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基督教会对华“网络传教”问题分析——以华人教会为切入点的考察

2016-02-13 15:57
治理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基督教

□ 赵 冰



海外基督教会对华“网络传教”问题分析
——以华人教会为切入点的考察

□赵冰

摘要:“网络传教”是“宗教的虚拟化传播”趋势下各种“网络宗教”活动中最主要的一种。目前,“网络传教”已成为海外基督教会对华传教最重要渠道之一。同时,“网络传教”正在突破相关法规的限制,挑战现有宗教管理体制和方式。为此,相关部门亟需未雨绸缪,厘清“网络传教”活动区别于实体宗教的运作方式,完善法律法规,调整管理思路,引导各种“网络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关键词:网络传教;网络宗教;基督教;海外华人教会;宗教组织;网络宗教舆情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被海外基督教会视为“未及之民”众多,但“差传事工”无法有效开展的“禾场”。一方面,基督教虽然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不仅在历史上曾协助西方国家对中国进行侵略,而且在现实中仍是西方国家分化瓦解中国战略的重要实施工具;另一方面,一些海外基督教势力,出于狭隘宗教利益,长期否定、歪曲、敌视为世界基督教合一运动提供举世瞩目典范,并极大推动了中国基督教良性发展的“三自”爱国运动。因此,我国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开展传教活动。正是由于上述历史和现实原因,尽管基督教具有根深蒂固的“普世宣教”冲动,但在前“网络传教”时代,海外基督教会在我国的直接传教一直未见明显成效。

而在“网络传教”出现后,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变。首先,互联网为海外基督教团体,提供了有效穿透时空制约和政治限制的工具和途径;其次,中国网民总数已接近总人口的一半,且绝大多数为非基督徒。*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年1月,第37页;姜泓冰:《中国基督教信徒人数在2300万至4000万之间》,《人民日报》,2014年8月6日第11版。因此,通过“网络传教”对中国传播“福音”,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在此背景下,海外教会纷纷将互联网视为打开对华传教之门的“钥匙”。如,专攻亚洲地区“网络传教”的“Cybermissions”就明确将中国列在10/40之窗中最适合“互联网福音”(Internet Evangelism)的20个国家之首。*John Edmiston,Strategies in Cybermissions,in Articles on Cybermissions,2008,p44.

目前,互联网已成为海外基督教会对华传教最重要的渠道之一,但相关研究在国内仍处于边缘状态。因此,本文将首先分析海外基督教会对华“网络传教”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影响,然后以此为基础,提出从整体上监管各种“网络宗教”活动的建议。

一、海外教会对华“网络传教”的基本特征

在众多海外基督教会中,由于在语言、文化上的接近,华人教会一直是对华“网络传教”的绝对主力。除此之外,一些影响力较大的“独立传道人”或“基督徒公共知识分子”,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绝大多数海外华人教会都不同程度地加入了对华“网络传教”的行列。海外教会对华“网络传教”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态度日趋积极,加速发展趋势明显

总体来看,2008年之前,华人教会对“网络传教”的总体态度相对消极,行动比较迟缓。主要原因是教会内多数人认为,“网络宣教”不可能成为宣教的主流话题。*蔡佩芬:《网络只是个虚拟的世界吗?》,《大使命》双月刊,第七十六期,2008年10月,第6页。

2008年之后,情况出现了较大改观,其标志是著名的“大使命中心”,以“网络宣教”为题专门组织了一次讨论,由此掀起了海外华人教会开展“网络传教”的热潮。从2009年8月至2015年8月,该中心又联合多家海外知名传教机构,每年举办一次“网络宣教论坛”(Internet Mission Forum)。其议题广泛涉及网络事工;对华网络宣教;网络宣教士培养;网络门徒训练;社交媒体与网络宣教;新媒体时代的教会增长及宣教模式;线上线下如何配合形成相辅相成、虚实相间的教会增长和宣教模式等。*其他主要机构还包括:远东广播公司、普世丰盛生命中心、海外校园机构、天路事工联会、华人教会在线、普世佳音、信望爱网络事工、台福传播中心、美国华福会、基督教视讯传播(CVC:Christian Vision Communications)中文事工部、华人基督教网络电视台(CCNTV:Chinese Christian Network TV)、好消息电台(Good TV)等等。该论坛不仅推动海外华人教会就“网络传教”的巨大优势和广阔前景达成了共识,缓解了是否“灵属”的争论,更为其后对华“网络传教”的“如火如荼”提供了思想动力和实践支持。

(二)中青年既是“网络传教”的主体,又是主要受众

首先,从传播者角度看,从事“网络传教”的主力多为教会内的中青年教职人员。他们更愿接受新事物,更倾向在宗教活动及生活、工作中使用互联网,最重要的是他们更能了解、体会这一年龄段人群在现实中和心理上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惑。

其次,从受众角度看,中青年群体向来是中国网民中的绝对多数,也是教会传教的主要对象。对此,有教会人士指出,要与“e世代”的群体沟通,最好的方法就是教会和“牧者”首先成为“e世代”的人,以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和语言,培养其成为“神”喜悦的人。*舒穗生:《认识E时代的沟通方法》,《今日华人教会》,2009年2月,第6页。如,“加拿大学园传道会”统计,通过其针对年轻女性传教的网刊《新丽人》,几乎每月都会促进数百人接受基督教价值观。*蔡佩芬:《有虚有实中的真实:网路宣教的落实》,《大使命》双月刊,第九十三期,2011年8月,第28页。

(三)“多形式”、“多用途”、“多策略”,共同实施“网络传教”

目前,海外教会对华“网络传教”逐渐体现出“三多”特点。

首先,“多形式”。除网站、网页外,博客、QQ、“微博”、“微信”及手机APP软件等都已成为传教的常用形式。而且鉴于法规和现实的制约,使除了互联网外,传教手段、资源并不多的教会,必然会不遗余力地推动“网络传教”形式的“推陈出新”。

其次,“多用途”。除了将互联网应用于传教外,对传教起支持、辅助作用的网上培训、牧养、见证、代祷、交通以及发表对社会问题的宗教解读等,都是教会“网络传教”的重要形式。在现实中,“网络传教”并不局限于单纯传播宗教理念,而是“由最基本的福音预工开始,到社会关注事工,教会资源、主日学教育、基督徒培训、神学教育等,牧养、教导、培训每一层面都有无限可能的发挥与应用”。*赖美芬:《网络宣教事工——由“秀才不出门”谈起》,《普世丰盛》通讯,第54期,2013年9月,第8页。

再次,“多策略”。为了在网上建立互信、轻松、无障碍的传教氛围,华人教会效仿欧美教会的成熟做法,并结合自身传教环境与实践,制定出大量既契合华人社会文化特点、思维方式,又兼具较强操作性的“网络传教”策略。如,针对大陆无法登陆Facebook和Twitter的现实,华人教会转而利用微博、微信、QQ、人人网等。*杰瑞:《网络福音事工的优势与前瞻》,《今日华人教会》,2013年8月,第12页。鉴于音视频的吸引力大于文字的情况,有牧师就建议,音视频“不一定有最高水平的产品,但可以量多取胜。在标题设定上,也要尽量使用不同类型,使上网者能够尽快找到。在媒体泛滥的地带,容易被找到,就带来影响力”。*刘彤:《如何有效利用媒体于福音工作》,《今日华人教会》,2013年8月,第14页。

由此可见,教会在进行“网络传教”时,并非漫无目的地将传教信息发到网上,被动等待网民搜索、浏览,而是在深入分析、总结其信息需求、浏览习惯、接受过程的基础上,结合传播学原理制定灵活、实用的传播策略,主动引导他们搜寻“福音”,培养其对基督教的兴趣,以求“福音”传播效果的最大化。*关于“网络传教”的策略的详细探讨,可详见蔡佩芬:《浅谈网络传福音的策略》,《大使命》双月刊,第八十一期,2009年8月,第13-18页。

二、海外教会对中国“网络传教”的主要影响

“网络传教”在中国的发展已有近二十年时间。它在传播广度、速度、成本、体验以及吸引年轻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使教会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真正实现“普世宣教”的机遇。尽管到目前为止,“网络传教”对教徒数量的增长并未如教会预计的那样乐观,但却在我国以“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为特征的“宗教国情”下,对现行宗教管理方式提出了一定挑战,甚至在未来还可能对国内宗教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一)从基督教自身角度看,“网络传教”暂时未对传统实体传教的主导地位构成实质性削弱,短时期内也未导致教徒数量的显著增长

乔纳森·爱德华兹(Jonathan Edwards)指出,“虽然真宗教确实不光是情感,还有别的内容,但是情感之于真宗教如此重要,以至于没有情感就没有真宗教”。*[美]乔纳森·爱德华兹:《宗教情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25页。也就是说,宗教信念并非个人宗教性的核心,对“神”的情感、感觉、体会、忠诚和奉献才是信仰的最底层。*对此,大量心理学研究都证明了这一观点。参见:[英]麦克·阿盖尔:《宗教心理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以及D. Hutsebaut & D. Verhoeven, “Studying Dimensions of God Representation: Choosing Closed or Open Ended Research Ques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Psychology of Religion, 1995(9), pp.49-60.但宗教情感的培养,不可能完全在网上实现,必须通过个体亲临实体宗教场所,融入教徒群体,才能感受到强烈、神秘的宗教气氛,体验“上帝临在”和“得到救赎”的真实感觉。如,前“华人福音普世差传会(神州华传)”的国际总主任就指出,“中国福音化不能只靠传媒,普世民族要成为主的门徒不能只用网络宣教,必须要有人肯委身作道成肉身的宣教士。”*林安国:《传媒网络宣教VS道成肉身宣教》,《华传》第十七期,2012年9月10日,http://www.gointl.org/gointl_portal/publication/magazine/article/1481.因为听者很难从网上“听道”中得到“亲临现场听道的恩典”。*顾奇伟:《教会网页媒体福音事工分享》,《今日华人教会》,2013年8月,第16页。由此可见,尽管“网络传教”可以推动非教徒的“网络决志”,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来的“未及之民”已经转化成了虔诚的基督徒。实际上,“网络传教”最重要的作用并非实现真正的皈信,而是做皈信前的“福音预工”。因此,尽管“网络传教”对传统实体传教方式构成一定冲击,但绝大多数教会仍将其定位于实体传教的必要补充而非替代。

此外,“网络传教”可细分为“内向型”和“外向型”两种不同指向。前者主要针对教徒,以坚定其信仰选择为目的;后者面向广大非教徒,主要目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其接受、皈信基督教。两者共同构成广义上的“宣教”,后者则是本文和外界通常所指的“传教”。从当前情况看,无论是海外教会还是国内教会的“网络传教”,虽然意在接触广大“未及之民”,但其传播的所谓“福音”,很多未能在内容、语言、设计等方面充分考虑非教徒的浏览、选择和接受习惯,传教效果并不明显。“加拿大学园传道会”中国网络事工部主任就指出,尽管华人教会大多架设了网站,“可惜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会友或者信徒设计的”,内容虽琳琅满目,“但是给‘自家人’用的,不信主的网路游客虽也有‘不小心’来访的,但都会在短短几秒钟之内引退”。*蔡佩芬:《浅谈网络传福音的策略》,《大使命》双月刊,第八十一期,2009年8月,第15页。有人甚至认为,“当我们积极地使用社交网络传扬福音时,我们并未发现信主的人数有爆炸性的增长”。*李弘远:《网络传福音面对的危机与应变》,《今日华人教会》,2013年8月,第5页。

实际上,根据受众对外界信息的接受心理与习惯,非教徒最终转变成真正的基督徒,是社会环境、文化氛围、个人经历和心理、媒介使用、信息需求、媒介和信息供应等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在合适时间针对合适群体,结合正确的传播技巧,进行长期或多次传播,并非单纯“网络传教大数据”的“狂轰乱炸”就能实现。因此,虽然海外教会对华“网络传教”早已如火如荼,但至少目前还未带来国内信教人数的显著增长。

(二)从对社会的影响角度看,“网络传教”极大便利了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有效扩大了基督教的社会影响

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指出,“‘神’曾用各种方式教导我们看中传道的事工超过一切”。*[法]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073-1074页。但囿于现实中的政治、法律、地理、文化、习俗、技术等诸多限制,所谓的“普世宣教”并未真正实现。而“网络传教”的出现,帮助教会最大程度地打破了这些传教障碍。有学者就指出,“网络传教”使海外教会突破了中国境内不允许外国宗教组织在华传教的法律、政治限制,使“传统基督教差会属地化的‘在华传教’已经被跨国境的‘对华传教’所取代”。*徐以骅:《后传教时代的宗教与中美关系》,《宗教与美国社会》(第七辑),时事出版社2012年版,第85页。尤其在现行法规仍局限于规范实体空间的传教活动的情况下,我国事实上已经为基督教的“无疆界”发展和传播打开了国门,开放了边界。*卓新平:《“全球化”的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249页。

如,2013年8月开通的《生命季刊》微信公众号,在短短一年时间就发表传教文章1000余篇,读者量达80336人,每天收到反馈约100条左右。*参见:《基督徒当如何筛选、阅读、转发微信?》,载“生命季刊博客”,2014年8月19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92ad5b0102uzvp.html.而主要面向20至45岁的中青年人,以新闻热点、文化思潮、家庭职场、个人成长等为切入点的电子杂志《境界》,自2013年初注册微博账号和微信公众号以来,平均每篇文章的点击量超过20万次,单篇文章最高点击量甚至高达170万次。*刘阳:《扩张你我的境界》,《普世丰盛》通讯,第54期,2013年9月,第7页。此外,著名“基督徒公共知识分子”——基甸,自2013年10月陆续在“腾讯视频”平台上传传教视频50个,截至2016年3月,累计观看次数为39.4万次。*该数字截至2016年3月3日10:30,参见:http://v.qq.com/vplus/73d35e1e197c73e0a7f358a3c1cdb434.而这些文章、信息和视频,在现实空间中通常要经过宗教管理、新闻出版部门的层层严格审查,一部分甚至大多数不可能被允许公开传播,而在网上却可以“畅通无阻”。

总之,随着传受双方频繁的网上互动及海量宗教信息的持续生成,由此形成的“传教大数据”,正在扮演宗教理念的“传声筒”和宗教影响的“放大器”角色。特别是在传统传教方式严重受阻的情况下,“网络传教”已成为“福音预工”利器,其展示的更全面、更鲜明、更易接受的基督教形象和更具说服力的基督教理念,不仅进一步增强、扩大了基督教的“理念劝化”作用和“势力范围”边界,而且持续冲击着国内“政主教从”的政教关系格局和主流意识形态。

(三)从国家管理角度看,“网络传教”增加了国家有效管理基督教及相关事务的难度,对现有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

1.“网络传教”从“主体”到“行为”再到“场所”的全程“虚拟化”,正在弱化现有法规的效用。一方面,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仍主要规范现实中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对海量“网络教职人员”、“网络宗教活动”和“网络宗教场所”尚无明确条文,更未形成有效制约和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强大的“再现”功能,已经能够满足包括“传教”在内的绝大部分现有宗教活动的需要,无论是教职人员、传教行为,还是传教场所,都已在不影响基本功能的情况下实现了“虚拟化”。尤其是其极低的使用成本,广泛的受众范围,可以轻松绕过政府审批的优势,客观上提高了那些进行“灰色”甚至非法宗教活动的群体和个人规避法规监管的能力。

2.低门槛的“网络传教”,推动“人人都是传教士”时代的到来,为非法的宗教传播大开了方便之门。“网络传教”模式的出现,直接催生了大量身份不明、职责模糊的“网络传教士”。他们中的大多数既不具有传统教职人员的身份,也不在国家法规的规范范围内,有些人甚至传播着存在根本性错误的宗教观点。但尽管如此,在“网络传教”环境下,其受众范围并未因此受到实质性影响,相反他们仍可凭借手中掌握的海量传教资源,在网络技术支持下,如同“职业传道人”般面向所有网民传教,一些人甚至可以通过集中推送利己信息,打压、屏蔽异见等手段,在网上被人为塑造成“呼风唤雨”的“新宗教权威”或“新意见领袖”。这些“网络传教士”长期游离于正常的宗教传播体系和宗教法规监管之外,不仅对正常的宗教传播活动构成了持续冲击,而且还给国家宗教秩序的维护制造了潜在隐患。

3.提高了海外基督教势力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能力,增加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风险。一方面,“网络传教”的全球性、无边界,更加模糊了基督教及相关事务本不十分清晰国内、国际界限,使复杂宗教生态下长期积累的新旧矛盾进一步暴露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网上长期充斥着大量关于中国基督教状况的干扰性信息,如,出于狭隘宗教利益的偏激言论、虚假信息和谣言;对中国宗教政策的片面批评、恶意攻击;西方政府、机构发布的歪曲中国宗教自由状况的报告、发言等,不但会使一些不了解中国国情又极力推崇“普世信仰”的国际宗教人士,难以做出客观判断,仅凭一腔宗教热情,就非议、否定、攻击中国宗教政策和成绩,还容易给外部势力提供干预、指责中国的机会和话题。另一方面,“网络传教”的放大性、分散性和难监管,为国际上企图利用基督教协助实现政治目的势力提供了便利渠道和可乘之机。虽然我国在信教群众正当、合法宗教权益的保障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社会转型期和改革攻坚期,一些历史遗留及新出现的与宗教相关的矛盾、冲突,极容易被一些国际势力通过网络故意放大、歪曲,伺机谋求制造混乱、动荡,甚至图谋以此动摇我国政治制度。

三、总体评估及相关建议

总体来看,“网络传教”及教会其他各种“网络宗教”活动的出现,是基督教在信息社会继续生存、扩张的内在要求,是互联网科技进步、创新的必然表现。因此,只要基督教短时间内未消亡,互联网技术对中国社会各领域的渗透持续深入,海外教会对华“网络传教”和其他“网络宗教”活动就会进一步发展、创新。

目前,尽管该传教方式还未直接导致中国基督教徒数量的显著增长,也未对现有“政主教从”的宗教格局构成实质性冲击,但不能就此排除其将来一定程度改变中国基督教面貌及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间互动模式的可能性。特别是在现有宗教管理法规、体制和方式已受到一定挑战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亟需未雨绸缪,厘清“网络传教”等“网络宗教”活动区别于实体宗教的运作方式,完善法律法规,调整管理思路,以“柔性治理”为主,“适度管控”为辅,像引导实体宗教那样,引导各种“网络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掌控网络传播主导权,以契合网络传播规律的方式灵活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降低、削弱“网络传教”的吸引力,强化党和政府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地位和统合能力

思想问题要从思想上解决。网络时代思想战线的“多元化”、“分散化”和“去中心化”特征,使政府控制媒体、媒体控制受众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因此,网络空间的主流意识形态传播,要避免重复空洞说教,刻板生硬;重数量,轻质量;投入大,效果弱的传统单向宣传套路。统战和宗教管理等部门,要以网络传播基本参与者身份,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互动,使用网民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网络话语,提供数量充足、可读性强、灵活多样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信息,与“网络传教”信息进行竞争,引导、巩固非教徒基于无神论立场进行信息选择,培养其对有神论信息的“免疫力”。

(二)更新、完善相关法规,使网络空间中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及与之相关的宗教信息传播,不再游离于现行法规之外

1.明确将各种“网络宗教”活动纳入《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法规。法律、法规是规范各种宗教活动的基础和根本。“网络宗教”活动虽与传统实体宗教活动存在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间的区别也非常明显。因此,亟需对《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将“网络宗教”活动纳入法制化监管轨道。

具体来说,首先,明确“网络宗教”活动的范围。即以传播、实践宗教理念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宗教或与宗教相关的活动,皆属“网络宗教”活动。其次,明确其底线。如,在《宗教事务条例》中加入“严禁利用互联网及相关终端、存储设备等,从事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宗教及相关活动”或“各种利用、依托互联网进行的宗教活动,宗教场所及发挥类似作用的平台,与宗教相关的信息传播以及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或从事威胁社会稳定和破坏国家安全的相关活动”;“宗教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对违反宗教政策、法律包括相关互联网法规的网络宗教行为,进行及时制止”等条文。最后,在密切关注宗教网络传播变化发展的基础上,持续关注原有宗教和互联网管理法规与现实的衔接,推动对宗教网络传播的规范进入整体宗教立法和互联网信息传播与安全立法视野。

2.明确强化宗教部门监管“网络宗教”的主体地位。长期以来,国内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机构众多,由此导致相关部门间协作不够,“圈地认权”、“条块分割”情况突出,直接影响了管理效果。而要在专业性比较强的“网络宗教”领域,避免这种现象,就必须明确、强化宗教部门的主体地位,以其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区分哪些是恶毒攻击,哪些是善意批评,哪些是正常宗教活动,由此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和处理措施,避免“多头管理”导致过度使用强制手段,“误伤”信教群众在网上进行合法宗教活动及表达正常宗教诉求的需要,降低由此催生不良宗教情绪的可能性,化解其在特定条件、突发事件的刺激下,引发宗教群体与政府冲突的风险。

3.明确其他互联网管理部门在宗教问题上向宗教管理部门提供必要协助的职责。网络无边界,信息无界限。包括“网络宗教”监管在内的整个网络空间有效治理,需要各部门密切协作才能真正实现。尤其是在早期发现、识别、分析不同领域网络舆情,防止其引发不良社会事件方面,各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共享尤为重要。为此,可以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以“专业对口”、“分口把关”、“及时沟通”、“互通有无”为原则,在明确不同领域主管单位及职责的基础上,保证宗教管理部门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从其他部门获得必要协助,并协调、合作解决跨部门问题。

(三)调整现行管理方式与模式,推动其从“控制型”向“治理型”转变

在网络空间中,无论国家在技术上处于何种先进地位,在数量上永远处于“一对多”的劣势。因此,单纯以“堵”为主的“控制型”管理,虽然在短期内可以遏制、解决一些紧急、棘手的“网络宗教”问题,但长期可能面临成本过高,强制手段扩大化,管理效果逐渐减弱等问题。因此,需在保留必要应急措施的同时,推动现行以“权威”和“强制”为特征的“控制型”方式向“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民间参与,引导自律”的“治理型”方式转变。具体来说:

1.变“被动应对”为“主动引导”。宗教信仰在现在及将来仍是部分民众的重要需求,不可能被完全抑制、消灭。对这部分人正常的“网络宗教”需求和活动,应在保持必要规范基础上,将“主动引导”常态化、制度化,而不是在问题出现时,被动“灭火”。在引导方式上,除了以切合网络传播规律的灵活方式,提升宣传国家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的有效性外,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宗教行为体自身的“网络宗教”活动进行示范和引导。为此,相关部门可以在网络上扶持“代理人”。鼓励、支持与政府互动良好的宗教组织、宗教领袖,多在网络上“发声”,加强其在网络上的权威性和舆论引领地位,培养、树立一批德高望重的“网络宗教领袖”,组织、引导教徒的“网络宗教”活动,既满足其宗教需求,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制度和法规相适应。

2.变“一元管理”为“多元治理”。面对网络上海量的“多元宗教信息”、“多元宗教主体”及由其构成的“网络宗教大数据”,单一依靠政府力量,难以实现“网络宗教”的有效监管。因此,在培养宗教组织和个人的自律意识,推动其主动防范、抵制宗教极端主义等威胁社会稳定、国家安全行为的同时,亟需发动多元民间力量,尤其是激发具有一定人力、物力基础和道德权威的宗教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更了解宗教,更了解教徒心理及其网络行为的优势,使其成为“网络宗教”治理的重要主体,在监督“网络宗教”行为的过程中,有效辨认正常的与非正常的宗教情感表达,合理分散国家日益上升的管理成本,使相关部门更能集中力量打击虚拟空间中的宗教极端主义活动。

3.逐渐由“管理为主”向“监督为主”过渡。一方面,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同时,针对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危及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信息,依法加大监控、屏蔽和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对其他“网络宗教”活动、信息,可以尝试弱化管理色彩,推动其“去神秘化”和“脱敏”,避免出现由过度管理引发网民的“猎奇”行为。此外,在使用必要强制措施时,应避免屏蔽、删除等手段的扩大化,伤害到网上正常、合法的宗教情感表达和“网络宗教”活动,防止由“误伤”导致的不满情绪被国外政治势力利用,成为攻击我国宗教政策的“口实”。

(四)建立常态化“网络宗教”活动、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应对队伍和机制

1.建立专业化监管队伍。以宗教管理部门为主,建立一支既具备良好宗教专业素养,又掌握网络传播特性及互联网运行、操作基本技能的专业、精干的“网络宗教监管队伍”。一方面,保持对重点宗教组织、个人“网络宗教”活动的动态监管。特别是对在国内拥有大量教众,在国际上曾引发冲突、动荡,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跨国性宗教,加大信息筛选力度,及时掌握其网络活动在国内发展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宗教事务网站的维护工作,提高宗教管理部门网站的可读性。除了定期、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宗教信息,引导网上宗教舆论,营造良好的宗教舆论环境,确立管理部门及其网站在信教群众中的权威信息来源地位之外,还需针对难点、热点宗教问题与网民进行网上互动,交流,以此在宗教管理部门与宗教团体和广大教徒之间建立一条政策与民意互动的新渠道。如,可以尝试建立“宗教问题意见反映平台”,以实、匿名两种方式,畅通信教群众、教界人士等提出意见、反映问题的渠道。这样既可以及时掌握各宗教动向,信教群众思想变化,又可以及早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2.建立信息发布、沟通、联动和应对机制。网络上长期充斥着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宗教信息,甚至谣言,如果处理不慎,很可能成为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导火索。因此,亟需制定网上宗教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的信息和舆情处理预案。首先,建立网络发言人机制。畅通重大或敏感宗教事件的信息发布渠道,力争第一时间在网上澄清可能成为“引爆点”事件的真实情况,占领舆论制高点,引导并促进正确舆论氛围的形成,削弱、消除别有用心的言论和谣言在网上肆意发酵的土壤;其次,建立跨部门“信息沟通、联动”机制。保证信息在宗教管理和其他互联网管理部门间及时“互通”、“共享”,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协调、合作解决跨部门问题;最后,建立网上宗教事件舆情处置机制。包括网上宗教信息采集反馈、舆情分析甄别、预警汇报等制度,一方面设置专人监测网上宗教舆情,敏锐捕捉苗头性、倾向性和群体性的问题,提高网络宗教舆情的预见性;另一方面,发动宗教团体、教徒及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加入到舆情汇报体制中,减轻宗教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拓展舆情来源渠道,以便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喻国明、李彪:《社交网络时代的舆情管理》,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41-245页。

总之,网络上宗教传播所引发的宗教、社会问题,实质上是现实中宗教问题在虚拟空间的再现。因此,对包括“网络传教”在内的各种“网络宗教”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削弱对国家、社会和各宗教健康发展的消极影响,还需以化解现实中的宗教问题和矛盾为根本。□

(责任编辑:王宁)

中图分类号:B97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6)02-0106-0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督教在中国的网络传播研究”(项目编号:15CZJ01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宗教的虚拟化传播研究”(项目编号:13YJC7300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冰,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上海电机学院讲师,上海高校智库复旦大学宗教与中国国家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当代宗教。

收稿日期: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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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型的“基督教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