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艳,李 麒
(1.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应用系,太原 030012;2.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 030006)
循证社区矫正的体系构建与效果评价
李艳1,李麒2
(1.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应用系,太原030012;2.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06)
循证社区矫正是对既有社区矫正研究范式的突破,目的是实现矫正资源和矫正效果的最优配置。目前,社区矫正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法律及配套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也存在着如发展方向不明朗、工作表面化现象严重、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单一、创新活力不足、行政主导的色彩过于浓厚等问题。为此,加强循证社区矫正模式的应用,需通过主体体系、实践体系和效果体系的构建,更好地实现矫正目的,从而使我国循证社区矫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循证矫正;社区矫正;最佳证据;主体体系;实践体系;效果体系
循证矫正是指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寻找并按照最佳证据形成的方法和措施等,并且结合矫正实践者的个人经验以及矫正对象的特点和个人意愿来进行矫正活动的总称〔1〕。在社区矫正领域中广泛地采用循证矫正称为循证社区矫正,即在对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寻找开展矫正活动的最佳证据,结合矫正工作人员的个人经验积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而有效的矫正措施,以最终达到矫正罪犯、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从当前我国推行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矫正方法简单、方式单一、效果欠佳的问题,尤其缺乏有实证数据支持的有效量化矫正项目、标准以及方法措施。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循证矫正的新理念和新模式,逐步探索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社区矫正体系。
循证实践是指使用现有的研究成果和最有效的数据,以客观、均衡、负责的原则来指导实践〔2〕。循证矫正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末为了解决罪犯高再犯率和高监禁率的问题,美国国会曾要求对州和地方刑事司法以及社区工作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最终研究表明,通过实施基于证据的循证矫正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罪犯重新犯罪〔3〕。英国也将“证据”作为矫正的核心,通过对罪犯进行精确评估来获得罪犯风险的动静态因素,并以证据为基础,进行矫正方案的制订。循证社区矫正已成为主要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罪犯改造新的走向,或者说已经成为改造罪犯的主要方式。我国目前也通过刑事政策的引导,推进循证矫正项目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循证社区矫正的具体标准。
(一)循证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
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处罚方式,其最终是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并以这一目的为出发点寻找最有效的矫正方法。而循证矫正是在为解决监狱人满为患、传统矫正方式失效的背景下产生的,旨在通过严格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对原有的矫正模式进行修正,改变传统“一刀切”的矫正方式。因此,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循证社区矫正实质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能够及时调整矫正方法,从而达到最佳的矫正效果,这也是循证社区矫正符合实用主义价值理念的体现。
循证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实证性要求较高的实践,强调依据科学合理的证据体系,运用高效的矫正运行系统来进行矫正,需要对大量的文本和数据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对矫正数据库中的文本理论等研究成果及对矫正对象的个体特性进行分析形成的结论,结合矫正工作者个人的实际工作经验,最终寻找出最佳的矫正方案。整个过程中会使用统计分析等方法对证据进行分类定级,综合研究,并建立矫正数据库。
循证社区矫正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和整合性,或者说具有技术性、有效性和协同性三项特性〔4〕。循证社区矫正首先是一个不断反复检验的过程,依据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高低进行评估;并通过对大量数据的总结和分析,结合最佳证据和罪犯自身的特点作出矫正方案;在矫正完成后还要进行效果评估,通过矫正前后的对比,科学测查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其次,循证实践是以追求结果的有效性为最终目的的。循证社区矫正就是利用最佳优势的证据实现预期的矫正效果,从而实现矫正资源和矫正效果的合理配置。第三,在矫正实践的整体上,矫正研究和矫正实践两者相互推动,在矫正实践的各个环节中,涉及的学科门类丰富,可以结合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在理论证据方面进行有效整合。
(二)循证社区矫正的范式原则
国内学者的一致观点认为,在设计矫正方案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个别化原则。在具体矫治实践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重视其个人的感受与看法。二是危险性原则。在实施矫正对策之前,要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与实际需求等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估,以确定明确的矫正目标和内容。三是匹配原则。对社区矫正对象所施行的具体矫正措施必须与矫正对象的危险性和实际需求相匹配。四是激发潜能原则。犯罪人员缺乏认识、利用自身潜能的技巧,而并不缺乏潜能,因此,应当激发其潜能,使矫正对象有能力改变自己、应对困难、改善处境,并顺利融入社会。五是康复原则。矫正以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为目标,康复矫正能够有效地恢复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
结合循证社区矫正的具体实践,在此,笔者认为,应重点确立以下三项原则:一是精准评估原则。循证社区矫正强调有效降低目标对象的再犯罪风险,需要能够运用评估矫正对象动态风险的精准评估工具,合理评估影响矫正行为的因素,以确定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风险,并有效地加以干预。二是培训技能原则。罪犯矫正是具有科学性的一项工作,认知疗法、行为疗法和人本主义疗法等都是矫正实践中有效的干预方法,有必要对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相关的知识培训,使之形成与矫正工作目标相匹配的技能。三是社会支持原则。社区循证矫正系统应由能够给予矫正对象物质或心理上帮助和支援的社会支持系统构成,给其以信心和能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整合有效的社会资源。
(三)循证社区矫正的实践运用
与一些发达国家循证矫正起初在社区矫正领域进行不同,我国在将循证引入矫正领域时,首先是在监狱中进行试点。2012年,我国司法部曾确定9个监狱作为循证矫正的试点,开始了循证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目前,监狱系统已初步形成了循证矫正的实际工作流程和具体实施步骤,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如某地监狱在矫正过程中,采用综合性评估方法,分析每一名试点对象中犯罪人员的动态和静态需求,为每一名试点对象中的犯罪人员量身制作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为其指定一对一的辅导民警,每周固定开展团体辅导。某女子监狱则在试点监区选定矫正对象后由专人跟踪矫正过程,及时形成矫正个案,做到“专人专案”。国外开展循证社区矫正的实践以及我国在部分监狱进行的循证矫正试点案例和成果,都可以作为进一步推行循证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
当前,我国的重新犯罪问题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积极引入循证社区矫正是非常必要的。社区矫正规范体系的建构、循证矫正模式的设立等,都需要在丰富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凝练和深化。而如何从循证社区矫正的具体实践中提炼、总结出一套科学的社区矫正机制和制度,为下一步的立法提供科学证据,则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共性和个性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
(一)循证社区矫正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的基本架构已经搭建,法律及配套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也存在着如发展方向不明朗、工作表面化现象严重、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单一、创新活力不足等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群众往往不愿接纳矫正对象。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新发展起来的刑罚执行制度,因而社会知晓度低、认同度不足。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群众往往不能把矫正对象当作一般的正常人来对待,不愿意把矫正对象放在自己的社区进行改造,不愿意接受被矫正人员提供的服务,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
2.矫正模式无序、矫正方式单一。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目前已推广到全国,从最初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发展为具有地方特色的各种模式,制度模式显得无序化,没有统一标准,比较混乱。从全国各地现行的社区矫正实践状况来看,矫正方法不外乎是对被矫正人员进行定期的宣告、走访,组织其进行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等项目。这种“一刀切”的矫正方法既不科学,也难以产生实质性的效果。
3.矫正工作程式化、表面化。社区矫正工作只是注重矫正对象生理上的矫正,却疏忽了其心理上的矫正,缺乏对矫正对象犯罪原因、思想、心理的研究,最终只是从表面上进行了矫正,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问题,有悖社区矫正设立的初衷。
4.矫正关系不平等。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过于强调管理,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之间容易形成等级化层次对立关系。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工作人员是以自己的工作经验决定矫正的方式方法,一般很少考虑矫正对象的意愿,也很少考虑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变化。矫正工作者处于主导地位,矫正对象只是被动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平等的矫正关系不利于矫正对象的“康复治疗”,也容易打击矫正对象配合矫正的积极性,使其容易出现逆反心理,影响矫正效果。
(二)阻碍循证社区矫正发展的个性因素
在进行循证实践中,需要开发各种具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要根据国内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造,从而形成本土化的教育矫正项目〔5〕。在循证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和整体推进过程中,由于部分矫正人员理念落后、技术经验欠缺,此项工作的深入展开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矫正人员对循证矫正模式应用的主动性不强。循证矫正社会工作模式在我国的推进,目前主要还是一个模式探索的过程,而不是模式应用的过程。无论是对矫正制度流程的设计,还是对各项评估量表的开发,都需要紧扣本土社会结构、文化及政策,不断开发、提炼未知的要素并检验其适用边界。
2.行政主导的色彩过于浓厚。循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政府强力主导下开展,没有形成专业共同体自主行动的空间,也没有形成专业自觉的意识。专业团体的力量仍显得十分薄弱,能动性未能很好体现,社工机构往往只是将“循证”作为增添项目技术含金量或“创新力”、进而获得政府和专家青睐、提升中标可能性的一种工具手段,而不是作为自觉追求科学性、有效性的专业目标〔6〕。
3.循证社区矫正有走向形式化的趋势。循证社区矫正模式在中国的推进整体来讲基本上是一个形式循证的过程,而不是实质循证的过程。循证社区矫正是一种科学、有序、高效的矫正活动,在矫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矫正对象的个人意愿,利用最佳证据寻找最佳矫正方案,充分发挥自然社区的作用帮助矫正对象。而目前的循证过程更多地表现出来的是一种“从研究到实践”的单向知识输送,由专家学者进行证据研究并分发给社工进行实践,而实践结果得不到及时反馈以修正研究证据,没有达成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
循证社区矫正是有效运用循证原理于社区矫正领域里的一场创新改革,是社区矫正项目在现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概念和方法的全新转化。构建循证社区矫正的实践评估体系,是以获得的最佳证据为基础,开发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进而提高矫正效率,降低再犯罪率,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循证社区矫正既是在全新范式下认知理论的转化,也是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内涵的具体展现。科学性既包括矫正研究和矫正实践的科学性,也包括对矫正措施进行评估的科学性,两者有机结合,最终形成有效的矫正措施体系,保障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投入能够即时产生效率,避免浪费〔7〕。笔者认为,在构建循证社区矫正的体系化制度时,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循证社区矫正的主体体系构建
循证社区矫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主体,即研究人员、矫正工作人员、矫正对象和管理人员。在全面应用循证社区矫正之前,必须首先构架起循证社区矫正的主体体系:一是研究人员。与高校及科研等机构合作,逐步培养出循证社区矫正的专业研究人员,以加强筛查工具和质量评估工具的研究开发,制定出科学的调查量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效筛查,并根据矫正对象的犯因性的调查和评估,寻找出最佳证据,为矫正工作者提供理论依据和实施方案。二是矫正工作者。矫正工作者需要在矫正实践过程中与矫正对象直接接触,不仅要掌握刑法学、犯罪学等知识,还要了解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知识,故而,矫正工作者应该由行政人员和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并与心理咨询工作等专门工作机构合作,共同完成矫正工作。三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统筹循证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组织研究者进行量表工具研究,构建和维护专业综合数据库,协调研究者与实践者之间的关系,并为循证社区矫正的研究和实践提供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
(二)循证社区矫正的实践体系构建
循证思维要求本着基于证据、依靠证据的精神进行思考,参考科学证据来拟定制度设计,以提升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循证社区矫正的实践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实现量化评估。对矫正对象进行精确评估是进行科学矫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具体循证社区工作矫正的开始。目前,一般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制作调查评估报告,但由于内容简单,而且接受调查采访的对象多为矫正对象的朋友或较为熟悉的人员,同一社区的人员很少参与,因而就会影响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因此,应当采用量化精准评估的方法,在接收循证社区矫正对象时,首先要完成对其生理、心理、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量化调查,综合量表的调查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分析得出矫正对象的犯因性特点,形成评估报告。二是确定最佳证据。研究人员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寻找出适合的矫正方法,通过各种途径,结合国内外社区矫正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特别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能够有效改变矫正对象行为方式的措施和项目。在详细分析所有证据的基础上,再进行证据分类,建立证据分级评价体系,寻找、分析、选择、筛选出最优的证据,客观地开发出有针对性的专业矫正方法。三是制定矫正方案。在寻找分析出最优证据之后,需要制订出具体的矫正方案。矫正工作人员首先要设定矫正的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总的目标是要降低再犯罪率,阶段目标则应该是具体的、递进式的。再将在上一阶段筛选出来最优证据与矫正对象的犯因性具体结合,为矫正对象设定具体的矫正内容。一般而言,矫正方案应该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方面是针对所有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项目等,另一方面是针对每个矫正对象的犯因性设置专门的个别心理辅导和认知教育项目。四是建立案例数据库。循证社区矫正的案例数据库能够为全方位地开展循证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并且有利于开展个案检索和修订,既可方便寻找最佳证据和提炼有效措施,也可提供反复验证的途径,服务证据管理。
(三)循证社区矫正的效果体系构建
循证社区矫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矫正效果不断调整和改进矫正方案,所以,有必要对矫正活动进行全方位的效果评估。在循证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所有的矫正行为都要立足于科学评估的基础之上,不仅矫正活动完成后需要进行系统评估,而且,矫正过程各阶段也需要及时进行评估。依据循证社区矫正实践的要求,结合现代评估学的基本原理,循证社区矫正效果评价可以按照确定目标、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三个步骤进行操作:一是确定目标。任何评价都需要有具体标准,而循证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价标准就是矫正活动能否实现矫正工作的总目标。矫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消除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对于每一项具体矫正内容的评价都必须以此为准。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要设定具体的期望指标,并制定出具体矫正项目的期望结果。二是过程评价。过程评价针对的是循证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效果,具体包括每一种矫正项目和方法的实际效果。过程评价主要致力于解决矫正技术、项目和机制运作,还包括具体干预措施与具体矫正目标的一致程度、服务送达于矫正对象的快慢、项目管理的绩效状况、项目资源的利用程度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三是结果评价。结果评价是指矫正结果是否符合循证矫正的目标,包括循证社区矫正项目的最终效果和阶段效果。结果评价需要充分考虑现实状况,在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办法评估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变化和再犯可能性变化。在矫正活动结束后,还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跟踪调查,形成矫正对象跟踪调查报告。
〔1〕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研讨班上的讲话〔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1):2-7.
〔2〕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3):5-16.
〔3〕张桂荣.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6):2-4.
〔4〕张军辉.循证矫正的基本特性分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32-35.
〔5〕陈春安.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循证矫正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法学,2013(10):71-74.
〔6〕张庆斌.我国循证矫正构建的基本思路与内涵体系〔J〕.中国司法,2014(3):56-61.
〔7〕侯佳.循证矫正的范式研究〔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82-86.
责任编辑李雯
D916.8
A
1009-1203(2016)04-0089-04
2016-06-26
李艳(1968-),女,山西襄汾人,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应用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警察法学。李麒(1970-),男,山西运城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