质的提升与国家为主体的道德法治的昌明。
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权利与义务、责任是相对应的:有一种权利,就意味着承担了一种义务或责任;而有一种义务或责任,就意味着享有一种权利。人权作为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群体根据主观意识及自身共同的愿景而设定的,是指向社会群体共同利益的发展方向。作为社会的个体,人的本身就是权利与义务的集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的动荡时期,一个好的社会、和谐社会中的社会成员是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良好统一。人与自我的价值认同,即是人与自我的和谐,最终表现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当个人与自我达到和谐一体时,道德规范由外在的道德法则转变成为内心的道德准则,个人自由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然而,个人自由不是完全不受约束的自由,而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也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自觉。马克思主义在人权与自我的价值认同中认为,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价值认同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要更加重视个体的义务。义务比权利更加体现为一个公民的本质要求。自我这个概念,更多的是与社会这个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的自我。人权与自我认同的基础首先是要有理想信念。如果一个人的理想总是破灭,就会产生自我认同的危机,造成自我价值的无法实现,进而怀疑自身的价值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基于当前实际情况形成的合理价值理想,有助于行为主体的人权与自我价值的实现,注重个人与社会均衡的全面发展。一个最好的社会,即个人能够自由地追求他们的利益,并实现他们自己选择的社会。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自我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自我具有历史的规定性。每一种文化在它发展的第一个阶段,都会表现出其独特的个性和风格。这种个性和风格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它背后的物质的、经济的原因决定的。历史运行中贯穿的一般法则在本质上是经济的。因此,要实现社会个人对人权与自我的价值认同,是必要以公有制为主体,从根本上消除阶级对抗和阶级特权,建立“多数人的人权”,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道德之所以成为道德,就在于他依靠的主体的道德觉悟和主动性”[13]14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价值规范的集合,要发挥作用就必须要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融合,把外在的价值规范转化为内心的道德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人权认同的道德导向,就是要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和人权实践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重在发展,始终把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维护和保障人权的首位,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先导,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自我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进公民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位一体”价值观的内容中枢与动力源。正如汉朝时的“独尊儒术”,开创两千余年封建道德的主导地位的先河,解决了封建社会的道德导向问题,确保了封建社会的生生不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之间存着某种因果联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模式决定着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般过程和特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前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供了物质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在时代背景下,面对新的社会思想文化和价值观情形、解决社会多元价值观念或价值体系发生对立和矛盾时的伟大创新。纵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主导、引领、维系和判断多样性社会价值观的功能,有很强的价值创造力与感召力。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社会道德导向不仅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与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更关系到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伟大强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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