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进农村文化礼堂的法治教育之维

2016-02-12 05:54:45洪千里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仪式

洪千里

(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巡回法庭进农村文化礼堂的法治教育之维

洪千里

(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摘要]“无讼”思想的长期影响,造成法律在农村地区失去应有的权威地位。巡回法庭进农村文化礼堂活动,以其特有的仪式教育作用,可以针对性地提升农民的法治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在此过程中,农村文化礼堂庄重的建筑空间保证了巡回法庭审判活动的神圣性,审判活动的长期开展也推进了农村文化礼堂法治文化的塑造。

[关键词]文化礼堂;巡回法庭;仪式

农村文化礼堂是推进农村思想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其所承载的并非单纯的娱乐活动,更在于通过文化礼堂塑造礼堂文化,在农村地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农民的精神家园。受中国传统礼法观念影响,农民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农村文化礼堂开展的各类活动为提升农民的法治意识提供了契机。特别是巡回法庭进农村文化礼堂活动,以其特有的仪式性,向人们传递着法治观念。

依托于小农生产,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内核,以调整人伦关系为主要任务的礼法制度。传统的礼法制度对维系农村社会的和谐起到了莫大的作用,在当代农村社会依旧有着深远的影响,但由于自身内在的理论缺陷,礼法制度对塑造民众的法治意识多有不足,许多方面更是有悖于当代法治观念。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明确表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无讼”思想持续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止争息讼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诉求。面对纠纷,诉讼的目的从广义上而言,是通过审判彰显是非曲直,狭义上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而止争息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的妥协让步,换取人际关系的和睦。在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社会,止争息讼是符合人们对“和”的崇拜的,事实上也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血缘关系更为紧密的农村社会有效地化解了人际之间的矛盾。之所以出现止争息讼的局面,根源在于传统社会里利益的泛道德化和人际关系的泛道德化,任何对利益的诉求以及人际关系的维系都与某种道德要求相关联,利益纠纷以及人际关系之间的纠纷总是有道德评价相伴随。在儒家道德至上观念的影响下,面对利益纠纷和人际纠纷,道德被视作比法律是更为正确的处理手段,更能实现人际关系的和睦。的确,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双方通过必要的让步换取争端的平息是一种公平的方式。然而,儒家道德观念的背后是长幼尊卑有序的人伦关系,所谓的让步可能意味着并不平等的牺牲和妥协,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某种道德的期盼。因此,基于传统儒家思想的止争息讼或许能带来人际关系的和谐,但事实上存在着单方面利益损害的可能,同时也意味着“人伦”压倒“天理”——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平和正义服从于人伦关系的维系。为获取人际关系的和谐,纠纷之中的是非曲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彰显。如果说人际关系的和谐在中国传统社会是属于更高阶段的价值追求,以纠纷中实体正义的损害换取人际关系的和谐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接受的,那么从更长远来看,止争息讼的强化对于民众法治意识的树立产生了严重的损害。

止争息讼导致法律权威性的损害。作为规范体系,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就基本的价值追求以及最终目的而言应当是一致的,两者相辅相成,以各自的方式服务于社会。不同于道德的崇高追求,法律所展示的是社会底线,有必要通过强制的方式去守护,特别是为普通民众的权利提供最后的救济。法律之所以不可取代,正在于此种“底线性”、“强制性”,避免所谓“人”、“情”、“势”的负面影响。正是对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公平正义的守护,展现了法律的神圣性。因此,法治建设必须树立起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民众对法律的普遍尊崇。一旦法律失去民众的信任,司法权威遭受挑战,那么这个社会最为基本的公平正义便有被逾越的可能。然而在长期止争息讼的氛围下,民众不仅仅担忧将纠纷诉诸于司法会带来人际关系的恶化,更是逐渐丧失了对法律救济自身权利的信念。与止争息讼相伴随的常常是“以权代法”、“以人代法”,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面对强大的宗族权威、血缘亲情和社会舆论,民众怀疑法律所能产生的实际作用。正如同《周易》所记载的那样,“讼,终凶”,法律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被置于一种次要甚至负面的地位。法律的社会空间被严重挤压,民众对法律多抱有不认同、不理解的态度。

止争息讼带来对程序正义的漠视。法律的公正既表现为实体正义,也体现在程序正义。合理正当的程序不仅是为了实现好的结果,自身也是目的,具有独立的不可替代的价值,程序正义是民众对法律产生信念的重要基础。然而止争息讼对最终结果的过度强调,抑制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当民众放弃将纠纷诉诸司法,等于否定了司法程序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司法程序只是一种可以被替代的工具。止争息讼对程序正义的抑制不只是表现在对法律的工具主义的理解,同样表现在对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任意使用上。只要对纠纷的处理能获得双方谅解,最终实现人际关系和解,具体过程是次要的,任何有利于实现最终目的的方式都可以接受。例如在中国传统社会,“无讼”成为评价政府官员的重要标准,止争息讼的过程常常伴有权力介入。纵然权力介入可以有助于好的结果的实现,但是官员为实现自身“无讼”的目标,并不能保持超然中立的地位,从程序上而言是失当的。长此以往,形成了中国民众面对法律的功利主义态度,忽视程序正义,甚至抗拒正当合理的程序的执行。此种观念在当今的农村社会中依旧有深刻的影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提升农民法治意识是重要环节。农村文化礼堂的建设为农村普法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礼堂内开展的多形式普法教育有力提升了农民的法治观念。相比常见的法治宣传所提供的知识传递,部分地区开展的巡回法庭进文化礼堂活动以其特有的仪式教育功能,可以更加针对性地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农村地区树立法律权威,同时增进礼堂法治文化的塑造。

农村文化礼堂作为农民的“精神家园”,不仅仅是文娱活动场所,关键在于礼堂文化的塑造。“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具有深远影响,《礼记·礼运》篇记载,“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所谓“礼”可以视作基于特定价值观念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理想社会秩序的图式,具有教化、规范的功能。中国传统之“礼”的内核是儒家仁义价值观,但作为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礼如果仅仅是这些‘义’、这些‘精神’,那就成了一般的价值体系,……礼是儒家道德观念与伦理精神落实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践方式。”中国传统社会正是通过朝觐、祭祀等一系列礼仪活动塑造了中国的文化性格。礼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行为准则,也可以是风俗习惯,还可以是仪式。就当前农村文化礼堂的建设而言,礼堂文化的塑造主要集中在特定空间之内,应主要突出仪式之“礼”的打造。正如涂尔干所说,“仪式首先是社会群体定期重新巩固自身的手段”,民众在仪式中“逐渐意识到了他们的道德统一体。”不同于日常的风俗习惯,仪式在特定情境下按照某种确定仪轨重复进行,通过规范化程序和可感的象征物,烘托出情绪和气氛,唤起民众的道德认知。相比其它文化活动,仪式活动以其特有的仪式感,对于礼堂文化的塑造可以发挥更大作用。礼堂之“礼”重在礼仪之“礼”,这也是当前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大力开展开蒙礼、敬老礼等仪式活动的意义所在。

任何仪式活动必定有一定的价值观念作为支撑,宗教仪式的背后是宗教信仰,农村文化礼堂所开展的仪式活动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便包含社会主义法治观。通过农村文化礼堂的涉法仪式活动,提升农民法治意识,是塑造礼堂法治文化的重要途径。当前农村文化礼堂的涉法仪式活动常见的有遵守宪法礼等,此外,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的巡回法庭进农村文化礼堂活动,事实上也扮演了仪式活动的角色,有利于礼堂法治文化的建设。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生命力。”巡回法庭的审判活动具有仪式活动的典型特征,它具有确定的严密程序,此种程序并非人、事、物的简单组合,而是法律内在秩序在时空中的组织;它具有确定的象征体系,法徽、法槌、法袍并非可有可无的活动工具,而是法律的威严和价值的宣示;它具有戏剧化的呈现,参与者口中的法言法语、心中的敬畏并非虚假的表演,而是神圣氛围的渲染。在审判活动中,法律的价值和知识化身为各种符号,通过仪式化过程(法律程序)得到了戏剧化的呈现,唤起人们对法律强烈的认同情感,去感知接受那些被赋予的意义,并与一切有悖于法律精神的事物相隔绝。

当前巡回法庭进农村文化礼堂的活动并不多见,巡回法庭审判活动的仪式性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大力推进农村巡回法庭工作不能只满足于为农民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便利,不能只满足于个案中公正的实现,同时也要关注巡回法庭长期开展所带来的仪式教育的功能。巡回法庭实现教育目的不是通过知识的陈列、法理的分析或故事的演绎,而是通过仪式化的感染,可以说对于提升当前农民法治意识的薄弱环节更具针对性。

之所以有必要通过大量仪式活动塑造农村礼堂文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仪式本身所具有的神圣性,可以有效加强人们对仪式背后的价值观念的认同。正如涂尔干所说,“如果仪式不具有一定程度的神圣性,它就不可能存在”。以农村文化礼堂常见的重阳敬老礼为例,晚辈向长辈奉茶本是一件稀疏平常的日常活动,但它作为仪式活动的一个环节出现时,它就从一件私人活动转化为公共活动,它是民众共同认同的孝道观念的一次公开展示,个体此刻承载着民众共同的期待。能在仪式上获得奉茶的机会,也表明个人的德性已经获得了公众和官方的认同。在公众的注视之下,奉茶行为带上了庄严神圣的意味,从而感染着现场的民众。这种通过仪式的庄严神圣,唤起人们的认同情感正是当前农村法治建设所急需的。因为受中国传统“无讼”思想的影响,法律在农村地区长期被置于次要甚至是负面的地位,农村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不在于法律知识的传递,而在于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前许多农村文化礼堂所开展的模拟法庭活动,虽然具备完整的程序展示,拥有齐全的器具陈列,但所具有的教育意义相对有限,因为从本质上而言,这些活动只是对真实情境的一次模拟,并不具备仪式活动所具有的神圣性,从而唤起身处其中人们的情感。巡回法庭所开展的审判活动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仪式活动,因为它是司法程序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环节,其中国家的在场,是司法权力的真实展现,与表演性的仪式活动划清了界限。不同于传统社会行政权力或其它力量为实现止争息讼介入农村纠纷,存在着有悖公正的可能,这里司法权力是如其所是那般展现自身,国家的在场为民众带来的是法律之所以为人们尊崇的公正。作为仪式活动,巡回法庭的审判活动公开进行,法律权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直接呈现,而非是一种基于想象的权威。通过审判活动,民众可以直接感知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应有的权威地位。

在国家在场的基础上,巡回法庭的审判活动作为一种仪式,通过戏剧化的展示,其所具备的神圣性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让身处其中的民众心声敬畏,提升了教育作用。审判过程中,高悬的法徽、敲击的法槌、正襟危坐的法官、格式化的法言法语、庄严的现场气氛、有序的程序推进、严明的庭审纪律,都在向在场的参与者宣示着“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此时哪怕是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都只能顺应服从,融入神圣之中,不能有任何亵渎违逆之举。这种神圣性是仪式的正当性所在,是仪式实现自身功能的依托。审判活动的参与者正是从审判的神圣性中感知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真实性,同时在现场的氛围中感受到自身与法律之间的某种联接,从而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认同情感。仪式化的审判活动可以激起民众对法律的认同,这是作为文本的法律所无法实现的,也是农村地区树立法律权威所急需的。

之所以有必要通过大量仪式活动塑造农村礼堂文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仪式本身的程序性。一套完整的程序是仪式开展的必备要素,也是仪式成功与否的关键。程序必须是确定的规范的,在时空中先后有序地展开,而不是临时随意的安排;程序必须是完整的,它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要素都有确定的意义,并统一为一个整体;程序必须是严格的,程序的否定也就意味着仪式意义的消解。仪式的推进过程中,仪式参与者的情感与活动与既定的程序相互结合,他们依据各自角色的特性忠实表演,使这项仪式活动得以完成,并从中感受仪式的内涵。这也是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不断规范各类礼仪活动的原因。以当前农村文化礼堂启蒙礼的部分环节为例,学童必须先正衣冠,接着向老师行礼,再由老师点朱砂启智。不同的身份承担不同的职责,不同的环节都各具意义,先后秩序不可颠倒,从而组成一个完整的仪式。审判活动对程序的重视,正可以针对农民漠视程序正义发挥作用。在仪式化的审判活动当中,庭审程序不只是审判的操作规则,也是一种仪式表演。不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旁听人员,他们都可以真切地感受到他们是一项仪式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表演者,而不是旁观者,他们与庭审程序相互结合,共同推进。也正是在与程序的相互结合中,参与者发现程序自身的价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承载着法律所要宣示的公平正义。例如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位置处于正中,当事双方端坐在法官的两侧,根据法官的指示先后发言,违背法官的安排就会带来消极的后果。无论原来是有长幼之别,还是有官民之分,此时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接受法律的公平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正是通过具体的程序呈现出来,并以可见的方式被参与其中的民众所感知。通过参与者与法律程序的结合,参与者摒弃了对程序外在的工具性的理解,程序正是法律公平正义自身。

一直以来,人们更多关注巡回法庭所具有的便利性,而不重视它所具有的仪式教育性。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村巡回法庭的开展缺少合适的活动场所。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有限,几乎没有专门的建筑用于审判活动,实践当中的巡回法庭常常以“露天法庭”、“田间法庭”、“马背法庭”、“巡回审判车”等形式出现。就便利性而言,现有巡回法庭的实践形式毫无疑问是有效的,但就上文所提及的神圣性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仪式空间本身就是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巡回法庭由于场地设置过于随意等原因,对审判活动的神圣性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其失去了应有的仪式教育作用。

作为综合性的文化活动场所,农村文化礼堂的建设为农村巡回法庭的开展提供了合适的空间,更为巡回法庭实现仪式教育的功能提供了可能。在巡回法庭进农村文化礼堂活动当中,礼堂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礼堂之“礼”的举行,也在于以礼堂之“堂”承载着礼堂之“礼”。当前农村文化礼堂的设施建设既突出地域风格特色,但又不失统一标准;既美观亲民,但又不失庄重大方;具备开展审判活动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农村文化礼堂作为行“礼”之“堂”,其所具备的庄严性与巡回法庭仪式化的审判活动所要求的神圣性内在一致。

正如美国建筑学家约翰·拉斯金所说的那样,“所有的建筑物不仅供人的躯体使用,还要对人的心灵施加影响。”建筑同样是思想观念的承载者,以其特有的建筑性格服务于不同的内容表达,民众通过直观的建筑空间感知背后的意义世界。就法院建筑而言,所要展现的自然是法治的精神。法院建筑的风格总体而言都是严谨稳健,象征着法律的秩序;法院建筑的色彩总是显得冰冷,寓意着法律人的理性和严肃;法院建筑的线条更多是笔直的,暗示着法律的公平公正。为衬托法律至上的权威地位,庄严肃穆也是法院建筑的基本特色。当前我国法院建筑的设计,无论是源自西式建筑的罗马柱,还是源自中国传统的獬豸雕塑;无论是法院整体建筑庞大的体量,还是法庭里法官位置的“高人一等”,都是为了展现法律威严的基本形式。哪怕是法院门前高耸而上的台阶,都具有宣示法律威严的意味。“在垂直向度上,台阶意味着上升,始发空间与目的空间的关系因此被塑造为等级关系。……‘台阶’作为象征物,既拉开法律场所与日常场所的距离,也将法律空间构造为一种高于日常生活空间的特殊场所,需要以臣服、畏惧的心境对待。”所有的这一切,都在告诉进入其中的人们,这是一个属于法律的意义世界。建筑空间的性格与其中所开展的活动的性格在逻辑上应该是统一的,仪式化的审判活动所具有的庄严性神圣性首先就是通过法院建筑的庄严性神圣性来烘托的。一旦人们置身于法院建筑之中,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仪式活动已经开始,因为人们的情绪已经被带入其中。

显然,法院建筑所展示的空间性格在现有农村巡回法庭是不具备的。巡回法庭的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的选择大多以简易简洁为主要原则,甚至是简陋随意。往往是在一个开放或半开放的空间,摆放数张简单的桌椅,悬挂上法徽、横幅等少数象征物,便构成了一个审判场所。人们置身于其中,除了法徽等少数物品,无从感知法律所具有的庄严神圣,反而容易让人产生不严肃不庄重的观感。当前农村地区开展审判活动,最能有效替代法院建筑的当属农村文化礼堂。虽然农村文化礼堂是包括开展娱乐活动在内的综合性活动场所,不同于法院建筑的单一功能,但是农村文化礼堂作为农民的精神家园,更是众多仪式典礼的举办场所,使礼堂的建筑风格不失庄重。除部分偏远农村,农村文化礼堂一般都具备必要的建筑规模,外观宏伟大气,不少文化礼堂更是周边地区的标志性建筑,展现着时代气派。文化礼堂的名称以及鲜红的统一标示均被置于礼堂外墙的显著位置,明确告知自己的身份和属性。走进文化礼堂,不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还是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以及国旗等红色元素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醒目显眼。农村文化礼堂的建筑设计和空间布局都是沉稳厚重,告诉置身其中的人们,这里是一个不同于人们日常喧嚣生活的庄严场所,激发着人们积极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显然,农村文化礼堂庄重的建筑性格为仪式化的审判活动渲染庄严神圣的气氛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当审判活动置身于礼堂悬挂的国旗之下,象征着此时的礼堂已经化身为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当审判活动映衬着礼堂墙上的“法治”二字,暗示着审判活动的价值追求;当审判活动的审判区域置于礼堂的会台之上,与底下的旁听区域保持着适当距离时,寓意着法律的崇高和威严;当审判区域里法官的坐席被礼堂的灯光设备单独照亮,突显了法官正义裁判者的光辉形象。礼堂现场庄严肃穆的气氛向人们传递的是法律的神圣,让人们对法律心生敬畏,人们必须以最为严肃的心态去迎接这场审判活动。农村文化礼堂以自身的庄重,有效改善了当前巡回法庭现场设置过于简陋的局面,更改变了人们原本参与巡回法庭时轻松随意的心态。

同时,将巡回法庭请进农村文化礼堂,也可以为审判活动提供一个封闭的空间,避免当前巡回法庭在开放的露天场所进行所存在着的“司法广场化”的弊端。仪式化的审判活动的一个特性是所有进入仪式活动空间的参与者都扮演特定的角色,必须在法官的主导之下,严格按照庭审规则进行。当审判活动在露天场所进行,意味着审判活动空间与非审判活动空间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空间隔离,整个审判活动是完全开放的,人员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因此,这个露天场所内人员的身份是不清晰的,规则适用的空间范围是不明确的,进而可能导致整个仪式确定性的消解。例如,在法庭的审判过程中,如果旁听人员扰乱审判秩序,法官可以依据规则将其驱离出法庭。然而在一个露天场所里,法官对此无法作出准确区分。同时,法官作为整个审判活动的主导者,应是中立理性的形象。当审判活动在露天场所公开进行,消解了个体身份的人们聚合在一起,情绪往往更容易张扬,法官的情绪难免会受现场气氛的干扰,影响自己中立理性的判断。

司法的广场化具有让阳光照耀法律的美好寓意,但是存在诸多弊端,当前“由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成为司法活动类型发展的一个趋向。”农村文化礼堂便为巡回法庭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剧场”。首先,农村文化礼堂作为一个封闭的场所,为审判活动隔离出了确定的活动空间,消除了上文所提及的开放场所的负面影响。其次,相比法院常见的法庭布局,礼堂作为一个“剧场”的布局更有利于仪式教育的进行。常见的法庭布局审判区域与旁听席相互区隔,但在高度上大都没有区别。然而,农村文化礼堂承担着开展娱乐活动的功能,本身就是一个“剧场”,空间设置上不仅分为“舞台”和“看台”,而且两者高度并不在一个水平面,往往“舞台”高于“看台”,以便观众观看演出。巡回法庭在文化礼堂内的空间布局,一般审判区域被置于舞台,旁听席被置于看台。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审判区域与旁听席之间保持适当的隔离,同时当法官、律师、当事人在高高在上的舞台(审判区域)上进行仪式表演(审判活动)时,有利于下面看台(旁听席)上的观众观看(学习),巡回法庭仪式教育的作用再次得以凸显。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所具有的地位无需赘述。如何克服“无讼”思想的消极影响,提升农民法治意识,在农村地区树立法律权威,是法治建设的一大重任。我们必须注意到,“无讼”思想的产生有自身历史的合理性,从实际作用来看,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都是长期的客观存在的。哪怕对于维系今天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止争息讼依旧有其自身的作用。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那样,“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因此,在农民法治意识尚还薄弱的情况下,审判活动在农村地区的大量开展的确有可能对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冲击。特别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对赡养这类民众较为敏感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并不利于人际间和谐关系的维系。从效果来看,也并不能直接起到提升农民法治意识的作用。

农村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当的教育方式,逐步培育农民的法治观念。在农民法治意识尚还薄弱的情况下,巡回法庭应该选择农民相对不太敏感的案件进行审判,避免农民对审判活动的直接抵触。鼓励开展巡回法庭进农村文化礼堂活动,着重点就在于其无可比拟的仪式教育作用,而非个案的审判结果。在庄重的农村文化礼堂里开展仪式化的审判活动,营造出神圣庄严的情境,以彰显法律的权威和程序正义,从而唤起农民对法律尊重和信任的情感。农村文化礼堂法治文化的塑造,足以对农民的法治观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注释]

责任编辑:梁一群

[作者简介]洪千里(1985-),华东师范大学哲学博士,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2015年度浙江省社科规划“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研究预立项课题“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的违建庙堂改造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文化礼堂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研究”(课题号“15BKS044”)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16-01-06

[中图分类号]D92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16)02-00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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