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现价产品危如累卵

2016-02-17 19:18刘链
证券市场周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现价万能保险公司

刘链

就在宝能万科股权之争停歇之时,保监会却于1月20日召开高现金价值产品监管规定修订座谈会,拟就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修订。据了解,监管机构将对高现价产品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主要是对近期万能险迅速扩容的监管,以控制流动性风险,同时也符合监管机构推动发展保障型产品的思路,让保险行业更好地服务国计民生。

会议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开发新的3年以内存续期产品,且2016年10月1日之后也不得继续销售此类在售产品;此外,自通知下发起不得销售1年以内的产品,如3个月、6个月的产品。此举将对保险行业的产品结构产生较大影响,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开发与销售也会受到进一步限制。

实际上,保监会已于2015年底开始完善此前高现价产品短债长配的监管框架,并在12月发布四项针对性约束文件(包括《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2月9日),《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12月11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12月15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12月23日)),已就险资短债长配的潜在风险做出了相应的限制。不过,此次会议旨在实现约束升级。

2015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仍允许保险公司在资本不低于50%年保费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同时给予无法达到相关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两年过渡期。但是,新的《征求意见稿》将直接禁止此类产品的销售,同时将在不到10个月以后开始执行。很显然,此次监管力度更大,且颇具惩罚性。

具体来看,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定义的扩展;二是3年期以内产品的限期停售。据报道,高现价产品定义的范围或将扩展,由现在“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扩展至“第4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产品”,把3-5年期产品也纳入高现价产品的范围,对短期限高现价产品的限期停售也体现了此次监管的严格。

这是保监会第二次收紧对高现价产品的监管,第一次为2014年2月。此次,除了范围扩大、叫停短期高现金价值产品以外,还有一些新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各寿险企业的总精算师负责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估值;将各家公司高现价产品的配额和盈利能力挂钩,而不仅仅是和注册资本挂钩(即如果公司继续亏损,则配额将下降)。

监管剑指高现价

保险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前11个月,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规模约为6700亿元,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主要为万能险新增交费,而3年期以内万能险产品新增规模占万能险总新增规模比例较高,预计可能超过50%,即有3300亿元以上。此次监管对万能险销售较多的民营保险公司影响较大。

一般而言,原保险保费收入主要为传统险、分红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主要为万能险新增交费,我们用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原保险保费收入去观察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由此可见,华夏人寿、珠江人寿分别达到2930.1%、18354.1%,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远高于原保险保费收入;富德生命人寿、前海人寿、光大永明、幸福人寿、正德人寿则分别为107.6%、351.9%、111.7%、159.8%、438.5%,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也明显高于原保险保费收入。而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保寿险、新华保险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原保险保费收入比分别为6.8%、40.6%、6.1%、2.4%。

高现价产品收益率高,保险金少,但退保费率超高,目前市场上以万能险为主。保险公司冲规模,高现价产品快速扩张。高现价产品的风险在于,由于负债成本过高,迫使公司过度追求投资的收益率。高现价产品的结算利率一般高于银行理财产品,2015年基本保持在7%左右。在降息周期下,这类产品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因此,许多保险公司为了快速吸纳保费,提高保费规模,大量发行高现价产品,尤其是中小险企更为严重。数据显示,2015年1-11月,高现价产品的规模约为6000亿元,约占行业总保费收入的30%。

当前,无风险利率持续下降,股票市场震荡不稳,保险公司各类资产配置的收益均不高。为保持较高的结算利率,一方面,保险公司不得不加大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投资风险较大;另一方面,投资更偏向一些非标等长期资产,导致期限错配提升保险公司的退保率,偿付能力不足则将引起流动性危机。

继2015年12月监管层对高现价产品的规范意见稿出台后,时隔1个月后再次召集公司开会指导,监管收紧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这对前期激进扩张、以高现价产品冲规模的中小保险公司而言并非好事。同时,在“偿二代”体系下,股票等高风险投资需要更高的资本金,中小险企的资本实力受到更大的挑战。

若高现价产品停止发行,则保险公司需要开发设计新的保险产品弥补由此产生的保费缺口,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能力尤为重要。传统大型保险公司以销售长期限、高保障产品为主,高现价产品的比例较小,具有更强的抗风险性。同时,传统大型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设计能力较强,更容易通过开发新产品补足流失的保费。

目前,在四家上市保险公司中,中国平安该类产品占比略高,约为24%,但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的该类产品占比很小,分别为6.84%、1.58%、2.38%,影响相对较小。

不过,在《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之前,业界的分歧和争议仍然较大。其实,高现价监管的核心是明确监管对象,界定监管方向。2014年1月,《规范高现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的背景为费改之下传统险高现价产品在银保渠道的大规模销售,监管对象为3年以内退保率超过60%,同时第二个保单年度末现价和生存金之和超过所缴保费的产品,监管思路为规模控制限定基准额超过提交额外资本金,基准额限定为2倍资本金。

而2015年12月中旬再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其背景为高现价万能险产品的大规模扩容,监管对象和监管思路并无实质差异,只是细则有所调整,明确监管措施,其中增加监管1年内高现价产品的基准额仅为1倍投入资本,对资本金定义为投入资本。相比于前两次的监管规则,此次披露的监管规则则明显更加苛刻:不但监管对象扩大(从3年扩展到4-5年),而且监管思路也发生改变(从规模控制到窗口指导限售禁售)。未来监管方向如何落定,这还需要保监会进一步明确相关信息。

长江证券认为,监管政策大的方向是利好保费结构的优化和大型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但中小保险公司的风险也在可控范围。目前,大部分万能险、部分传统险产品符合高现价特性,从规模分布来看,中小保险公司万能险高现价销售较多,传统险高现价则是大公司销售较多;从销售占比来看,预期中小保险公司万能险占规模收入比重超过50%,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占负债比重在50%以上,而高现价产品收入占大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在20%以内。因此,若监管兑现,对大保险公司的影响较小,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影响则较大。但是综合考虑销售规模、中小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情况、产品退保率预期和现金流情况,中小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仍然可控,但对于资本市场短期或有间接的负面影响。

2015年的市场走势表明,储蓄搬家趋势已经不可逆,追求较高收益率是短期趋势,投资端监管不同,风险收益差异必然会引导资金在不同收益率金融产品之间进行迁徙。高现价产品扩容的实质反映出在利率下行背景下,居民积极调整资产配置追求较高收益率资产,高现价产品和万能险产品承接了存款搬家和理财搬家的资金流。

因此,低利率环境下居民大类资产再配置趋势不可逆,监管只会推动产品的进一步创新,通过更加隐性的方式规避监管顺应趋势。监管之下保险产品依然是最优选择,保险公司要加大产品供给创新和改革,不是被动繁荣,而是要积极追求主动创新和保费有效增长。

短债长配限制加大

高华证券认为,媒体所报道的监管规定修订显示,保监会希望减少对销量业绩的非理性竞争,并控制退保/现金流风险和中短期内资产-负债不匹配的情况,尤其是在当前资本市场较为波动的环境下。然而,新规的效果仍有待观察,保险公司仍有空间设计退保价值具有吸引力,同时并不属于当前监管规定划分的高现金价值类别的产品。

新规的潜在影响在于,由于停止销售的宽限期较长,上市保险公司不会立即面临流动性风险,但对于2015年以来因其高现价产品的销量普遍较高的较小的非上市保险公司的冲击会更大,预计那些高现金价值产品比重较高的保险公司的资产增长将放缓,且鉴于未来存在一定的销量和退保压力,其产品结构的改善也需要更长的时间。

事实上,此前的《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就防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风险做出过提示。在当前低利率的环境下,高现价产品的丛生加之短期内满期给付和退保,可能会对保险公司带来现金流的考验。高现价产品以其短期(3年以下)和高保单价值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对于“资产驱动负债”的保险公司而言,既是及时开拓市场的利器,也是扩大风险的敞口。此次对产品结构的方向性调整证明监管层也在将保险行业的重心由投资管理转向负债管理,在低利率环境下将保险业发展调向以价值导向为主。

四大上市保险公司皆以传统寿险为主,以2015年11月的数据计算,新华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平安的传统险保费占比大致为98%、94%、94%、70%。在售万能型保险产品大都为长期型保险,3年内退保均需缴付一定的退保费用。

而在上市影子保险公司中,华资实业拟收购的标的华夏人寿虽然目前产品构成仍以万能险为主,但其已在2015年进行了战略调整,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停止了银保渠道1年期产品的销售,将期限拉长至3-5年。与此同时,华夏人寿还提高了保障险的比重,助推传统年金、传统重疾、传统寿险的发展。而天茂集团拟收购的国华人寿在将资产做大后,成功地将业务重心放到负债端,截至2015年11月,其原保费收入增长近6倍,目前传统保险占比为51%。

此次监管方向的调整,对以价值为主导的大型保险公司和一些已经走上价值驱动道路的转型保险公司来说,是保险回归本质、资金回归保障的一次机遇。而对以短期高现价产品为推动力的小型保险公司来说是一次挑战。对它们而言,当务之急是积极调整发展的方向,在注重投资的同时将更多的重心转移至负债管理上来,将万能险积累的客户资源引渡到传统保险的需求上,同时研发更多有吸引力的长期投资型保险。

在低利率环境下,高现价产品的利差损风险和现金流风险加大,保监会进行规范是迟早的事,这一点基本在市场预期之中。众所周知,由于高现价产品的存续期较短,在目前央行频繁降息的背景下面临着巨大风险:首先是利差损风险,此类产品承诺收益普遍在3.5%以上,部分万能险预期结算利率甚至超过7%,投资收益难以覆盖成本;其次是期限错配风险,也就是现金流风险。目前来看,高现价产品的存续期一般在1-2年,而资金投向又多为债权计划、权益类等久期较长的资产,一旦集中退保遭遇新增保费下滑,保险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现金流压力。

根据保监会的数据,2013年高现价短险产品的规模达到2800亿元,占人身险1.1万亿元总保费收入的25.5%,2015年该比例至少提高至30%-40%。考虑到高现价产品的新业务价值利润率极低,同时投资的压力较大,2016年,大型寿险公司计划压缩高现价产品的绝对规模是大概率事件。

从市场反馈情况来看,此次监管限制的目标非常明确,即降低行业高现价产品大量销售所蕴含的潜在流动性风险与偿付风险。从短债长配的后续极端情况下来看,如果大量配置的权益仓位出现股价急剧下跌,并触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关口,保险公司需要做的就是提请股东注资,否则就会形成偿付风险,发生大面积保险责任违约。

在行业经营模式上,此前通过短期高现价产品形成负债,并以此投入权益资产的模式未来将难以为继。短债长配的潜在假设就是短债能够不断滚动发行,但在短债后续发行受阻的市场一致预期下,东方证券认为,保险公司有三种潜在的解决路径:一是逐量减少长期资产配置;二是增加长期负债,即卖出更多的长期险;三是提请股东注资以提升偿付能力。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长期险销售难度较大,同时通过股东注资以获取长期资本不具备持续性,保险公司的最优选择为减少长期资产投资,即从此前密集举牌的权益标的中退出。

目前来看,四家上市保险公司的高现价产品存续期均在五年以上,负债久期较长,投资模式为“长债长配”,基本不受监管新规的影响。但对大量发行短期限高现价产品的部分中小保险公司,以及后者集中持有的权益标的将形成潜在的价格波动。2015年密集发行的短期高现价产品的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未来极有可能面临后续现金流大幅波动的影响,而所集中持有的权益资产在某一时点预期将出现较大的抛压。

阻断现金流风险

显然,此次保监会对高现价产品的监管力度超出行业预期。考虑到现在类似的短存续期产品是中小保险公司的主营产品,如果新规落地,无疑短期内将对这些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造成强烈的冲击。而保监会此次会议的针对性也十分明显,主要是限制近来中小保险公司较为青睐的资产推动负债的发展模式,以高现金价值产品推动资金池,实现中小保险公司的快速弯道超车。

这向市场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当前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旗下的高现价产品偏向理财性质,且提供的预期收益率在理财市场上也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但中小保险公司这种依靠高预期收益率实现资产快速扩张的模式背后有风险错配的影子,整体性质与保险行业求稳的步调不相吻合。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此次会议是监管机构对前期部分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激进扩张模式做出的反应,即监管层强调行业稳健经营,资产推动负债模式必将受限。针对会议提及的高现金价值产品,一般是指存续期较短的理财型产品,主要特征是投资者往往在投资后的第二年选择提取本金和利息。这类产品可能拥有较长的合同期限,但在利率设定上,在第二年的投资回报往往达到最高,鼓励投资者在次年就提取本金和利息。

而这类产品的本质存在风险错配,以新增投资款补偿到期兑付要求,一旦发生挤兑,很有可能产生较大的流动性危机。另外,类似的高现价产品对保险公司自身而言并无明显的盈利效果。中小保险公司主要是希望通过类似产品的发行获得资金支持,并形成资金池,以寻找能带来高收益的投资标的,其本质类似杠杆行为。但高现价产品本身对保险公司而言并不是盈利型产品,甚至容易出现亏损。

此次保监会拟禁止类似产品销售,也是对行业的一种变相保护。对比中小保险公司,大型保险公司对于类似高现金价值产品态度较为谨慎。考虑到大型保险公司市场地位稳固,销售团队较大,并无激进扩张的内在需求。以中国平安为例,其公布的三种渠道新业务价值率按首年保费和标准保费划分,其中标准保费考虑到了趸交产品,而类似高现价产品也多以趸交方式销售。个险渠道中,两种新业务价值率的变化不大,可以视作绝大部分产品为稳定的长期期交产品。相对个险和团体渠道,银保渠道两种新业务价值率差别较大,考虑趸交产品后是以首年保费计的6.43倍,其多余部分考虑为趸交产品销售量。

总之,大型保险公司仍然以长期期交产品为主,风险偏好较高的高现金价值产品不多。此次监管新规主要针对前期销售模式存在风险的中小保险公司,对秉持稳健经营的大型保险公司的影响非常有限。未来,中小保险公司的激进模式可能受到更大的监管压力,而大型保险公司的市场优势不会受到近期保险资金异动的干扰而改变,面对监管升级和“偿二代”的过渡期,大型保险公司应该更能应对市场压力和风险考验。

从行业角度而言,更重视风险的监管转向有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发展。保监会此次修订高现价产品的监管规定,是重要的监管从严方向的标志。2015年以来,险资举牌事件频频发生,但对保险资金而言,集中持股模式导致成本上升,后续的现金流风险值得密切关注。

停掉1年期以下产品可能导致保费短期内断档,这可能只会涉及个别中小保险公司,它们在行业整体中的占比较小。在未来9个月内,保险产品的销售逐步从1-3年期产品向3年期以上产品过渡将是行业发展趋势。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和渠道成本会明显提升。对于集中持股的保险公司来说,长期看有助于改善资产久期错配的情况,但短期看也会显著加大保费增长的压力,后续的现金流风险也会凸显。

具体来说,目前上市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占比一般小于20%,即使监管新措施实施以后保费下降,上市保险公司新业务价值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因为高现价产品贡献本就十分有限。但部分中小型保险公司则不然,由于它们较为依赖高现价产品来提高市场份额,其中有些公司该类产品的保费占比高达99%。这些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巨额退保,却无法通过发行新产品来接续现金流。

而此举极有可能带来A股市场的波动,即那些通过高现价产品融资举牌的保险公司,可能被迫卖出股票套现以防止现金流断裂和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这会加剧市场的波动。中金公司认为,监管层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大的阻力,最终可能会做出一定的让步,如允许更长的过渡期等。

台湾地区的经验或许值得大陆保险公司借鉴。2014年10月,台湾地区保险监管机构颁布了更具惩罚性的监管措施,禁止销售7年期以内的储蓄型产品。虽然此举导致新单保费下降,但台湾地区保险公司也借此机会实现由以量取胜向价值取胜的转型。此外,台湾地区保险公司重新设计并推广“变额年金”保险作为替代品,从而规避了监管也部分抵消保费下行的负面影响。

中信证券认为,在目前利率下行的环境下,预期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率维持在4.0%-4.6%。在4.5%长期投资收益率假设下,预计内含价值向下调整8.3%-17.3%,刚好可以用2016年的价值增量弥补。目前10年期国债收益率进一步下行至2.84%,投资压力和准备金补提压力正在显著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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