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伟/文
职务犯罪侦查组织模式一体化研究
●刘伟*/文
内容摘要:当前,职务犯罪表现出作案手段信息化、智能化、主体关联群发化、案发前反侦查活动预谋化、案发后串供、灭证、潜逃、转赃速度现代化等新特点,总体上可归结为职务犯罪信息化,同时立法出现了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制约的新动向,使得打击职务犯罪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传统的各级院“各自为战”的侦查模式已不能有效适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要应对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新要求,就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现有的侦查组织模式,对各种侦查资源进行科学组织和调配,以信息化平台建设为载体,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信息化,建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组织模式,实现各种侦查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力开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人权保障侦查信息化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400010]
(一)应对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活动日益开放和活跃,除基础性设施建设外,功能性建设也日益增多,各种经济实体不断涌现,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案发因素日趋复杂。其表现之一便是发案领域增多,涉及城镇拆迁、城镇建设、金融活动、各种贸易活动、医疗、教育、社保等各个领域,并且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发案数量也趋于增多。同时,作案手段呈现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趋势。犯罪分子依托各种便捷、高效的信息平台实施犯罪,各种犯罪行为隐藏于无形的电子信息、电子载体之中,不易被外界所发觉。
(二)改进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方式滞后的需要
应当说,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大趋势,也是有力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价值诉求。然而,侦查模式的转变最终得落实到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工作之中,必须依靠各种侦查力量和侦查资源才能得以实现。而组织侦查力量和侦查资源的模式是否完善,对侦查模式的转变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完善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组织模式是实现侦查模式转变的重要因素。在当前的办案实践中,“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节省各种司法资源,原因主要在于只要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取得口供,便能有效地展开各种纵深的侦查活动,以顺利收集和固定其他犯罪证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文明的进步,这一侦查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口供往往成为能否收集、固定其他证据的前提和关键。一旦不能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并取得口供,容易导致整个侦查工作陷入僵局,甚至误导和阻却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这种对口供的严重依赖性会导致侦查人员忽视对其他种类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造成获取证据的侦查手段的单一性。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唯一主体,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均无权行使该项权力。然而,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在组织模式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组织模式相对松散,缺乏一体化观念和体制规范。各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缺乏必要的足够的纵向联合和垂直支援机制,同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间大多缺乏横向合作。具体表现在:(1)上下级联系不紧密,缺乏整体战斗力难以在整体上形成战斗合力。(2)同级院侦查部门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往来的现象普遍,多少存在案件线索流失、浪费的情况,除非遇到案件交办或案件请示等必须联系的情况。(3)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职权、职责、职能上的设置不合理,权、责、能过分单一。举报中心纯粹变成了“收发室”或“蓄水池”,对侦查部门的情报信息支持力度不够;侦查部门成了单纯的“手工作坊”,忽视与举报、刑检、预防等部门的必要联合与协作;预防部门成了普法小分队,对于在开展预防工作的同时还应肩负的情报收集、社会联络联谊、反贪反渎工作宣传推介等方面的任务欠缺作为,没有与举报中心及侦查部门进行必要的横向联合;而起诉部门则演变成了侦查活动的实际监督者,与侦查部门之间尚未完全实现“相互配合”,更多的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4)侦查部门办案体制或组织形式,依然沿袭传统的游击战、散兵战模式,三两人一组,各自为战,不能有效地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第二,侦查信息机制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信息资源上下不畅、横向沟通严重缺乏,主要表现在:(1)线索收集方式被动、单一。目前线索的收集方式被动,只是等人上门提供线索情报,或接举报信件,或是在查办已有的案件过程中挖掘职务犯罪线索,很少派人走出去主动收集各种职务犯罪情报信息。案件来源少,且线索质量不高。(2)线索收集管理部门的工作简单,职能落后。情报线索收集管理部门本来具有收集情报、审查线索、初查线索、分流线索和处理无价值线索并直接答复举报人或相关部门的职能。然而,目前的线索管理部门只是从事简单的举报线索接收、分流工作,流于一般事务,所有线索的处理都需经侦查部门初查后处理答复,包括一些没有价值的线索。这样就增加了侦查部门的工作量,加重了无价值线索的积压状况,降低了工作效率。(3)线索流程中间环节较多,流转时间过长。线索从举报中心流转到侦查办案人员手中摸查,时间少则半月,多则数月,中间经过多道关口,导致有些证据在这期间灭失,案件丧失了查处良机。(4)线索收集管理人员不够专业。大多不懂侦查业务,没有侦查经验,不具备较强的线索审查能力,难以提出准确、有针对性的分流处理意见,也难以贯彻好线索初查反馈制度,容易致使案件线索不能及时发挥作用,失去价值。(5)公共资源信息缺乏。各级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广泛搜集信息的情报系统,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取办案所急需的公共信息资料和个案所需的特别资料。侦查人员办案时,几条简单的信息通常都需东奔西走,通过重重关卡后才能获取,无形中大大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和强度,使侦查效率大打折扣。
(一)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信息资源共享
第一,现实基础。自2006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加大了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抓住了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这个关键,力求通过推进检察信息化进而提高自侦案件侦查能力,以更好地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这一职责的客观要求。实践证明,信息化与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拓宽侦查工作视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而且“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作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主要办案模式和发展趋势,有着不同于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特点与运行机理。
第二,存在问题。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还只处于初级阶段,各地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远远跟不上侦查工作的发展要求。(1)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缺乏、侦查信息资源开发、整合和共享程度低,无法发挥整体应用效益。(2)信息化应用标准、规范和管理不一致。侦查信息化的应用不到位,很大原因是各地的投入不相同,信息化建设程度、应用标准和管理不一致。例如各地自侦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出现偏差,也使相互之间难以做到信息协作,信息情报流通堵塞,尤其无法满足跨地域办案的工作需要。(3)侦查人员科技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信息化应用。部分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或者观念问题,老思维和老方法根深蒂固,侦查人员仍然习惯用传统工作方式查办案件,对信息化敬而远之;有些侦查人员因本身科技知识水平不高,对信息化认识不深,不能深入全面利用信息科技,使信息化应用到办案中困难重重。
第三,平台构建。鉴于检察机关业务工作具有垂直指导管理的特征,建议在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具体而言,就是在省级院设立信息指挥中心,统一管理职务犯罪信息资源,各级院在需要时经过省级院指令认证,可以使用相应资源。构建信息化平台时要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原则,就是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要全面制定构建信息化体系的方案,制定建设目标、范围和进度;合理部署,保证信息化体系建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在构建过程中,要做到全面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注重实效。如实在无法统一实施的,也必须做好互联互通的工作,防止出现偏差。(2)促进有效管理原则。在构建信息化体系过程中,必须时刻以能达到有效管理为原则,立足实际,注重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做好可行性分析,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优化配置。(3)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构建侦查信息化体系工程浩大,绝非三四个步骤就可以完成,而且各地经济发展和检察业务发展水平不一,这就要求信息化体系的构建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要在统筹规划下,制定分阶段的信息化工作方案,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决定进度,尤其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之间、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之间,要正确处理好普遍性和特殊性,有序地开展信息化建设。同时,要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完善信息平台。建立与纪检、审计、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经侦、法院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一体化协调协作机制;借助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健全与上述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建立简便快捷、保密性强的信息查询途径等,使合力打击的力度得到加强。
(二)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平台,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力资源共享
第一,现状分析。(1)专业化水平低。当前职务犯罪涉及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广,侦查工作需要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方能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的有效转变,为此必须调整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并实现侦查队伍的统筹培养。根据侦查岗位的要求选人用人,多接收管理、经济、法律、司法会计、审计类等专业人才,同时对专业技术要求较强的侦查岗位,要加强在岗人员的培训进修,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2)知识结构不完善。在当前职务犯罪涉及诸多行业、专业的情况下,对侦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侦查队伍的知识结构过于单一,不完善,表现为:一是知识面不广;二是知识老化;三是专业知识缺乏。如果不及时调整侦查队伍的知识结构,势必无法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要求,为此必须调整侦查队伍的知识结构。
第二,平台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需的人才结构多样化,是一个基层院难以满足的,因此,省级院可以建立统一的侦查人才库以及详尽的人才信息,将侦查人才分为专业侦查人才和专业辅助人才,前者重在侦查技能,后者重在技术支持,在各级院办理案件时,根据各级院实际需要,由省级院统一科学调配,集中优势兵力,突破案件瓶颈,固定证据,形成高质量的案件办理模式,切实解决单一基层院势单力薄的问题。该平台至少应当包括两个系统:(1)人才培养系统。当前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年轻化以及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如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确保年轻干警尽快成长起来,以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是当前摆在职务犯罪指挥人员面前的一道新问题。这就要求在人才的引进、培养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其着力点在于:一是在人才引进方面,要着眼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期的发展要求,储备相关的专业人才,比如侦查专业、法律专业、会计、审计等各方面的人才。应多培养吸收双学士学位的复合型人才,改变单一专业结构对人才知识构成的局限。在学历层次上,除专业技术要求较强的辅助职位可以吸收中专和大专学历人才外,主办岗位的公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是强化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加强侦查人员更新知识的培训,及时补充、更新侦查工作所需的相关知识。在充分发挥挖掘传统的跟、帮、带的人才培养模式潜力的基础上,应该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从检察工作的宏观层面适时对新进人员加以培训,不断提高新进人员理论知识,并根据新进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新情况,及时加以指导。(2)人才管理系统。实行立案后侦查工作的专业化分工,实现侦查力量的优化配置,追求侦查效益的最大化,是建立侦查人才库,科学调配人才使用的直接目的。在立案后的案件侦办过程中,对于缺乏的人才及时向省级院指挥中心发出请求;一经收到基层院的协助要求,省院要第一时间进行研究,确保人力资源及时支持到位,实现各种侦查人员和力量的节约化、最优化配置,确保案件在合理时间内及时突破,证据收集固定扎实,案件办理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
(三)建立职务犯罪案例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疑难案件案例指导化
第一,价值分析。现行职务犯罪组织模式从上到下呈金字塔形,位于底层的平行的各个院之间基于案件办理的保密性甚或因为工作竞争的因素,信息沟通交流比较少,彼此所侦办的案件也是有所区分甚至是保密的,长期以来便形成了一种天然的侦查壁垒,不利于侦查力量和侦查资源在整体上的有机整合。打破侦查壁垒,建立案例资源共享平台,有利于实现侦查工作竞争机制的良性发展。
第二,机制设计。在省级院建立统一的典型案例平台,搜集详细的案例资源,以案例指导办案,时间、人力、物力资源均实现节约。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关于职务犯罪的各行业的发案情况、作案情况等职务犯罪的基本信息构建相关的信息数据库。在此前提下,各个院打破侦查壁垒,适时实现案件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分析当前某一领域职务犯罪的新动向,达到全面彻底查办案件并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效衔接的目的。即使在某一时间段内,各个院侦办的案件领域不具有共通性,通过彼此信息交流,可以实现对相关领域职务犯罪动向的了解和把握,相互借鉴彼此在案件侦办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所获取的新的办案经验,不仅有利于职务犯罪查办工作整体上的良性发展,而且有利于年轻干警的及时成长。
(四)建立职务犯罪侦查联动机制,实现重点案件专案化
第一,内涵分析。所谓重点案件专案化,就是对辖区内有影响、有震动、案情复杂的大要案,在省级院的统一指挥下,整合整个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实现多部门、多层次、跨地域的,统一指挥,联合行动。采用联动机制能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联动机制是一个内部具有完整的逻辑体系的体系,主要包括:(1)目标导向系统,针对职务犯罪的整体现状进行系统分析,以高效打击各种职务犯罪为基本标准。(2)指挥调度系统。联动机制是根据当前职务犯罪的最新动态,制定处置方案,在综合分析预测的前提下,实现各层次、各地区、各部门、各种侦查资源之间的有机对接、相互配合的程序化运行方式,展开互动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3)同级联动系统。根据指挥中心立足职务犯罪详情发出的指令,各层次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投入不同比例的警力和辅助力量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
第二,必要性分析。(1)应对职务犯罪新趋势的必然选择。建立职务犯罪查办联动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各级别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区域性限制,实现对各种职务犯罪的有力打击。(2)侦查资源有限性的诉求。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职务犯罪侦查资源配置严重不足,在现阶段,联动机制建设是解决资源有限性诉求的有效途径。构建联动机制,可以有效合理部署侦查力量、整合侦查资源,实现各层次、各区域、各部门有效联动和协作,从而实现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3)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时代要求。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使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切实有效地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构建联动机制是立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情况,保证职务犯罪工作法治化运行的具体体现。
第三,机制设计。(1)建立以省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高效运转、“上下一体化”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通过加强省级院的综合指导,加强自身执法办案力度,发挥省级院的办案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办案主体和“领头羊”作用,以“六个统一”的方式具体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即重要线索统一备案、初查启动统一上报、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协查协作统一调动、技术侦查统一报批、督办案件统一回访。通过规范侦查一体化运行方式,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步调一致、协同有力。通过并案侦查、协作侦查以及交办、提办、参办、督办等方式,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克服阻力、形成合力,实现人力资源共享、线索资源共享和技术资源共享。(2)以专项工作为抓手,查办热点行业、重点领域及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组织就某一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合理配置人员,形成办案合力,以此形成办案规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