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间接审理主义
——“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主要障碍

2016-02-12 00:25陈瑞华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3期
关键词:笔录中心主义庭审

文◎陈瑞华

新间接审理主义
——“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主要障碍

文◎陈瑞华*

自1979年以来,刑事审判制度尽管历经多次变革,却仍然保留了一种新间接审理主义的审判方式。当前“庭审中心主义”或者“庭审实质化”改革,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通过阅卷来形成裁判结论的裁判方式。

新间接审理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刑事法庭将公诉方案卷材料奉为庭前查阅和当庭调查的对象,使得证人证言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笔录在法庭上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据能力,甚至可以成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根据。

这一审判理念的形成,大体有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纵向构造;二是实体真实至上的价值取向;三是裁判者倾向于刑事追诉的价值观念;四是建立在办案期限基础上的诉讼效率意识。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方面确有可圈可点之处,但这也带来了一系列消极的诉讼后果。第一,通过全面阅卷,刑事法官庭前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第二,刑事法官无法通过当庭审理来形成裁判结论,庭审沦为一种可有可无的法律仪式;第三,刑事法官普遍对被告方的辩护产生排斥心理,无罪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尤其难以成功;第四,法庭审理失去基本的纠错能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庭审实质化所做的改革探索,尽管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新间接审理主义的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近期出现了两个庭审实质化的样本:一是福建高院对念斌案的法庭审理;二是成都中院所推动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探索。要使我国刑事审判发生革命性变化,必须将公诉方的案卷材料排除于法庭之外,对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供述笔录的证据能力予以彻底否定。同时,法庭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真正的“彻底审理”。

(摘自《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第845-864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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