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严格是司法活动的规范要求,严格司法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可靠保证,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推进严格司法,应当完善相关诉讼程序,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人权意识,注意维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均衡关系,妥善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做到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法律程序规范权力行使。推进严格司法,核心在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以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为前提,强调法官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法治国家唯有法官有权对被告人定罪并科以刑罚;强调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通过建立公开、理性、对抗的平台,对证据进行审查,对指控进行判定,实现追究犯罪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强调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庭审理基础之上;强调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特别是被告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强调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强调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发挥审判对审前诉讼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如是说,《光明日报》,2016年8月22日)
今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大部分要在今年完成。要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并进一步攻坚克难、深化推广,确保改革达到目标、取得成效,给更多的人带来获得感,还应当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首先,司法改革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在困难面前不退缩,要正确解读各项改革方案,使改革举措精准落地。如果理解偏了,就会产生波及效应,影响人们对改革的信心,损伤改革方案的权威性。其次,司法改革要抓大放小,不忘改革的初心。这次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司法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要明确本次改革重在体制改革,不能将注意力偏移到其他方向去。最后,司法改革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戒追求政绩工程和短期效应,要做长篇文章而不做短篇文章。比如,司法机关与地方政权的关系是改革的着力点,调整这种关系,根本上来说需要修改法律。一场真正能够成功的司法改革,必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深刻理解、普遍认同的司法改革。当前,应当围绕司法改革多组织宣传教育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丰富多样的形式,将司法改革所涉及的广泛而又专业的问题,向人民群众多做解释和普及,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只有广开渠道、吸纳各方意见,焕发起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参与热情,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取得改革的理想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如是说,《光明日报》,2016年8月8日)
现代社会最具正当性的治理方式是法治,而法治是最典型的程序之治,它要求社会各主体特别是公权力受制于法律的约束,根据法律所要求的流程和步骤运转行事。法治和程序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体两面,现代治理是借助法律实现的程序之治。现代国家治理需首先尊重程序,唯有程序正义下取得的共识才可能在多元的时代获得普遍认可。因此,现代治理中配置权利和资源的分配正义和解决纠纷的矫正正义都需要借助程序正义来实现。对现代人而言,“公正高于真实”。事实真实需要通过公正的程序获取和展现。因而程序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具有了双重意义,它既是达致正义的一个过程,又是评判正义与否的标准本身。因此,现代治理要求程序之治。一是要凡事讲程序,必须恪守法定流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此谓“正当程序”原则;二是程序本身要公平、无偏见,任何人都有获得听证、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此谓“自然正义”原则。这两大原则是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最基本的程序正义。
(王若磊如是说,《学习时报》,2016年7月29日)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近期要围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重点任务展开。这三项重点任务又可以具体化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不同地区情况不尽相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尊重各地差异,在给出目标、方向和任务之后,也积极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创新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探索性和创新性举措,必然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尤其涉及各方利益相关者。这就是说,司法体制的每一次改革创新并不意味必然成功,所以都要全面论证、谨慎行事。中央司法体制的改革之所以采取“渐进式”和“实验法”,并将改革逐步推向纵深处,其目的就是要在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这既是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更是张扬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所以,司法体制的每一次改革举措都是要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并引领司法走向体现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如是说,《光明日报》,2016年8月5日)
要让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可态度执法、关系执法;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于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处罚纠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是指依照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对执法观念所蕴含的内容进行程序性设计和执法项目的设计,尤其是对其权力、义务、责任等方面进行标准化设计,之后据此执行。规范执法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才有可能。规范执法包括内容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但是主要是指程序规范。公正执法,是指正确、合法、合理、公平地审理案件,保证法律天平的平衡。衡量执法公正的基本标准有:执法思想公正,认定事实公正,收集证据公正,实体处理公正,执行程序公正,自由裁量公正,社会反映公正。文明执法是指用文明的方式执法,保证执法行为规范科学,表现为以谦虚谨慎、文明礼貌的态度和言行执法。
(金成波如是说,《学习时报》,2016年8月18日)
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只有抓实问题、开实药方,才能抓实改革。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于司法改革而言,不了解基层实际,不深入司法一线,就会陷入教条主义,要使主观世界更好地符合客观世界,就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一线司法的实际情况,科学把握一线司法的工作特点,充分考虑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司法运行的差异。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推进司法改革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把握好矛盾运动的变化特点。“司法精英”与“平民法官”都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前者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定位,后者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基层需要的司法角色。两者并不是对立的司法角色,而是适应法治中国建设不同层面需求的司法角色,两者同样重要,不可厚此薄彼。第四,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系统的、普遍联系的观点。通过总体设计、整体发力、系统推进,实现全局性、系统性改革,从而避免改革的碎片化、随意化。要坚持集中攻坚与循序渐进的有机统一,把总体性目标与阶段性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将局部改革和整体改革有机联系起来,将司法改革与国家治理领域的其他改革同步进行、良性互动,使科学配置司法资源与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丁国强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