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 壮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 430079)
乡村文化网络、权力消解与乡村治理
——基于农村两工制度底层实践的调查
文/李 壮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 430079)
农村税费改革前,两工制度是为解决后集体化时期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劳动力供给问题而创制。这种计划式、指令性的劳动力利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催生的农民自由和权利相违背。农民选择“弱者的武器”消极怠工,以农村人情活动来消解村干部的监管权力。农民在面对不符合其利益的制度时会选择依靠传统文化网络,自下而上地来消解村干部权力,其行动逻辑是道义与理性的结合,以低成本实现对制度的抗争。
农村两工制度 权力的文化网络 农民抗争 乡村治理
距离2006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过去了十年,世纪之交的“三农问题”似乎不那么严峻了,惠农政策、城乡一体化、发展、共享等成为当前农村综合改革的主导话语,这表明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导向正从资源汲取转向资源赋予。更需反思的是,市场经济的冲击、农村政治关系劣化与基层治理矛盾是构成这一转变的重要背景。回顾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两工制度实践,将是进一步理清乡村治理与社会基础之关系的窗口。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简称“两工”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末至税费改革前在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下解决集体化管理结束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所需的劳动力提取、管理和使用的制度。1991年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十一条规定: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20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发展需要、农业生产条件和政府对政策理解程度的差异,某些乡镇的“两工”制度的公共性异化为赢利性,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又缺乏财政资金的中部地区,变相增加农民税费负担(详见表1),基层社会矛盾增多,官民关系紧张。从当时部分县市政府的调查报告看,主要存在四个隐患:一是不按规定对象、标准承担劳务,不分老弱病残及家庭困难程度,一律采取劳动力均分的方式强行摊派劳动量;二是不按实际任务之需,一律按每人25个工日进行预算和核查;三是不按规定的项目范围使用和分配劳动力,甚至有些地方强制以资代劳并将代劳款用于其他用途,结果出现“年年用工,年年看不到公共设施改善”怪现象;四是“两工”管理与核查随意性大、缺乏监督程序。某些地方没有完善的两工管理制度和核查办法,存在擅自定价、以资代劳、随意罚款等现象,有些代劳款变成了乡村干部的“小金库”,成为农村税费监督的死角。
20世纪90年代,农民负担问题引起学界关注。有学者提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1]的判断。面对冗杂的税费重担,农民开始以社会抗争来表达对制度和政策的抗议。学界主要从行动策略、行为动机与资源动员方面对于农民抗争的逻辑模式进行了不同的解读。美国政治学者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等书中,以马来西亚农村的田野调查材料为基础,认为农民行为遵循“生存伦理”即只要不威胁到其生存底线就不会反抗,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成本过高的且危险的。[2]为了规避风险,农民更多的是采取具有隐密性的“日常的反抗”形式,表现为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3]李连江和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中则提出“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即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从而不受地方政府与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从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具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双重特点;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与,而且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具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4]于建嵘的《岳村政治》通过湖南岳村的田野调查,发现消失已久的农会组织重新复活了,据此认为农民抗争已经出现组织化倾向、农民利益集团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以及农民政治诉求的提高,是我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客观存在的政治现实。[5]随后他进一步概括出农民“以法抗争”的模式,具有区别于“依法抗争”的特点,即此时农民抗争的主动性与目标的政治性。[6]笔者在对鲁中西村Y组5户村民访谈时,发现有一种既区别于农民组织化、公开化又非依靠法律而活动的抗争方式,也非斯科特所指出基于威胁到“生存伦理”而采取消极的“日常抵抗”行为,而是采用“隐藏的文本”进行合乎情理的积极的抗争行动。正如于建嵘所言,它与以知识菁英为主体的“进取性争权运动”不同,“工农的维权活动则是一种议题式的抗争活动,具体的事件与具体的诉求决定了它的多发性和分散性,工人农民一般不直接冲击社会核心理念,而是从传统的政治话语和法律框架内寻找抗争的依据”。[7]在20世纪90年代两工制度“压迫”下,农民于日常生活中运用传统文化网络来减小权力的效用,笔者将其内在逻辑概括为“以文化消解权力”。对这一抗争行为的解读,不仅可以为农民抗争研究提供新的观察视角,还可检视杜赞奇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分析框架,在具体的案例中尝试回应“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之争,解码乡村治理的社会逻辑。
在展开个案分析之前,有必要对样本村及受访对象进行基本情况介绍。笔者选取较早实行两工制度的鲁中西村,该村保留了从1987年至2006年间两工制度的记录材料,从中可以发现90年代中期该村人口规模、农业状况、外出打工、劳动力数量、每户劳工统计及罚款数目。数据整理如下:西村位于鲁中平原,拥有耕地2000多亩,人均土地不足1.3亩,改革开放后因为靠近省会济南,本村男性劳动力大量进城打工,而且呈现“组团”打工模式,慢慢地成为远近有名的 “房屋装修之乡”。1995年西村共有481户分为12组,总人口为1982人,每组40—50户组成,每个村组有一个组长并兼任会计,年龄在18到55周岁的劳动力(除去残疾人、当兵、在外上学者)共1211人,每人每年需要承担25个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价格为10元/每个,耕地1566亩,县市以外打工463人,全村人均收入1715元。根据村庄计生办档案和村民回忆,1995年1月至12月红白喜事(红事包括结婚、升学、吃面、过寿、乔迁、当兵入伍、亲戚串门、康复出院等,白事包括丧事等)大约200次,平均一个小组17次,据村民介绍一般结婚、升学、过寿、丧事都要去请村民组长或村支书来吃席,村干部每年至少参加5次这样的人情活动。另外,笔者重点选取Y村组5户[分别是老组长XZ(男,62岁)、村民ZL(男,48岁)、村民CZD(男,45岁)、村民 CYY(女,48岁)、村民LAG(男,27岁)]村民和老村干部做口述史访谈,具体了解两工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的村庄实践、村干部参与人情活动的始末、村干部与村民各自对人情活动的看法以及在税费改革后的变化。
表1 1996-1999年农民税费负担情况表
(一)集体化的“余威”:两工制度何以存在?
1956—1978年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到改革开放开始是新生国家建构的基础建设阶段,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架构,国家能力较之民国时期显著提高。此阶段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可以概括为高度集体化阶段。在这个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特征体现为以刚性控制为治理手段、以非均衡的制度隔离为治理方式、以统合主义为治理策略。[8]
其中一方面以社队为基础的组织体系,此期间的基层治理在组织体系上的主要特征。从1958年开始,我国实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从而建立起了从国家到公社,再到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准科层官僚体制,把农民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毫无保留地置于国家的监控之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9]初建时实行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土地、耕牛、农具、劳力等统由公社调拨,劳动没有定额,干活记工分,吃饭不要钱粮。另一方面以集中为特征的治理方式是集体化时期的基层治理的根本特征。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纯粹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集权管理,实行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将农民的生活、生产、教育、服务高度集体化、统一化、标准化,而忽视了地方性的知识与需求,强化了农民的“公社成员身份”,弱化了其“家庭成员身份”。因为这种方式是通过政治运动、政治权力运作、意识形态灌输等等整合方式把公社的各种的生产、组织、人员要素强制生硬地粘连在一起,属于“机械式整合”。
1978年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农业产量和效益有了明显提升,但是乡镇和农村的公共事业如防洪灌溉水利设施、电力交通设施等的建设缺少足够的劳动力。许多建于集体化时代的公共设施纷纷年久失修,有的地方因此出现旱涝灾害或灌溉困难。再加上分田到户后,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弱化,村委会对村民的直接控制与支配能力远远低于1956—1978年集体化时期队社体制所拥有的统合主义的治理能力。当乡村公共事业的建设面对缺少财力支持与劳动力支援的困境时,一些地方在1987年探索出农村两工制度即农村义务工制度和劳动工积累制度,对农村年满18岁到55岁的劳动力下派劳动天数指标 (各地方全年劳动日数在10—50个不等)并免费参与乡村两级公共事业建设,还规定符合征调条件的农村劳动力若不能按照地方年度计划所规定的指标执行,则会受到“以资代劳”的费用惩罚,通常按照80年代末期劳动力日均市场价格6—10元乘以未完成的计划指标的总额缴纳罚款。乡镇通过重新采取类似集体化时代的计划式调配、指令式监管,以及数额不菲的罚款,可以基本满足乡村两级公共事业建设所需的劳动力数量。
(二)旧制度的“水土不服”:农民为何不出工?
正如前文所述,农村两工制度虽为公益目的而创制但却沿袭权力控制与惩罚的逻辑,带有集体化时代的旧制度底色,与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的自由逻辑,以及市场经济大潮所催生的市场理性逻辑相违背。简言之就是制度的社会基础发生改变,旧制度要么发生适应性调适,要么在效益递减下勉强运行。西村 1995年1211个适龄劳动力中只有613人完成该年度的两工指标,未全部出工率高达49.38%,其社会原因包括:
一是民工潮爆发,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上世纪80年初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乡村的封闭和静态开始被打破,乡村社会开始出现集体化秩序的崩解。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城乡二元隔离体制的松动使得许多村庄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现象,乡村社会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现代化渗透到乡村社会,乡村资源的大量流失,使计划式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是村庄社会关联降低,个体理性增强,农民集体意识削弱,社会责任感下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一方面促进了村民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却使村民们逐渐成为“原子化”的个人,村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增强,邻里关系疏远。经济建设的方式也以务农为主转向以务工为主,村庄里许多青壮年纷纷外出打工,村庄遗留下来的人口类型大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村民们之间的交流变少了,邻里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变淡了。乡村社会的社会结构出现了分化,乡村社会居民的职业多样化,他们通过借助经济力量逐渐分化为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如乡村企业家、乡村政治精英、商人、知识分子等。大多与农田水利相关的公共事务难以引起中青年人的参与热情。
(三)嵌入文化网络的“权力”:村干部为何免人情消费?
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2006年全国范围内进行税费改革,农村两工制度一直存在,并逐渐发生异化,由制度设计初衷为动员劳动力参与公共事业建设,异化为以资代劳,成为变相增加农村税费的重要来源。村民LAG至今仍对少年时期矗立在村中央的“大红榜”记忆犹新,“大家伙每年腊月都踮着脚、伸直了脖子,看那张贴在村庄公示栏上的大红公示榜”,LAG向笔者描述了村民关心的那张大红纸,“首先,纸头上写着《×××年×××村每户两工出勤记录及罚款公示》,紧接着是几百户各家的两工缺勤数量和总计罚款数,有的多达600元”。对于90年代中期山东的农村人均年收入1715元而言,无疑两工制度的罚款占人均收入的17%到35%,由此可说明农村两工制度异化成为增加农民负担的制度。
但是作为农村两工制度的实际执行者与监管者,村干部成为国家或地方政府权力的代理人,找回了几近消失的集体化时期“村干部的尊严”。与此同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村干部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在这个意义上又是农民的当家人,本身生活于村庄场域中,行为受到村庄社会传统文化与社会关系的制约。一部分村民为减少罚款,开始凭借乡村传统的文化网络,每逢大小红白喜事,通过所谓的“庄乡庄里”人情名义,将负责两工记录的村干部“请”到家中并给予至高礼遇,正如村民ZL所说:“以前各家各户有啥吃席的事,都忘不了请小组长,小组长一去就被安排在席面的 ‘上手’,有些丧事和红事还要村干部主持主持、发发言,相当有面子哩!”(编号20150204ZL)
村民CZD向笔者表达了他对当时村干部XL免费人情活动的理解:“反正大家都忙自己的,谁会傻得不去挣钱,而去出工,村干部也知道义务工不符合实际情况,老是强行逼着大家伙去干那个义务工是不现实的,上边(指乡镇政府)不是真要劳力,不过缺钱花罢了,这个道理村干部明白,他们收的越多日子越好过,但是小组长也不能不顾情面,挡了大家出去赚钱的道儿,现在谁家有红白事就请请小组长喝酒,给他大面子,他看待老庄乡的面子上,少划几个缺工,随便编个理由就行了,不就既能有面子又能应付上边了。”(编号20150204CZD)
从受访者的话语中可以发现村干部与村民之间渐渐达成“隐藏的契约”,一般村干部会在年终公示榜上减少请他吃饭的这家人的劳工缺勤数量,理由五花八门,例如生病、待产等。这样一来,在两工制度下,权力的强制被人情文化所消解。
(一)文化消解权力的逻辑
1.任何权力都植根于一定的社会场域,而固有的文化网络是影响权力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权力不可能脱离地方文化网络的约束性条件而孤立运作。林语堂曾认为统治中国的三个女神是“面子、命运和人情”,尤以面子最有势力。[10]它反映了中国人传统的性格是以“社会取向”为主,即个人的行为标准依赖于团体或其他人的评断,对他人的批评与意见特别敏感。村干部既扮演村庄权力的执行角色,也扮演村庄文化中“庄乡”角色,二者不是孤立地表演,而是在本土文化网络中交叉表演。
2.在没有法律与制度保障的不利环境中,农民通过日常抗争行为也可以抵抗权力的侵蚀。农民利用制度与法定权利之外的特定的“合法性资源”——传统文化资源,也可以进行“隐秘的抗争”。这种传统文化资源是村庄作为熟人社会所孕育的共同互助与依赖的道德原则,是村庄权力再生产的社会基础。
3.村干部与普通农民在共同的生活空间中享有共同的沟通符号如席面上手、敬酒礼等,也可以代替权力的一部分功能。村民通过“面子”工具换取村干部“权力”工具,使村干部同样享有权力带来的尊严感。
(二)再论农民及其反行为:与斯科特、杜赞奇对话
1.农民是道义与理性的集合体,二者是名与实的组合关系。长久以来对农民行为逻辑的原始起点的讨论陷入“道义小农还是理性小农”的争论之中,斯科特在其《农民道义经济学》中,强调生存伦理的道德含义,强调剥削与反抗的问题不仅是收入问题,而是农民关于社会正义、权利与义务及互惠概念的问题。“小农经济行为主导动机是‘避免风险’,‘安全第一’……因此小农的集体行动基本上是防卫性的和复原性的,是为了对抗威胁生计的外来压力,对抗资本主义市场关系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入侵。”[11]而波普金阐释“理性小农”的观点。他认为,小农的农场最适宜用资本主义的公司比拟描述,而小农作为行动者可以比作市场上的投资者,小农是一个能够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以追求最大利益为口标作出合理抉择的人。在本案例中,村干部执行两工政策带来的收益大于免费吃席的收益,但不得不受到村庄文化网络的制约,即道义的束缚。村民与村干部在道义共同体中实现利益合作,双方各自受益,而选择将对外部赋予的权力置于乡村共同体的生活意义之下,最终获得长远的情感收益。
2.权力与文化网络之间是互动关系。一方面文化网络的距离决定权威类型。杜赞奇在研究1900-1942年的华北村治时揭示出“乡村社会的权力趋向坐落于较为密集的交叉点上——即文化网络中的中心点”,[12]乡村权威产生于代表各宗派、集团以及国家政权的通俗象征的部分重叠及相互作用之中,产生“保护型经纪人”,而“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政权忽视了文化网络中的各种资源,而在文化网络之外建立起新的政治体系,产生“赢利型经纪人”。另一方面权力嵌入文化网络之中,权力的强制性被通约为文化的尊严感、身份感、认同感,在一定文化场域中尊严、身份、认同可以获得与权力行使一样的效果。本案例中在人情宴上,村干部即被看作权威又被看作“庄乡”,两工制度下其权力无法体现的权威地位,通过觥筹交错的社会礼仪所表现出来。同时,村干部也再次确认与乡民的文化网络和身份认同,从而“碍于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里情面,约束他们的权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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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丽娟
C912.82
:A
:1008-6323(2016)04-0092-03
李壮,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2016-06-28
教育部重大社科基金“百村十年观察”专门调研项目(09&BC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