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产管理工作
2015年,财政资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贯彻落实部党组工作部署,以服务国家治理和财政中心工作为目标,开拓创新、迎难而上,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点任务,财政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牵头制定并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等国企国资改革系列文件。
一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二是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2015年,将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及水利部、共青团中央等21个中央部门及单位所属67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至此纳入实施范围的一级企业达到845户,资产总额634 340.48亿元,占全部中央企业的98.7%。三是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继续采取预收的方式,提前收取10户资源型企业2015年度国有资本收益360亿元,全年累计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 513.06亿元,完成预算的104.3%。四是继续加大民生支出。为加大对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230亿元,比上年增加46亿元,调入比例达16%。五是推进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2015年首次将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全部纳入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建立政府资产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摸清政府家底、夯实政府资产管理基础、反映政府资产管理绩效、推进政府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及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等具有重大意义。2015年,研究建立了涵盖各类国有资产以及政府负有管理责任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体系,将政府资产划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经管资产和企业国有权益,并明确了具体内容。按照“顶层设计、系统谋划、稳妥推进、试点先行”的原则,印发《关于开展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交通运输部等8个中央部门、北京等8省市,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家中央企业,以政府经管资产为重点,开展了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从明确管理的原则和目标等方面,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作了规定。二是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研究起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的配置条件、程序、标准等,着力构建在资产配置管理环节资产存量与预算增量的制衡关系。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修订《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三是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36个地方财政部门和139家中央部门资产报表的收集、汇总工作,基本掌握了2014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总体情况。四是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工作。研究起草《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制度》,升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培训,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加强重点政府经管资产研究。2015年,启动政府经管资产管理研究工作。按照“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原则,对文物、保障性住房、政府收储土地、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政府经管资产进行了专题研究,先后赴国家文物局、河北、北京、黑龙江、辽宁等地进行调研,系统梳理现行相关制度和管理现状,起草调研报告,剖析管理中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印发《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撰写《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调研报告》,结合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开展政府公共资产管理研究。三是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积极参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提出改革中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评估、处置等管理的政策措施。
一是开展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印发《关于开展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对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开展专项调查。二是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三是完善国有创投机构豁免国有股转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要求,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可根据政策标准自行确定是否符合豁免资质,操作方式更加高效便捷、公正透明。
一是加强政策研究。参与研究制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明确了推动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有关财政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二是加强政策落实。2015年,中央财政拨付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助资金142.43亿元,支持哈电集团、铁路总公司等5家中央企业和黑龙江等6省相关城市开展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拨付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补助资金16.55亿元,支持中国兵器、中石油等企业实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拨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资金22.4亿元,妥善解决了近12.6万名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拨付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1.87亿元,惠及近万名离休干部。
(一)做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日常监测和分析。紧密结合经济形势,及时分析国有企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政策措施的实施成效,为监测经济走向、研判宏观形势提供有效数据支撑。通过财政部网站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顺利完成201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验审和汇总分析工作。充分利用和挖掘决算数据,进行多角度深入分析,将2014年全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情况专题上报国务院。完成201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修订及决算布置工作。
(三)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作用。深入挖掘、整理和分析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和经济运行数据信息,为党中央、国务院宏观决策,特别是研究制定国企国资改革方案、国有资本管理、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重点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数据支撑。
为更好了解企业和财政部门在财务管理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在对部分企业和单位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企业财务通则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和《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调研报告》,梳理分析了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提出了下一步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和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工作思路。
一是推动资产评估工作法制化进程。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资产评估法》第三次审议工作。研究提出修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条法司、中评协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争取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领导支持,努力推动《资产评估法》出台。二是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改革等要求,研究修订《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三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意见和部领导指示,组织修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四是根据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评估资格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证券评估资格审批流程,研究起草服务规范、服务指南等审批规范文档,配合做好行政审批大厅和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启动工作。五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证券评估机构监管力度。对4家证券评估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撤回其中2家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依法受理1家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授予资格。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