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2018年开征拟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本报讯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的首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环保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其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院长王毅分析,既然定名为“环境保护税”,考虑到立法资源的有限性,《环保税法》的税目理应考虑得更宽一些,比如碳税,做好顶层设计,为今后税目增减预留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具体来说,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王清指出,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保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