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论“四个意识”中的法治理念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四个意识”并非纯粹的政治范畴,还是蕴含着丰富法治思想的法律范畴,它融合了现代法治理念,与法治建设高度契合。“四个意识”既是“四个全面”的继续深化发展,又是“两学一做”的思想前提,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精髓。“四个意识”彰显诸多法治理念:政治意识是法治立场,大局意识是法治原则,核心意识是法治精髓,看齐意识是法治方向,最终形成整体法治理念,共同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向前发展。
“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法治理念
2016年1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时提出了“四个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这是中央首次公开正式提出的治党新理念、新思想、新思维和新方向。其实,这“四个意识”不是简单的独立个体,而是既独立运行,又可以合作运行,还可以综合发挥效用的整体;既有治国理政的政治底蕴,又有治党管党的法治思维,其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念。“四个意识”自然蕴藏着法律意识,主要集中于法治内涵、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如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各种认识包括观点、观念、看法等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包括相关的法治意识在内,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等都是其表现形式〔1〕69。认真领会“四个意识”中所蕴含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可为从宏观抽象和微观具体的视角剖析法治理念提供理论前提。
“四个意识”是新时期党建理论的新发展,它需要与之对应的运行环境——作为必备条件的平等身份观念,正如“所有进步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这为其提供了宏观的契约性社会条件,导致身份不平等逐渐向契约平等转变,逐渐淡忘身份意识增强契约平等性。另外,“四个意识”还有具体的分类环境,为发掘出更多、更广和更深的法治理念提供充分的“材料支撑”:政治上由专制集权转向民主协商;经济上由小农经济转向发达的商品经济;观念上由对教权与皇权的盲从转向现代理性反思;社会秩序上由封闭落后的等级制转向开放平等的契约制;社会形态上由人的依赖转向物的依赖〔3〕247。据此可推断,现代社会经历着特殊转型,即政治上民主协商,经济上商品经济,观念上反思现代理性,社会秩序上开放平等,社会形态上依赖于物,这些共同构建了“四个意识”的生存前置环境,为其优化法治秩序,为展现法治理念提供理论实践的“配套体系”,为形成法治生态提供“物质材料”和“精神支持”,为“四个意识”法治化探寻出创新道路。“四个意识”既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升华,又是“两学一做”的继续发展,还是“四个全面”的贯彻落实,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的核心精髓。
“四个意识”在法治化轨道上运用法治思维,构建法治化模式,构筑法治运行状态。法治思维是“四个意识”法治化的“血液循环系统”,需要其奠定学理根基,在其指引下推进法治进程。法治思维不仅体现于“四个意识”的实践之中,而且将法律信仰作为原始追求目标,共同创新出法治化道路。
法治思维的宏观路径。法治思维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思路,在治党领域有可参考的“技术参数”,即法治思维能构成“四个意识”治党的宏观路径。其实,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规则思维和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4〕。据此可知,法治思维外观上表现为敬畏和尊重法治,实质上是运行规则性程序思维,如“负面清单”上以法治底线不被突破为原则,以法治红线不被触碰为禁令;“正面清单”上以法治规则为基本准则,必须符合法定主体、法定权限和法定行为的合格条件,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运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理念。因此,“四个意识”既要“义务道德”地运行法治思维,又要“追求道德”地发挥法治思维的效用,更要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事务,共同构筑出法治思维新路径。
法律信仰目标的法治思维。“四个意识”运行法治思维,法治思维需要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既是一般法律价值,又是特殊法律追求目标,还是管党治党的创新路径,总体上又服务于“四个意识”的“增量”;既树立法治目标,又追随法律信仰,还当作价值的衡量尺度。其实,法律信仰是特定主体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心理产物,其核心是一种笃信与敬畏的确定性心理状态〔1〕65。可知,法律信仰是笃信与敬畏法律,属于确定性的心理状态。“四个意识”领域中的法律信仰需要运行法治思维,最终目标在于追求法治,用法律信仰体现法治思维,逐渐形成法治化路径,这表明“四个意识”既需要法律信仰,又夯实法治基础和增加法治强度。
法治意识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需要长期无经意地培养,在无声无息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发展壮大”法治思维,进而夯实法治意识的基础。“四个意识”与法治意识同属于意识范畴,彼此之间既有平行关系,又有前提关系,还有结果关系,在相互“共享发展”过程中提升促进对方;既创新法治意识新理念,又丰富法治思维,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全面推进“四个意识”进程,通过法治意识体现法治思维,为其中蕴含的法治理念夯实理论根基,它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新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思维。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居于法治保障地位,既是法治保障的物质力量,又是法治规则的精神力量,还是法治精髓的核心要素。“四个意识”既是它的重要前提基础,又是其“继续发展”,还是与“四个全面”同步“共享发展”的理论成果。“四个意识”法治化发展,总体上运行法治思维,具体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既丰富了它的法治内涵,又扩展了“四个意识”的外延,还继续创新了法治新思维,在相互融合过程中逐渐构建法治创新思维和法治新理念。
权力道德的法治生态思维。“四个意识”是围绕着权力创设出来的新思维,既要规范权力运行新常态,又要打开权力秩序新生态,还要协调好与相关事项的良性关系,进而构建法治状态下权力道德新生态秩序。其实,良好的权力道德生态应该满足:权力道德意识与道德平衡有序、权力道德关系和谐与共、权力与权利和谐共融〔3〕58。据此可知,权力是“四个意识”的被规范对象,以权力道德为重要价值衡量判断标准,以法治为根本行为准则,以道德为更高价值要求,以法治生态为积极追求,以法治创新思维推进发展,追求目标是运行法治生态新思维,打造权力道德新生态。“四个意识”根据法治思维继续发展创新,既用道德标准规范权力运行,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权力道德新体系,还引入法治思维方式,更是形成了法治生态新思维,打造权力道德的法治新生态,进而丰富发展其法治意蕴。
由此可见,上述五个代表性的法治思维构成前提性总括基础,“四个意识”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相互关联的整体;既是法治化必然趋势,又是法治思维在新领域的创新发展,还是“四个全面”在新时代的理论创新。
中国共产党有立场、有原则、有方向,“四个意识”是“三有”的现实写照。其中,政治意识居于“榜首”,既是不容被讨论的原则立场,又是明辨是非的判断标准,还是其他意识的基础,更是核心要领。其实,政治意识中蕴藏着丰富的法治理念,法治立场是突出标志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既坚定法治立场,又充实法治精髓,还丰富法治内涵,共同夯实政治原则立场。
政治立场的法治意识。政治立场必须而且应当法治化、法定化形成法治意识,既用法治意识坚定政治立场,又用政治立场来强化法治意识。政治意识是最大的、最重要的法治意识,必须要求坚守毫不动摇的政治立场,以法治意识方式坚守政治立场,将政治立场打造为法治立场。《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知》指出,强化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本色,把理想信念时时处处体现为行动的力量。通过强化政治意识坚定政治立场,进而形成法治意识和法治立场,契合政治意识的价值导向,即政治立场的法治意识和有法治意识的政治立场是相辅相成的重要方面,共同增强政治意识,坚固政治立场,促进政治立场法治化步伐。
政治纪律立场。政治立场法治化是重要发展趋势,政治纪律更是法治保障的“铜墙铁壁”,原因在于,纪律是党的建设的优良传统,从严治党要确立铁的纪律;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底线,从严治党就要从严执纪;纪律是党的事业的重要保证,从严治党是对党员的从严要求〔5〕162-164。从政治纪律方面丰富政治意识内涵,树立政治纪律的法治意识,既是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规则保证,还是保证政治立场不变形的力量源泉,进而坚定法治化的政治纪律立场。
政治道德立场。政治既是权力的集体,又是道德的外观体现。政治立场是权力属性,政治道德立场是更为严格的人性道德要求,其中的道德命令是基础性的道德价值,构成政治道德立场的重要基因。其实,道德命令作为先天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强制性既不能来自前提,不能来自经验,也不能来自概念分析。它的必然性、必要性、约束性、强制性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性的普遍性(译者代序)〔6〕21。道德命令是必然的、天然的和有效的,只要符合客观科学规律,具有道德性约束力(强制力),既不需要外在强制力量保证实施,也不需要成文条文规则指引,而在主动行动中无意达到预期目标,既有道德的主动性,又有传统法律的强制性,还有原则的道德立场。据此,政治意识需要政治道德立场,既坚定道德底线立场,又追求道德价值立场,还运用道德自律力量提升价值实效,坚定政治道德立场,提升政治道德质量,确立政治道德立场的法治地位,丰富政治意识的道德法治内涵。
政治核心立场。政治意识是重要的核心意识,政治是其核心立场。以政治挂帅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政治问题,而且是重要的法治问题(法治立场),毕竟法治有立场,政治同样有核心、有立场、有方向。其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追求名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和原则〔7〕147。可知,政治意识具有核心价值,必须坚定核心立场,实质上是坚守法治立场,用法治思维稳定政治立场,既有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立场,又有政治核心立场,全面丰富政治意识内涵,进而稳定提升政治立场的坚实度;既坚定政治立场,又提升政治意识,更构筑出法治意识,共同建构政治核心立场,将政治立场和法治意识共同融合为坚不可摧的政治“钢铁长城”。
政治方向立场。党有立场、有原则,更有方向。其中,政治方向是重要的政治立场,通过政治立场确立政治方向,通过政治方向稳定政治立场。“四个意识”既有政治要素,又有方向要素,还有立场要素,将方向和立场有机协调统一起来,共同形成有方向的政治立场,形成不偏离、不偏向、不偏移和不偏袒的法治方向,从而逐渐体现政治意识的法治立场,充实“四个意识”的内涵。另外,政治意识在政治行动上需要明确立场,既要严明政治纪律,又要主动遵守政治规矩,更要做政治“明白人”,坚守法治立场,形成政治立场法治化趋势。
大局意识是站在历史高度放眼世界,运用发散思维观察思考事物。虽然其内涵丰富多彩,但精神意蕴和价值理想统一于法治原则,要坚决不被突破、不被越界和不被滥用,坚守法治底线,夯实法治根基,丰富大局意识的法治内涵。
政治大局意识。政治大局既是抽象和具体的,又是现实与理念的融合体。作为法治原则的大局意识,必须首要考虑政治要素,必须将政治作为前置要素,必须主动遵循法治原则,必须主动依法办事,必须符合政治大局的根本基准,必须满足其全部要件。在我国,必须服从于党中央领导的政治大局,绝对不能各自“占地为王”或“自立门户”;必须维护好、实现好和完成好党的绝对领导,主动坚守和服务于政治大局意识,力推法治原则并共同彰显法治理念。
国家整体的大局意识。中国是统一的国家,既是形式整体国家,又是内容整体国家,更是精神整体国家,这些构成了大局意识的重要方面,必然遵循法治原则:思想上树立国家整体观念,行动上维护国家整体存在,法治上保持国家整体状态。大局意识要求国家既保持整体客观事实,又保持法律上整体,还要法治上服务于国家整体大局,这些都体现了法治原则的理念精神,为大局意识的法治理念夯实理论基础,共同成为“四个意识”的法治原则。
利益的大局意识。法治原则还要有利益大局意识,尤其是要兼顾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是比较困难的问题,但一定要努力为之。大局意识涉及各方利益关系,协调利益是大局意识的重要目标。其实,利益大局是法治的调整目标,通过法治手段或方法分配调整利益格局,特别是在各阶层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取舍利益既是重大理论难题,又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利益调整过程中彰显着法治理念。
改革发展的大局意识。改革是现实中国面临的重大任务,一切治理方法、一切行动指南、一切思想意识都要服从且服务于改革大局。发展是改革的追求目标,要通过深度改革促进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增加发展效益。据此,改革和发展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既是改革发展方法或目标,更是改革发展的大局。进而推之,改革发展离不开大局意识,大局意识是重要的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必须主动遵循的准则,即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形成大局意识,在大局意识中坚守法治原则,在遵循法治原则中彰显现代法治理念。
法治的大局意识。依法治国是在“四个全面”时代条件下规则治国的具体落实,法治是现代治国实践的思想精髓。法治既是依法治国的“思想路线”,又是法“治”国家的“技术路线”,还是判断治国效果的“国家标准”,这其中发挥核心效用的是法治大局意识。据此,借鉴康德的思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要这样的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通的自然法则似的”〔8〕。可知,法治是普遍法则的主动行动,通过主动法治成为自然法则,在新时代条件下成为法治大局意识,这是重要的法治规则,其构成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进而为大局意识提供学理材料支撑。
权力的大局意识。法治成为大局意识,权力更应该成为大局意识。其中,权力必须受到公法规制,目的在于保护维护权利,具体来说是权力进笼原则和为权力设置边界。据此,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遵循权力进笼原则,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用制度规则管党治党,权力进笼是首要原则,牛栏不关猫是补充原则。权力进笼原则将权力关进笼子类似于行政法的限权原则,而党内权力进笼是为了规范限制党内公权力规范有序运行〔9〕。可知,权力进笼原则是重要的权力大局意识,权力必须在“笼子”范围内活动,否则将构成权力违法,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要把握权力界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筑牢思想防线,增强维护制度尊严的责任心;坚守法纪底线,增强维护制度尊严的正义感〔7〕27-30。据此,将权力进笼,构筑思想防线,提升制度尊严,把握法律和纪律的道德底线,维护制度正义。上述权力大局意识既是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又是法治意识的重要方面,还是权力运行的规制规则。进而推之,权力的大局意识必然体现法治原则,进而彰显“增量”的法治理念,为核心意识的法治精髓提供学理支持。
“四个意识”既有政治意识,又有大局意识,更有核心意识体现法治精髓。其中,核心意识类似于化学晶核被类比为法治精髓。精髓的体积虽然不大,但发挥的效用却很大,没有精髓的效用,一切都归于“零”。
政党核心意识。核心意识重点在于突出“核心”,核心精髓在于“法治”,首要核心是政党核心意识。这在中国具有理论可行性和现实必然性,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建政府治理国家的重担自然归于执政党。在政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必须优先突出政党的核心意识,理论上表现为法治的领导核心,实践上表现为法治精髓,成为法治理念的重要领导核心。
领导核心意识。政党核心意识之后,领导核心便应运而生。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目标是为了将党锻造为党的事业和“四个全面”的坚强领导核心,这需要通过法治理念思维逐步实现之,既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建核心,又作为“四个全面”的核心,从而映衬出其应有的法治地位〔9〕。领导核心的法治地位特别重要,它既是核心意识,又是领导意识,更是党的事业的领导核心,甚至还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核心。这些领导核心意识并不是在于意识或者核心本身,而在于体现或蕴含着法治精髓,通过领导核心意识彰显法治理念。
中央核心意识。中央核心意识由中央主导(领导),体现中央的核心性,其存在原因在于:政党核心意识解决组织机构体制问题,领导核心意识解决运行机制问题,中央核心意识解决“火车头”问题,共同构筑出全新的体制—机制—龙头的核心意识新体系,重点在“中央”,特殊性也在“中央”,动力源头更在“中央”,产生的核心合力通过中央领导传达给各个单位组织和个体,进而形成中央核心的法治精髓,彰显中央核心主体的法治理念。
党纪党规核心意识。核心意识多种多样,党内规则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即它是法治政党的“生产工具”,原因在于: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保证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5〕162。可知,党纪党规是党内法规准则和法治衡量尺度,在依法治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法治效用,为打造法治政党提供规则要素。可见,党纪党规起核心作用,发挥效用的是规则精神,这要求核心意识必须重视党纪党规,树立法治规则意识,进而形成核心意识的法治规则(法治精髓),丰富现代法治理念的精神内涵。
自我良心核心意识。核心意识必须扩展核心内涵,追求自我良心是重要目标,通过自我良心塑造形成独特的核心意识,进而为形成法治精髓准备条件。例如,即使存在一个“核心”自我,这是问题的重点,我们也不可能确切地知道它的真正样子,我们不可能知道哪个自我才是真正的核心自我〔10〕。据此类比可知,核心意识需要自我良心,反过来又促进发展核心意识。自我良心是法治的道德基础价值,进而推论出积累自我良心将累积出法治核心意识,构成法治精髓,体现法治理念。
善良道德核心意识。自我良心是自我的道德要求,善良道德是通用性要求,构成普遍法治的核心精髓。例如,善良意志和自由意志是纯粹理性实践运用的必然产物。康德认为,理性作为实践能力,即作为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的能力,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产生在其自身是善良的意志(译者代序)〔6〕26-27。可知,核心意识需要善良道德作为理论支撑构成道德地基,有了道德的核心意识才能坚不可摧,这要求重点积累更多的善良道德,即追求善良道德是核心意识的重要目标,进而体现法治精髓,彰显新时代的法治理念。
看齐意识的内涵更为丰富多彩,既是法治方向性意识,又是圆心型意识,还是其他意识的“继续发展”和“创新发展”,更与法治意识“共享发展”;既确立法治方向,又提供法治方法,还用法治思维落实“四个意识”。例如,《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知》指出,看齐意识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自觉向中央看齐是重要的政治原则;向中央看齐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共产党员要自觉向中央看齐。可知,看齐意识的核心关键词——优良传统、政治原则、客观要求和自觉看齐,共同勾画出它的整体轮廓,进而精炼概括为:看齐意识是源于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的政治原则,向中央看齐才能加强自身建设并提高执政能力。
看齐意识的历史渊源。看齐意识并非临时起意,而有历史渊源,在党的历史上有雏形。例如,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上指出,一个队伍里头,人们的思想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经常是不整齐的,我们要向中央基准看齐,向大会看齐。可知,看齐意识并非凭空想象,而是有很长历史的产物,当时的看齐意识(向中央基准看齐)成为目前“四个意识”的核心关键和理解看齐意识精髓的始点。
向中央看齐。中央是看齐意识的核(圆)心,向中央看齐是必然选择和必然趋势。例如,向党中央看齐,必须坚定对党忠诚的态度,必须坚决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必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11〕。向中央看齐是以忠诚态度服从中央统一领导,同中央保持一致,将“守纪讲规”的主动法治理念融合于“心”。其实,守纪讲规是主动法治理念,忠诚是法治诚信在国家层面的具体落实,同中央保持一致实质上是同中央制定的法治规则保持一致,诸如此类都是向中央看齐,具体落实看齐意识,实质上吻合法治方向并彰显现代法治理念。
向“四个全面”看齐。“四个全面”是中国的伟大战略布局和实现两个百年梦想的宏观创设和具体化措施,这要求党、国家和政府行为必须以此为标杆并努力追求之。看齐意识要求朝法治方向运行,“四个全面”是不错的选择:一切符合“四个全面”的方法都可以尝试,一切满足“四个全面”的思维都可以行动,一切契合“四个全面”的价值取向都可以追求,一切吻合“四个全面”的价值规则都可以主动遵循,一切契合“四个全面”的目标都可以完成。向“四个全面”看齐与法治方向同道,与法治思维同行,与法治规则同根,与法治思想同源,与法治目标同理,共同构筑出看齐意识的法治理念。
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看齐。向中央看齐是宏观看齐意识,落实到具体领域是向路线方针看齐,目的在于政治清醒,做政治“明白人”。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看齐,这是对党员在政治上的要求〔12〕。这既是向中央看齐的继续发展与落实,又是根据法治方向继续前行的必然趋势,也是法治理念的“增量”要素,还是丰富法治内涵的重要举措,更是其他三个意识的方向保障,共同构筑出“四个意识”的法治方向。
向法治看齐。法治是依法治国的主旋律,法治国家需要法治保障,法治社会需要法治和谐秩序状态,法治政党同样需要法治优化组织、结构和党建。据此,看齐意识必须以法治为“指南针”,向法治看齐是看齐意识的必然选择和前行趋势,它既是政党法治行为方向,又是治党、管党、律党的规则指引或保障措施,还是依法治党的法治规则。向法治看齐是明确的法治方向,属于重要的看齐意识,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法治要素,在不知不觉中显现法治理念。
“四个意识”并不是独立运行的个体,而是以法治精髓为核心、以法治目标为圆心的内在协调的整体,体现整体法治观念,它们可以分别发挥局部效用,但这不是主要方面、主体效用和法治主力;相反,“四个意识”是整体行动,外观表现为物理共同体,内在表现为法治理念结合体,共同构建整体法治架构,继续发挥整体法治效用。
“五个必须”的整体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五个必须”,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5〕172-173。可知,“五个必须”重点集中于:党中央权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团结、组织程序和组织决定,它们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统一于法治核心,统一于整体法治,实际上非整体的部分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整体协调一致才是真正的法治,整体法治才是法治的发展方向。
权力公共精神的整体法治。在现代法治时代,权力不是私有的,而是公共的,具有公共属性,履行公共职能,不能用作市场交易。权力道德生态之核心——权力公共精神,以公平正义理论为核心,以公共利益精神、公共责任精神、公共服务精神、创新进取精神为主要内容〔3〕251。据此推论,“四个意识”关注权力道德,体现权力公共精神。公平正义是理论核心,上述“四个精神”构成权力公共精神的主体。其实,这些权力公共精神与法治精神完全一致,即权力公共性整体上体现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形成整体法治观念,契合现代法治思想,融合现代权力公共法治精髓。
权力公信力的整体法治。权力具有公共精神,还具有公信力,法治是公信力的前提,即公信力是法治的追求结果。其实,政府公信力是现代公共生活的核心问题,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与支柱,是政府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政府职能顺利实现的保障,是社会良性运行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13〕。可知,“四个意识”的追求目标是提升权力公信力水平、形成现代公共生活的法治核心,既构成现实诚信社会的组成部分,又是政治法治及其合法性的权力基础,还是政府合法履职的法治规则根据,更是社会政党运行的法治保障。因此,要以权力公信力为核心,制定权力规则,设置权力边界,规范政府权力行为,坚固合法性基础,提供法治化保障,从而形成整体法治观念,打造优质的法治政党。
政党法治化的整体法治。政党法治化是法治向政党领域的新发展,既是法治范围的扩展,又是政党法治化道路的发展趋势,还是国家社会法治化的继续发展,更是构成整体法治的重要举措。对此,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与此相适应的政党的建设,使政党活动民主化、法治化〔14〕。政党既要追求组织法治化,又要追求党建法治化,还要追求理念法治化,更要追求精髓法治化,宏观运行整体法治观念,形成内外一体的法治整体,进而夯实政党社会的法治根基。
时间上的整体法治。时间有先后顺序,过早或过迟都不符合准时要求。同理,公正也有时间要求和时间标准,尤其是晚来的公正,实质上仍然是不公正,在此借鉴准时公正引进准时法治概念。例如,迟到的公正是一种不公正,非迟到的准时到达的公正为“准时公正”〔15〕。据此推之,“四个意识”是追求准时法治的重要措施,创新准时公正的新内涵,追求准时公正,最好不要过分提前,绝对要避免延迟,准时达到才是最佳的,要想保证公正质量,须创设准时整体法治理念。
空间上的整体法治。在时间上的准时法治之外,必须有空间上的整体法治密切配合,方能成为“配套”的法治整体体系。例如,完整公正是只有做人为事有头有尾、善始善终,才能完成全部公正,不完整的公正其实也是一种不公正〔16〕。据此推之,“四个意识”同样要全部公正,空间上保证不缺失、不缺位,避免出现不完整,非完整公正实质上是不公正。“四个意识”从政治、大局、核心和看齐方面构成法治整体,为整体法治准备前提要素,构成空间上的整体法治,夯实法治基础,拓展法治范围,创新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档次,共筑法治整体。
可见,“五个必须”是原则立场或前提基础,权力公共精神是理念精髓,权力公信力是外观公示,政党法治化是追求路径,时间上和空间上决定时空次序和位置,共同形成整体法治理念,呈现法治整体状态。
综上所述,“四个意识”既是“四个全面”的继续深化发展,又是“两学一做”的思想前提,还是法治的思想创新,更是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思想理念和法治精髓。它们不是独立运行的个体,而是与法治环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和相互促进的思想整体,既促进治党现代化进程,又提升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和法治政党的法治质量,还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实,“四个意识”法治化运行法治思维,政治意识是法治立场,大局意识是法治原则,核心意识是法治精髓,看齐意识是法治方向,最终向完整化方向发展,形成整体法治观念。“四个意识”并非纯粹的政治范畴,还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彰显诸多的法治理念,正好契合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融合现代法治观念。这样,既有利于提升“四个意识”的政治品格,又有利于增量法治基因,还有利于增加政治范畴与法治范畴的理念融合,更有利于从中获取法治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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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雯
D920.4
A
1009-1203(2016)04-0073-07
2016-05-21
胡利明(1979-),男,湖北孝感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族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