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海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1620)
作为社会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近些年来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李克强总理在近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出“要发展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这既是对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创新、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重要作用的肯定,也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需求迫切的现实反映。但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总体规模仍然较小,区域发展差异仍然较大,尚不能满足我国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究其原因,对社会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以及认可与认同的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如何统一认识、形成发展合力,是目前影响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焦点问题。因此,本文以承认理论为视角,分析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现状,进而为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深化发展探寻可行路径。
关于“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概念,学界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学者们先后尝试从主体角度[1]、要素角度[2]247、功能角度[3]等来明晰社会工作职业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虽然这些定义角度不同,但都强调了社会工作职业形成与社会认可的关系。这意味着,社会工作职业化概念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承认寓意。
所谓职业化,具体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对社会有价值和意义,为社会所需的一种或一类劳动发展成一种专门化工作的过程;二是将从事相关劳动的群体发展成为在特定岗位上具有明确从业要求、待遇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业群体。根据对职业化的理解,社会工作职业化是将对社会治理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为社会进步与发展所需的社会工作专业助人服务活动发展成为一种专门化的工作,将从事社会工作专业助人服务的群体发展成为在特定岗位上工作的且具有较为明晰的从业要求、待遇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群体,并更好地服务社群乃至整个社会的过程。
从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含义出发,其承认寓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社会工作者的身份承认。德国法学家耶林在讨论“职业”的社会含义时就指出,职业是指一种主体资格或者是召唤某人去完成某项事业的内在声音[4]39。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过程,就是社会工作不断被纳入到社会分工体系和社会职业系统的过程。社会工作者将在这一过程中,被确定为职业群体,社会工作岗位也将得到制度性的确认。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意味着社会工作者这一群体以及社会工作岗位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可。(2)对社会工作者的能力承认。社会工作职业化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社会工作职业体系的制度化建立与完善。职业体系除了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之外,还实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会控制,排斥职业圈外人员进入圈内,保护从业者经济权利,维护基于市场交换的社会分工的有序性[5]。职业体系的建立也有助于职业间的比较和区分,从而使社会工作职业的专业性、独立性、规范性得到明确和凸显。(3)对社会工作者的贡献承认。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为社会提供财富的多寡是职业的重要评价尺度之一[6]58。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动力不仅源自专业发展,更源自制度推动。因为所有的职业都是专业性的工作,但并不是所有专业性的工作均是职业。其区别就在于职业更加强调该专业工作符合社会的价值导向,其实现的职业贡献能够回应和满足社会治理的需求。而这才是职业化发展的根本性动力。因此,在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过程中,存在社会对该职业的社会贡献的价值承认。
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核心代表人物阿克塞尔·霍耐特被认为是现代承认理论的代表人物。他在黑格尔的相互承认理论、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思想的基础上,从承认领域、承认形式、承认原则等方面提出了较为完整的承认结构。霍耐特认为在私人领域,承认的形式是爱,属于情感关怀层面,奉行需要原则;在社会领域,承认的形式是权利,属于法律承认层面,奉行平等原则;在价值领域,承认的形式是团结,属于社会尊重层面,奉行成就原则。个体从爱、权利和团结三种形式的承认中,分别获得自信、自尊和自重。霍耐特认为,与承认的三种形式相对应,分别存在强暴、剥夺权利、侮辱等三种蔑视。人所经历的蔑视的体验,会形成一种集体的争取承认的道德反应,并转化为行动上斗争以及社会冲突,其目的是实现个人“好的生活”,以及社会的伦理正义,这成为社会进步的道德机制[7]100-147。霍耐特的承认结构为分析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承认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私人领域,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是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实践能力而展开的,对社会工作者的能力承认包括专业和服务两个具体的向度。社会工作者向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性服务,成为社会对社会工作形成职业感知的重要载体,也成为社会工作者获得社会职业认可与承认的重要依据。在专业服务中,社会工作强调平等、尊重、同理、接纳、非评判等专业价值理念,注重与服务对象专业关系的建立和维系,要求服务在专业保证之下回应服务对象的需要。因此,爱和亲密关系也是社会工作在私人领域的核心承认形式,爱体现职业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承认,而专业亲密关系的形成,则意味着服务对象对职业社会工作者的信任回应。需要同样是这一阶段实践的核心原则,基于能力而形成的专业自信成为职业社会工作者在专业服务过程中需要实践的自我关系。
在社会领域,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是通过社会工作职业身份的制度性获得而展开的。这种制度性实践包括政治和职业两个具体的向度。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其符合社会的政治导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政治需要,从而获得职业化发展的必要的政治支持。这种政治支持以政治文件中的具体表述或专门的政治文件为具体形式。在这一向度的承认下,社会工作职业与其他职业一样,获得了平等的发展权利和机会。职业身份的制度性承认是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实践表征。社会工作职业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对社会工作职业获得政治制度承认的一种制度实践确认,同时,职业制度建构起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身份、职业职责、职业操守、职业要求和职业岗位等等,这形成了社会工作者与自身职业要求相匹配、和其他职业群体相对等的职业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基于身份而形成的权利是社会工作职业化在社会领域的主要承认形式,平等是其奉行的基本原则,职业自尊成为社会工作者群体所要实践的自我关系。
在价值领域,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是通过职业贡献的具体实现而展开的,它具体包括福利贡献和创新贡献两个向度。福利贡献承认主要围绕的是社会工作职业、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所体现的社会福利价值。社会工作服务属于社会福利服务,因此福利贡献承认体现的是社会对社会工作职业的基本价值承认。社会工作通过专业服务,在满足服务对象福利需求、促进福利公平与福利最大化的同时,调整和改善了服务对象个人同社会环境的关系问题,进而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适应和社会融入。福利公平与和谐关系对于社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创新贡献承认主要围绕的是社会工作职业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对于社会治理模式的启发意义。社会工作在专业服务中倡导服务型治理理念,即通过服务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秩序;通过服务促进社会治理创新;通过政策倡导促进善治;实现社会工作领域内部的良好治理[8]。服务型治理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意义和价值,成为作为服务型治理积极实践者的社会工作的创新贡献。显然,这种创新贡献有助于治理团结的实现。由此可见,团结是社会工作职业化在价值领域的主要承认形式,它遵循成就原则,基于使命感的职业自重成为社会工作者群体所要实践的自我关系。
社会工作职业化问题的提出,意味着社会工作职业的成熟度还相对有限,在承认的视角下,具体表现为社会工作职业的社会承认基础还不扎实,社会工作职业获得的社会承认程度还较为有限。正是职业化背景下的承认不足,使得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中的承认结构具有互构性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存在着职业化与承认的互构。对于职业化来说,获得职业群体的自我承认与其他群体和全社会的他者承认,是其发展的核心目标,自我承认程度与他者承认程度成为衡量职业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与此同时,自我承认与他者承认也是职业化发展的核心基础,没有承认的基础,职业化的发展则无从谈起。对于职业化中的自我承认和他者承认来说,职业化的发展程度也会直接影响自我承认和他者承认的形成与发展,一个职业化发展程度低的职业,必将影响职业群体的自我承认以及社会对该职业的他者承认。因此,职业化与承认之间具有互为因果的关系。
第二,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存在着自我承认与他者承认的互构。它源自承认的相互性,并由于职业化发展中的承认不足得以凸显。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过程中,面临着社会工作者对职业的自我承认,以及其他职业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承认。毫无疑问,社会工作者对职业的自我承认不足,会影响到其他职业群体乃至社会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印象与职业承认,自我承认充分则有利于他者承认的争取和获得;与此同时,他者承认不足,也会使社会工作者群体陷入自我怀疑,从而影响自我承认,同样地,在他者承认充分的情况下,即便自我承认不足,也会使社会工作者群体树立强化自我承认的信心。
第三,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中各种承认类型之间存在互构性。前文已经讨论,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中的承认结构包括私人领域的专业承认和服务承认、社会领域的政治支持与职业承认、价值领域的福利贡献承认和创新贡献承认。这种互构性不仅体现在同一领域层面不同承认类型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也体现在跨领域之间不同承认类型的相互依存性。不难看出,私人领域的承认成为社会领域承认的基础,进而成为价值领域承认的基础,价值领域的承认又通过社会领域的承认,为私人领域的承认提供发展的动力和必要条件。
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一支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至今,已近十年时间。回顾过去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始终从新时期、新形势下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需求出发,着眼于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与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以自身在治理实践中日渐凸显的功能和作用,寻求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并以这种承认为基础和动力,寻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新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
在过去的十年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逐步获得承认,确立起自身的职业身份。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这是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获得肯定和承认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获得制度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此外,自2015年以来,专业社会工作发展连续两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在获得政治肯定的基础上,我国开始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初步建立了社会工作的职业制度体系。具体表现在:(1)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建立。2006年,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我国开始举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截至2015年底,全国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数突破20万人。(2)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纳入国家人才发展战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升为与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相并列的第六支主体人才地位。截至2015年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突破50万人。通过这些制度性的承认,社会工作人才作为一支职业化的队伍,在社会治理中的身份得以确立。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现实问题依然存在。尽管在国家层面已经对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做出了肯定,但由其转化的具体行动仍然有限。除在东南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工作职业化得到长足发展以外,其他地区对社会工作的重视程度依然较低,中央及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政策在当地的落实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1)地方政策制定的支持系统不足,各方约束太多;(2)地方政策制定的被动性强,自我创新探索不够,缺乏联动机制;(3)路径依赖太多,专业与分化考量不足,政治与行政因素过重[9]。
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中的能力承认在过去十余年来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
在专业方面:(1)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和路径基本明确。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2)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得到认可。2012年,在《国家职业大典》修订中,将社会工作者从“商业、服务人员”变更为“专业技术人员”,并在职业定义中,强调社会工作者是“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3)社会工作者介入相关服务领域得到制度性推动。仅在2015年,民政部就联合其他部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咨询、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之后,社会工作再次纳入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此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还纳入到《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与《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
在服务方面:(1)专业岗位设置与开发得到制度性推动。近几年来,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支持下,社会工作的岗位设置得到了制度性推动。除了在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之外,司法、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与就业等领域社会工作岗位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使得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开始进行领域细分,司法社工、救助社工、优抚社工、助残社工、青少年事务社工、医务社工、学校社工、统战社工、工会社工等队伍大量涌现。截至2015年底,各地在相关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社会组织开发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达181 273个。(2)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初具规模。近几年来,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自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全国各地也在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通过明确服务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要求,或是设立专项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加大社会工作投入。截至2015年底,各地社会工作投入26.7亿元。专业承认与服务承认,凸显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治理实践能力得到了尊重和认可。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看到,目前社会工作的专业承认与服务承认仍然相对有限,社会公众对社会工作职业的知晓度仍然相对较低,社会工作服务的专门化程度并不高。有学者指出,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和结果中所呈现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尚未得到客观呈现和主观感知,统一的标准也尚未形成[10]。中国社会工作尚未形成易被社会所接纳和承认的理论、方法及模式,其发展基本上是嵌入型的[11]。
近些年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通过专业服务,日益获得社会的福利贡献承认和创新贡献承认。
在福利贡献承认方面:(1)社会工作者积极促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工作者以平等、尊重、接纳、“助人自助”等理念,运用专业方法开展服务,建立了与传统公共服务相区别的服务模式,有效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如由社区、社工和社会组织构成的“三社联动”服务模式,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又称义工)的“两工互动”服务机制等,均成为社会工作服务有效性的保障。(2)社会工作者积极促进福利共享与福利进步。近几年来,社会工作者通过服务实践和政策倡导,关注福利边缘群体的福利需求,特殊困境儿童、特殊困难老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相继被纳入到福利政策视野或福利服务范围。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的积极实践也促进了社会福利在进行经济保障的同时,逐步发展和强化服务保障的积极作用。
在创新贡献方面:(1)社会工作者成为以服务创新管理、构建服务型治理的重要实践者。在我国社会治理转型的背景下,社会工作者强调的服务为本同我国以服务创新管理、构建服务型治理的基本理念是契合的。因此,社会工作者成为新型治理理念的重要实践者,社会工作者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治理理念的正确性和可行性。(2)社会工作者成为社会创新、公益创新模式的构建者。随着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社会公益服务的发展,社会工作者也成为社会创新、公益创新的构建者。例如公益创业、社会创业提出了有别于传统管理且更具社会性、创造性和持续性的社会问题解决模式和社会服务供给模式。
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贡献日渐凸显,但客观上也存在贡献承认不足的问题。贡献承认的不充分,直接导致个别地方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动力的不足。王思斌教授就曾指出社会工作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承认。某些地区和部门发展社会工作的动力不足,主要是领导人没有认识到社会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促进作用[12]。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对社会工作贡献的承认不足,也会导致社会工作群体本身对专业和职业的认同困难。
前文的讨论已经证明,与西方不同,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并非完全由社会需要所主导,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引发的需要,对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具有核心推动作用[13]。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获得治理承认,也必将成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核心路径。
所谓治理承认,是在治理实践过程中,治理的行动主体从治理权力主体、其他治理行动主体,以及治理行动对象中获得的对其身份、能力和贡献的认可。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中的治理承认,就是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参与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其身份、能力和贡献,得到作为治理权力主体的国家和政府、作为其他治理行动主体的各类社会力量以及治理行动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认可。
治理承认与治理结构、治理行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正如黑格尔所言,所有社会形式都是承认的秩序。承认作为社会机制,成为社会成员整合和实现社会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在结构取向上,治理承认聚焦于“自我与他者”的关系承认;在行动取向上,治理承认则关注特征承认。因此,对社会工作职业化中的治理承认的理解,可以从治理承认概念的“结构-行动”隐喻出发。
在结构维度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作为社会建设的专业力量,涉及到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与其他职业化和非职业化队伍的关系,以及与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关系。从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家和政府掌握治理权力,因此国家和政府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之间也存在权力关系,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和范围、角色与深度都需要国家和政府的赋权。其他职业化和非职业化的队伍,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同属于治理实践中的具体行动者,因此在治理实践中存在协作关系。社会工作者主要以服务参与治理,服务对象的需求成为社会工作者的核心治理客体,因此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存在受益关系。只有获得这些主体的关系承认,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才能融入并被整合到社会治理系统中,从而在治理实践中寻找到自身的存在感。这种关系承认也为多元治理实践中行动秩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行动维度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特征得以被关注和认知。这些特征主要包括行动者身份、行动者能力和行动者贡献。相对于结构维度的关系承认来说,行动维度的特征承认更加具体。行动者身份主要指社会工作者在治理行动中所扮演的政治角色和职业角色,对其角色的尊重构成了社会工作者的治理身份的承认;行动者能力主要讨论社会工作者在治理实践中所表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能力,对其能力的认可构成了社会工作者的治理能力承认;行动者的贡献主要讨论社会工作者在治理成效中所实现的福利贡献和创新贡献,对其贡献的肯定构成了社会工作者的治理贡献承认。这与前文所讨论的社会工作职业化中的承认结构是吻合的。
与此同时,治理承认中的“结构-行动”隐喻同样具有互构性的特征。行动中的特征承认是结构维度中关系承认的重要基础,关系承认成为行动承认的发展目标;同时,关系承认为行动机会与行动空间的创设和发展提供支持,自然地,为行动中的特征承认具有重要贡献。
第一,治理承认能够有效检视社会工作职业化对社会治理需求的回应。社会转型背景下,治理形势的复杂性要求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的转变,而这又对治理手段的专业性、治理过程的精细化、治理模式的长效性、治理成效的复合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无疑是回应这些治理需求的重要着力点。这也成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重要结构性动力。因此,回应治理需求成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核心任务,治理承认作为回应治理需求的结果,也毫无疑问成为评价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重要标准。
第二,治理承认成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资源整合与利用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社会工作投入还相对有限,各地的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仍然不同程度地面临资源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专业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典型治理模式并取得可喜治理成效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将有助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加深对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认知与理解、认可与信任。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无疑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争取各级政府乃至社会各界的资源倾斜性支持创造了条件和可能性。所以,获得治理承认也成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提升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源使用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治理承认成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获得制度推动的关键。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制度推动力度还十分有限。有效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是形成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合力的关键,而目前,各地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所暴露出来的制度性问题说明,目前对社会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还较为有限,对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治理意义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换句话说,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还没有形成广泛的、一致的、充分的治理承认。因此,统一工作思想,加强治理承认,成为强化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制度推动的关键。
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是由社会的结构性需求触发,通过制度完成结构化实现[14]5。前文已说明,在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历史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承认程度对社会工作的发展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15]。因此,我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不仅需要强大的公共政策工具为之提供有效的驱动、支撑和保障[16],更要充分考虑政府的治理需求以及我国社会治理的实际场域。
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实践经验证明,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离不开社会治理的结构性背景,离不开社会治理转型的现实需求。因此,坚持以社会治理需求为导向,也是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根本。在治理需求导向下,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根本任务是形成自身的治理身份,并获得充分的治理承认。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社会治理的重点与难点作为社会工作服务优先介入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强调需求导向,在治理需求相对复杂、治理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社会工作服务应优先考虑介入社会治理的重点与难点领域。只有有效回应迫切的治理需求,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进而才能获得较为充分的政治身份承认和职业身份承认。除了在介入领域的选择上坚持治理需求取向之外,在社会工作实践中也要将微观实务同宏观治理建立联系,注重实务探索对治理实践困境的回应,提升社会工作实务的治理价值,从而形成具有本土特色、对社会治理具有启发意义的成功案例。这些成功案例无疑将成为社会工作获得治理身份承认的重要契机和具体载体。
第二,以社会治理实际和治理需要构建社会工作职业化队伍。目前,我国一方面面临社会工作职业化队伍规模小、专业程度低等实际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又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社会工作职业化队伍的建设应实现“专业的职业化”和“职业的专业化”的并轨,并充分认识到在专业人才短缺、社会治理对人才需求迫切的情况下,“职业的专业化”的现实意义。也就是说,在注重专业人才嵌入既有社会服务体系将社会工作理念、知识与方法带入职业领域的同时,更加强调为职业领域未经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提供各种短期培训,使之从“半专业化”逐步走向“专业化”[2]248。
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是以专业化为基础的,专业化成为社会工作者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保证,而职业化发展也隐含着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承认和服务承认。因此,形成符合各地特点的专业服务特色,成为社会工作者获得治理能力承认的重要途径。
第一,在嵌入各地既有社会服务中凸显专业优势。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在专业社会工作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社会工作的专业推广与发展要依赖于在各地既有社会服务中的嵌入。这是因为,在各地传统行政性社会工作仍占主导地位,具有很强的行政性、层级性和自上而下的特点,并与专业社会工作发挥作用的自由空间有很大差异,所以专业社会工作只能“嵌入性”发展,这种“嵌入性”具体可体现在制度、项目、服务等层面[11]。嵌入的目的在于寻求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空间和介入机会,嵌入后的根本任务是依托社会工作专业对既有服务理念、模式和方法的改造,实现既有社会服务质量和成效的提升,从而体现专业的优势与特色,进而获得专业承认。
第二,在扎根社区的专业实践与反思中实现专业服务的社区化。在社会转型的促使下,我国的城市和农村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社区多样化。这对社会工作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社会工作除了要实现西方语系向本土语系的转化外,还要在实践中推进专业服务的社区化,即经过初次本土化的社会工作模式进入社区时,同社区的组织、文化、资源等相互影响,逐步适应社区的需要进而发挥功能。社会工作在社区化过程中,仍然要依靠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实践。符合社区典型需要、具有良好社区适应性、服务成效得到实践认可的专业服务的形成,是社会工作社区化的重要标志。完成社区化过程的专业服务,为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治理中争取更大的参与空间、体现更强、更精细的治理能力、发挥更好的参与效果创造了条件。社会工作者的治理能力承认也由此不断提升。
决定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所做出的治理贡献得到广泛性认可。因此,客观评价社会工作职业化在治理中的贡献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着眼于社会工作职业化深入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社会工作职业化评价,仅仅围绕职业本身构成要素的成熟性和完整性是不够的,而是应该引入社会治理的视角,完善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治理贡献评价。具体包括福利贡献评价和创新贡献评价。
第一,充分评价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贡献。我国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同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有着密切关系[15]。福利贡献是社会工作职业化做出的基础性的治理贡献。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福利贡献更为突出:首先,弱势群体迫切的福利需求,需要专业社会工作精准的服务回应;其次,在福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社会福利获得感的提升,主要取决于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传统福利服务理念、服务模式和服务方法的改造;再次,我国现代型福利制度的构建,需要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作为其必要条件。因此,对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水平的评价,要关注到它所做出的福利贡献,以及这种福利贡献的被认可程度。这不仅是对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特定阶段成效的总结,也是推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动力。
第二,充分评价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对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贡献。社会工作专业本身,以及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进程,都会对治理理念、治理模式等产生创新性影响。因此,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对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产生的创新意义,也需要得到重点关注。首先,社会工作者倡导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并从人与环境的互动中来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这蕴含着人本主义的治理理念,对于社会治理理念的革新具有启发意义;其次,社会工作者依托社会福利服务,促进社会问题解决和社会关系和谐,社会工作在本质上倡导的是服务型治理、福利型治理,这对于从传统型治理向现代型治理转变具有探索意义;再次,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积极推动以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为基础的政社合作,以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将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此,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具有治理创新意义,这个意义的被认可程度也成为社会工作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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