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洁,王平春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泸州 646000)
·研究报告·
基于创新创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形式研究*
林 洁,王平春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泸州 646000)
随着农业的发展,传统的农户模式已不能满足现有的农产品市场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丰富了农民生产经营农产品的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4种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在于更加规模化、集中化、市场化,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文章通过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阻碍难题,提出完善政府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扶持及提高农技服务等相应的措施。
新型农业发展主体 规模化 发展现状 融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出现的,对推动农村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在大力倡导建设现代化农村的背景下,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背景、主要类型,明晰其发展存在的障碍问题,进而探寻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策略,使其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导力量。
“农业经营”是既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又包括各类生产性服务,是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活动的总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建立在家庭经营制度之上,具有相对较大经营规模,与现代农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户或农业经济组织[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我国集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集约化、社会化于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所在,是推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型的骨干。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起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3]。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展示出巨大的生机与潜力[4],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发挥现代农业装备与农业技术的作用,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7],真正将现代化农业生产落实到实处; 可以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其农业知识,并使农民成为熟练掌握农机技术、经营管理方法的新时代农业管理者; 可以创新农业经营形式,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开拓农业市场; 可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
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类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家庭农场需要集中的土地、机械化的农业设施,这些需求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正在不断的得以满足。
专业大户是指那些在种植、养殖生产规模上明显大于传统农户,且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化农户。但一般种养大户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均弱于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有利于土地资源整合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生产-加工-销售、贸易-工业-农业一体化为运营机制,经营以加工或流通农产品为主,并用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农业市场的企业。农业企业对带动地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形式发展现状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伴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萌芽、发育。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出台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大力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1.1 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析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按我国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得到普遍认可,兴起迅速[9]。2012年全国30 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家庭农场87.7 万个。我国家庭农场主要以种养业为主,占全部家庭农场的98.4%。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3hm2,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0.5hm2的近26倍。家庭农场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目前,我国形成的5 种典型家庭农场模式中,浙江宁波模式的单户家庭农场面积一般在3hm2以上,上海松江模式在7~10hm2,湖北武汉模式在1~33hm2,吉林延边模式在85hm2,安徽郎溪模式在3hm2以上[5]。
2.1.2 专业大户发展情况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土地在农户间流转及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土地集中承包的现象越来越多,专业大户由此产生。截止2011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3.3hm2以上的种植大户达到276万户,其中6.67hm2以上的近80万户[8]。专业大户除在种植业上发展壮大,养殖业上也蓬勃发展,已成为家禽供给的主要提供者。生猪、肉鸡、奶牛规模养殖户数量占比均超过50%。
2.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分析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快速增长势头[10]。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出现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截止2013年6月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82.8万户,增长3.55%。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约占45.9%,养殖业占27.7%,服务业占18.6%。
2.1.4 农业企业发展情况分析
2012年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12 万家,龙头企业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 以上,出口创汇额占全国农产品出口额的80%以上,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骨干作用。
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形式在创新创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发展趋势不错,发展势头正足,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制约着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2.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形式在创新创业中存在的问题
(1)创业不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不足。95%以上的除农业龙头企业之外的其它类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奉行着家族式或类家族式的威权管理。以“家长”的经验作为决策问题的关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理应是为农业生产服务,这其中包括农产品的销售服务,但它们大多将资源拘泥于生产环节,对销售环节投入较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更是基本上将产品销售权让渡给了其它中介组织,阻碍了自身的扩大发展。
(2)创新不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作为新型农业的一种发展方式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生于农村经济系统,小农烙印很深,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顶着“新型”这个称呼,但经营管理、生产操作、销售途径仍按老路子走,没有做到真正的做到新型发展,最明显的是对互联网的认识不到位,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使用网络平台这个高科技销售途径。。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技术的不敏感甚至排斥,成为了整个农业体系创新的短腿。全国各地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模式大同小异,同地区不同经营主体主业重叠现象严重,这些都加大了行业融合创新的难度。
2.2.2 在创新创业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形式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虽然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发展给予高度关注,制定政策为农民谋福利,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现代化农村,但大多数支持政策主要用于民生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对传统农户的支持,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支持政策。政策支持的缺乏使一些经营规模小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申请贷款及获得政府项目。补贴政策基本也是围绕家庭承包经营展开的,很多补贴政策如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给及补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福利不大。
(2)融资难及农业保险服务少
现阶段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不同程度融资难问题,信贷门槛较高,融资难、农业保险投保难是当前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原因。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面临的主要难题是贷款难,农民贷款可通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不过手续复杂,所需时间长。另外,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少,保险服务项目不全面且赔付水平低。这些都极大地降低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保热情,同时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
(3)缺少专业技术人才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想要持续发展,招揽专业的技术人才是必要的,但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农村发展遇到的一个难题。农民自身文化水平低,即便靠自学获取农业专业知识,但管理知识缺乏,缺少专业系统的培训,达不到现代新型农民的标准。引进的专业人才少,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学生投身农村事业的不多,这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想办法解决的一大难题。
3.1 完善政府支持政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完善政府支持政策,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形式的发展。(1)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改善农田水利、机耕路、生产路和电力设施等生产条件。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2)完善土地承保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几乎都是规模经营,需要大量的集中土地。十三五规划将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列入其中,但仍需各级政府合理引导小农土地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起促进制度落实的作用,尽早给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建立严格的流转产权制度。(3)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在现有优惠力度的基础上,增加更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殊优惠政策,如产出量、商品量这种大规模生产的补贴。也可直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模经营大小进行资金补贴。此外,制定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
3.2 加大金融扶持
资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保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推出适合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长期经济需求的政策及措施,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产周转贷款,生产设备贷款,预购定金贷款,开发性生产项目贷款,生活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服务,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的贷款需求尽可能地积极响应,对于信用好、实力强、惠及当地经济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开通快捷通道,并可给予更低的贷款利率。扩大抵押范围,除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等不动产外,可质押贷款,如保单、仓单等。使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更多机会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帮助。农业担保公司应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以便降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投资风险能力。政府也应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政优惠政策,如低息贷款、保费补贴等,降低农业经营主的贷款成本。这些措施有助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资金难、风险大的问题。
3.3 提高农技服务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想持久的发展,除了必要的政府扶持和金融支持,专业的技术型人才也是必不可缺的。根据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式,不仅需要外部人才引进,更要着重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新型农民。外部人才的引进可通过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基层技术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如工资待遇、职称考核等方面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投身农业,使他们的专业技能得到充分发挥。现代新型农民是顺应农村发展的产物,要根据农民的不同需求,组织多种形式农业技术培训,培养大批农村适用专业人才,还要考虑不同年龄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开展不同程度的培训,对待年轻的农民要着重培养,可开设长期培训班、强化班,力争使他们达到专业水平。可通过专业技能考试作为专业水平的判断标准,通过者可拿到证书。鼓励持证上岗,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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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MULTI-DIMENSIONAL MODE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BASED 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Lin Jie,Wang Pingchun
(Lu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Luzhou, Sichuan 646000,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the traditional farmer model has been unable to meet existing market demand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 emergence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enriched the form of the management of farmers' agricultural products.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included family farms, professional households, farmer cooperatives and agribusiness. The main advantage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consisted in the more large-scale, centralized, and market-oriented, which was in line with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By analyzing the developing status on family farms, specialized households, farmers' cooperatives,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this paper explored the problems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nd put forward appropriate measures such as improving government policy support, increasing financial support and improving agricultural services.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scale; development status; financing
10.7621/cjarrp.1005-9121.20160407
2015-07-05
林洁(1972—),女,四川泸州人,副教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通讯作者:王平春(1982—),男,四川泸州人,讲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Email:tanwater@126.com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乌蒙山革命老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思路与对策研究”(SLQ2014B-04)
F320; F325
A
1005-9121[2016]04-00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