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养老模式创新的现实约束与路径选择

2016-02-11 16:33邹丽莉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路径选择城镇化

邹丽莉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养老模式创新的现实约束与路径选择

邹丽莉

摘要:我国的城镇化不仅推动了农村地区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对农民的生活方式、家庭结构和思想观念等各方面均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使得传承几千年的家庭养老模式逐渐失去优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重要补充也面临着覆盖面小、管理上存在漏洞等困境,无法满足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更值得关注的是,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也日渐突出。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养老模式;现实约束;路径选择

一、我国农村养老模式问题分析

(一)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主体是家庭养老。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是以土地提供基本的生存资料为基础,由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等在内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这种模式中,老人通过家庭成员、亲属和邻居朋友来获取自身生存所需要的生活物质资料,其中子女是提供养老资源的核心部分。传统的养老观念是维系家庭养老模式最有力的精神纽带,这也是家庭养老可以在中国绵亘千年的原因。但是,现阶段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这种养老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也逐渐表露出来,具体如下:

1.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家庭养老负担沉重。家庭结构是指具有婚姻、血缘及收养关系的成员所组成生活单位的状态和类型。中国的文明时期是以农业文明为主的,家庭成员生活所需的消费品在家中就可以获得,家长控制着整个家庭成员的活动,并使家庭结构核心化。20世纪80年代,我国加快了推进城镇化的步伐,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寻求更好的发展,多样化的营生方式迫使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走向转型。农村家庭结构在转型背景下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另外,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也使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人口数量逐年减少,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在将来,每位农村夫妇赡养四位老人也不是不无可能。而且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口预期寿命的逐年递增也给农村家庭的养老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2.农村家庭内部经济资源控制权的转移使得家庭养老资源不足。在我国传统的家庭中,受儒家思想影响,人们尊孝道重礼节,对长者的尊重促成了老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土地、房屋等主要财产被老人控制,家庭拥有很强的凝聚力。而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的社会转型期,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劳动力摆脱了传统自然经济的束缚,不断涌向大中型城市从事非农业生产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了比从事农业生产更丰厚的物质财富。掌握新的经济资源的农民不再将土地、房屋作为自己的主要经济来源,从而导致农村老年人经济资源控制权力的丧失。虽然子女与老人之间依然存在着交换与互惠的关系,但是老人很难像以前一样得到对等的待遇。

(二)社会养老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模式正处于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的阶段。对于大多数农村老年人而言,社会养老保险是为解决农村老人养老困难而采取的由国家出资的一种形式;“五保供养制度”是为了解决农村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最低生活保障是为了解决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的。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社会养老覆盖面小、水平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农村社会养老的主要形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只有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才会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济落后地区或贫困地区的农村居民只能是望而却步。从1992年开始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到1998年年底,全国范围内开展该项制度的县区只有2123个,参加的农村居民人数也只有8025万人,不到总人数的10﹪;就参保费用而言,城市和农村的人均费用之比为30:1。由此可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覆盖率低,而且水平也不高。

2.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上存在漏洞。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其归属权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拥有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权,从而造成了职责不清、政策难以统一、效率低下等许多困难,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上升,为该制度的实施设立了许多无形的障碍,阻碍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迄今为止,具有中国本土原创性的“跨文化交际理论”尚未形成。本文拟对海峡两岸学界对中国跨文化交际理论的探索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总结其贡献与不足,为构建具有本土原创性的跨文化交际理论提供启示。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统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始终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制度。在大多数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范围是以乡镇为单位实施的,虽然有些地方的覆盖率较高,囊括了该地区的所有县市,但是其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和待遇的核定仍然由各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现阶段,我国农村各地区经济发展步伐不一致并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要在农村地区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重重困难。

(三)老年人精神赡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格尊严难以保障。父子关系和夫妻关系是中国传统家庭的两个支柱,其中父子关系是以纵向为主,夫妻关系是以横向为主。对于整个家庭而言,父亲是家里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后,人们在抛弃封建社会中恶习陋习的同时,对父母的尊重程度也有所降低,夫妻关系取代父子关系成为整个家庭的基础而存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加重了年轻夫妻对孩子的关爱和重视,忽略了自己父母的情感需求甚至不再尊重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以农耕为谋生手段的农村老年人逐渐丧失了他们在家庭和子女心目中的地位,无法获得子女对自己人格的尊重。

2.精神文化生活单一。与城市老人相比,农村老年人精神生活相对匮乏。在我国农村设有供老年人使用的公共设施场所可以说是寥寥无几,除了逢年过节,基本上不举办任何形式的文化活动。对大部分农村老人而言,为了消磨时间搬个板凳坐在自家门前是他们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固定不变的文化生活无法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长此以往会使老人产生被遗忘的失落感和孤独感,严重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

3.精神赡养缺乏制度保障。我国是一个有着优秀文化和浓厚人情关系的国家,从古至今老人的精神赡养依赖于道德约束和社会的监督,精神赡养的完成完全依靠的是子女的自知自觉,没有任何的措施可以对其进行考查。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清晰的定义精神赡养的含义、内容,在被赡养人遭受赡养人的侵害时,赡养人应该担负何种法律责任,法律对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老年人对精神赡养权利的追求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只能无奈地接受被儿女冷落的现状。

二、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养老模式创新的理性选择

由于我国各地区城镇化程度不一致,所以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不能搞“一刀切”的模式,也不可能完全走西方发达国家养老社会化的道路。

(一)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养老模式

1.以家庭养老为第一层次。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的“孝道”文化逐渐淡化,但是家庭养老不仅不会完全消亡,而且仍将在我国农村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目前农村还没有建立合理的、健全、完善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我国农村人口比例逐年下降,农民的家庭人均收入逐年提高,但是,老年人的自我经济养老能力并没有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出现根本性的变化。目前,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还是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老年人主要靠家庭来供养,其经济来源、日常生活的照料都必须由家庭来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法律中明确指出子女对老年人具有经济支持和赡养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费来源。(2)我国在全社会加大了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力度。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对赡养的法律性知识普及宣传,并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为农村老人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2.以差别性的、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为第二层次。城镇化进程不平衡的现状减小了国家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大部分农民人户两分离的状态,又使国家建立一种可以将所有农民纳入其中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的。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做到:(1)要健全相关法律。法律制度的欠缺,会给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带来很多的问题,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人民群众无法对他们进行监督,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弥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足,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保险问题的关键所在。(2)加大财政支持。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首要目标,政府必须在社会规范与制度的指导下,制定出配套的社会政策,增加政府对该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使全社会各阶层都可以享受到社会福利所带来的好处。(3)在农村地区广泛宣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自古以来,家庭是老年人养老的第一选择。因此基层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向老人们介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改变老人们的传统养老观念,鼓励老年人选择多元化的养老方式。

(一)高度关注农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1.充分发挥家庭子女对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不可替代作用。人们在迈入老年后,最想得到的是来自子女的关爱与体贴,享受天伦之乐,而不单单是金钱和物质上的满足。因此,年轻的父母要经常把孩子带回家与老人团聚。子女要向老人介绍一些生活安全常识,以便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老年人的情感问题,子女不能忽视老年人对爱情的需求,应该体谅自己的父母,不要过多的干预丧偶父母对恋情的追求,因为任何的情感和关爱都比不上来自配偶的情爱和关照。除此之外,儿女要支持老年人参加各项社会活动,根据他们的兴趣爱好,鼓励他们多参加一些有益的娱乐和社会活动。让“精神赡养”成为每一个家庭中美丽的风景线。

2.探索农村社区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主要作用。(1)健全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让老人“老有所托”。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整合社区资源,建设老年人文化活动设施;各地的村委会可以积极组织一些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提高身体素质;村委会或社区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组织开展各种各样的文体活动,吸引更多的农村老年人参与到文体活动中来,从而增添了他们生活的乐趣,使他们老有所乐。

(2)组建农村老年人协会,构筑精神慰藉平台。在农村地区,有的老人精通传统手艺,有的老人善于讲解历史,农村社区或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村老年人协会,发挥这些老人们的特长,起到传承经典和保护文化的作用,在此过程中老人们也可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3)加强民间调解的执行力度,落实精神赡养。在农村,当子女拒绝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时,一般情况下老人不会通过法律程序,而是采取民间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是因为通过这种途径既可以缓解紧张的家庭关系,又可以避免亲情遭到破坏。村委会或社区通过对四邻八方的调查,对症下药,缓和双方的关系,对精神赡养的实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老人不遭受情感上的再次伤害。

3.发挥基层政府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积极作用。(1)政府要加快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保障范围,运用法律手段使精神赡养成为子女或晚辈们的义务,从而实现老年人的精神养老。我国在设立精神赡养的相关法律时,要对那些辱骂、歧视老年人的行为等做出细化规定,因为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才可以为老人精神赡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运用行政刑事处罚,监督精神赡养的实行。对于农村中的不孝子女,根据其恶劣情节,除了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谴责外,还需要公检法机关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了扩大赡养案件的社会效应,基层法院可以在赡养纠纷较多的村庄抓好一个典型案例,达到处罚一个人,教育一个村的效果。此外,政府要对那些在精神赡养方面表现优秀的子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鼓励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关爱自己的父母,以此达到弘扬尊老爱老优良传统的教育目的。

(3)在农村地区设立心理咨询机构,为农村老人提供一个可以进行专业心理咨询的平台。我国农村地区发展比较缓慢,从而导致了精神文化生活的匮乏,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措施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心理咨询机构的建立,充分运用社会的有限资源,培养出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心理服务工作者或者志愿者,为农村老人的心理健康提供一定的保障。

参考文献:

[1][5]李月.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养老模式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2]王跃新.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变动分析——立足于变革时代的农村[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3]陈功.社会变迁中的养老和孝观念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张友琴.社会支持与社会支持网[J].厦门大学学报,2010(3).

[6]宋健.中国农村人口的收入与养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7]连勇.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4.

(责任编辑 张讯)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359(2016)01-0013-04

作者简介:邹丽莉,中共枣庄市市中区委党校办公室 (邮政编码 27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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